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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监管规程

发布时间: 2021-03-09 12:12:26

㈠ 转关报关如何操作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运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起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办理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起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4)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口保税仓库手续外,比照上述(1)进口“进口转关”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九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海关总署网站,下同)、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略)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略)。
第十四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略)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5,略)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略)。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且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应当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六条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第二十条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四)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一条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ATA核销中心在业务活动中统一使用《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7、8、9,略)。
第二十九条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三十条进境ATA单证册在进境后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直属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第三十一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申请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直属海关确认后可以替代原ATA单证册。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其他项目均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第三十二条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海关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进出境手续。
ATA单证册持证人需要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转关的,海关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转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第三十四条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他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第三十七条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暂时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三十九条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主管地海关,是指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所在地海关或者货物进出境地海关。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㈢ 转关的转关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A、进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先在指运地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
B、出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
A、进口直转:货物先在进境地办理转关手续,到指运地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B、出口直转:出境货物在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再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
(1) 进口中转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出口中转:具有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运输工具分列舱单向起运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手续,并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A.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
B.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 A、进口报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B.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㈣ 直转转关在指运地海关如何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进出口转关的操作流程
一、对进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和转关预录入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
-->核对海关关锁
-->对转关数据已到位的办理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
-->签注《司机签证簿》
-->对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予以核销,并反馈进境地海关
-->盖章放行
二、对出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调出相关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进行查验及办理验放手续
-->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的有关资料
-->签发《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一份由启运地海关存档),给相关单证盖章
--->施加关锁,放行车辆
进口、出口货物转关运输流程
进口转关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 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5. 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出口转关
(一)提前报关和直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申报单》并传输至出境地海关。
(二)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启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根据转关预录入号审核《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2. 对转关货物或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录入关锁号;
3. 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4. 签发转关关封,内附二份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一份《出口转关申报单》);
5. 将电子数据发送至出境地海关。
(三)提前报关和直转的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启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2. 核对关锁;
3. 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向启运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的电子回执;
4. 在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交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装运出境手续;
5. 货物实际离境后,核销清洁舱单,向启运地海关结关反馈。
(四)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应由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五)中转的出口转关货物,启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根据转关预录入号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人录入的《出口转关申报单》
(即境内运输工具的舱单)的电子数据;
2. 录入关锁号,对集装箱货物施加关锁,在《出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关锁号;
3. 制作关封(内附经海关签注的《出口转关申报单》一式二联),并将转关数据传
送至出境地海关。
(六)中转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出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向启运地海关发送货物核销的电子回执;
2. 调阅启运地海关传输的《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
3. 核对关锁;
4. 批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5. 签发《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货物出境手续;
6. 核销清洁舱单,反馈启运地海关。
(七)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待定或已发生变化时,可在出境地补录入实际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
核销与结关。
(一)海关按日对转关核销情况进行核查。进口转关货物,指运地海关应在货物运抵之日验核货物、运输工具、关锁后,办理运输工具和转关货物的核销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出境地海关应在境内运输工具申报之日验核货物、运输工具、关锁后,办理境内运输工具的核销,接到出境运输工具清洁舱单数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启运地海关核销反馈。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核销的,无法核销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海关应打印出申报单号和相应运输工具号,对运输工具进行重点监控;按月清查转关工具和货物的核销情况,把未核清单传送对方海关核查;有关核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对方海关。
(三)出口转关货物,在出境地发生全部或部分换装时,应向出境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单证:
1. 《出口转关申报单》;2. 《出口中转通知书》。
出境地海关受理审核无误后,重新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并在该批货物全部出境后办理结关核销。
(四)直转货物中一票提单涉及多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即有多个转关编号)的,出境地海关则采用结关系统中累加核销功能进行结关核销。
对多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票提单的,进境地海关在累计核销舱单后办理转关手续。
(五)进口转关货物需退运时,指运地海关先核销转关电子数据后,在《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内录入"退运"标志和在《出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退运"字样,并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出口转关货物需退运时,出境地海关先核销《出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后,且在《进口转关申报单》上录入"退运"标志和在《进口转关申报单》上批注"退运"字样,并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六)由于舱单输入错误,造成出口转关货物无法核销的,经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可予以更改舱单核销货物。由于启运地申报错误而无法核销舱单的,出境地海关向启运地发送异常核销回执,由启运地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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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制定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其管理制度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等1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的“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修改为“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经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者撤销申报内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㈦ 转关运输的监管报关

(1)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自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愈期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
①进口转关货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1.提前报关的转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手续前,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接受申报后,计算机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传输有关数据。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进境地海关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提交相关单证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相关单证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中转方式的进口转关一般采用提前报关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交“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单证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1.提前报关的转关
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先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由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并持相关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的转关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相关单证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3.中转方式的转关
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转关货物,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并提交“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等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经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出境手续。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除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进归转关方式办理,即:
1.提前报关的,由转入地(相当于指运地)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转出地(相当于进境地)海关办理监管货物转关手续前,向转入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由转入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并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向转出地海关传输。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并提供“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2.直转的,由转入地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转出地录入转关申报数据,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直接向转出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转入地后,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入地收货人和其代理人向转入地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㈧ 转关运输的通关程序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㈨ 境内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有哪些方式

进口直转报关,进口提前报关

㈩ 什么是转关什么是海关监管车

海关监管车,就是经过海关批准的可以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各地叫法不同,上海习惯叫"白卡车",厦门叫"封关车",即车辆要有海关加封的封签,随车要有海关手册或关封。 转关,简单地说,就是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A地海关转到B地海关。而清关(又叫结关),就是完全办理好海关各项手续后,脱离海关监管了。举个例子:因厦门的国际航班少,厦门空运货经常走陆-空,即先在厦门报关后,装入海关监管车拉到深圳转关后出境到香港机场*然也可以不用监管车用普通车运到深圳,但就要把全套报关单证寄到深圳报关了。A地报关,B地通常不再查验,当然B地海关也有权再次查验。 国外同理:比如说Chicago的货可以在Los Angeles清关,也可以用监管运输工具运到最终目的地Chicago再清关,注意:如果收货人需要在LA清关,应在船到港之前72小时提出,代理才能CANCEL IT#,否则只好在最终目的地办理......欧盟也是这样:举个例子Budapest的货可以在Hamburg清关也可以运到Budapest再清,至于选择在哪里清关,主要是看哪里的海关清关方便。 通常海关监管车的运费要比普通车贵,如果监管车没有监管货物运的时候当然就作普通车了。英译:清关Customs Clearance,转关Customs Transfer,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海关监管车Bonded Tr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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