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人权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1)监察委人权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❷ 监察委到底有哪些权限
监察委的职责权限: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1、监版督。监察机关对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❸ 监察委哪个部门权力大
权力部门是监察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如果说下设机构,直接负责经办案件纪检监察室,个人认为权力最大。
❹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性质,职权分别是什么
法.律地位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其中第二十一条为: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
❺ 国家监察委员会级别
县区监察局局长是乡科级正职领导干部;市监察局局长是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❻ 监察委由谁监督
事关政治体制改革全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近来牵动人心。尤其是已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监察法(草案)》),所引发的热议与关注都远在许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多位专家对于如何规范和制约监察机关,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表示关注。
“很多人对于如何监督监察委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监察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确保监察委接受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当然,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
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机构,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来,在“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监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为此设计和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制度。
例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其内部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等各部门之间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留置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省级以下留置经批准,省级经备案);除有碍调查的,应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应予保障;对之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等。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在监察法中也得到体现。比如,对留置的全程录音录像,留置的时长,还有对审批权限的严格掌握,都属于自我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
“另外,还可以考虑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委内部设立投诉委员会,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马怀德说。
维护人的尊严应有共同规则
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监督机关并非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但是,专家们认为,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例如,人大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当前引发热议的问题。其中的两个关键是,监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罢免监察委主任的权力。“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一级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马怀德说。
另外,多位学者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在修改宪法时,也应当增加人大有权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条款。“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修宪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的问题。”马怀德解释。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认为,宪法修改势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宪法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条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应将与监察委相关的内容包含进去。
姜明安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某些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措施较为抽象,不够具体,这可能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任意解释、规避法律制约的空间。
例如,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什么是“合理时间”?是晚上11点以前,清晨7点以后,或者是晚上12点以前,凌晨5点以后?什么是“合理时长”是一次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还是不得超过8小时?又如,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监察法(草案)》目前规定不够精细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
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问题,应松年指出,“适用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人身自由、对人的尊严维护,这应该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规则作为底线,不能突破。”
❼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是对的吗
是对的。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7)监察委人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❽ 请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8)监察委人权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