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监管与国资监管
㈠ 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有资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新的实践,《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是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决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产权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企业的产权所有结构也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客观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履行职责。
《决定》提出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适应新形势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
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扩大。《决定》还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职责。
㈡ 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外各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不是搞不好,关键是采用什么方式去搞西方国家如何“看管”国企。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漫长过程中,不断结合本国的国情特点,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方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也不尽一致,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履行出资人职责却有着不少共同特征。 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体现了以法治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政策法律体系。从法律角度分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法,用于规范全部各类企业的行为。如"公司法"、"安全生产法"等;另一类是特别法,主要用于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采购、国有股权处置、国有资产审计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1922年就制定了《国有财产法》,1948年又颁布了新的《国有财产法》,一直沿用至今。新西兰也于1986年颁布了《国有企业法》,规定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为政府管理国有企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不少市场经济国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制度,对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本再投入实行法制化管理。法国、英国、德国和芬兰等国,在推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也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民营化的有序进行。如法国议会1986年8月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民营化实施方法的法律》,对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国有资产的退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 明确的机构行使出资人监管职责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一般都是严格分开的。新加坡政府为了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监管,于1974年成立了淡马锡控股公司,淡马锡控股公司代表新加坡政府持有并管理政府在国内外各大企业的投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淡马锡控股公司接受新加坡财政部监管,定期向财政部提交报告。目前,淡马锡控股公司拥有21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与金融服务业、电信与传媒业、运输与物流业、能源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与工程、房地产等。淡马锡控股公司的宗旨是"培育成功企业,创造新加坡未来"。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成立,迅速扭转了新加坡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局面,创造了一系列令世界瞩目的骄人业绩。法国政府于2003年7月成立了国家参股局,将原来分散在能源、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起来,不论是金融性资产还是非金融性资产统一由国家参股局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国家参股局的主要职责是:从出资人的角度参与国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管理,组织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上市,对国有企业运营风险进行管理等。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但政府根据授权在政府现有机构内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如瑞典政府在工交部内专门设立了国企局,专司出资人的职责,统一负责全国国有企业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能。意大利政府则由经济财政部国库司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责。芬兰政府虽然目前实行的是部门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但政府已认识到分散管理体制的弊端,正在实施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整合,2004年已正式成立了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小组",统一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部际协调,计划于2007年之前正式成立政府统一监管国有企业的机构。 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体制基础和制度保证。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管理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遵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准,普遍建立了规范的董事会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方法选好董事。法国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红利分配,任免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即国家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其中:专家代表是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为做好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工作,国家参股局按照职业化的原则建立了董事人才库。法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由政府提名、董事会通过,并根据法律由总统任命。同时法国政府还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督。国家稽查员是由各相关部门直接选派,常驻企业,可列席董事会,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可以兼任首席执行官,以保证企业决策的统一和快捷。但英国、瑞典等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一般不兼任首席执行官,董事长是非执行董事。在英国、瑞典的大多数企业,除了首席执行官进入董事会外,经理层其他人员大多都不进入董事会。多数企业董事会均设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服务。专门委员会一般包括:提名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上述委员会基本都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与其它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不是董事会,而是监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国家通过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命来体现对国有企业的意志。董事会在德国则是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在500名雇员以上的国有企业中,设立3至20人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成员50%由联邦政府代表、50%由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普通职工、管理人员和国家代表有一定的比例要求。 严格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都建立了严格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始终坚持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紧密挂钩,采用多种方式优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最大限度地把对企业负责人的近期与中长期业绩考核和相应的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法国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考核主要采用签订经营目标合同的方式进行,通过合同来确定企业经营目标。目标合同每年签订一次,不仅有年度目标,而且还有长远目标;不仅有经营目标,而且还有公共服务目标,具体指标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要求来选择。目标合同完成的好坏,直接同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和任免挂钩。法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薪酬水平要比公务员高很多,但比民营企业低30%左右。新加坡淡马锡控股公司为了有效地提升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全面采用经济增加值(EVA)的考核方法,不仅大大提高了经营者资本成本和股东回报的意识,而且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营业绩。 比较完善的国有企业运营监测体系为了防止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并促进其提高经营业绩,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法国国家参股局建立了月度报表报送制度,企业必须每月向国家参股局提交经济运行报表,其内容包括主要财务指标、主要经济运营指标、重大经营活动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并建立了企业主要领导定期或至少每年一次与国家参股局会晤制度,介绍企业整体发展状况、市场前景及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求企业指定专门部门与国家参股局建立经常性的接触。法国参股局还要参与国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论证,并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批。法国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审计院,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瑞典工交部国企局还设有专门的分析员,定期分析行业和私营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水平,对比后提出国有企业的相应指标建议。每年11月起,国企局就要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业绩进行分析、评估,包括董事的表现、能力等,向工交部部长、主管副部长提交报告。美国、英国等国家政府要求,不论是国有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制度,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都要通过网站等方式按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和全社会的监督。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在过去近三十年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组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体制,不仅第一次实现了政府层面上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开,实现了政企分开,而且也解决了国有企业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改革发展目标,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认真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就一定能够在我国尽快建立起来!
㈢ 国资办对国有企业监管一般会有哪些方面,监管具体流程有哪些
《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资回委以新的方式加强国答有资本监管,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投资企业董事会代表的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对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探索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权力,目的是彻底解决董事会无效、权责不清、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
㈣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四大体系具体是指什么
━━抓紧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加快完成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积极探索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市(地)和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法规规章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监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
━━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今年在中央企业要全面实行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并将经营业绩考核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
━━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抓紧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积极探索分类监督的有效形式,逐步从事后监督过渡到过程监督,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时效。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地方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㈤ 国有企业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吗
现在国有企业涵义比较模糊了,每次都在改,宽泛的说国家控股企业都属于国专有企业。国资属委监管的都是国有重点企业,各地国资委监管捎小点的企业。你说得那种情况,看国资是什么性质的,出资方是谁等等,原则上是国资委管理的,但还要看情况
㈥ 请问:财政部监管的国有企业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有什么不同
财政部监管企业主要是中央部委,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企业,比如银行,保险等等,国资委监管的是原国务院直属的部级中央企业,比如石油石化,电力等
㈦ 企业如何开展国资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填报工作有何具体措施与管理制度
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㈧ 国资委和审计署在对国企进行审计,监管方面有什么分工和联系
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对中央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更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按照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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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四)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
15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老干部局。
6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
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计划审计局、经济审计一局、经济审计二局、贸易审计局、国防工业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局、建设建材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信息邮政审计局、农林水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海关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新闻通讯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
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长春特派员办事处、重庆特派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