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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室

发布时间: 2021-03-07 12:18:30

❶ 证监会 监管处室 监管岗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是什么,最好是证监会在职的朋友能教教我,谢谢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

❷ 银行的监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银行的监管单位是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 。但是不受理客户业务投诉 ,要投诉的话就打银行客服,一般还是会积极处理问题的。

如果对于银行的某些产品或服务有意见,应先行与该行联络,这样做可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一般情况下,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客户投诉的渠道(如客户服务中心)和处理流程,以便应对客户投诉展开全面及时的调查,并使投诉获得妥善解决。银行也应向客户说明投诉的程序。

若认为银行有违规行为,或对银行处理投诉的方法等感到不满意,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寻求帮助。尽管他们在处理银行客户投诉方面的权责有限,但仍会尽力给予协调处理。

若需要向银监会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应先向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提出。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

一般来说,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银监会都不便受理。在处理投诉的时候,银监会对所有投诉都绝对保密,只会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向有关银行透露其中的细节。

收到书面投诉后,银监会会把投诉转发有关银行处理,并要求银行迅速调查及直接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事件重大,银监会也会要求银行对投诉事件作出详尽解释及回应。

需要提醒的是,银监会不能直接介入那些只牵涉银行服务收费或质量、银行的商业决定或投资表现等方面的投诉,但可以敦促银行迅速彻查及解决客户投诉。投诉人应清楚的是银监会无权裁定投诉是否合理或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

若投诉涉及银行违法违规等审慎监管方面的事项,银监会将另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查明实情并按需要规定银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无论银监会对银行采取任何措施,均不会改变银监会无权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的事实。

拓展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词条

❸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是什么部门

国务院管人事审计署可以查它的账财政部给它拨款,各地财政部专员办可以查银监局

❹ 事中事后监管是业务处室的职责还是执法机构的职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版工的单位和个人以权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流通环节是工商部门管理,所以工商部门有义务和责任查处销售注水肉违法行为

❺ 监管部门的职责到底有哪些

(一)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虽然该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财政部门是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政府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管。

(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而制定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及具体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三)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公开和真实、详细,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随部门预算一起进行,由采购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编制,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有汇总预算的职责。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五)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要将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以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六)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前或实施采购活动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法定的采购方式。对此,我国规定的是报批制,其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权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必须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八)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我国实行的是备案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九)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设计了多重救济制度,有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而投诉和行政复议由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在依法处理投诉或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视情况决定采购活动是否暂停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是监管的具体形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二)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已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罚款。处罚对象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十四)审核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权重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❻ 金融监管部门有哪些

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版监会。

金融监管权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

(6)监管处室扩展阅读: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

❼ 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有哪些

国家主要监管部门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的职能和职责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煤炭矿业安全工作的监察等工作。
2.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3.国家质检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格而来。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主要职责是: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机关各处室

(党委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本局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 织、机要、文秘(党委秘书)、文书档案管理、信访、督办、保密、政务信息、信息披露、新闻报道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 肖鹰 根据银监会的授权,负责组织制定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答辩、组织行政听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对本局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法律审查;负责对全局性重大调研课题进行组织、协调及推动;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监管协作和推动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处置;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导;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牵头组织、指导、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工作。
主要负责人: 党四光 负责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在京分支机构及总行营业部、邮政储蓄银行在京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刘明艳 负责对辖内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等机构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徐 伟 负责对辖内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徐英晓 根据银监会的授权,负责对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两家法人银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裘骆红 负责对北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异地城市商业银行在京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蒋 平 负责对北京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辖内各村镇银行以及其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王 威 负责对辖内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李永东 负责对辖内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主要负责人: 柳芳 负责辖内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制度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案件防控工作;负责信息科技突发事件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局的电子化项目建设、科技服务及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人: 孙国栋 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主要负责人: 肖 鹰 负责辖内经济、金融信息的收集、汇总、研究分析,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有关信息;负责本局大非现场监管的组织推动工作;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法人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数据的收集、审核和整理工作;负责向北京市政府、辖内银行业及其它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主要负责人: 喻 强 负责本局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局财务预算、组织财务决算;负责本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固定资产账务管理;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管理和有关会计事务协调工作。
主要负责人: 刘盼盼 (党委组织部)
负责本局干部管理、干部监督、劳动工资管理、出国(境)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全局性党建工作、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主要负责人: 倪卫东 (纪委办公室)
负责开展本局纪检监察有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 李茂宏 (党委宣传部)
负责本局党群工作;负责本局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团委按照有关规定、章程建立组织,其办事机构与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合署办公。
主要负责人: 沈易明 (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本局后勤服务保障以及局内安全保卫工作。
主要负责人: 倪卫东

❾ 国资委监管哪些部门

国资委监管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资委的全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❿ 公安局所属监管部门是干什么的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是对全国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内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容复中心和安康医院进行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

主要职责是:

1、拟定监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2、指导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开展好管理、教育转化、矫治治疗、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设、建设保障、生活卫生及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工作;

3、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开展对策调研和情况分析,检查指导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10)监管处室扩展阅读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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