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监察机构
『壹』 隋唐的监察制度是什么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 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 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 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贰』 秦汉唐宋元的监察机构分别是什么
御史府、少府衙门、御史台、都察院。
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唐朝建立了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元朝的中书省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叁』 唐朝监察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分析其积极意义
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对于唐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从其制度体系及运作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监察官的权力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其行使监察职权是代表皇帝,只向皇帝负责,但是其权力受到皇帝的约束,要按皇帝的旨意办事,所以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唐律还赋予监察官员特殊的礼遇,以加强其权威性。
第二,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唐律规定的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能全面而具体,它不但继承了古代的御史监察职能,而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又扩大了监察范围,对各类官吏的职守履行情况都进行监督,包括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礼仪、政纪、财政经济的监督等。
第三,设立了专门的谏议官,对皇权进行一定的约束。唐朝形成了一套言谏制度,使得言谏官员能通过多种方式对皇帝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实现君臣共治,实现唐朝的强大繁荣、政治清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唐太宗之所以能成为一
代圣君,就在于他知道即使是皇帝也是会出错误的,是需要群臣的纠正,否则,错误经过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国家就会最终走向灭亡。
第四,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唐朝法律规定,除御史大夫是三品,中丞四品下以外,侍御史从六品下,监察御史仅八品。1监察官员职位虽低,但职权极重,其可以检查尚书省等三省的政务。古人将他们称为“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
从以上对唐朝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监察体系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唐朝的御史台制度和言谏制度并行互补,共同组成了唐朝的监察制度,其在治国、治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御史台通过参加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大理寺及刑部的审判活动,使得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 ,达到了依法治国的效果。
(2)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使得唐朝统治者的错误决策,得到了及时的调整,巩固和加强了唐朝的封建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使得社会能够修养生息,百姓安居乐业。
(3)有力的惩治了贪官污吏,使得唐朝吏治清明,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局面,并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维护了唐王朝的封建秩序,李氏家族也因此得到了二百九十年的统治地位。
『肆』 秦汉唐宋元的监察机构分别是什么
1、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秦代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秦代中央官制是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
由于御史大夫要协助丞相处理朝政,所以监察的职能主要由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去完成,其中御史中丞具体执行监察大权。御史中丞经常跟随在皇帝身边,负责监察朝中文武官员。
2、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3、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4、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5、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4)唐朝监察机构扩展阅读:
1、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特征:
(1)单线垂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2)由皇帝任免。
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官员的任免全由皇帝决定。
『伍』 唐朝的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构 《台院》《殿院》《察院》
隋唐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负责长官 是御史大夫,正三品,有副手二名,称御史中丞,正四品下。他们的职务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旧唐书.职官志》)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 分严密的监察系统。高宗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 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又改左、右肃政台,睿宗景 云二年令并而为一,仍称御史台。至开元初年始定制。 台院 台院的侍御史在监察官中地位较高,从六品下,额定四员, 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 推即推鞫狱讼,唐代由御史台官员负责和参与的推鞫形式,有西推、 东推和三司推。西推、东推为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分为 东西两个部门。三司,本来指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机构。三司推 则是一种特别审判,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一同审判,为三司推事(《通典.职官典》)。 弹即弹劾,弹劾违法的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御史行弹 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对五品以上的大官的弹劾多采取仗弹的方式 ,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朝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弹劾对那些犯 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弹劾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 罪恶」,实质是在朝廷起诉,是把司法权拉入行政权的一种形式。 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 ,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
殿院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地位仅次于侍御史,从七品下,定额六员 ,其职务是掌殿廷供奉的仪式。殿中侍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 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此外也有推按狱讼 、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 察院 察院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官中品阶较低,正八品上,额定十员 ,但职掌范围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为 作为监察官的主要任务。监察御史出使在外,往往数月半年。从高宗 开始,监察权开始直属皇帝,监察官因直接受皇帝委派,气派很大。 另外,巡查馆驿、监仓库、监诸军,也属于监察御史的职掌范围。玄 宗时规定监察御史负责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开始时,由一个监察 御史负责监察两个部,后来大约事务繁重,改为由六个监察御史分别 监察吏、礼、兵、工、户、刑各部,号称「六察官」,形成御史台对 尚书省的分察制度。 十道巡按 唐代地方官吏的监察,还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御史出巡 制度的建立,对于由下而上的地方情况上报制,是一个重要的补充, 使中央得以更全面化地了解各地的情况。出使御史要了解各地的吏治 好坏、经济状况、治安情形,发现人才。唐中期以后,中央政府为加 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御史的出使更为频繁,其检查了解的重点,也 逐渐转向财政方面。十道巡按和监察御史不同处是,监察御史出按州 县,主要是推鞫狱讼,一般多带着君主的敕命,或者是地方出了较大 的案件,需要中央派监察官前往处理,带有特使性质,而十道巡按则 是一种常态性的巡回检查制。另外十道巡按的官员不只监察御史可担 任,其它官员充任亦可。
言谏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除御史台外,还有言谏制度,并设置了谏官组 织,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谏官 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决定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政策和制度 ,如认为不妥,有权向皇帝规谏。唐代历代皇帝从长期的统治中总结 经验,认为这种规谏有助于皇权的行使和国家的统治,同时也是对宰 相的一种监督,因此设置专官执掌。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同称侍臣, 而御史则为法吏。
『陆』 唐朝对监察部门做出了哪些改革
御史台,秦朝时叫御史府,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改称御史台。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以上称为六察法,其不仅涉及官员的政绩,也帮级官员的品德,学识,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唐朝文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为各级检察机构的补充,唐王朝还建立了谏官制度,也即是三省制,谏官官职的设置包括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这些官员分属于中书省、门下省。谏官的主要任务史研究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谏官制度在唐王朝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谏官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封驳之权,就是指当门下省接到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后,其要进行复审,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其可以将诏书送回中书省重新拟定,门下省的给事中就是负责这一职责的;二是言谏之权,唐朝为了广开言路,给谏官的进谏提供了机会。谏官可以随宰相入阁议事,参与决策。同时,唐朝还允许谏官随时进封事,独立的向皇帝进言,并且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封状进来,有关门司部门不得有停滞。
『柒』 唐代监察制度有哪些创制
唐朝的监察制度来在隋朝之上进行源发展,设立御史台,将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为10道,每道都设有监察御史,简单来说唐朝扩大了监察机构的全力,监察范围,同时唐朝,实行的三省六部制,其中的门下省,主要职责就是谏诤,比较有名的像是,魏征 可以说是监察皇帝.
『捌』 唐朝的司法机关有哪些
(一)抄中央司法机关
唐朝的袭司法机关,在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来行使封建国家的审判权。
1.大理寺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徒刑、流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直接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生效。此外,大理寺对刑部移来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之权。设卿、少卿为最高司法长官。
2.刑部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主管司法行政事务以外,还负责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徒刑以上案件的复核。在复核中发现疑点时,流徒以下的案件可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自行复判,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上报皇帝批准。
3.御史台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可以参与审判,并可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
上述三个执法机关,如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做“三司推事”。此外,皇帝还经常根据案件的情况,命令非司法机关参加审判。
自秦汉以来,中央司法机关由一而分为三,并使它们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这说明封建司法制度更加严密和完备,而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权分散,也反映了皇帝对司法大权控制的加强。
『玖』 唐朝监察机构的指责是什么有什么积极意义
你好,
中国古代专职监察机构,始于秦汉,至唐代已更趋完备,主要表现是一台三院制的设立和分巡分察制度的推行。
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御史台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又复名御史台,武太后光宅元年(684),又改为左肃政台与右肃政台,中宗神龙元年(705),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延和元年(712),废左、右台,复为御史台。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台院、殿院和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4人,从六品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知公廨事,总别台内杂事。其举纠百僚之职,《唐六典》规定:“其职有六: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东推,是察京城百官的违法失职;西推,是推究诸州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所谓推鞫狱讼,据《唐六典》规定:“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台院属吏有,主薄、录事、令史、书令史多人。
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从七品下,主掌纠察殿廷仪节,并分为左巡知京城内,右巡知京城外,以雍洛一州境界为限,纠举境内非法。属吏有:令史、书令史。
察院:设监察御史10人,正八品上,其职掌,依《唐六典》卷13:“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整肃朝仪。”
监察御史10人,各司其职,《唐六典》卷13:京城三人“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第一人,分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分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分察户部、刑部。即有监察六部权。
『拾』 求中国古代历代监察机构名称
御史府、少府衙门、御史台、都察院。
1、秦统一以后,建立了御史府,或称御史大夫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官位居丞相之后,与丞相、太尉一起,并称“三公”。御史大夫参议国之大政,主要职掌察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行为,纠举和弹劾违法犯罪,维护朝纲,整饬吏治,还兼有讨捕奸猾、治理大狱等司法权力。
2、西汉建立以后,御史府仍设在少府衙门,御史大夫位尊权重,朝议时,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司隶校尉,享受“三独坐”的尊崇。
3、在总结前朝监察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唐朝建立了稳定的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体制建构,体现了独立、制衡的分权理念。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诸御史,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
4、一台三院制的监察体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宋朝沿袭了唐朝监察机构的建制,但是扩大了言谏机构的职权行使对象,将原来谏官谏诤的对象皇帝,变成了文武百官,其职权扩展到御史的职权范围,出现台谏合一的趋势,为明清科道合一开了先河。
5、提高监察机关的地位是元朝的“重台之旨”:中书是元朝最高行政机关,枢密是元朝最高军事机关,御史台与这两大中枢机构鼎足而三,一直为后世所遵循。元朝最具代表性的监察机构的改革是行御史台的创制。
6、明朝的监察机构同样与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军事机关鼎足而立。为了巩固皇权,明朝于洪武年间对监察机构进行重大改制,废除了御史台三院制,变为都察院一院制,以都御史为长官,使监察权力更加集中。
7、清袭明制,都察院仍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六科成为都察院的下属,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科道分设的体制,从组织上实现了科道合一。
(10)唐朝监察机构扩展阅读:
主要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就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态法系。由于汉唐以来中国立法、司法的先进性与法律文化的繁荣,使得周边国家,如高丽、安南、日本等,都取法中国法律,以唐律、大明律为范本,因而成为中华法系文化圈内的成员。
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在一定时期内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但是,晚清法制改革取法西方的结果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
历史经验证明,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具有超越时空的法律文明要素。当然,我们传承的不是僵化的古代法律制度条文,而是发源于中华民族本土上的,体现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成果。
“惩贪之法历代相承,成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