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得到监管
㈠ 如何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 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 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 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 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 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 -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㈡ 谈谈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认识。。1000字左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
综观我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释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宪法规定为代表。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解释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宪法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因此,从宪法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因此,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而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非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
第三个阶段以1982年宪法规定为代表。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权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1982年宪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的撤销与审查问题。因此,中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仍然还不健全。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当包括违宪立法审查权和撤销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在现行宪法监督制度下是难以解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在宪法之下的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所以,严格来讲,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明确了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现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不仅如此,现行宪法第70条和第71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
(四)建立了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现行宪法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此外,我国现行宪法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规定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后生效”和“备案”显然是一种事先审查的监督方法。现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显然是一种事后审查的监督方法。
三、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宪法监督有待进一步专业化、制度化、法律化。
(一)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宪法监督实施的专任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在全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但就它们的法律地位和职权来说,并不是专任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它们的辅助性机构中,包括法律委员会,也不是专任宪法监督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不是只有在处理违宪问题的情况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但不是专任机关。专门机关要求它们主持宪法监督和全权处理违宪问题,而非专任机关又使它们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来专注于宪法监督工作。由于上述原因,致使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规定。现行宪法虽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这种监督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具体行使、程序如何,《宪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程序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但从宪法监督的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方式相对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我国宪法序言和宪法第5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62和67条虽然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而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则不够明确具体;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四)违宪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权威。从制裁角度来说,无论是撤销违宪法律、法规,还是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都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虽然罢免具有一定的制裁性,但它本身不是一项专门的违宪制裁措施,因而在对违宪责任者的制裁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大。
(五)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实质上是排除了法律的违宪及其审查,因而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立法机关审查制下,法律的合宪性,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证的。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中,实际上也是将法律违宪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实际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当今世界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法律的合宪性已成为宪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法律违宪的可能性及其补救措施,理当在为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大量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而由其来裁决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在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下,通过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违宪性审查,却难以解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思考
为了提高宪法的权威,保证现行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目前,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建立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确定的我国宪法监督机关。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职能。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现有的体制内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宪法监督的机关——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
(二)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法律,使宪法监督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为了使宪法监督活动具有权威和有效实施,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如《监督法》《政党法》等,对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组成、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使宪法监督有章可循。
(三)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后,能向有关机关申诉,消除侵害,并请求给予救济的诉讼制度。宪法诉讼与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密切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宪法权利通常能成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但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不完备的,而且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囊括和体现宪法的全部权利,总会有一些宪法权利得不到部门法的具体保护,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这些空白如果不给予填补,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我国的现行宪法相对来说比较简括和原则,我国的法律也还谈不上达到了完备无缺的程度。因此,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是必要的。当然,由于宪法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宪法诉讼应是一种特殊的诉讼。这种宪法诉讼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凡是有部门法具体保护的权利,一律由部门法加以保护。这就是宪法诉讼的有限性。但是当穷尽部门法而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无法给予救济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加以解决。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增强宪法权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党在宪法监督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由党在整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在我国,无论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还是加强宪法监督工作,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任何企图消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须改善党对宪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的统一。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就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要求必须消除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不尊重及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现象,从而切实保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五)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所谓“违宪”,是指一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内容及精神直接相违背。所谓“违宪审查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对一国的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以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违宪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纠正机制,保障宪法的真正贯彻与实施;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处理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宪法审查范围过窄,只规定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而没有规定对其他违宪行为的审查,也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否可以对自己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把违宪审查置于首要的地位。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如果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 行为不能及时予以纠正,不仅会破坏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且也会危及我国改革与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和社会的稳定。
㈢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如何监督执行
步骤/方法
1、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 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
3、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 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企业的制度一定要让员工明白,这样的制度对他们自身有什么好处,可以作为他们的绩效,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样他们就会严重遵守和执行了呢。
4、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END
注意事项
企业制度是每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适合企业的呢,要考察要适应的呢,一项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证他顺利进行,要提到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没有执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谈。
㈣ 是否有管理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
长效管理机制是一种新的管理机制,理解长效机制,要从“长效”、“机制”两个关键词上来把握。机制是使制度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配套制度。
它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稳定、配套的制度体系;二是要有推动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即要有出于自身利益而积极推动和监督制度运行的组织和个体。机制与制度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机制不等同于制度,制度只是机制的外在表现。
长效管理机制主要包含: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强化激励监督机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建立制度的范围,确定制度的类别,理顺制度的结构,全面清理各级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对一些过时的要废止,以不断完善和制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管理制度等。
㈤ 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历史演变
90年代以来,全球100多个国家参照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1988年资本协议被写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成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1、提供了衡量银行体系稳健性的统一标杆。1988年资本协议发布后,“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主要指标得到国际银行业的普遍认可,8%的最低资本要求仍被共同遵守,相当一部分国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国际组织在评估各国银行体系稳健性时,资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最重要指标;评级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基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判断。正是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监管才发展成为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
2、增强了全球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为确保在1992年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发达国家银行通过增加资本工具发行、压缩信贷规模和调整信贷结构,扭转了资本充足率长期下降的趋势。到1992年底,十国集团国家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十国集团国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由1988年底的9.3%提高到1996年底的11.2%。上个世纪90年代先后爆发了北欧国家、墨西哥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但并未引发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与主要经济体银行体系抵御风险能力增强也不无关系。
3、推动了风险监管理念的形成和发展。1988年资本协议体现了监管思想的重大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银行监管强调对银行的外部约束,而对银行本身风险关注不够,1988年资本协议首次在全球范围内要求银行持有与其资产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提高了对银行风险的重视程度。二是突出动态监管的理念。商业银行的风险是不断变化的,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地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对商业银行实施动态地约束,防止风险的盲目扩张和累积。三是推动对表外风险的关注。表外业务是“双刃剑”,能够使银行一定程度上摆脱资产负债表的束缚短期内实现高速增长,但对银行破坏力也极强。1988年协议强化了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风险的认识,改进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三)1988年资本协议的缺陷
1、涵盖的风险种类少,未全面反映银行面临的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仅考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商业银行面临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它风险。随着风险计量手段的改进,商业银行管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效性大为增强,但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银行业务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操作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业务外包风险以及交叉风险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直接威胁银行的生存,应在监管制度上予以高度关注。
2、缺乏风险敏感性,不能有效区分资产的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简单化的风险权重无法反映一些信用风险的决定因素,如对于所有公司贷款,不考虑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规模、财务实力统一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安排相同数量的监管资本显然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风险程度;对各类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简单进行相加,未能考虑资产分散化效应;对各类银行施加同样的资本要求,在监管制度上未反映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差异。缺乏风险敏感性的资本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产生反向激励,更多地发放高风险贷款,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账面资产回报率,导致资产实际风险程度上升,与强化资本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
3、导致监管资本套利,弱化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所谓监管资本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在无需或只需很少地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情况下,减少监管资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越来越容易通过“化妆”提高其报告的资本充足率,但风险并未下降。监管资本已不能代表银行吸收风险的实际能力。监管资本套利方法包括:一是所谓“为我所用”(cherry-picking)的方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高质量的金融资产从表内剔除。二是重构金融合同,将资产负债表内信用风险转化为资本要求较低的表外头寸。三是对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品),将其头寸从银行账户(bankingbook)转移到交易账户(tradingbook),通过采用内部模型法降低资本要求。
4、采用经合组织俱乐部法,不能充分反映国家转移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对国家转移风险采取了极端简单化的处理方法,对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债权分配0%的风险权重,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债权给予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最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银行放松对OECD成员国贷款信用风险的警惕,而将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拒之门外,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5、仅规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标准,而未明确具体的实施措施。Frankel(1998)认为,1988年协议隐含的前提是成员国已经建立起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而许多不具体实施条件的新兴市场国家也广泛采用该协议,造成了各国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的不可比;国别自裁权的存在和缺乏正式的实施机制使得1988年协议的有效性下降,如协议未对各国如何处理高风险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引,在实施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一些不受约束的(rogue)银行体系进入了国际市场,损害了国际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㈥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如何监督执行
1、确保制度作用有效发挥领导者要起带头作用。中国古代的曹操就曾以“割发代首”树立遵守制度的榜样。领导严格遵守了,自然会对员工产生影响。一个合格的领导就是要严格的要求自己,只有要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才能领导他人,员工才会心服口服,才会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员工都是这样的心里,他们觉得领导做不到的,凭什么来指挥自己呢?有这样的心里也是很正常的呢,所以领导一定要严格遵守制度,这样才能使员工遵守。同时要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作为公司的一项基础工作,长期关注。
2、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通过对实际工作的了解,认真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并开展制度讨论。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做到所订制度具有统一性、互补性。制度出台后要相对稳定。对确实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不能墨守陈规,该及时修订、完善或废除的,要坚决取缔旧制度,确保制度不脱离实际。一套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呢,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让员工能接受,连员工都不能接受的制度能执行下去吗?这样就是无效制定呢,所以呢,企业在做每项决定的时候,一定要让员工可以接受,这样很利于企业管理。
3、营造自觉遵守制度的氛围执行制度时,应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应把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将员工对制度的掌握程度作为对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员工自觉学习制度。在加强制度学习时还应运用发生的诸多违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不执行制度对集体和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自觉遵守制度,营造良好氛围。企业的制度一定要让员工明白,这样的制度对他们自身有什么好处,可以作为他们的绩效,直接影响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样他们就会严重遵守和执行了呢。
4、加强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还应建立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发现违规情况及时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者,也应给予相应处罚。同时,部门要对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考核,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执行也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的呢,不是每项制度都可以执行下去的呢,要先实际运用,然后看在企业的效果,如果效果不好,那肯定不能执行下去的呢,这也是个磨合期,要看执行的情况,要看在企业有没有起到好的效果,要定期跟踪,了解详细情况。
END
注意事项
企业制度是每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不是所有的制度的都是适合企业的呢,要考察要适应的呢,一项制度的出台,管理者一定要保证他顺利进行,要提到制度的执行力,如果没有执行力,那制度就是空谈。
㈦ 如何建立严格规范的综合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全员规范意识。 严格规范是全员的规范,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走过的路”方向正不正、“做过的事”该不该、“说过的话”对不对、“留下的影”优不优、“赢得的执行力”强不强,总结经验教训,弄清今后怎么办,真正理解“整顿是解决今天的难题、规范是引导明天的方向”,这样我们的工作标准才能得到推行,工作制度才能得到落实,工作效率才能得到提高。因此,要想推动企业的严格规范管理,首先必须加强全员教育,通过教育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严格规范是内在要求,是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行业市场化改革,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恪守各项行为规范。严格规范是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设严格规范的企业,要坚持从解决“注重自律”重要课题入手,高度重视行业自律,切实增强规范意识,明确规范主要任务,突出规范工作重点,完善规范工作机制,讲诚信、重和谐、负责任、有秩序,努力使行业更加严格规范。每位员工都要切实增强规范工作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各项规范来履行职责,谋求发展,否则,将会受到应有的制裁甚至是淘汰。 二是完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认真对照上级各项规范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完善,使每一项工作都有制度可依、有规章可循,并将完善后的规章制度全面上中国、上墙,便于大家在平时工作中进行认真对照,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要继续把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的作为有力抓手,深入细致地推行各岗位工作标准,严格以标准化来促进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的转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步调一致,为了共有的目标而不懈努力。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办公水平的条件,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调整完善内部办公中国络,提升信息办公水平,要将凡是可以流程化、痕迹化的事项全面纳入信息流程办公,以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方便工作的考核,加强工作的监管。通过完善制度,探索建立行业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工商企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方式;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通过严格监管,加强企业及员工的自律意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营造行业适度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克服非市场因素和各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内部监管,突出绩效考核。 严格内部监管要从优化监管制度入手,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防范问题发生和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的内部监管长效机制,让大家不敢违规、不想违规、不去违规。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内部监管,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加强重大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特别是新大楼建设等重大事项监管,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体系。考核要注重“绩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干实事、干成事的人员加分,给出勤不出力、出工不出效的人员减分。 为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1.加强意识。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增强规范意识。首先,要从企业的发展实践充分认识规范的必要性。始终把规范作为工作的突出重点,深入进行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两项检查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不断好转,推动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要从企业管理体制的特点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性。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必须对自身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严格规范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企业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全面加强内部监管,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管理行为不断规范,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克服松懈厌战思想,采取更加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明确,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内部管理,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社会形象,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第三,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规范的紧迫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必然对法制建设更为重视,对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在新的形势下,努力提高全行业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约束和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要从深刻变革的社会环境和更为广阔的时代背景上,深刻认识加强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规范的紧迫感,进一步增强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㈧ 求有关法律、制度还有监督、执行等方面的俗语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 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12.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3.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第45页。
14.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15.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16.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7.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9.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2.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24.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2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27.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29.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30.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31.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3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33.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4.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35.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36.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37. 无证人即无诉讼
38. 法无明文不得为
39.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0.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41.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规则就有例外
43. 有损害即有赔偿
44.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47.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48.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3.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54.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56.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7.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58.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59.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德)罗森贝克
60. 动产附骨
61. 合意创立法律
62.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63.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64. 买卖不破租赁
65.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66. 私约不损公法
67.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70.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71.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7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75.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76.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77.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
78.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7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80.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81.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4. 程序先于权利
85.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86.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88.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89.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90.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
91.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92.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93.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9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9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96.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柏拉图《理想国》
97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98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99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10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03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霍姆斯《普通法》
104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105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6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㈨ 管理监管制度有那些
良好的人事制度包括:是关于用人以治事的行动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广义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工资、福利、监督、退休与抚恤等各项具体制度。狭义的人事制度指国家公务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西方国家一般称为文官制度,中国古代称为官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称为人事制度,又称干部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的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计划指导统筹安排的原则,任人唯贤、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其发展分为3个阶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形成了吸收录用、调配任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制度,制订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规,奠定了中国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础。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0年。各级人事管理机构被冲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乱,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③1976年10月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重新确立,人事管理机构得以恢复,人事管理工作逐渐正常,人事制度在经济改革的带动下开始改革,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加速。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并将日益规范。 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2000年,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存在实际上的干部身份终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对改革进行了部署。2002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年来,人事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试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释、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聘用合同范本等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改革。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科研、卫生、高校、中小学、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稳步推进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国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通过改革,逐步改变了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强化了岗位,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更加复杂,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的任务还很艰巨。比如,进人方面尚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在管理上,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岗位管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畅;人事监管方面也缺乏对事业单位用人的监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业单位人事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同时,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经全面推开,一些地方已超过80%;有的还处在试点阶段。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平衡,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地处偏远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 最后,整体改革需要配套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财政体制等领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设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事业单位层次不一、类型多样、队伍庞大,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83.7万人,占事业单位总人数的66.4%,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2%,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不难想象。因此,下一步改革将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目前,人事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 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人事部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对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程序、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目前事业单位进人不规范、不严格的状况,扩大选人视野,提高人员素质。 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 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主要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畅通人员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员退出机制。 在人事监管上,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争议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步骤、分阶段进行,通过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深化完善等改革过程,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并充分依靠群众,单位的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使整个改革平稳推进。 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些制度目标需要通过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来实现。这也是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明确规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须不断扩大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单位和人员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人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视同仁。 积极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办法,实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探索采用项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的前提和基础。科学设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对制定岗位设置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将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事部下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还在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行业指导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开展岗位设置工作,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优化岗位梯次结构,使岗位管理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鉴经验实现改革目标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部署,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并积极促进综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壮大,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回顾几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有四条经验值得借鉴坚持: 第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区别于党政机关,也要区别于企业,必须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律和特点,建立有别于机关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大,类型多,涉及的领域广。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改革。要紧密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及时跟进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与分行业实施结合起来。 第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做到积极稳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我们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把握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参考资料: http://ke..com/view/1368099.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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