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和司法权
① 检察院的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
检察权应当定性为独立行政权
主要理由 :
1.检察权的本质归属于行政权。在我国,检察权的行政性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上下领导关系集中体现了其行政属性,包括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检察院内部以检察长为机关首长的领导关系。第二,检察机关依靠自己的侦查力量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强调其侦查效益,重视严密的组织协调(大案要案通常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或部门领导直接组织侦查队伍实施侦查),侦查行为的侦查目的性特征以及严密的组织纪律,体现了明显的行政属性。
2.检察权只有独立行使才能正常发挥功能。第一,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的行使需要独立性来保障。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法律与权势的较量,某些社会力量甚至有权势者总是企图干预。想要保障检察机关侦查权的依法行使,就必须也只有以检察权的独立性作为挡箭牌。第二,公诉权的有效行使也需要独立性来保障。审查起诉是对特定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提起公诉是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而不起诉则是代表国家确定一个人无罪或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权的正确运用,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只遵从法律的要求,如果受到干扰,要么放纵犯罪,要么冤枉了无辜。第三,司法公正要求检察权独立行使。控审分离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之一。依此原则,检察权是审判权发动的根据,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受到检察权的限制,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及未经起诉的犯罪嫌疑行为。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检察权的行使,独立公正的审判权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根基。
3.独立行政权是对前文所述四种观点的继承和发展。将检察权定性为独立行政权,既吸收了前述四种观点的合理因素,又能克服它们的不足之处。第一,能够解决行政权说中受到批判的没有充分考虑到检察权的独立性问题。依据独立行政权说,检察官有对案件的独立审查权和处置权,就是因为其行使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检察官应排斥外部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抗内部指令,也是因为其行使的是独立行政权。第二,既能吸纳司法权说所主张的理由,又能克服司法权说的不足。司法权说最明显的例证是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与法官的裁决具有等同的效力。运用独立行政权的观点也能合理解释这种现象:不起诉决定是检察官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行为,因检察官的权力是独立行使的,所以这种结论(即不起诉决定)因无后续行政行为而具有终结性。至于提起公诉的决定,依独立行政权的观点,是检察官作出的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行为,因其需要出庭支持公诉、举证、质证等一系列后续行为而不具有终结性。而在司法权说中关于提起公诉的决定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就排斥外部干预方面而言,司法权说可谓在四种观点中独领风骚。但是独立行政权观点在这方面也可以毫不逊色。因为要保证独立行政,就必须排除外部干预。司法权说无法解释检察权中的内部指令权问题,而独立行政权观点因为承认是行政权,所以与内部指令权是相容的,只不过此时的独立性就表现为相对意义上了。司法权说无法解释检察权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相违背的问题,而独立行政权观点否认检察权的司法性,所以不存在这方面的困境。第三,既关注了检察权的特殊性,又能解决双重属性说中出现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司法权与行政权本质截然不同,双重属性说将检察权界定为两者兼备,也因此招致来自于两个方面的批判。独立行政权观点关注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能如同双重属性说一样解释检察权不同方面的差异。第四,法律监督权说难以自圆其说,且有前文所述的重大缺陷,而独立行政权观点则不会面对如此尴尬的局面,它以行政权为依托,以独立性为灵魂,能够构建出一系列科学的制度。
② 司法权是什么意思
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司法机关-法院
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被动性(消极性)
司法权的被动性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司法权时,把被动性作为司法权的三个重要特征之一,认为司法权只有请求它的时候,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只有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它才采取行动。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他就有越权之嫌。在美国学者格雷看来:“法官是一种由某一有组织的机构任命,并应那些向其主张权利的人申请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正是由于必须有一项向他提出的申请,他才采取行动这一事实,才将法官与行政官员区分开来”;司法权的这种被动性被认为是与必须积极执行法律、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权的重要区别之一。行政权具有管理内容的突发性和广泛性、管理目的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积极主动、讲求效率地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因此与司法权相反,无论是启动还是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均处于主导地位,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而是“本于行政机关职权,依据国家或人民之需要,积极主动为之。”
③ 我国权力机关应该如何监督立法权和司法权呢谢谢大家了,很急哦~
监督立法权,主要是对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进行的,如果发现其他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违反宪法、法律的情况,那么就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是较弱的,只能是向法院进行讯问,同时通过对法院、检察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另外,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和法院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这也是一种监督权。
监督行政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另外就是通过听取行政机关的报告,通过讯问和质询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对行政机关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④ 试述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不同
三权制衡来是当今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自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他们称它是最理想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所谓“三权”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⑤ 监督权的两者比较
尽管第一形态和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都是政治权力的监视、控制和制衡现象,但不同形态的政治监督发生的缘由和发挥的功能却有所不同。第一种政治形态的政治监督与民主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机制,而民主政治是这种形态政治监督的基本保证;第二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政治统治和组织领导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政治上的集权领导的工具。在现代民主社会,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是政治管理科学化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实现政治高效廉洁的重要保障。
这两种政治监督的形态虽然不同,却有着相同的政治监督的追求。
第一形态政治监督和第二形态政治监督的现象都古就有之,在古希腊的雅典,其国家政权就由贵族院、公民会议和执政官三个部分组成。监督为古希腊民主政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先驱。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政治监督也受到高度的重视。早在秦朝以前,就设有专门的监察职位,到秦朝以后都设立御史府或类似的机构,兼领典正法度,纠察百官、巡视各地。但我国古代的政治监督与古希腊有很大的不同,是自上而下,高度集权式、单向度的纵向监督,属于第二形态的政治监督。两种不同形态的政治监督存在着差异,主要表现如下: 将权力监督模式划分为纵向和横向,当然是模型化的处理,实际存在的权力监督体系大多是横向和纵向两种模式不同程度的结合。但是,不同国家的权力监督体系通常以一种模式为基本理念或主要特征。因此,上述监督模式的归纳和阐述仍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一种政治权力的分配和监督方式具有鲜明的特点,与其他的权力配置方式明显不同,我们就可以说它们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因此,下文着重分析两种模式的不同特征:
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对权力的监督是一种单向度(垂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即只能是上位权力(上阶位权力)对下位权力(下阶位权力)实行监督,同级别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一般不很明显,更不存在普通民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在中国古代专制政体里,皇帝是一个巨大的权力之源,处在权力金字塔的顶端,可以监督任何部门和官员。除了皇帝之外,所有朝廷命官都由其“上级机关”加以监督,所以古代中国发展出了世所罕见的御史监察制度。秦汉时,御史的地位仍具有附属性,御史大夫虽与丞相及太尉并称“三公”,但实际职权是“掌监察,辅助丞相来监察一切政治设施。它是副丞相,依照汉代习惯,须做了御史大夫,才得升任为丞相。” 后来御史机构渐渐独立,监察权慢慢脱离相权。中央发展了御史台、都察院、以及厂卫等特务机构,地方有巡按御史、督抚、按察司等,庞大的御史监察体系得以建立。至此,除了皇帝以外,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员都有其对应的“上级”监察官。
第二、这种监督方式是一种整全(全方位)的监督,即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完全取代下位权力的运作。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分工,只有权力行使范围的大小。两者的职权是同一性质的,都是一种没有分化的整全权能,只不过有上下高低之分。因此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上位权力能够代行下位权力。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国家政权始终不存在明确的职能划分,立法权和司法权从来就没有独立,国家政权表现出明显的整体性和行政性。实现权力监督的手段不是通过职能划分,而是通过权力的纵向分配,采取“以上制下”的方式,上位权力起初只是局部的监督矫正,渐渐地就全面取代了原来的权力,形成新的权力级别和机构。这一特点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形成和中央政权机构的演变中,都有鲜明的体现。“以上制下,全面监督”可谓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本质。
第三、在这种权力监督模式下,垂直纵向的权力层级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因为权力没有横向分化,不能实现相互制衡的功能,但权力又不能过度集中,因此只有在纵向上设立众多不同级别的权力机构,使每一个级别的权力逐级缩小,达到以上御下的目的。下级权力需要上级权力来监督,后者又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督,如此上推级别不断增加。中国古代的行政级别繁多复杂,与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直接的关联。中国历史上,真正的行政区划只有秦朝的郡县,此后所谓的行政区域都是由御史巡察区演变而来。这一演变过程已在本文第一部分有详细的阐述,更可以用如下简图直观地加以描述:
从上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每一级新的行政区的形成,都由相应的中央巡察官作为媒介,新的行政区直接或间接来自原有的监察区。中央权力由监察权向行政权转化,又产生新的监察权,再转化为新的行政权,如此循环不已。可以想象,假如没有辛亥之变打断这一循环,巡抚总督之后一定会有新的地方官形成。实际上,清代在巡抚总督之上已经有了新的监察官,就是清廷经常派出的钦差大臣、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之类。即使辛亥革命之后,仍残留这种循环的痕迹,各省的督军,不也是中央政府派驻地方进行统治的代表吗?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建国初期曾先后设立过“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并设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当时,大区是我国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其下辖省、市和行署区等。”[27] 由此可见,这种传统的影响不是一朝一夕能消除的。
就中国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言,还有一项鲜明的特征,此即回避制。回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传统官制的一大特色,历唐宋明清愈益完善,尤其以明清两代为盛。“明清两代厉行回避制、流官制,全国除土司地区和规定必须由孔姓掌权的曲阜县外,其余所有县官都必须由外省人担任,(本省外县的也不行,甚至即便是跨省为官,任职地距离本人原籍在500里内也在禁列,有的朝代不仅回避原籍,还要回避寄居地、居止处、自家和妻家田产所在地)而且任期很短。” 回避制切断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相互结合的途径,便于中央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在这种体制下,朝廷政令可以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上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可以削弱到最小限度。
横向的监督模式与纵向模式基本相反,也具有三个特点:一、这种监督模式是双向的、互相的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衡的监督关系,权力监督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行并列的。形象地说,这种权力监督机制是横向左右式的,其基本要领是“职能分工,互相制衡”。在西方历史中,没有中国古代那种“高高在上”的御史监察系统,但其司法系统发达,政权也早已有所分化,近代以来更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职能的划分。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中,不同职能的权力主体相互监督制约,普通民众也能对官员以及政府甚至国王提起司法诉讼。二、在监督的范围方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监督者不能代行、更不能取消被监督者的职权,也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职能是不同质的,彼此不能互相代替。由此决定了这种监督模式是一种程序性监督,在具体的监督手段上,主要是运用特定的程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进行纠察,并不从实体上代替监督对象的职能。因而,在这种监督模式下,人们特别重视监督程序的设计。三、由于是相互的监督和制衡,因此不需要更多高层级的监督者来行使层层递进的监督权,也不会产生一个不受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这种监督模式侧重于权力的横向分工,而不是纵向的级别划分,政权的纵向组织相对简单。同时,任何一级权力都是分立的,所以不会有一个不受监督的终极权力。 纵向权力监督模式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权威和效率,在集权模式下,权力的行使畅通无阻,单向的“行政效率”是很高的。但这种权力监督模式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要不断地设立更高级别的监督者,以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又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整个权力系统的运行效率。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是单向的监督,下位权力不能监督上位权力,所以为了防止上位权力的异化,就必须设立更高位的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如此向上延伸,导致监督层级不断增加。最终必须确立一个具有最高权威、无需任何监督的“终极权力”,否则权力监督将会无穷循环,形成一个“无底洞”。但是,如何保证“终极权力”的正当性,防止终极权力的异化,是纵向权力监督模式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纵向监督模式下,各级官员唯上是从、欺上瞒下、行贿受贿等吏治腐败现象都是体制性弊端,“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始终很难解决。一些具体制度也大多是利弊掺半。比如回避制,我们知道,西方国家的回避制主要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其他政府部门则要求具有本地区居民资格者,才能成为该地区的政府官员,其选举法一般规定候选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籍贯”和居住年限,以便于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监督当选官员。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其“技术上”的优点是明显的,但它并不具有目的正当性。回避制的根源在于地方官员不由地方产生,而是中央派驻地方的“代表”,为了防止和减少“中央代表”与地方势力结合对抗中央,所以必须实行回避制。在回避制、流官制下,地方官员往往只对上级负责而罔顾民情,更容易滋生“短期行为”、搜刮行为。
横向监督模式虽然在权威性和效率方面有所欠缺,但它的权力运行系统是正义的,不太容易出现专制,对普通民众来说它是安全的。所以,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目的正当性,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强权政府的侵犯。这是近代宪政制度的“终极价值”。“宪政体制可以理解为一种宁可多支出一些时间与资源成本(等于牺牲一些效率),也要尽可能维护法律的客观性与公平性,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制度。”这种模式之下,公民的权利受到某一政府部门的侵犯,更容易获得其他部门的救济。
普遍地看,横向模式下的各级官员,比纵向模式下的同僚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唯上是从、阿谀奉承、拉帮结派等官场恶习可以减少到最低程度。这都是制度使然,而非其人道德特别高尚。因为政务官员的进退升降取决于多种因素、多个机构,而不只是其直接上司,因此下属官员可以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性。经过多种因素的长期博奕,人们逐渐倾向于遵循一种公正的理性,而不是某种长官意志或强势重压。长期的熏陶与感染,使人们养成“以理服人”的理性政治思维,而不是“以势压人”的威权政治规则。
⑥ 高中政治: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 这四个有什么区别
1.最广义权力说。司法权是指“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权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
3.司法权否定说。认为从传统的宪法理论和权力结构体系上来看,我国并无独立的、完整的司法权,这与一般特别是三权分立宪法的权力体系有着根本区别。有个别学者甚至提出,由于我国宪法并无对国家权力性质作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是不存在的
4.多元权力说。从严格的传统意义上讲,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对应,指法院通过审理诉讼案件、做出判决、实施法律的权力。而在现代意义上,司法权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司法审查和国际审判等解纷机制在内,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权力体系。
5.独立权力说。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独立于行政权并对其进行制约的、依照成文法和判例法决定案件的终局性权力。
6.裁判权说。司法权是裁判权,其核心在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进行的居中裁判,此种裁判对争议的双方具有拘束力。
7.二元权力说。在我国,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8.案件权力说。大陆法系的司法权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另在行政系统设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设独立的宪法法院受理违宪案件。普通法系的司法权指法院审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⑦ 关于下列监督权和司法权说法正确的是。
A 英国是议会制国家,政府由议会产生,受议会领导和监督。题干英国议会对政府首脑——首相展开调查,就体现了这一点,应选A项。B、C两项观点错误,D项不符合题意。
⑧ 请问司法权包括哪些
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在西方,司法权一般仅指审判权。广义的司法权就包括了检察权,狭义的就只有审判权。
司法权是关于法律适用的权力。在三权分立学说中,司法权是与行政权、立法权明显区分的。
中国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一样,都继承了列宁的检察权理论,把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的权力,与审判权并列为最高权力之下的司法权。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把检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抛开意识形态,检察权本身是间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更多的体现了行政权的特点。检察院是上级领导下级,这和行政机关一样。
总结,检察权与审判权都是广义的司法权,过分追究检察权的属性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