股份监管
㈠ 所有股份制银行归银联监管吗
属于银保监会监管
㈡ 为什么公司被证监会监管股票就会下跌
被证监会监管或查处,说明这家公司可能有违规行为。一旦查实且问题较严重,将面临证监会的严厉制裁。谁还愿意留着股票做股东、接受可能出现的制裁呢?
㈢ 如何加强股份制企业的监管
责任到人。
级别职权分工合理。
用可靠的人。
㈣ 如何加强对股份公司的监管
未上市股份公司在没有上市之前,现实运作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不仅影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上市,而且对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也埋下了隐患。因此,加强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也成为当务之急。本所作为多家上市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结合多年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领域的实践经验,对目前未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希望引起有关部门注意,以有助于股份公司的规范发展:
一、公司信息掌握不及时,使监管部门对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重大问题无法及时知晓,更不能及时督促公司对一些违规问题作出纠正。
(1)财务报告的披露或备案:如果仅以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作为审查对象,可能导致重要信息滞后或信息失真,并且由于时过境迁、人员变化会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现实困难。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公司按时提供季报、中报,并且在公司最后提供年报时,应要求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必要时可及时前往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从而保证对公司信息作出有效监控,并从中发现公司有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
(2)对于重大资产的变动、利润分配、重大投资或股东变更等重大事宜,公司往往不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该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只经董事会批准通过,该经董事会审议的只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就通过了,以送股代替分红等等。这就根本无法保证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真正作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应根据公司提供的中报、季报等资料,要求公司在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提供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以对该事件作出合法性、合规性的判断。如果确实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则监管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酌情作出处置,要求公司予以纠正。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虽已建立,但很多公司在执行中并不严谨,最为突出的就是“三会”的召开不规范的问题。
(1)三会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召开,或者召开的过程不合乎规范。如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求在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股东大会要求在召开的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可实际上大多数公司既无书面通知也未按照时限的要求举行会议。在会议召开期间,也不严格审查与会人员的资格,如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表决票等文件不全;会议形成的决议、记录内容过于简单等。少数公司甚至全年都不召开会议,完全由大股东一人说了算。
(2)对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不回避表决,甚至对其它股东或董事的表决施加影响,侵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监管部门应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并出具见证意见书,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将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书在内的文件,如会议决议、有关报告、议案等文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对公司会议情况进行掌握并对违规问题作出指正。至于董、监事会的召开,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定时或随时派人前往公司检查会议文件并询问有关人员,从而核实会议召开情况,加强对公司会议日常的监督。
三、公司为节省费用,对公司成立后遗留的有关问题迟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司的合法经营和规范运作。
(1)少数公司对于国有股权的确认工作迟迟不做,一是嫌麻烦,还得花钱;二是觉得反正没上市,关系不大。其实,国有股权确认不仅是关系上市的重大事宜,同时这也是国家财政部专门下文要求公司必须要履行的法律程序。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 号)中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因此,对于存在国有股份的公司,监管部门应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并在监管部门备案。如果公司在规定期限未办理,则监管部门应通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其依法办理,以保证公司规范运行。
(2)公司成立后,一些公司迟迟不与全体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甚至个别公司也不参加国家社会统筹保险,严重违反《劳动法》并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上述情况也应成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一个重点。这两项内容既是公司上市过程中重点审查的内容,而且其本身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事项。监管部门不仅应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花名册、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而且可以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劳动部门、社会保障部门联系,签发询证函,落实公司提供情况是否属实,此举不仅是监管部门职责的体现,也是对国家三令五申地加强国民维权运动的最好支持。
(3)公司成立时,一些如房产、土地、商标、专利等重大资产,有可能是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产,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第八、九、十条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工业产权、土地等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可见,公司成立后本应及时办理产权的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但很多公司为节省费用也不予办理。此种情况严重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使公司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晰,侵害了其它股东的合法利益,也为公司上市留下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因此,监管部门应在公司成立后检查公司资产过户和变更登记情况,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办妥权属证书并在监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监管部门可到相关登记部门落实办理情况。
四、公司的股权管理混乱,私下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是,一些公司在成立后,未将全部股权在有关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使得私下交易股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公司对此也睁一眼闭一眼,放任这种不合法的交易行为,甚至有的公司还觉得这种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形象,说明公司经营业绩好,利于吸引投资者。其实,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严重干扰了国家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整个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容易导致国家经济秩序的混乱,为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等。
因此,监管部门应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要求公司对全部股权在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同时,与托管机构展开密切的联系合作,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管理情况;同时要求公司加强管理工作,明确股权转让、赠予、继承、质押股权必须在托管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其转让、赠予、继承、质押行为无效。从而彻底杜绝股权的不合法交易行为,同时也规范公司运作,为公司上市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障碍。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公司不规范运作的重要原因。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经营的重要保障。它即包括公司的生产、采购、销售、财务、人事等经营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也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制度。但是,有些公司只是制定了一些常用的管理制度,如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的、必须细化操作程序的制度并未建立,为公司经营留下了隐患。
因此,监管部门应要求不同的公司,根据其自身行业特点、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公司内部出现职责不清、管理无序的情况,也为公司规范运作保驾护航,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在目前现状下,监管部门对公司的事后监督及被动性审查,也是造成公司存在不规范运作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监管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是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后,才被动地对个别公司展开调查,而且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公司暴露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针对性太强。因此,监管部门应借鉴上市公司的监管经验,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巡查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管工作,可以以一种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地随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检查,从而既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可以防患于未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浅析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成熟,上述问题应会在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后逐步得到解决,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规范运作也会进一步完善。本所作为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对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工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㈤ 股票监管部门的作用是什么
防止作弊
㈥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东频繁短线交易行为需要监管吗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东频繁短线交易行为需要监管,具体的监管如下: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行为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如何避免违规买卖股份行为的发生
首先,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种规则、指引中关于此类投资者股份持有及转让的规定,避免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避免误操作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公司及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卖行为的发生。
再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避免发生禁止期交易的行为。
最后,董秘应牵头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股份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知法、守法,规范交易;同时还应负责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申报工作。
㈦ 什么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主管机关处理上市公司日常性监管事务,负责上市公告书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审查、必须披露交易、关连人士交易、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凡在公开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资讯公开及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一切重大交易和变更。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就是证监会制定的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实行规范性管理。
㈧ 想咨询股份监管及如何进入董事会
律师分析抄如下:
1,是可以的。但是监事会成员是必须在股东中选取,并经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成员为单数,5-19人)。
2,你可将你的股份转给你爱人,或者让你爱人成为挂名股东,实际股东还是你。这样你可以掌握股权,而爱人也可进入公司监事会。
3,若贵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按约定。
以上由成都田晨希律师为您解答!
㈨ 股票财务监护人被监管意味着什么
股票财务监护人被监管
就是意味着你的资产已经被人监管。
㈩ 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从此股票上市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核准制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发行办法。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由行政计划手段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预因素大大弱化,发行过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采用的是通道制 ,由于通道制不能有效约束主承销商推荐发行中的道德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质量与推荐人利益挂钩的保荐人制度。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通道制还是保荐人制度都不是一种最终的制度安排,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完全市场化的登记制将最终取代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