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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6

发布时间: 2021-03-08 09:39:46

1. 检查法草案监督对象拓展至六类公职人员吗

监察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在省、自治区内、直辖市、自治州、县、容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监察委员会。

对于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草案规定,监察覆盖六类公职人员:

一类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有学者向南都指出,这样的范围表述,比此前行政监察范围大有拓展。

2. 政府监督机构有哪6个机关

我国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现行工作部门的设置,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一)综合协调部门。主要有办公室(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财政、人事等。
(二)政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有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有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体育等。
(四)专业管理部门。主要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土管、贸易、城建、城管等。
(五)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统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

3. 曹建明讲话 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是什么

准确把握、牢固树立“六观”。一要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这是检察人员共同的根本宗旨、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也是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二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执法时想到稳定、办案时考虑发展。三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四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坚持以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做到五者协调统一、相辅相成。五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六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加强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自觉坚持“六个有机统一”。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深化对科学发展主题的认识,既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要在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三要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司法保护,更加注重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坚持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要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严以律己,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信仰坚定、思想成熟、素质过硬、品德高尚、作风务实、一身正气。五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确保良好法律效果;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处理案件,确保良好政治效果;必须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社会效果。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继续更新不合时宜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与时俱进,既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准确把握、切实做到“四个必须”。第一,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任何公权力都有边界,检察权的行使始终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界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由法律专门授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第二,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第三,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别是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执法环境、执法能力、执法保障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第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应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度及诉讼阶段相适应,遵循诉讼经济、分工制约等原则,保证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4. 检察院公诉6个月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检察院的一个量刑建议,建议在九个月到一年半期间给被告人量刑,如果专被告人请律师的话,律属师会针对案件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
犯罪主观故意
有无法定量刑情节等方面针对检察院的公诉内容提出律师的量刑建议的。

5. 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有新证据怎么办

如果只是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是没有办法再次申请抗诉或者提请检察建议的。

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检察监督6扩展阅读:

典型事例:

申请人胡某2011年3月代理上海奉贤某公司10名职工打讨薪官司,经法院调解成功。然而,胡某却伪造了原告授权委托书签名,先后分两次从法院骗领被告的支付款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为躲避委托人,胡某独自去了江西打工,并更换了手机号,切断与10名委托人的联系。几个月后,受到警方通缉的胡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2年3月6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胡某不服,于2013年11月5日到奉贤区检察院申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且罚金数额过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该院受理后,查看了全案卷宗材料,当面听取了胡某陈述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对全案进行复查,认为原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决定对申请人胡某的申诉不予抗诉,并按照本院关于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在该院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6.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6)检察监督6扩展阅读:

但在实践中,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设定一种权力是为了限制其他权力,但限制其他权力应有针对性,监督权也存在分工问题,不能包罗万象,如果民事检察监督权对所有其他权力都进行监督,则这种权力就成了全社会的“总管”了,也不现实。

另外它是检察权的子权力,以此类推,检察权的监督范围就无法再大了。从设立民事检察监督权的目的上看,就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第二,虽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联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7.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要如实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凡本地区、本部门不认真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8.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

首先,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

其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再次,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

(8)检察监督6扩展阅读:

浙江率先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2018年9月17日上午,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召开的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个基层检察院都已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率先在全国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个市检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这是浙江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道深化法律监督,力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一项重大品牌工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了检察官办公室这一工作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广泛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建设,让法律监督更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并进一步加深对刑事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网格化、动态化和实体化,使得检察机关能在推进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进行定期查询和重点查询,与基层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逮捕、起诉、法律监督等信息进行交流分析,以加强对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黑恶势力犯罪、涉众型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分析性质、把握界限;对辖区范围内派出所开展检察官值班、巡回检察等。在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追捕追诉、非法证据排除等专项工作时,检察官办公室也将发挥配合落实、沟通协调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重大专项活动前,检察官办公室也将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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