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区别
法与抄条例都现行有效,新颁布的特袭种设备安全法比条例多了些内容,如对各环节包括设计、制造、销售、使用、报废等都明确了具体的责任主体和要求,但又没有全部涵盖条例的内容。先法服从后法,当俩者有重叠的内容时依法行事,法中未涵盖的内容仍然遵循条例执行
Ⅱ 《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否自行废止
并没有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失效,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有效,新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法执行,法未规定的仍按条例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最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部旨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的及时出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立《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Ⅲ 《特种设备安全法》1月1日实施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继续使用还是作废
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失效,条例和法都有效。只是因为上下位法和生效时间原因,新法有明确规定的按法执行,法未规定的仍按条例执行。
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否有更新
是这样的:
2003年来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调整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增加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调整前为7大类(第373号令),调整后(第549号令)为8大类: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549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Ⅵ 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时间是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公路工程用的塔吊,要看是否属于市政工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版确权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市政工程,其行政主管权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不是市政工程,其行政主管权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相应的操作证件也就属于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电梯也是一样。这里面好象没有安监局的事。
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