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监察委
⑴ 丹江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和劳动监察大队电话知道的说下,谢谢。
建议到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事宜,那样会更清楚
省直机关单位属于省纪委监委。
⑶ 丹江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电话是那个号
举报方式抄
来信请寄: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纪委信访室
邮编:442700
来访请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纪委信访室
举报电话:(0719)12388
举报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举报电话:(0719)12388
⑷ 请问监察委员会的三大职责是什么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4)丹江监察委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⑸ 在纪委监察委实名举报
南关村乱收费
⑹ 怎么去监察委举报
每个公民都可以进纪检委投诉。根据中央纪委信访室处理举报件的流程,对涉及非中央管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以及应当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的申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单位。不同部门的接访受理范围并不相同。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则包括三个领域: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⑺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委员长任免须上级批准吗
1、各级监察委员来会的主要负责人源职务称监察委员会主任,简称监委主任,不称委员长。
2、任职各级监委主任,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样,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
⑻ 听说县纪委常委比县监察委员权力小是真的吗
以前可能要差不多,甚至监察委员要权力更大。但是随着现在反腐的深入,很多官员谈纪委色变,纪委已经成了一个权力和监督机构,只要纪委有人来,怕是有些地方的官员跳楼的都有。
以前有这么一个笑话,有一个新公务员叫钟继伟,新来给他们局长汇报一下,就说,局长,你好,我是继伟,给您报告一下,局长问你是哪个纪委,答:我是钟继伟。然后局长晚上就上吊了
⑼ 了解县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上网查可以了解县监察委员会职责,也可以听广播,看电视等途境去了解。
⑽ 请问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要目的是为了聚焦反腐败职能,将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的责任、任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监察委员会职责的改革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使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10)丹江监察委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