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监督
『壹』 财政监督具有的基本性质包括哪些
1、财政监督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的监督
这是由财政同国家政权的本质联系所决定的。财政分配的过程,是以国家整个行政权力所制定的法令、制度为依据进行的。凡与财政发生分配关系的部门、企业、单位,不问其所有制的性质如何;也不问其所在地是城市还是乡镇,都要接受财政部门带强制性的监督。
2、财政监督是一种寓于财政分配之中的监督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并以其为主体而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GDP)的一种分配。所以,分配是财政的基本职能。财政监督是从财政分配中派生出来的。没有财政分配,财政监督就无法进行和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把对筹集、供应和使用资金实行监督的职责赋予财政部门,因此,财政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监督的重要特点,在于是组织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GDP)分配过程中的监督,是财政业务活动中的监督,进而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监督。
3、财政监督是一种货币监督
在社会主义还存在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条件下,财政必须借助货币价值形式实现它的分配活动、同时,由于相同的原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备单位的经济活动必然伴随着资金运动。国家根据有关部门、企业和单位对资金的依存关系,通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对有关方面实行货币监督。
『贰』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什么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审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2)财政经济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叁』 从事经济监督的部门很多,那么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有何异同求解答
审计监督抄是保证国民经袭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审计监督无论是方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问题。为此,对中国过去已试行尤其是一些已被过去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办法,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反思。
经济监督它是运用监督来检查、考察和控制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中目标偏离,并加以纠正,从而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的过程。经济监督的功能不仅是为了防止贪污、腐败、盗窃、铺张浪费,也是为了增收节支,更有效地生财、聚财和用财。
我国现行的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所从事的经济监督活动不属于审计监督。
『肆』 财政监督职责法律条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伍』 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
财政监督检查以确保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一般以监督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实施方式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一)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稽核,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以及对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执行中重要环节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核证,及时进行重点监控和实地检查。
(二)
刊名:财政监督
主办: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
周期:旬刊
出版地:湖北省武汉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1671-0622
CN:42-1706/F
邮发代号:38-374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财政监督
曾用刊名:财政监察
创刊时间:2001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财政监督》创刊于200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杂志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指导,是中国财政监督检查系统惟一的宣传窗口和阵地。本刊为旬刊。国内统一刊号:CN42-1706/F,国际刊号:ISSN1671-0622。
《财政监督》杂志上半月刊·综合版调整了版面与栏目,更加突出杂志的理论性、指导性、新闻性、可读性。反映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生活中的酸甜苦辣、百味人生,不仅是展示监督人丰富多彩的职场人生的窗口,亦是监督人交流思想、畅所欲言的精神家园。每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监督战线的理论、实务界人物,采用通讯报道的新闻手法。包含内容有:工作交流、监督感悟、检查日记等方面。每篇作品均可配上作者照片及作者简介,可第一人称自述,亦可第三人称报道。我们期待新的版面与栏目给您带来新的收获,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 卷首:结合当前财政监督热点、焦点的时评文章。
大家论坛:我国财政、税务、会计等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教授围绕“监督”主题发表真知灼见。
厅局长专访:各省市财政厅(局)长从宏观层面解读财政监督。
专题:对财政监督领域内的热点、焦点、重点进行多角度、多视点的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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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工作巡礼:介绍市县财政监督工作的典型经验。
监督动态:介绍财政监督一线的工作动态。
案例分析:就某一财政监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域外视窗:介绍国外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成功范例、经验以及发展探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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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沙龙:邀请思想活跃、观点新锐的青年经济学博士围绕财经热门主题进行漫谈。
声音关注数字:声音:对中央有关领导人、著名经济学家一个月以来的重要观点和经典言论进行回放;关注:反映一个月以来财经领域内的焦点事件;数字:一个月以来的重要经济数据摘要。
财税纵横:财政、税务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章。
监督人语:反映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和基层财政监督工作者的心声、建议。
漫画监督:唐志顺及吴之如的系列漫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陆』 财政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可以从财政监督的来必要性和重自要性来理解,即财政监督
(一)有利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有利于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
(三)有利于严肃财经法纪,整顿财税秩序;
(四)有利于强化财税干部队伍建设。
望采纳
『柒』 如何做好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及监管
1、完善监管规章制度。 2、着力从体制机制上加强监管。具体通过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五项改革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按照“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深化财政改革,以改革促监管,以创新谋发展,努力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机制。
『捌』 注重财经监督什么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等。
(二)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三)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同时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果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玖』 什么是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
按照监督主体划分,预算监督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等。预算监督是国家通过国家预算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是对社会经济活动各环节、各方面进行的监察、监督和制约。预算的作用在于促使各部门和行政机关改善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对预算编制及执行中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证国家预算基金的合理使用,圆满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预算执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以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对预算调整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与上述审批决算、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程序和步骤基本相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调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还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监督法第十七条对预算调整及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1)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