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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监察

发布时间: 2020-11-22 19:01:35

Ⅰ 国土资源监察机构的权利有哪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Ⅱ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工作待遇如何

每个部门职位的待遇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判断标准也是不一。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执法监察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工作职责:

(一)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的审核、复核工作。

(五)负责各类违法案件案源的归口收集、整理及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工作。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国土监察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局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检查指导处(案件审理处)

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对执法监察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地方执法监察工作典型经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负责违法形势和趋势分析研究;指导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案件审理处:负责部直查案件、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审核;承担对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核;承办国务院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报告的审核;负责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备案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案件审理处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查处一处

承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查处二处

承担重大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部督办案件、交办案件处理意见的初审;指导、督促地方对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综合处

负责部违法案件线索的梳理、分析工作;承担全国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承担局内综合协调和行政事务性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管理执法监察标志、证件的统一制作和发放;负责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Ⅲ 土地监察机构的形式和组织如何区分

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土地监察机构已形成多种形式。一是行政编制序列机构。由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国土资源部土地执法监察局;省、市、县分别设立土地执法监察(法规监察)处、科、股和乡镇的土地监察员五级网络。二是土地监察机构管辖的土地监察队,事业编制,受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行使部分土地监察职能。一般分土地监察大队、中队和小队等三个级别,分别隶属于同级土地监察机构。三是土地联合执法机构。部分地方设土地法律执行室,接受同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行使土地强制执行权。还有土地与检察、土地与公安、土地与行政监察、土地与城建监察等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体制。
土地监察机构主要由七级网络组成:
(1)国家土地总督察。
(2)国土资源部土地执法监察局。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执法监察处。
(4)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执法监察科。
(5)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土地执法监察股。
(6)乡(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所(兼土地监察)。
(7)街道居委会、乡村村委会设立的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兼土地监察)。
另外,其他具有土地监察职能的机构主要有:
(1)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的土地监察执法队。
(2)国营农牧场所设的土地管理机构(兼土地监察)。
(3)铁路、石油、民航等大型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机构中所设的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员。
(4)街道居委会、农村村委会所配备的土地管理员、土地监察助理和信息员。
(5)在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兼职土地监察员。

Ⅳ 土地监察的功能有哪些

是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相对人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所体现的功效和作用。主要功能有:
(1)防范功能。它是一种动态监督,通过经常性的检查,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它又是土地法律的宣传活动,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它以土地法律为依据,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可以达到防范土地违法的目的。
(2)补救功能。当相对人产生偏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通过采取制止、纠正和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减轻危害、减少损失,有利于保护土地,减少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同时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反馈功能。通过土地监察活动,一方面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又把情况综合反馈给决策中心。它可以对土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为决策反馈信息,及时报告反映土地违法的动向,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Ⅳ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主要是做什么是要经常外出巡查吗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权有:

1、主要是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主动发现、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现象。

3、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的执法巡查任务。

4、收集、反映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5、完成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另外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是需要经常外出进行土地矿山巡查的。

拓展资料:

一、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大队职权:

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钉通知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格式的通知

6、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7、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参考资料:网络国土资源监察员

Ⅵ 国土局监察科是干什么的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受委托按权限对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整理和权属变更等进行监督;
3、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矿山进行动态巡查;
4、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处理土地、矿权纠纷;
5、依法对土地、矿产市场实施监督和检查。

Ⅶ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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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什么是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其土地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管理相对人(单位、个人)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Ⅸ 土地监察形式有哪几种

按不同的划分依据,可分为6种类型:
(1)按土地监察时间可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专察、事后监属察。
(2)按土地监察活动的范围分为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3)按土地监察的对象可分为内部监察与外部监察。
(4)按土地监察的系统分类可分为自力监察与他力监察。
(5)按土地监察目的分类可分为守法监察与执行监察。
(6)按照土地监察主体分类可分为一般职能的监察与专门职能的监察。

Ⅹ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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