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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难

发布时间: 2021-03-08 20:55:45

Ⅰ 如何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

基层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基层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保证。在全面推进“四个全面”战略伟大征程中,只有把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民主监督篱笆扎牢、根基扎稳,才能实现基层社会长治久安。
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监督,就是在坚持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齐抓共管”的原则,调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积极性,促使基层民主监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现民主监督新常态。
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党内监督制度化。党内监督制度化,就是要以党员干部为监督主体,以法规制度为监督客体,以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为监督内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监督应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在重大事项决策上监督到点、到线、到面,没有调查研究、前期论证、会议酝酿的绝不付诸实施;着力在重大干部人事任免上会监督、能监督、敢监督,对于群众基础不牢靠、任职情况有瑕疵、工作业绩不突出、任免程序不完备的坚决不予任用;着力在重大项目建设上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力度,对于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差、环境评价不达标、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的绝不开工建设;着力在大额资金使用上监督流向、列支、公示,对于流向有偏差、列支有出入、公示不到位的坚决整改到位。
强化立法约束,促进人大监督法治化。人大监督法治化,就是依据人大立法监督职责,履行好执法检查职能,发挥人大代表为民建言献策、为民当家作主、为民谋取福祉的代言人作用,用法治思维推进国家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层国家权力综合治理体系。人大监督,就是要在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社会转型期热点难点问题调研、代表议案审查上强化重点监督、专项监督、条块监督。聚焦建言献策,全方位化解基层群众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农村低保、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热点难问题;聚焦为民做主,人大代表要聚焦民意、民智、民心,想群众之所想、盼群众之所盼、急群众之所急,做到亲力亲为真监督、克己奉公能监督、严于律己敢监督;聚焦为民谋福,人大代表要确保国家权力为人民、促公平、弘正气、树清风,促使国家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在基层。
强化参政议政,促进政协监督常态化。政协监督常态化,就是履行政协参政议政职能,发挥委员界别广泛、联系深远、关注基层的优势,构建政协民意征集、民生关注、民权维护监督体系。政协监督,围绕基层民主监督内涵和外延,通过政协常委会、小组会等形式,及时把握新时期新阶段新惠民政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等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为基层群众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出谋划策。及时关注民生,对基层农村征地补偿、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扶贫整乡推进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调查研究,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调查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督促问题解决到位;及时民意征集,收集基层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意见建议,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点子及时梳理、及时反馈、及时跟踪,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强化舆论引导,促进群众监督畅通化。群众监督畅通化,就是让群众对基层党建、扶贫开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纵向到点、横向到边、点线面相结合的新型群众监督机制。群众监督,要让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享有更多的话语权,重点监督基层政府在社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中的资金监管、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等敏感环节,使项目资金用到基层急需改善的项目上,更多惠民生、谋民利、聚民福;重点监督农村自治组织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改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解决农村社会遗留问题等工作开展情况,检验是否有新突破、新进展、新成效;重点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执纪问责、惠民资金监管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坚决查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侵权案件,确保惠民政策为人民。

Ⅱ 关于民主监督的文章

党、政、工齐抓共管,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推进中心学校廉政建设,维护了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促进了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动作

1、健全机构,明确体制。

(1)建立有关工作小组。一是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我乡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二是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为加强中心学校民主制度建设,我们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廉洁勤政建设,建立了由党组织牵头,纪检、工会、教代会代表等组成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组。

(2)明确体制。中心学校坚持校长负责,工会协调、党支部监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付诸实施,广大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推行政务公开与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密切干群关系、增强师生员工凝聚力的重要举措,工会则从公开的主要载体入手,着力建设好教代会制度,通过教代会切实履行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2、建章立制,规范动作 。

(1)制订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使政务公开的内容具有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我们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制度、政务公开定期报告制度、政务公开内容规范要求、政务公开程序规定等制度、规定或要求。
(2)规范公开程序。中心学校行政对政务公开负责,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校长管理责任范围,具体协调各组织做好工作。对公开的内容做到严格的把关,先由中心学校办公室及时收集资料,后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再进行公布,保证了公开内容的正确、真实、全面、及时。

3、开辟阵地,拓宽载体,创新形式 。

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积极发挥政务公开栏基本载体作用的同时,我乡不断地丰富其他有利于公开的载体形式,拓宽政务公开的渠道。

(1)以政务公开专栏为基本形式。政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涉及基建项目、年度考核评优、财务收支、职称评定、干部任职考察等方方面面。这样,各中小学就能随时了解中心学校行政活动的真实情况,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从而也容易取得全乡教职工的理解与支持。

(2)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公开。通过发文件、通知、简报,召开中小学校长会、情况通报会等一系列形式,保证全乡广大师生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如对中心学校需要公开和教师要了解的政策、文件等,通过召开中小学校长会等有关会议进行公开通报。又如学校的各项工作安排,历年的职务晋升、评先中有关政策、条件、要求等都通过校长会向全乡教师传达。

(3)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在教代会上,中心学校校长要就全乡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改革等重大事项向教代会报告,中心学校会计要将中心学校经费收支向教代会报告,提请教代会代表讨论和审议。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内容细致,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公开的内容上,坚持把中心学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公开,公开的内容做到几个结合,即同各中小学的管理与教育改革相结合,同学校的领导班子建设、师德师风和行风建设相结合,同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结合。

1、中心学校重大问题及决策的公开。如发展目标、中心学校规划、聘任、职务任免、学校的规章制度条例、意见和措施等。

2、社会热点问题的公开。如教育收费、“两免一补”、贫困生救助等。

3、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公开。凡小学教职工工作调动、工作岗位安排、教职工职称晋级、教师聘任、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情况均作为专项予以公开。

4、敏感问题的公开。如中心学校的财务情况、经费开支、招待费开支、工程承包、大宗购买等做到公开。

(三)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加强制约

如何保证政务公开是真公开,出实效,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散”,这是全乡师生员工最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政务公开的根本。经过多年探索,我乡的政务公开基本形成了对内和对外相结合,部分公开与全面公开相衔接,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相协调,政务公开与解释说明相统一的工作格局。

1、管理工作到位。一是领导小组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变任务性工作为实效性工作,常抓不懈,几年来坚持按制度规范动作,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民主意识,督促工作小组按要求真实地公开;二是工作小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仅要及时做好经常性的公开任务,而且要在不断总结的基础上拓宽公开渠道,改革公开形式,深化公开内容,让领导放心,让群众称心,让社会满意。

2、决策过程公开。这主要不是采取公示专栏的形式来进行,而是通过让广大教职工参与决策,从而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Ⅲ 如何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难题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最高检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按照这两份文件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等11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可以实施监督。这意味着,已经实施了13年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迎来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变,以更加规范的选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监督范围、更具刚性的监督程序,发挥其监督监督者的法治功能。
谁来监督监督者
在好莱坞电影《国家公敌》中,主人公罗伯特·迪恩这样发问:我们有必要对那些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可是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美国社会中拉不直的问号,实际上也一直困扰着我们。
在我国,为了防止执法和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宪法设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职权。实践中,这对于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有效追诉和惩治犯罪、监督诉讼活动依法开展、确保法律顺利实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其在监督其他权力行为的同时,自身也蕴含有被滥用的极大可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督者?
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时,法院很难介入监督,异体外部制约的缺失及内部自我监督的式微,很容易让民众对监督权力的检察权产生公正性怀疑。
对权力的监督一般有两个路径,一是“以权力制衡权力”,二是“以权利监督权力”。前者强调权力间的制衡与监督,但容易陷入无休止的为权力“叠床架屋式”的制度设计。恰如黄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监督监督者的权力设防便难有终结之处。
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应重视彼此间的制衡,但为了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还必须设计更有效的“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过探索创新而逐渐定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恰是以人民监督监督者的宪法逻辑。按照权力原理,法律监督权也是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最终的权力来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监督者的最后监督者。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民中汲取监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设计将人民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正契合了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原理,不失为监督监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会,任何权力都不应逃离人民监督的视线,只有导入人民的监督力量,才能真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直接介入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对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地带,对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对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展开亲历性的参与式监督,极大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廉洁等问题的发生。
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
一切权力都具有抵制监督的惯性,检察机关的权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强化对自身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范检察权的滥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对检察机关而言无异于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检经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先期试点在辽宁、内蒙古、天津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启动,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后,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截至2010年9月,全国共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水,打开了传统封闭的法律监督职权运行格局,其民主性价值不断凸显。这一期间,人民监督员就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不断提出监督意见,形成良好的监督势头。但同时,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己选任,带来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社会质疑,严格限定监督范围也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发挥,改革完善势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体会议,专门听取了最高检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有关情况的汇报。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下发,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同时,《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8000余人次,监督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2000余件。
一项监督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足够客观中立。2010年虽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权限上提一级,但仍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实现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彻底告别“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程序庇护。同时,最高检还颁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改革过程,折射出检察机关在自我监督上的不断进步。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人民监督员制度也从检察机关的自我革命迈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最高检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这场检察机关发动的自我革命,在国家意志中不断走向规范成熟。
让检察权运行更规范
伴随着13年的试点与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难以替代的功能,使得这项契合宪法原理、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民主监督的特殊制度,不仅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保障,而且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监督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提高司法正义的品质。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独立性、预防性、直接性、多样性等特征,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力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不仅重点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能够直接防止和减少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而且通过带有约束性的异体监督,有效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倒逼检察机关增强办案责任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在实体上促进检察权的规范化运行;还能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提高执法办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进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进人权保障水平。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显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化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不仅具有实体上促进公正的监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显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作用。既满足了人民行使宪法权利、参与司法过程的民主化诉求,让民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有利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司法为民,更好地通过透明的司法程序维护好人民合法权益;还能发挥人民监督员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将其参与执法监督的体会向社会传播,架构起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有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虽然在人类文明史上,人民参与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但是这种参与和监督更多体现在法庭审判上。作为特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在中国的历史上也缺乏直接参照,它完全是扎根于现实中国的实践土壤之上,提炼出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公民参与司法新途径,丰富了国家的监督体制,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观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国印”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不断拓宽,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强盛,凸显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本土意识和创造精神。这些制度纳入国家司法改革总体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国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着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司法改革的中国化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得到社会认同之后,更应着眼实践需求和法治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
其一,是在制度内容上进一步优化。经过多次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内容上比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能够让其相对超脱、中立、客观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监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设复议程序,推动检察机关在阳光下执法、在监督中办案。但还要看到,要想让这种个别化的监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监督的普遍性价值,还必须从整个司法制度的大局着眼,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度,扫清实践中各种隐性和显性的监督障碍,进一步拓宽人民参与司法监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进一步升格。一开始,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要由检察机关自身推动,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质疑。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也关乎司法权的配置和运行,是国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需要纳入立法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阶法律依据;相比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却缺乏足够的法律确认。近年来,社会上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呼声渐强,不少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作出规定,或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立法,都需要从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发,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立法位阶,规范人民监督员立法形式,通过高位阶立法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推动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从中凝聚、彰显中国司法的特色和优势。

Ⅳ 民主监督对被监督者不具有强制性是什么意思

题主问的这一问题,弄明白"民主监督"和"强制性"的含义就解决了。
民主监督,即“版自下而上”权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合法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帮助党和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的监督方式。

强制性,即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
这两个概念清楚了,题主问的问题就不难解释了。

Ⅳ 十年文革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结合这一史实,谈谈如何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

别说灾难,谁知道是不是真的叫灾难啊。
如果不搞文革,谁知道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啊?如果社会动荡,不稳定,政局不稳定。换一次执政党,再来个8年内战,受苦的还是老百姓。
历史的事情不是一句话,对与错就能说清楚了的。
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想想,你还是具体问问小胡同志吧、

Ⅵ 民主监督有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党章和宪法法律规定,现今对权力的监督有多种,包括党内监督、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基层群众监督等等。

这些监督尽管各有特点,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执政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防止和冲入、惩治腐败;其依靠力量也是一致的,都必须充分发动、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所以,党和国家应当也可能对各种监督统筹整合,使各种监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启发、相互促进,从而形成强大的系统监督合力、人民监督合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反腐败斗争的真正的突破和形势的反转。然而,要做到这样,必须达成高度共识,打破现有的监督格局,穿越多个部门间的鸿沟,形成相互联系的机制,显然,难度很大。

Ⅶ 人大监督是不是民主监督

人大监督是民主监督.因为
民主监督方式 途径
通过信访举报制度
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通过舆论监督制度
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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