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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监察通报

发布时间: 2021-03-06 07:56:50

⑴ 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批评有什么影响

通报批评其实就是一种公告,告诉大家某某人因某某事违反了纪律,让大家都知道,其性质和违反纪律的情节还不是很严重,如果严重的话就是犯罪了。

行政机关所实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两种:

  1.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2. 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

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

例如,《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从行政处罚的概念来看,通报批评具备行政处罚构成的基本要件。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处分性、制裁性。

而通报批评是由行政主体针对具体的当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具备行政性,且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是通过公布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损害其声誉,具有处分性,最重要是通报批评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是对违法当事人的一种惩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

而通报批评正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方式对其声誉造成损害,进而达到制裁和教育违法者,警诫其他人的一种措施。

(1)株洲监察通报扩展阅读:

“武平县不锈钢检测中心检测员吴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在上班时间玩游戏、逛淘宝、聊QQ,现给予通报批评……”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对近期机关作风明察暗访中发现存在问题的6个单位的8名工作人员,作出通报批评处理。

据了解,该县通过走访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到部分机关干部仍存在上班迟到早退、办事效率不高、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对此,该县立行立改,专门成立机关作风督查组,并于5月26日起兵分两路,对全县17个乡镇、县直各单位机关作风开展明察暗访。

此次明察暗访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打招呼,通过查阅考勤资料、电话突击点名等方式,检查干部职工在位在岗情况以及各单位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购物,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对存在缺勤、缺岗等较大问题的乡镇和单位,县效能办责成相关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县效能办发出《督查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

⑵ 市纪委通报12起违纪违法问题都有哪些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更好地发挥巡察震慑作用,市纪委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12月29日,市纪委对12起巡察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12.市地铁办原副主任兼地铁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志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漠,违反政治纪律,转移违纪款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和礼金礼品;违反工作纪律,对地铁劳动路站、安远门站综合出入口建设疏于监管,导致违规建设等问题发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不到位,致使不合格电缆被地铁三号线大量使用,其分管部门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多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志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报指出,以上12起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和部门仍易发多发,说明正风肃纪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通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使命担当,举一反三,保持警醒,引以为戒,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保持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对中央巡视“回头看”后、市委巡察后仍然不收敛、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加大惩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为大西安追赶超越提供坚强保证。

继续,不要停。

⑶ 通报批评是个什么处分

行政处分。

⑷ 关于高应坤等人的处理通报

关于对2015年春节前后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及治理“整酒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结果的通报(宣恩县纪委、监察局)

2015年2月15日至2月25日,县纪委监察局对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及治理“整酒风”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2015年春节前后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及治理“整酒风”监督检查情况通报》,通报要求各单位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各有关单位根据通报要求作出了严肃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一)迟到早退
1、2月15日上午县粮食局肖剑平早退。肖剑平同志诚恳地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查,县粮食局对其进行警示性约谈。
2、 2月15日下午县安监局汤普桥迟到。县安监局对其通报批评,对分管机关的副局长段勇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张家义进行警示性约谈。对该局工作人员擅自到企业开展工作的行为,县纪委对县安监局局长李明然进行警示性约谈。
3、2月15日下午县供销社向继平迟到。该同志在机关干部职工会上作了检讨,县供销社对其进行警示性约谈。
4、2月15日下午李家河镇便民服务大厅社保窗口干部杨胜武迟到,县人社局对该同志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
(二)部分服务窗口及单位无人在岗
5、2月15日下午,李家河镇便民服务大厅林业站、农技服务中心、计生办、水管站、食药监所等服务窗口无人在岗。县农业局对李家河镇农技服务中心王青、张应宏、杨兴梅等同志系统内通报批评,县林业局对李家河镇林业站站长熊泽友同志系统内通报批评,县水利局对李家河镇水管站及陈秀红同志系统内通报批评,县食药监局对李家河食药监所所长吴勇同志系统内通报批评。县纪委对李家河镇镇长明关祝进行警示性约谈,责成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大厅的检查指导。
6、2月15日下午,李家河镇工商所、食药监所办公室无人在岗。县工商局对李家河镇工商所陈兴明同志进行了系统内通报批评,对所长李贤同志进行了警示性约谈。县食药监局对李家河镇食药监所吴勇、陈玉海、周朝顺等同志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
7、2月25日上午,万寨乡水管站服务大厅、椒园镇文体服务中心无人在岗。县纪委对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倪衡山进行工作性约谈。县文体局对椒园镇文体服务中心主任杨蓉同志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县纪委对椒园镇分管领导罗兴文进行警示性约谈。
(三)机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8、2月15日下午县经管局田爱华迟到。县经管局对分管副局长黄泽林进行警示性约谈。
9、部分单位未执行上下班签到。县经信局未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县经信局局长万才能、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张秀军在机关干部职工会上作检讨;县科协未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县科协主席高应坤在机关干部职工会上作检讨。
10、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到。2月16日,县林业局覃遵禄、江涛、周国军等人在岗未签到,县林业局对三名同志进行了警示性约谈;县农业局曾召柱、骆宇宏、林文亚、廖聆谚、袁生祥、向广奎、鲁祥、李桂华、侯昌骥、周玉甜等人在岗未签到,向兴春、潘阳林未按规定交请假条,伍发运未书面请假,县农业局对上述十三名同志在全县农村工作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县住建局张海波、黄文重、刘高生、章艳丽、刘辉、聂龙飞、吴滴、瞿颖、熊昌友、裴俊奇、孙鹏等同志在岗但未批注,钟为诚、汪胜华请假(有假条)但未批注,县住建局对张海波、黄文重进行了警示性约谈,分管领导分别对刘高生、章艳丽、刘辉、聂龙飞、吴滴、瞿颖、熊昌友、裴俊奇、孙鹏及办公室工作人员马骏进行警示性约谈,并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进行通报。县纪委对县农业局局长龚家邦、县住建局局长张文孟进行警示性约谈。
11、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2月25日,县教育局冯显金、黄海东因事请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县教育局对两名同志进行了系统内通报批评;县水利局朱炳锟因事请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县水利局对该同志进行了系统内通报批评。2月16日,县贸促会张耀庭、覃祖琼上班未签到,两名同志在干部职工会上作了检讨,县贸促会进行了点名批评;县发改局董贤文、陈威请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两名同志作了检讨,县发改局对两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县档案局乾成、欧金华请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两名同志作了检讨,县档案局对两人进行了警示性约谈;县统计局黄琼因事向分管领导请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县统计局对分管机关的副局长王绍文进行警示性约谈;县社保局刘乐秀因病请假,宋春霖因小孩住院请假,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县社保局对两名同志进行了通报批评;县经管局4名同志请假,只有1人有请假条,县经管局对分管机关的副局长黄泽林进行警示性约谈;县安监局局长李明然于2月13日到州中心医院住院,通过电话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未向单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该同志在机关干部职工会上进行了自我批评。
12、部分单位对年龄偏大的在职干部管理松散。2月16日,县卫计局孙爱华、余万州、黄桂英等人上班时间不在岗,未向单位报告去向,县卫计局对三名同志进行了通报批评,县纪委对县卫计局局长潘言培进行了警示性约谈;县商务局滕树宝因病请假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县商务局对该同志进行了警示性约谈,并在机关干部职工会上通报;县文体局赵海龙、县城管局代玉忠等同志确实因病不能上班,县文体局、县城管局进行了专题说明,县纪委责成县文体局、县城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人员长期请病假的问题。
二、农村“整酒风”治理不力的问题
(一)高罗镇部分乡、村干部治理“整酒风”失职。 高罗镇党委政府分别对板寮村干部石明应、苏友双及驻村干部高友胜,倒流水村干部张兴华、驻村干部王勇,甘溪村干部兰海英、赵青先及驻村干部罗元兵等同志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对板寮工作队书记高友胜、九间店工作队书记龙长富和龙河村支部书记熊益林进行了诫勉性约谈;对联系片区的镇党委领导孟友顺、田远海及镇纪委书记王代富进行了工作约谈。县纪委对该镇党委书记曾伟进行诫勉性约谈。
(二)椿木营乡整“无事酒”举报较多。经核实,该乡范家坪、挖断山和黄家坪的干部对计划整“无事酒”的农户进行了事前规劝教育,但在农户整酒当天,村支两委干部未到现场再次履行规劝制止职责,也未向乡党委反馈治理成效。该乡党委给予范家坪村党支部、挖断山村党支部、黄家坪村党支部全乡通报批评,对三个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张明英、冯仕庭、周田然分别进行警示性约谈。

⑸ 7月12日媒体通报通过媒体发出,8月26号我收到裁定书,宣布7月14号生效这符合规

党政机关作出抄的相关决定或通报,是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你说的当事人收到裁定书不知是什么?如果是公安机关关于对违纪干警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般来说,纪委发布的通报是不用送达给当事人的,因为这是党委的决定,不是政府行为。对党委、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反映,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

⑹ 株洲市中心医院怎么样

产科谢恺俐没来点医德,产源后42天产检冲着她的职称特意挂了她的号,结果她只给开了个B超单,啥也没给检查,后来听说要检查好多项目,被她蒙了,准备下次再去挂别的医生的号重新检查,谢这样的人渣竟然是副主任职称,可见这是怎样一个医院!

⑺ 组织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⑻ 株洲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12333

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8681404

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日—9月30日) 8:00-12:00 , 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8:00-12:00 , 14:30-17:30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株洲市人社局2号楼一楼

(8)株洲监察通报扩展阅读

受理条件: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当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范围之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两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两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终了之日起计算。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⑼ 省纪委通报"一桌餐"违规宴请问题

省纪委通报一起接受“一桌餐”违规宴请问题
21日,省纪委对外通报一起接受“一桌餐”违规宴请问题。

根据通报,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厦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局长石好荣,先后接受厦门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会长蔡某、六桂堂文史研究会副会长洪某、湄洲湾北岸商会秘书长蔡某等业务关系人的宴请。在接受以上违规宴请中,石好荣均指定用餐地点为厦门市厦禾路一住宅区内的某陈酒养生收藏馆。2016年3月,厦门市纪委给予石好荣党内警告处分。
石好荣接受宴请的场所即所谓的“一桌餐”场所,一般设在社区(居民区)内,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无税务登记,地点隐秘,为个别领导干部违规公款吃喝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披上了“隐身衣”。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要紧盯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潜入地下公款吃喝等老问题,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汲取这一典型案例的教训,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进入、不组织、不参与社区“一桌餐”,主动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防止“不吃公款吃老板”等改头换面、隐形变异“四风”问题。

各级党委(党组)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不踩“红线”、不闯“雷区”。特别要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神经末梢”的监督作用,对辖区内是否存在“一桌餐”问题进行排查摸底,并接受群众监督。
各职能部门要担负起监管职责,严肃查处社区“一桌餐”的违规经营行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质量不合规、未经环评审批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一桌餐”;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整治“一桌餐”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一桌餐”逃税、漏税行为;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依法查处“一桌餐”非法买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产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密切关注新动向,不断采取新招数,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回潮。对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社区“一桌餐”吃喝的行为一律“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倒查问责、通报曝光,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推动党风政风持续上升、社风民风持续上扬。
省纪委将对“一桌餐”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群众举报。

⑽ 从举报到通报,纪委工作有多少环节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随即向社会公开,亮明了纪检机关的权限和工作流程。这意味着《工作规则》不仅是纪检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施工流程图”,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接受党内外监督的“廉洁承诺书”。您是否看懂了《工作规则》?纪检机关是怎么处置问题线索又如何查处腐败分子的?按照《工作规则》纪检机关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必须做?纪检机关又将如何加强自我监督?围绕这些问题,让小编以一模拟案例为例,与您一起走进《工作规则》寻找答案吧。

“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对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立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日前某市纪委发布的一则通报。同时,市纪委还给予该局副局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该局办公室原主任赵某(已退休)作出深刻检查。据了解,这起违纪案件的查处,源于该局工作人员小王的一封举报信。

从小王举报到最后发出通报,市纪委需要做哪些工作?又分为哪些环节?让我们从信访举报这一源头开始,逐一进行梳理。

第一环节:线索处置

今年年初,市纪委信访室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等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信中反映问题非常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按照《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信访室对举报信件进行分类摘要,附带原件移送给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案管室依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城管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

从这一节点起,对张立国等人的举报就进入了具体线索处置环节。二室在对问题线索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后,即召开由室领导、问题线索管理员及相关同志参加的会议,结合掌握的市城管局其他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张立国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信访件中反映的市城管局副局长李某和办公室原主任赵某的情况,考虑到均属于一般性问题,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决定对两人进行谈话函询。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这封举报信一会儿叫信访举报,一会儿叫问题线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所谓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而问题线索既包括信访举报件,还包括从巡视巡察、立案审查、日常监督等渠道获取的违纪问题线索。相较而言,对信访举报件主要强调“受理”二字,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之内;问题线索则更加强调“集中管理”,从不同渠道发现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透过《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举报件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不仅信访举报件在分类摘要后要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纪委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也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转办。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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