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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价格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3-09 12:00:55

『壹』 房产备案价既然可以更改,那有什么监管意义

房屋是不动产,随着时间价格会发生变化,新房和老房就差一年价格也有一些变化的
主要是符合当地的价格范围,监管主要是监管房屋价格(所有含在其中,不是水电煤气取暖没有额外收费,比如什么线路之类的)

『贰』 请帮助解读“强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管”一段话。如“1个月内浮动幅度不能超过5%”此幅度规定有何意义

主旨就是调控房价的涨幅,通过每个价格对应一个房源,把房价涨幅从原来某一个楼盘的范围缩小到某一间房屋的程度。以每平方米5000为例,一个月之内涨幅最多到5250,比之之前房价的飞涨,强度低了很多。而且变化价格需要申报的话,申报一方面审批需要时间,一方面审批很可能不会通过,这样就做到了用政府强制力控制价格。比较理想化,开放商对付的招数多着呢,比如不做明面交易,改变合同订立时间等等

『叁』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设、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期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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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楼市如何做好监管

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本报今日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房价数据、住建部等联合展开的专项治理行动以及房地产税立法进展等几个角度,对机制建设的推进和影响请专家作出分析解读。

一般情况下,每年9月份、10月份都是房地产市场较为重要的时间窗口期。目前距离9月份只有20余天,业内对于即将到来的“金九银十”,基本持谨慎态度。

昨日,如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芹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房地产市场的分析逻辑,短期看政策,中期看产业,长期看人口。因此,从短期看,随着政策层面的相对偏紧,即调控政策继续加码、房贷政策难言宽松。种种迹象表明,未来政策层面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收紧有进一步加码的趋势,而这无疑会对房价形成一定的制约,预计“金九银十”很难重现。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6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显示,6月份房价上涨的城市数量创下近21个月新高。虽然监管层在7月底对于下半年楼市调控的口径有所收紧,但有观点认为,这对于年内“金九银十”的表现来说,预计影响处于可控范围。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楼市升级引擎,房价急踩刹车”,当前无论是住房租赁房源的供应和建设,还是保障性住房,均可以看到监管部门正在不断优化与房地产市场长远发展相匹配的顶层设计,以及着手建立楼市调控长效机制。总的来看,房地产市场正在由早期单一化注重短期效果向长效化发展;由商品化住宅为主的市场向商品房、租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三位一体的方向升级。

张波认为,从楼市升级的长期性来看,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并不会因为长效机制的不断落地而出现急剧变化,但从7月末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的信号来看,预计房价在“金九银十”期间出现大范围上涨的趋势将会减少、各地短期调控的措施也将更加聚焦至房价层面的表现上来,但从成交量的角度来看,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化。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数据来看,房企开发投资和土地购置面积分别同比增长9.7%、7.2%,商品房销售面积也同比增长了3.3%。因此,预计下半年成家量较2017年仍会出现小幅增长,但今年“金九银十”成家量料保持总体稳定,不会出现大幅下跌。

来源人民网

『伍』 开发商的房子价格有没有什么部门监管

房屋价格要报物价局审批,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有权监督开发商的销售行为。

『陆』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为什么需要资金监管

二手房资金监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款支付,另一种是按揭贷款支付;

一,二手房按揭贷款,资金监管流程如下:

1.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 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3. 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4. 买方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5. 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6.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7. 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二手房全款支付,资金监管的流程如下:

1. 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 买方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 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三,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原因:

1. 资金监管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或房款交付发生纠纷。

2. 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的转移申请后,只有买房人将全部房款存入专用账户后才会登记发证,确保卖房人能收到房款.

3. 如果房屋不能正常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就会把房款退还给买房人,从而实现钱证两清,保证了房屋权属,防范了资金风险

(6)房子价格监管扩展阅读:

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的,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参考资料:网络-二手房交易

『柒』 商品房价格属于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

『捌』 我一直不明白,房地产开发商所售的房子为什么不受物价部门的监管,说涨价就涨啊

.
先在上海、重庆试行,但房产税出台后将会快速推动房价继续上涨,国家税收目的就可以顺利实现了。

应向重庆政府学习的,因重庆加大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供应,所以重庆房价在全国城市中目前来说还是最低的,而且是按套内计算。今后通货膨胀因素会上涨,但至少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不能向重庆政府学习的,因重庆只开征高档房房产税,虽对抑制重庆房价一点关系都没有,明摆就是利用政策杀猪杀富,把富人赶出重庆,但重庆老百姓高兴。这个城市不适合富人去投资,政府杀富心态严重,但适合去做点小生意,小生意做大后一定要转向其它城市去发展。

目前国家也出政策公开参与炒房,房产税转嫁到租金,看来国家是要打击没房住的人多掏租金去租房,目的是想逼老百姓都掏钱去买房。

最终转嫁到租房人,租金增高,加剧新一轮抢房潮投资出现,房价继续高涨,税收增加,国家目的达到。政府转嫁房产税可暂时影响供求及保障矛盾,征收房产税会使国家会更加强大,国富民弱会更加突出,但为了国家利益,老百姓牺牲一下个人利益吧。

一但房产税改革后,政府最怕有房的老百姓较真,都去找国家要土地增值那部份钱,或老百姓都去找国家要回自己的土地所有权,那国家麻烦就大了,呵呵。

重点:落实解决供求关系,非常简单的事情,不清楚为何国家要故意搞得特别复杂!!!

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

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

例:有人去市场花100大洋买了一只小猪认养10年,1年后长成可以卖1000大洋的大猪,有一社团组织告诉你这猪的增值部份你1文钱不能拿,每年还要再征收你把猪养大了的养猪增值税100大洋。就是这种税,请问你认为应采用何种形式征收?呵呵。社团组织对猪的打压的政策就是明白告诉要抢劫,有本事你就别去买猪,看猪价会不会下跌。但猪涉及民生问题,有很多人需要买来吃或养,社团组织如果从源头上解决有大量的小猪、大猪的供求才是问题所在!!问题是社团组织是否愿这么干?而不是单一去研究下一步如何抢劫的办法。否则抢劫一次,猪价的成本被抬高一次。

涨价不是房涨价,房是每年都要折旧,增值的原因是政府的土地而持续增值的。

在国外因土地增值要收地产税(房产税、物业税,什么名称不重要),国外土地是私有化的业主拥有所有权,业主自己的土地增值了,国外的业主非常高兴,当然愿意交地产税。中国也准备征税,但问题是房是每年都在折旧跌价,中国的土地全部都是国家所有的,老百姓仅仅只有使用权而已。但土地又是持续增值,增值部份也是国家的土地增值,问题是增值部份的物业税应该向谁征税?地方政府找中央政府征收?不可能。去找老百姓征收,但老百姓的房在折旧贬值,转而只有转嫁去抬高房的价格,造成房价爆涨。

『玖』 买房为什么要做资金监管

买房做资金监管是为了维护买房者和卖房者双方的权益,资金监管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应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当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并由银行向买受人出具收款凭证。

(9)房子价格监管扩展阅读: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十三条实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出卖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网签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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