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改革
依据《公务员法》第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也就是说《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如果想入职公务员的话,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那么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目前城管与行政执法已经分离,我们嘴上说的传统意义上的“城管”已经叫“行政执法”了,目前城管只管洒水车、垃圾车、环卫工人等。),目前应该很多都是合同工,想“变”成公务员的话,那就必须经过考试,或者修改法律。但是很显然,这两条都很难实现!
『贰』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重点改革。
(一)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
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总的讲,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的事项,应实行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以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和经济安全。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商贸服务等实行分级管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实行属地监管,以利于就近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行政执法队伍直接面对市场和企业行使现场执法权,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履职需要合理设置。从实际职能看,除高速公路、航运、海洋、重大工程等特殊领域外,省、自治区政府原则上不宜设置行政执法队伍,以防止对同一辖区内的民商事主体分割管理、争相执法。对由市县和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和省、自治区政府部门,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宜直接对民商事主体实施具体检查和现场执法。近年来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实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执法体制较为有效,宜在其他领域酌情推广和借鉴。设区的市政府也要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问题,一般来讲,市与市辖区只在一级设立执法队伍为宜,以便集中力量、统一执法、消除分割、理顺关系。县级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监管职责,可探索综合设置执法监管机构,原则上也不必单设执法队伍。一些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和条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二)大幅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推进综合执法
目前各部门分专业设立执法队伍,群众戏言“大盖帽漫天飞”,不仅导致力量分散,也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处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借鉴这些年来地方改革经验,需要加快进行整合。重点是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比如,不同部门下设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就可考虑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集中行使执法权。要下决心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规定程序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是深化城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和协调机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同时,行政执法是市县政府的基本职责,监管领域多、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复杂难度大,要加快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行政执法面对企业和基层,执法队伍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因此在队伍管理和人员配备使用上,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上岗人员要加强执法教育和专业培训,推进教育培训制度化、常态化,提高执法人员解决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能力。推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保障行政执法力量和经费是实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条件,也是消除当前各种执法乱象的治本之策。要按照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加强市县和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队伍保障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相互之间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建立起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享平台建设滞后,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得不到刑事追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要抓紧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按照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送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同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带头履行法院行政案件生效裁定和判决,坚决克服推诿、拖延和“新官不管旧账”现象,自觉维护政府形象。理顺行政强制执行权体制。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改革中需要遵循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统筹研究和把握。
(一)规范执法职能
坚持所有行政监管事项都必须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前提,以法律规定的授权为依据。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消费和民商事行为,只要法不禁止,只要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任何机关都不得加以干预和限制。即使实行“先照后证”需要后置许可的事项,也要根据情况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和资质证书,把主要精力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最大限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防止把准入环节取消下放的权力,在监管环节形成中梗阻甚至变相收回,让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简政放权的好处。防止把应由政府行使的监管职责简单转移给社会组织。要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清理和取消各类非行政许可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裁量权行使。
(二)创新执法方式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监管,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这要成为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和服务;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着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快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和服务,提高执法效能。
(三)优化组织结构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总结和借鉴近年来各地先行先试经验,对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适度整合,为推进综合执法提供组织保障。要加强行政执法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技术支撑。要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要求,理顺执法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减少职责交叉,形成监管合力,发挥各自优势。要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有减有增、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充实市县和基层一线行政执法力量。
(四)完善法律规范
要适应改革和管理需要,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授权先行先试,妥善解决改革和管理于法有据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行政执法方式的适用规则。要完善执法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要加强法律责任制度建设和实施,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在法律框架和范围内进行。
『叁』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
简单的说,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就是城市管理前端服务作业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的关系。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规划决策、城市运行、市政服务、环境作业保障、公用行业日常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原来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演变而来,负责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检查及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惩戒。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执法监察人员即使通常所说的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员的简称)。
当然一些中小城市也将城市运行服务与作业保障职能和综合执法监察职能放到一个机构,叫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构建现代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将前端决策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适度分离的产物。最早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相对集中,从城市管理局脱离出来。后来,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开始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同时强调综合监管。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有城市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城市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全面推进集中行使城市综合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仍然留在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权),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对城市管理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执法监察权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监察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虽然综合执法局与综合执法监察局几乎是同样的机构,综合执法局更强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的综合。相对于叫“综合执法局”的机构,“综合执法监察局”更注重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通过执法监察一体化建设,强调巡查监察、综合监管职能的发挥,即通过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依法履责,更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处罚,即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治、社会共治,推动城市治理各相关方充分参与的城市精细化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城市管理局则是负责城市运行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作业服务和行业监管。城市管理服务局与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分工与协作,将有利于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肆』 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理顺什么体制
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中共中版央关于全面深权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伍』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法律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城管“无所不管”,多数情况下是“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是执行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现实中城管的着装、标识、公务用车、执法工具“五花八门”,而因其“无所不管”常常导致自身成为角色分裂的执法者。
城管执法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不清,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执法观念滞后;在具体执法中,“治标不治本”。
城管队伍鱼龙混杂:既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进入城管编制,并且通过了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又有协助正规城管工作的协管员和承担城管外包工作的“雇佣军”,还有业务多次外包后产生的或完全冒充的“伪军”。
部分城管人员在现实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城管形象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民众对之已经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从心理上往往将受害的小贩视为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强凌弱”、“公权私用”的行为确实大量存在。于是民众往往从负面的角度去理解关于城管的信息。这就促成了社会对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
城管网络动词高频词数据显示,在全网和在微博,网友对城管的网络情感均以负面居多,自媒体对城管评价更差。不同地域网民对于城管的关注度存在差异,可以推断出两项结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城管受到网民的关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关注度。
改革建议:
一是制度变革与微调。政府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国通行的专门法规,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其次,理顺城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归属部门;第三,统一“硬件”,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执法工具、执法车辆的规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与改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与传统媒体积极沟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特别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推脱,在第一时间摆出一个易于让群众接受的姿态;用诙谐幽默的方式应对网络媒体的恶搞,城管可以运用视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恶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专人负责、申请认证、发布信息平民化、针对相关热点问题主动发起讨论等。
三是理念的转变与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在具体的工作中,从民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城管部门不能外包执法权力和责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也应该对雇佣人员的负面事件承担责任;城管需要重点化解与流动摊贩的矛盾,可以协助解决小贩就业问题、推行分区治理、定时定期举办集市等;城管还需要注重队伍建设,同时利用新兴科技帮助改善执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讨。公共治理是指将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对象、第三方机构等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纳入到城市管理主体当中,并通过相关的法案、法规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化,创造诸如政府与社区、流动商贩三者之间达成的协商与合作、多方谈判、合约信用和自治规则,从而规避城管执法目的和执法行为的变异。
『陆』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区别就是城市管理前端服务作业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的区别。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规划决策、城市运行、市政服务、环境作业保障、公用行业日常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原来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演变而来,负责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检查及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惩戒。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执法监察人员即使通常所说的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员的简称)。
当然一些中小城市也将城市运行服务与作业保障职能和综合执法监察职能放到一个机构,叫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构建现代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将前端决策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适度分离的产物。最早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相对集中,从城市管理局脱离出来。后来,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开始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同时强调综合监管。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柒』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为什么不能解决
城管体制改革执法人员身份的问题原因是:身份=收入,成本问题,和城管还是其他无关。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捌』 如何深化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玖』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市容市貌作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异,城市发展的成果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愉悦的体验,但与之相伴生的诸多问题也困扰着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接面对城市中最基层民众,承担着政府城市管理职能中最艰辛的版块,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尚不完善,经常成为媒体负面关注的曝光点。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从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于联合召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规定,会议明确规定了改革时间节点要求,即:“原则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出台具体方案,6月底前市、县政府要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基于此,各地跃跃欲试,但改革进程差强人意。截至7月上旬,仅四川凉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温州等省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消息见诸报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见过粗过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见的嫌疑,如:《河北省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量内容与中央文件重复规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令人焦虑,笔者认为,要解决城管执法体制症结,在此次改革过程中,以下问题须高度关注: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径选择问题
该问题可具体分成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上层,立法先行VS基层,摸石头过河。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设置应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放弃、扩大或转移其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行政机关的认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具体到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具体内容又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由行政法规作必要补充。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李钺锋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综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执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难题的根本路径,可以构建城市综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为此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层面:上层,先行一步,标准明晰VS基层,自主尝试,相互取经。《指导意见》和改革推进会明确了城管执法架构,但对城管部门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服装标志等细节未定论,至今未公布具体标准,国家《城市管理法》迟迟无法出台,今年以来各地改革进程不一,各地机构名称莫衷一是,如:温州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挂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员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遑论其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阻碍制度有序运行的诸多问题。中央层面设置明确标准十分迫切。
笔者认为,自下而上则允许从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权,但此次改革是全国性的,如果顶层设计标准不明确,各地按照紧张的时间节点要求,先行先试,难免“忙中出错”,出现不一致之处,既影响城管形象,有可能导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应以国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细标准为起点,建立改革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可参照施行的样本,自上而下实施,才有利于改革工作有序、彻底推进。中央应及时关注此问题,并尽快公布明确标准,自上而下引导改革进程。
二、管理与执法的关系问题
中央政策倡导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关职责权限协调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国所有城市都要进行管理和执法合一、整合一个部门的模式,
一体化是不是意味着新的城市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笔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论,必将推出荒唐结论:政府各职能部门“变身古代县衙”,不必细分职责,则职能合一,一劳永逸,省去协调成本,解除相互推诿之虞。政府机构具有整体性,又因工作业务内容不同、职能的专业性,政府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据《2015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郑州市现有956.9万人,市区总人口475.6万人,建成区面积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导意见》匡定的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权责事项要求,未来的城管执法行政执法(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可能已超过900多项,若实施管理和执法合一的模式,在处罚基础上加上庞杂的管理职能,未来的城管部门是不是显得过于庞大?管理和执法两方面会不会顾此失彼?部门工作效能会不会不降反升?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政府与部门,或部门与部门之间配置不科学的问题众多。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会议贯彻会议,导致出现“决策空转,人心涣散”的不和谐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因此,要把人大、政府决策的事项落到实处,就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去执行,各部门由过去的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机构,变为纯粹的执行机构,这样一来,就可以把权力分散开来,防止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马怀德、王柱国在《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文中认为“一体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监督制约到位的管理体制,
科学合理地划分和清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内部之间以及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范围,避免职权交叉重叠现象和执法真空现象的出现”,笔者十分认同,是不是采取一体化?应充分允许地方政府实事求是,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规模、程度而定,应考虑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绝非所有城市管理职能集于一身。
三、执法局与执法队伍的关系问题
实践中,很多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多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作为该部门直属机构,执法队伍性质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二者属于外部上下级关系,并非内部隶属关系,执法队伍要履行该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就必须履行行政委托程序。另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则是政府部门与机关科室内部上下级关系,机关科室不具备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外能直接以该部门名义作出。如: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本级行政强制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3〕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15〕34号)规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具备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等职能,市级虽然是城管执法主体,却缺少内部隶属关系的执法队伍,无法直接开展执法活动,不能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必须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不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理所等七个单位开展。受委托单位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2月出版的《郑州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2011版](第三册)对受委托执法单位进行列举,环保、建设、房管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均采取这种模式开展具体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是不是要继续复制这种模式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凡存在即合理。我们如果仔细探究设置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该制度是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国发〔2002〕17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部门职能配置时仅有执法职能,若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开展行政执法,反而要借助第三方的执法力量开展城管执法,将背离《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设计初衷,极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反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若执法局与执法队伍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机构,仍沿用委托执法的模式,城管执法行政强制权具体实施将无从谈起。此次改革设置执行(执法)机构时,应尽量削减执行的层次和机构,构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机构,能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就不要或尽量不要设置二级机构。未来的执法队伍应作为执法局内设队伍,取消其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既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也能明确城管执法的单位性质,充实其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资格条件,避免与《行政强制法》产生冲突。
四、执法队员身份编制问题
之前,国办发〔2000〕63号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发〔2002〕17号进一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而《指导意见》仅规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过于原则,未明确要求执法队员必须为公务员,要求有所降低,此种规定或许是出于“精兵简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执法任务若允许非公务员或非行政编制人员承担,将可能为协管、临时工执法创制“合法”前提。笔者认为,城市发展体量不断扩大,在可预测的将来,城管执法的职责会更多、任务会更重,在城管队伍人员编制限制的前提下,“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的目标十分困难,协管、临时工执法问题很难根治。尽管《指导意见》这一原则规定考虑了各地行政编制限额的实际情况,但也应创造条件使用行政编制。基于这种目标,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鉴,《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5〕9号)、《2016年上海市公务员管理工作要点》(沪公局发〔2016〕16号)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城管执法队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度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广城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优势有三,一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具备专业性、特殊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类别,配套针对性管理、考评体系,符合《公务员法》精神。二是实现控编目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政府承诺、是硬指标,这并不等同于剥夺地方政府自主权,反而激励地方政府在编制核定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性质以执法为主,若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便于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岗位。三是规范城管队员管理。于相对人而言,行政执法多为损益性的,极易导致相对人不配合和负面评价,社会公众测评却是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考核一项重要指标,但实际管理中因缺少这一类别,缺乏针对城管执法部门专门考核办法,测评时,城管执法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处在同一起跑线,考核成绩往往处于末位。长此以往,城管队伍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明确和规范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模式,城管队员身份关系的明确让队员执法资格问题尘埃落定,实现规范管理和制度约束,能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等问题,激励城管执法公务员更好地履职尽责。
『拾』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阅读提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前推进。专题组通过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解放思想,扩大公众参与,创新执法模式。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以陈冀平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题组。2013年6月,专题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并与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2013年7月,专题组赴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两地进行了调研,深入基层考察,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海、南京两地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两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根据新的形势和问题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在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提高效能、完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南京市经过近两年时间深入细致的调研,于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城市治理作为立法理念,把理顺和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立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关键点,为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设置了科学化、法治化的解决渠道,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涵盖的内容,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两地在认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上海市专门聘请政风监督员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定期开展社会测评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区县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南京市先后细化了23项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执法队伍的权限、身份、责任等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市总队坚持每天督察,对各区大队、中队的执法绩效和队伍管理定期检查。
两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努力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积极开展社区走访、上门沟通、零距离服务活动,与企业和居民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解决大家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和认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许多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各地不断地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从各地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影响了执法效率,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一是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一些地方对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权,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做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二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过多,内容庞杂,使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涉及300余项,上海市城管综合执法行使170项事项的处罚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依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况,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空白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却未将相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使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归属难以界定。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但其中某些执法事项不能单独处理,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通常都需要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等的配合,而在日常执法中,这种请求往往被视为“麻烦”而被推诿或拒绝,影响了执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是公务员,但许多地方因为行政编制名额有限,都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为了应对大量的执法任务,各地普遍聘请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几乎没有经过执法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次。城市管理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但改革十余年来,一直没有统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尴尬、职权混乱,产生众多的矛盾和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长沙等地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国外也有许多立法可资借鉴,因此制定国家统一规范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职能、协调机制和执法手段、标准,建立执法行为的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执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一是明确中央有关部门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便统一研究相关政策,推动和规范工作。二是科学界定市、区(县)、街道三级城管机构的职权,构建属地管理机制,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网络,形成既纵横交错,又紧密联系、反应迅速的执法体系。三是合理划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具体而言,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金融、海关、国税等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基本的、固有的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某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责不能划转。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应当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联勤联防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职能衔接,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一是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属于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二是加强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三是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严格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避免以罚代改,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建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保障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机制。正视协管人员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其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辅助执行力量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治理的适度社会化、社会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体现,同时坚持严格筛选、强化执法培训。二是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服务于群众、服务于被管理对象,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强服务。三是创新执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尝试引入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合意的柔性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指导、引导、协商、教育等温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资料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