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随意性监督

随意性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11 20:49:03

⑴ 如何搞好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委的一项职能。对同级党委监督应主要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情况,如何使用干部,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进行。搞好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要调动起党委和纪委两个积极性。党委要提高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并主动解决纪委在实施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方便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纪委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更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实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接受领导与实施监督的关系。要把接受领导与实施监督统一起来,使监督寓于接受领导之中。在具体工作中,及时向党委请示工作,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和指示,努力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如发现党委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和不足,就及时打招呼、提建议,帮助加以解决。对与党委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党委的采纳。对党委成员的“出格”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规劝无效的,要尽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能不尽职责,不敢监督。更不能随风倒,人云亦云。
二是当好参谋与实施监督的关系。在实践中,要努力做到把实施监督与当好参谋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现在参谋建议之中。要注意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有哪些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问题,广大干部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强烈、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党委在工作中有哪些失察,存在哪些偏差,要针对这些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敢于“进谏”,提出参考意见,供党委决策。
三是参与决策与实施监督的关系。要力求把实施监督贯穿于参与党委决策之中,使参与决策的过程成为监督的过程。在决策之前,主动向党委领导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在党委召开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对重大决策进行酝酿、研究时,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综合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情况,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科学性,不当事后“诸葛”;在党委作出决策付诸实施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协助党委不断完善决策,确保决策的贯彻执行。
四是支持党委工作与实施监督的关系。要把大力支持同级党委的工作,保证党委的决议贯彻落实好,作为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经常对党委领导成员和基层党组织执行党委决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党的纪律,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参加书记办公会,确保在高层次监督。党委的书记办公会研究的初步意见,对形成党委决议有着重要作用。纪委书记参加党委的书记办公会,不仅能使纪委书记在高层次有更多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机会,也能使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可以更充分地听取纪委的意见,掌握全面情况,丰富个人头脑,便于党委常委会统一认识,形成决议,从而使纪委的监督更主动、更有效。特别是在重大问题或比较敏感的问题上更是如此。如在书记办公会上研究干部的任用时,纪委书记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可以提出相同或不同的意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就会慎重考虑,全面分析,认真对待。这样,对防止任用干部的失误会起到重要作用。从实行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的地方的实际效果来看,确实很好。这应成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确保纪委能够在高层次上实施监督,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切实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纪委要认真处理党内监督与其他职能监督、群众监督的关系,把对党委的监督建立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要经常与基层党委、纪委的负责同志进行个别座谈,听取他们对上级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与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等机关召开座谈会、联席会,到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了解情况,听取反映;对党委及成员定期进行党风廉政民主测评;在机关、部门中设立监督箱,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这样扩大党内外监督的渠道和作用,使纪委能够从多方面、多层次比较全面地掌握情况,为有针对性地监督同级党委提供可靠的依据,以深化监督的效果。
建立完善法规制度,促进依法监督。党内监督法规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能够避免监督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党内监督的规范化。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和条件,但目前纪委对同级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实施监督,不好操作,监督制约机制还比较乏力。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以及实施的配套措施,以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尽快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各项法规制度,逐步实现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法制化。

⑵ 论领导干部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接受人大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职责的需要,是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就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执行人大的决议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政府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执政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项工作中去。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要真正理解,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支持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是政府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更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证。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把接受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现在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是领导班子进一步打基础、增后劲、促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人大对政府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更好地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平的重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对人代会期间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还是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把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作为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
(二)及时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的工作。人大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是其他机关和组织不能代替的,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政府及其部门除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对人民群众最关心和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全局性重大事项,都要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和各项汇报,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逐一认真研究,抓紧组织办理,及时改进工作,并报告办理情况。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事前要征求人大及常委会的意见;重要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重大活动要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
(三)高度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作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主体,要始终坚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作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议办理工作,要制定具体办理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协作,严格按照办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充分利用办理建议这个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特殊渠道,倾听人民呼声,了解群众疾苦,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同各部门各单位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调查研究,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能解决的问题,要马上研究,迅速解决;一时难以办理的,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有条件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要耐心诚恳地向代表作出解释。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承办部门要主动与代表取得联系,加强面商,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要拓宽办理思路,切实提高面商率、办结率、满意率。
(四)积极配合做好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都要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及时提交报请人大开展视察、检查的工作事项。根据人大年度视察、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准备、主动配合,保证人大视察、检查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别要紧扣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取政府工作推进中面临矛盾困难较多的重点事项,积极请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指导帮助政府破解难点、热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为人大工作机构和人大代表创造良好条件,为人大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要借助人大的视察、检查推动工作开展,对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保证效果。
三、转变职能,提高效能,切实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改进服务,增强驾驭能力的重要力量。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坚持重大决策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调整等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提请人大及其常务机关审议决定,做到依法办事、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坚持邀请人大领导列席县政府常务会会议制度,邀请人大分管领导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等制度。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决策,使人大监督拓展延伸到对政府决策领域的实质性监督。要逐步建立政府及部门的开放式决策工作机制,增强政府决策与行政的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防止决策工作的随意性,把政府决策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确保政府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推进政府作风转变。大力倡导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在政府各部门深入推进首问负责制、行政不作为问责制等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工作敷衍、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坚决克服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文山会海和繁杂的应酬中解脱出来,多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为民谋利。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促进政府工作效能的提高。
(三)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各部门及全体公务员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认真学习掌握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善于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规、规章,规范执法程序,纠正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格行政责任。
(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政府各部门的班子成员要在接受监督中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道德修养、端正人生态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政府。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充分吸取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强化对分管部门、单位特别是领导班子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增强公仆意识,尽心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勤奋、廉洁的良好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支同志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一部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法律。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履行政府职能,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各项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平而努力奋斗。

⑶ 如何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决策体制的对策 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一)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 1、要坚持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社情民意表达机关。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切实按照宪政要求,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审议,并形成一以贯之的制度。 2、要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在行政管理,尤其是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凡是与基层工作、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以及外事审批等业务都应该做到公开办事,其内容包括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在公开办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组织人事工作以及政府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强化民意调查,通过公众舆论、人民来访、社会调查等各种途径和手段,了解人民群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对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政绩评价。 3、要健全社会通报制度。 政府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诸如一个时期经济形势、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减、公共卫生
事件的防止和重大社会灾害的处理等问题,都应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直接地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 (二)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 1、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是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一步明确专家咨询机构的基本职能。各级政策研究机构,既是领导的耳目,又是领导的外脑。其主要任务不是找根据,作注释,而是出思路,当参谋,在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多种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必须在专家咨询机构中进一步营造民主氛围,提倡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支持思想交锋,把对领导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在重大问题上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向领导表达不同意见,尤其是一些真知灼见。 2、要完善社会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在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了社会听证制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社会听证制度在我国毕竟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内容具体、态度诚恳、代表广泛、形式灵活。坚持重大事项不召开社会听证会就不决策。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要利用听证会,扩大社会参与面,邀请多方人士参加,实现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对话交流,直接沟通,以便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三)强化对行政决策行为的监督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解决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决策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成效,而且决定着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从本质上看,行政决策是一种政治过程,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为了使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权利时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实行决策的认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为此,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要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及时纠正行政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根据决策科学化的要求,应考虑制定《行政决策程序法》,既对行政决策整个过程的步骤、秩序、形式和期限作出相互衔接的自主性规定,又对每个步骤作出具体操作性的规定。 2、要建立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决策评估制度,既有利于衡量决策的实效,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因此很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组织、方法、技术等作出明确规定。 3、要建立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建立了一系列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审理违宪案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建立我国的行政决策违宪、违法审查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甚至设立专门的行政违宪、违法审查机构,直接对人大负责,独立行使司宪权;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将行政决策的违宪、违法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予以追究,以保证在各级行政决策中对宪法和法律的有效遵守,以及对各级行政决策违宪、违法行为的及时追究。 4、要强化舆论监督机制。 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防止随意性、失误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扬民主、体现政府活动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对重大决策的失误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如实的曝光。同时舆论媒体要为民立言,发表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的批评和建议,诸如公共事业、城市建设、教育收费、市场监管等等,从而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广泛的基础。 5、要强化行政者的责任意识。 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让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地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

⑷ 如何加强“两权”监督工作

“两权”监督是指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抓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两权”监督工作倾向于形式主义,通透力不强,反映问题的面不突出,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但在责任追究方面碍于情面、淡化责任,致使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触及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考核手段落后,人为因素过大。考核还完全依赖于人工手段,由于工作人员掌握考核尺度宽严和感情深浅不同,人为因素过大,考核内容面多点寡,往往存在主观随意性和弹性考核的现象。 (三)法制机构协同作用不强,未能形成合力。各科室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各自协同、联动性、互动能力不强,职能分工作业及考核没有形成合力,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未能得到有效贯彻。 二、针对以上情况,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搞好“两权”监督的基础。要切实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的征管新机制。通过新的征管机制的建立,实施分权制衡。此外建立管理者评审制度,强化执法监察。要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建立管理者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评审,对税收执法开展专项或全面执法监察,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对出现的过错严格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监督内容要到位。监督税收定期定额是否恰当、合理;监督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的手续是否完备;监督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户是否按规定纳入正常的管理;监督对欠税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从各科所协同联动作用出发,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电子平台,各科所依据各自职责职能作用分段负责、分段督察,依托此平台,管理部门、法规部门、监督部门、人事部门、计财部门根据税收执法规则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或予以经济惩戒。 (四)将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电子平台与税收执法规则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相关内容挂钩,点面结合,上述五部门均可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行税收政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并利用局域网信息传递特点,使局领导、主管业务领导均可对上述行为进行直接领导和指示。 (五)实行上述平台考核后,还应将电子平台的考核点进行细化,使之具体到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均为各科室的工作要求。 (六)针对基层税务人员普遍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问题,应在继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税收实体法培训的同时,着重加强程序法以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干部全面了解税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避免滥用、错用税收执法权,减少执法过错。 (七)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以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确保监督管理到位,使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⑸ 如何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

(一)、对群众加强形势教育,提高其对群众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要增强群众对消除权力腐败的信心,着力宣传其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增强其依法进行监督的意识,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行使好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好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从而把权力的监督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二)、领导干部要端正思想,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作为领导干部要自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主动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监督之下,把群众监督作为激励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动力。
(三)、增加行政的透明度,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权力监督的基本前提是必须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如果政务不清、规则不明,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人民群众不知情,那么,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只有增加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群众监督才会成为有源之水,才能真正调动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突出群众监督重点,提高群众监督的针对性。群众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情况。鉴于群众监督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制约机制,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树立群众监督的权威。要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实行程序化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扩大民主决策范围,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均须经合法的民主程序作出决定。
(五)、创新群众监督形式。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群众监督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举报中心,通过举报网站、电子邮件等手段,方便公民举报,提高信访举报的效率和质量,要通过认真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使群众民主权利得以实现。要大力宣传有关信访监督的规章制度,公布受理机关的地点和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领导现场办公等制度,使群众监督有章可循。并从而使监督渠道更加宽广,并对监督活动全局产生积极的影响。要把群众监督工作与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干部管理、行政司法监督等工作结合起来,把各级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结合起来,以产生更好的监督效果,
(六)、强化对群众监督的保护机制,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群众的监督权利。制定严格的信访处理程序,严守信访秘密,切实防止由于工作环节的疏漏而使监督者受到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要建立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制定奖励监督有功人员办法,调动群众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要形成对群众监督的支持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大众传媒等作用,使群众监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有力支持。

⑹ 谈谈我国法律的监督原则!

一、法律监督的主要功能

所谓法律监督,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对法律活动的

监察、督促和控制,其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立法、执法、司

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

督促各级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制约国家权力,

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法律监督在形式上由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客体和

法律监督内容三大要件构成。所谓法律监督主体,是指行

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或机构,也就是法律监督活动的实施

者。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十分广泛

的,既包括各级人大、行政监察、法律监督等国家专门机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又包括强大的社会力量。在社会力量中,

又有执政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和公民个人。所谓

法律监督客体是指法律监督的直接指向,即法律监督的对

象。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各级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者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后者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

任职的公职人员。要全面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监督的内容,

需要从静态的结构和动态的过程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

从静态的结构来看,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个系统内的自我监督;

二是系统之间的相互监督;三是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监

督。从动态的过程来看,法律监督主要有以下三个环节:第

一,对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和权力获得进行法律监督;第

二,对权力运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第三,对权力行使的后

果进行法律监督。上述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内

容。其中,对权力产生方式的法律监督是基础,对权力运行

过程的法律监督是关键,对权力运行后果的法律监督是保

障。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了从防范、控制到惩处

这样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法律监督既是现代国家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又是实现法制的重要保障。其主要功能可大致概括为

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和导向作用。建立法律监

督机制,其目的并不是消极地限制权力,妨碍权力的正常

行使,而是对权力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它在预定的轨道上

健康运行,实现既定的目标。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保证权

力正常运行的重点放在对权力行使者的教育上,主要是通

过思想政治工作,启发人们的思想信念,促使权力行使者

进行道德自律和自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不可

否认,这种“软约束”对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曾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然而,如果把思想教育作为唯一的手段,完全寄希

望于权力行使者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这

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因此,在对权力进行“软约

束”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硬监控”。只有这样,才能

弥补“软约束”的不足,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

(二)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作用。由于权力的

所有者与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权力在被

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违背主体意志、偏离正常运行

轨道的现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错位”。为了防

治这种“权力错位”,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的法律监

督机制。

(三)对权力行使者的惩戒和教育作用。权力在完成受

托过程之后,就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并面临着被滥用或误

用的可能。而任何消极的权力运行后果,都会损害社会利

益。因此,要根据政治法律规范.使权力行使者对自己行使

权力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滥用或误用权力的

人予以必要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监督的惩戒功能。

(四)对法制统一的维护和促进作用。法律监督是民主

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代议民主制中,人民

作为国家权力的实际主人,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

通过选举,推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国

家权力。法律监督的实质就是在于保证广大人民的意志和

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反映和真实的实现。为了对委托出去

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

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

机制。

二、法律监督的具体要求

(一)法律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权力渗透在社会的各个

方向,具有普遍性。要防止和减少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的

发生,就必须把专职机构的监督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监督有

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监督网

络。也就是说,监督主体要具有广泛性。就目前我国的情况

来看,法律监督体系主要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有

机结合而成。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既

包括政党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也包

括公民个人的直接监督。

(二)法律监督手段的强制性。法律监督活动需要监督

对象的合作,但却不能完全建立在被监督者合作的基础

上,而是要以权与法为后盾,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也就是

说,法律监督是一种强制的力量,不管监督客体愿意与否,

都必须接受主体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强制性有时虽然没有

直接表现出来,但它作为后盾,作为一种潜在的力量,要求

监督对象来服从,仍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实践证明,只

有以相应的强制力量为手段,才能保证监督主体对客体

进行有效的控制。

(三)法律监督客体活动的公开性。实行公开原则,增

加透明度,把监督客体的活动置于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之下,这是法律监督富有成效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

件。真正有效的法律监督总是与政治公开、民主政治联系

在一起的。只有把国家机关的有关活动(国家机密除外)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

开,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才能使国家权力始终处于有效

的法律监督之下,从而保证权力合理使用,杜绝或减少官

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反之,如果决

策、施政和司法不公开,法律监督主体不能及时了解真相,

也就无法去行使法律监督权,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

腐败。

(四)法律监督关系的对等性。法律监督主体同法律监

督客体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监督的主、客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没有

支配和隶属关系。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其职责范围

内对普通公民实施管理,反过来,普通公民亦有权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如果仅仅赋予权力行使者一

定的权力,而不相应地赋予法律监督者一定的权力,那么,

法律监督就无从进行。二是法律监督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

监督。无论是政治团体、专职机构,还是公民个人,其法律

监督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监督

主体不受监督,其监督权无限扩大、任意使用,同样会使权

力关系失衡。

(五)法律监督结构的协调性。在法律监督系统的建设

中,必须切实加强各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保持

彼此之间的协调,注意发挥法律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具

体来讲,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确定法律监督机制的

核心,以免群龙无首;二是进一步明确各法律监督主体的

职责权限,避免相互扯皮,出现“监督空白”;三是构建法律

监督系统联系的纽带,使其相互补充,由缺乏协调和联系

的“各自为战”转变为分工负责基础上的密切配合。

三、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主权在民,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

核心。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

立国家,他们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主权不可以分割,

也不可以转让。“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们的主人,而

只是人们的官吏,只要人们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

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订约的问题,而只是

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

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投有以任何方式来

争论条件的权利。”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

家里,更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充分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

和政治的民主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正确方

向,使一切权力都时时处处处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由

于国家的性质不同,法律监督的性质也不相同。非民主的

法律监督(专制的法律监督)是一元化的、单向的、封闭性

的,缺少良好的系统间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

机制,监督权最终由少数人或一个人掌握,其目的是为了

确立、强化某种集权和专断,维护专制统治。而民主的法律

监督应当是多元化的、双向的、开放性的,有良好的系统间

交互法律监督机制和社会法律监督机制,监督权最终属于

人民。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确立和保障某

种程度的民主制度,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公开原则。实行公开原则,增加透明度,是对权力

进行有效监控的必要前提,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

势。封闭性和神秘性是封建专制条件下的国家活动的主要

特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成为封建统治者的经验

总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民主政治已经呈现出公开性和

开放性。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本质决

定了它应该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开放

性。列宁在谈到苏维埃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时指出:“这个

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

群众很容易接受它。”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公开原则,“重

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经人民讨论”,才能有效地规

范权力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法治原则。法律监督中的法治原则,是指法律监

督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法律监督客体及权力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具体来讲,有

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法律

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二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来行使法律监督权,避免随意性。实践证明,要增强法律监

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必须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法律

监督活动。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律监督主体还是法律监督

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决不

允许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独立原则。法律监督的主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是

法律监督活动能够正常实施井达到目的的基本条件,也是

法律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一

是法律监督机构依法设置,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任意决定其存废;二是法律监督人员依法任命,任何

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便剥夺其监督权;三是法律监督活动

依法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这

种相对独立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权力的行使和运用能实

现某种利益,权力行使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总是力图摆脱监督,千方百计地对法律监督主体进行干

扰。如果法律监督主体不能排除这些干扰而屈服于法律监

督对象的压力,则法律监督活动就无法实施。在法律监督

活动中,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倘若

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

威性,就不能正常发挥自己的职能,法律监督就难以落到

实处。

(五)协调原则。按照系统论的原理,任何系统都是由

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要素和部分组成

的具有特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就法律监督系统来说,它

是一个由众多层次不同、类型各异、功能有别的子系统构

成的立体网络。在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中,按照法律监

督主体的不同,分为执政党的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的法律

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

民群众的法律监督。要使其整体功能达到最优化,实现

“1+1=2”或“1+1>2”的效应,各法律监督主体必须分工

负责、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同时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协同作战。反之,如果各种法律监督主体之间职责不清,权

限含混,就会扯皮推诿,相互掣肘,出现多头监督、重复监

督或“漏监”、“失监”现象,影响法律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

(六)效能原则。追求高效率,是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

起点和落脚点,法律监督当然也不能例外。法律监督的效

能原则,是指法律监督的措施得力,及时有效。法律监督作

为一种机制,不仅是对权力行使者的监控和激励,同时还

发挥着重要的纠偏、惩戒作用。对权力的法律监督越及时、

越有效,就越能更好地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从

而达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如果法律监督不及

时,没有效力,它也就失去了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列宁选集(第4卷)[M]

[2](法)卢梭.杜会契约论

132.

[3]列宁全集(第10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35.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北京:人民出版社,1858.215,

⑺ 监督权的监督体系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田增辉——浅谈执行监督权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 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笔者亦不再谈及。下面只对执行监督权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岂不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笔者认为,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时,目前的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长期处于“无米下炊”的境地。更应发挥其应由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中,并未作出禁止审判监督庭不能监督执行案件的规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员的前提下,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来行使执行监督权较为妥当。
其次是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对执行员的监督。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来完成。审判监督庭因为已经建立了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只要将执行工作纳入到现已成形的监督机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将监督活动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即全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随同个案执行,执行期限催告,审查月结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申诉,参加案外人异议的听证等等。这些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庭来说,驾轻就熟,毫不费力;另外,因为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对执行员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执行员的监督,监察室可与审判监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奖惩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通知>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具体包括: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等。 此类监督是在政治主体纵向授权后,对被授权者行使权力情况的监视、监督、督察或者是督促等,如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政务监督、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是管理和领导需要,专门设置监督部门对被领导者的公务行为进行监控的一种政治行为。在这种纵向监督的体制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相称的。监督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对被监督者的违纪行为的纠正与惩罚。这种形态的政治监督是体现权力集中的重要标志,只有上级权力主体才有实质性的权力,才可能对下授权。这种纵向分权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下的分权,纵向分权后的权力监督是集权能力的重要体现。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