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引监管
Ⅰ 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参考新华网 2013年12月日文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 国有资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新的实践,《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是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决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产权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企业的产权所有结构也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客观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履行职责。
《决定》提出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适应新形势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扩大。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和证券化趋势明显、流动性增强,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同时,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收益率低下也暴露出授权经营体制的缺陷。参考国内中金公司金融资本运营模式和国外新加坡淡马锡资产管理公司模式,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即以资本运营为主的公司形式,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以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公司运营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运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通过这些资本的运营,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决定》还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本职能定位不清晰,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2010年,70%以上的国有企业仍分布在一般生产加工、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不利于发挥国有资产在提升国家能力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中的特殊作用。针对上述问题,《决定》强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这就明确了国有资本的职能定位,对国有资本的布局也划定了清晰的范围。
参考: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06/c_118443804.htm
Ⅱ 国资监管工作“一大目标、三个导向、五项战略”指的是什么
“一大目标”即:“十二五”时期,要做强做优央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进产权结构向股份化、多元化、证券化转变。对于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实行公众公司改革、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和国有资产的资本化,是未来国有大企业和市场经济最终结合的具体形式。
围绕这一核心目标,要重点实施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人才强企、和谐发展“五大战略”。具体包括:第一,要进一步收缩战线,集中资源于重要的行业和关键领域。第二,进一步推动企业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第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目前正在推动的董事会制度。第四,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系统,保证透明度,更有效、更科学地考核和评价。第五,进一步推动企业内部改革,使内部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同时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的各种负担。所以,国有企业改革还远远没有结束,任务量还非常大。
三大导向,即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战略导向。
Ⅲ 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什么区别
国资委是国有的管理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流夫的监管部门。
Ⅳ 请问国企混改是国资监管部门推动“管资本”的必然结果嘛
国企混改是国资,他今晚部门推动莞资本的必然结果
Ⅳ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以什么为主
国有资产监督是指政府出资人和运营者依法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1)经济的凋整方法。我国民法和经济法所体现的国有资产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法律关系进行着大量、广泛的经济调整,理顺了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2)行政的调整方法。我国大量的行政法规,以行政的方法诟整着国有资产关系,如计划经济关系、财政预决算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等。
(3)刑事的调整方法。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国有资产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这种法律手段,就不能有效地制止那些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释去你的疑惑!
Ⅵ 国资办对国有企业监管一般会有哪些方面,监管具体流程有哪些
《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资回委以新的方式加强国答有资本监管,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投资企业董事会代表的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对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探索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权力,目的是彻底解决董事会无效、权责不清、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
Ⅶ 企业如何开展国资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填报工作有何具体措施与管理制度
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Ⅷ 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何适用国资监管的相关法律
一、适用法律
1、《公司法》
2、《合同法》
3、《担保法》
4、《企业国有资产法》
5、《物权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二、适用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三、转让程序
(一)内部决策
1、可行性研究
2、指定转让方案
3、内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相关部门决定、批准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
1、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
(四》资产评估
1、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2、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转让产权
1、协议转让
2、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
(六)或有批准程序
(七)产权交易凭证
1、产权交易机构的审核工作
2、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产权变更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工商变更登记
3、土地变更登记
4、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九)转让完成与公司控制权的交接
(十)转让后公司的整合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给我留言,我可以告诉你如何操作整个流程及所有法律文件的撰写。
Ⅸ 如何加强地市州级国资监管工作思考
正确认识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指导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进一步明确加强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一)努力营造推进国资监管工作的环境和氛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靠工作赢得信任,靠业绩获得认可,靠发展开拓空间。大力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形势与任务,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政策和法规,宣传国资、国企改革的前景和希望,努力营造有利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氛围和环境。
(二)继续完善县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定位。抓紧完善县级国资监管体制,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建设。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市)区,可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小、国有企业不多的县(市)区,可保持合署办公的模式,但要强化内部机构设置,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从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数量不多,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量不大,更加适宜于集中统一监管。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应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对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如房屋出租等,也应纳入到集中统一监管范围,不断拓展县(市)区国资监管领域,逐步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
(四)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国资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尽快制定和健全本地国资监管制度体系。结合本地国资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国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财务管理、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基础管理工作。应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研究制定财务监督、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董事会建设、监事会监督等出资人制度,为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打下制度基础。
Ⅹ 国资公开招投标都要政府监管么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