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监督规则
❶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九十条是什么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版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权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个,因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判决和裁定,裁决书不在期内第二个,如果证人马某的证言起到了决定作用,那么就可以提起。如果由其他证据起到了对案件的决定作用,那么就一般不做抗诉处理。第三个,抗诉!
❸ 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抄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该条款主要对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绪做出具体的规定。
❹ 我怎么查不到《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求解答,谢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回审查答: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❺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抄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情形包括哪些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回然人答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❼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作出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现在是否有效
有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自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是在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颁布的。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则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地位。
法条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❽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文号是多少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没有具体的文号。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于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❾ 人民检查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4天第二款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❿ 人民检查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1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该条款主要对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绪做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