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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谁来管

发布时间: 2021-03-10 23:51:41

『壹』 城管执法权来自哪里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城管执法谁来管扩展阅读:

城管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贰』 “大城管”向谁负责由谁管理

根据有关新闻的提示,笔者从“人民城市网”搜索到了由住建部立项、住建部下属政策研究中心和北京中城国建咨询有限公司编研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大纲”征求意见稿。 笔者在此无意于对该“研究大纲”进行详细的评论。但该“研究大纲”所提出的两个方面的问题给笔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建立在城市基础功能定位之上的“城市综合管理”的概念;二是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权的来源,究竟属于专门性授权还是城市管理权限的题中之义。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涉及到对目前城市管理在性质和体制上的根本性问题的认识,就笔者狭窄的了解范围而言,这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对于当前城市管理的根本问题最具彻底性的反思之一。 该“研究大纲”在理论基础部分“城市管理的科学概念和基本内涵”一章中首先讨论了城市的基础功能和城市空间的性质。城市的基础功能是指维持城市作为人群聚居的场所所必需提供的基础性支撑,而城市空间则主要是全体公众可以享用的公共空间。在此基础上,“大纲”区分了城市管理中的五个概念,将城市综合管理定位在“依法维护城市基础功能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城市综合管理是与维护城市的基础功能和公共空间相关的管理活动。 显然,这一城市综合管理的概念远远超出通常理解的“城管”范围。这一概念受到国办发[2008]74号文件的影响,该文件规定:“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上述规定是将与“城市基础功能”相关的职能都下放给了城市政府自行管理。这实质是体现了“地方分权”的精神,亦即,将与城市物理性公共空间的维持最息息相关的职能交给城市自身,由城市根据自身的需求加以安排。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之下,长期实行权力的平面式分割,并没有在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的清晰的“事务管辖权”概念,74号文的规定是为城市政府划出了一个建立在城市基础功能之上的专门性的事务管辖权的范围,这对于城市管理乃至对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此基础上,重新讨论“城市管理”的概念也是有必要的。 然而,在任何一个成熟、理性的现代国家,地方分权都不是行政性分权,而是与地方性民主直接关联的。中央政府划给地方的权限并不是交给地方行政机构,而是给“地方政权”或“地方团体”的。地方分权的根据正是在于某些事务就其公共性而言,主要限于特定的区域,因此,应当留给该地域范围的人民去自主性地决定相关的安排。同时,在一个现代国家,任何一种行政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尤其是地方性的权力。而地方分权在技术上是可靠的,也是因为一方面仍然要受到中央的法治化监督,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受到地方人民——地方性的议会,最终是地方选民的监督。唯有在此情况下,地方分权才是安全的,才不会蜕变为脱缰的权力,否则,对地方越是分权,越可能得到事与愿违的效果。 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研究大纲”对城市综合管理的定位,基本上是将属于城市政府“自有权限”范围内的所有权力都划归城市综合管理了,在此情况下,有两个问题亟需从认识上澄清:一是对于这些事务,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级城市政府向谁负责?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地方行政机关都无权仅对自己负责!中央政府划给城市政府的权限,从本质上是属于“城市”的,而不是城市“政府”的,需要由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此作出决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城市政府对城市人大负责,并最终对城市的人民负责。同时,作为对人民负责的一种方式,作为实现“研究大纲”所认识到的城市作为“公共空间”的性质,在城市“公共空间”的分配和使用上应当尽可能地让市民参与,听取市民对此的意见,换言之,对于74号文所规定的各项城市管理制度的决定应当尽可能地开放给市民讨论、作出公共决策,这才是城市“公共空间”的本义。在这一点上,笔者只看到“大纲”强调“城市综合管理”作为侵益性的管理行为的性质,却没有半句提到市民对于城市“公共空间”的参与决策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憾! 二是这些属于城市政府“自有权限”的事务是否应当由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尤其,是否应当由目前的“城管”机构来进行统一管理?这一问题同样极端重要。虽然74号文规定的职能都属于城市基础功能的范围,但即使城市基础功能也是有专业分工的,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对各职能部门加以协调,这本身就是一级政府的正常运作方式。如果将与城市基础功能有关的职能都划归一个机构,且这一机构又对口于中央的某一个职能部门,这事实上是相当于用一个机构来取代一级政府,或者说把一级政府变成单纯是一个机构。在现代社会的专业化和技术分工条件之下,这是否可行需要经过非常严谨的论证。这是否当前“城管”的机构和人员所能胜任,也需要经过非常严谨的考察。同时,这种对于城市政府大动作的改组,其在地方组织法上的权限归属,也是必须认真考究的。因此,面对74号文下放的权力,究竟是用原有的“城管”概念来涵盖“地方分权”管理的全部内容,将原“城管”的体制、执法方式和理念扩展到新的城市管理领域,还是在彻底地重新思考“城市管理”概念的基础上,科学地、合理地重新组织和划分城市基础功能管理权限与机构,改革城市管理方式,将现有的“城管”保持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上或作出合适的重新定位和处理,这是一个值得学术界、政府和社会认真思考对待的问题。74号文的规定原本蕴含了行政管理体制向分权化、理性化方向改革的良好契机,而目前“大城管”的提法某种程度上消解了其中蕴含的深层意蕴。 囿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对“研究大纲”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作一简单的讨论。城市管理是否应当天然具有相应的执法权?笔者认为,城市管理应根据法律具有与其事务管辖权相对应的执法权限,这是可以肯定的。而如果具体到某种强制性决定的作出或强制措施的采取,根据法治原则,任何一个政府机关都需要获得法律的相应授权,这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目前的“城管”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差别在于,一般行政机关是根据某一方面的法律而取得专门的事务管辖权的,也相应具有该方面法律授予的执法权限;而目前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而产生的,“城管”本身并非根据某一方面的法律而取得某项公共事务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处罚权本应是与事务管辖权一致的,所谓“谁管理、谁处罚”,由于处罚法的规定而从具有相应事务管辖权的机构中转移出来集中到城管,因此,这是“城管”需要特别授权的原因。而处罚法要求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原因正在于我国在计划体制下没有分权,什么都由中央机关一杆子插到底,因此,才有通过立法体现出的部门权限冲突和重叠及其在地方执行中造成的矛盾,需要通过集中处罚权来解决。

『叁』 城管到底归属哪个部门有没有正规编制是谁赋予他执法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或城管”,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属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肆』 城市管理执法局归哪个部门管

城市管理执法局归当地市政府管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拓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简称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缩写:UMAL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资料来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伍』 城管有执法权吗

1、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专法定机关委属托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2、有的大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权,只是局部城管有执法权,不代表全国各地城管都有权执法。

『陆』 城管属于哪个部门管

城管的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属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城管的主要职能是行使行政执法权。

城管是政府授权的专司行政执法的执法队伍,北京宣武区首创,当时是因为很多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执法工作造成的,于是成立了一个把五个部门的执法劝归为一体的队伍,那就是城管。

多年来由于城管只承担执法职权,限制各类违法行为,且管理的对象多位社会底层人员,因此有悖于公民的同情弱者的心理,加之全国城管无序发展、肆意扩大自己的职权、不分优劣地增加城管人员,因此造成在民间的地位与名誉受损,但城市不可能没有城管,今后如何发展是政府和从业者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

『柒』 城管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城市管理局应该是由县委吧

『捌』 城管归哪个部门直接管理

城管执法队员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回大队下辖中队、街道答、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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