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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无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06 07:27:13

⑴ 简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①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因此,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②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依法审理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来实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据此可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较低层次的抽象行政行为拥有间接审查的权力,即虽没有直接作出司法判决的权力,但具有审查、判断、适用权。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
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的重要作用可以从两方面实现。首先,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中共中央于1987年提出,要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而自由行动,使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基本上靠制度而不是靠个人。”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一方面,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以充分发挥全体党员与党组织在党的监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有关党内监督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机制的功能。中共中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是有关党员廉洁从政的一个基本党规,其中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诸多行为规范及监督处分办法。此外还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等党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实现党的监督的重要职能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有权对违法乱纪者实施党纪处分。当然,党纪不能代替国法。对违反法律者,还应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政协会议与全国人大会议同时召开,共商国是,已经成为习惯。政协委员以视察、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③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内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人们,由于经济利益、生活方式、文化素养和觉悟程度的不同,政治要求也不尽相同,他们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组织或社会团体反映自己的观点和愿望。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作为参政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地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是法律监督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④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着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进行自我保护的利益集团。这类监督作为一种集体监督,可以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新闻舆论的法律监督,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在现代社会,新闻工作者是以自己对社会事件的报道和评价,参与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新闻工作者以自己的职业敏感,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的、甚至是无孔不入的报道,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些国家甚至称新闻舆论为“第四政府”。新闻舆论监督因其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而具有相当大的道义影响和震撼力。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所有严重、恶劣的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由轻至重的发展过程。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将尚不严重的、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等腐败丑闻及时公诸于众,使其成为众矢之的,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腐败的滋长和蔓延。中国古人讲:“民之有口,尤土之有山川也,财用于是乎出;尤其原隰之与衍沃也,衣食于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于是乎兴,行善而备败,其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国语·周语上》)这里讲的是人民群众言论的益处,其中也包括舆论监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监督内容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的行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各政党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行为,以及普通公民的法律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权利是我国人民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必不可少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或者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任何破坏或阻止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⑵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望采纳,谢谢

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修改过没有

还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hanghang.gov.cn/ycjy/ycjy/yjzy/zcfg/201006/t20100610_56318.htm

⑷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什么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3、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⑸ 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

法律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种组成部分: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5)党的监督。

(5)国法无监督扩展阅读: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统筹推进,不断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推进党的建设,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日常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各级党委(党组)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上,坚定斗争意志,把握斗争方向。

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增强斗争本领,通过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监督工作抓具体、抓深入。

要坚持权责统一,抓好问责条例贯彻落实,以精准规范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增强政治担当,主动开展和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要突出党内监督政治属性,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和常态化。

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坚守职能定位、践行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要补齐日常监督短板,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综合运用平时观察、谈心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形式,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格局,建立健全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彰显巡视监督严肃性和公信力。要完善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上级监督必须加强、同级监督不可偏废、下级监督必须支持,这三点做好了,“关键少数”就能盯紧盯牢。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施策,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推动主要领导干部决策和用人情况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三)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必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统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

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升履职尽责水平。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能力。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实行派驻机构履职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

深化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真落实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强化纪法思维、程序意识,严格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

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把依规依纪依法体现在各方面各环节,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四)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

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主导权。

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监督合力。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⑹ 我们国家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

存在问题: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使多元化的监督力量缺乏有力度的结合 ,监督合力较弱。每个监督主体都存在着监督的权限、方式 、程序、范围等。而在实际中,这些问题的划分往往不够明确,各监督主体间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使其监督工作虽密却杂,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分工合理 ,协调互动的有机整体。从而降低了监督的效率,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也是影响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展开的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直接影响到监督的功效,如果监督主体无监督的动力导致外在的监督的丧失,则被监督主体就会为所欲为,法律不被遵循的现象再所难免。
2.行政监督的法规不完善 ,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主体缺乏压力。由于行政监督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所遵循,因此,其监督体系往往杂乱无章,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给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阻碍了行政监督工作的进行。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 ,这有可能激励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或错误督。如果法律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的责任规定过轻或根本没有规定,或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消极违法或积极违法的违法成本过低 ,监督主体因此会为所欲为。而且,行政监督偏重事后监督,忽视了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这样做的后果只是注重了事后处罚的力度,并未起到预防和制止的作用。一旦事后监督出漏洞 ,就会影响整个监督的工作。
3.行政监督的人员素质不高 ,影响了监督的效能。在行政监督的行为活动中,行政监督的人员代表的是监督主体,行使的监督权利是监督主体赋予的。因此,监督人员是监督主体的象征。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密切的关注,如果这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低下 ,办公过程中采用野蛮的做事方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那么,行政监督主体势必受到强大的影响,行政监督工作将更难进行。

解决办法:
1.提高行政机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的方式,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实行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权钱交易。只有实行政务公开,使其工作有一定的透明度,这样工作人员的效率才会加强,可以防止懒散的工作行为.现阶段,我国的政务公开程度不够,缺乏法律的约束这样,就保证不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行政监督的进行将受阻。对监督主体而言,既要进行激励,又要进行规制,从而使其获得强大而良好的监督动力,即要配置合理的监督权力,又要设置相应的监督责使其有监督能力的同时又不滥用权力或疏于行使监权。所以,我国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
2.重视和加强监督 的立法 ,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为的监督法规 ,才能积极有效的提供基本的法规程序。行政立法不足 ,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3.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并且要完善人 民群众的监督机制。人民作为权力的主人把 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这不是权力的让渡,而是这些官员或公仆和人民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力委托“关系,人民把权力委托给由官员和公仆组成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作为权力的受托者有责任和义务向人民负责,按人民的意志办事 ,忠于人民的利益 ,人民委托出去的
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权,而始终保留着国家权的所有权。所以,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有权力、有责任关注委托出的权力行使情况。如果他们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损害人民的利益,滥用人民所委托的权力,搞权力腐败,人民有权罢免其职务,并对其作出处罚。受到有效监督的权力 ,不会导致腐败 ,而失去监督和制约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所以,加强社会主义政权建设,防止腐败的滋生蔓延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权力的监督。

⑺ 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⑻ 中国政治和法律无人监督就可以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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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国家监察法》(草案)的争议问题以及基于宪法学理论的分析

法理学复习大纲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概念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第二节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第七节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 法律含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一节 立法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第四节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可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第三节 法的传统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 法治理论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般理论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第二节 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三节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第四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区别)第五节 法与宗教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第六节 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宪法学复习大纲第一章 宪法概论1. 宪法的概念。宪法为什么也是法?2. 宪法规范的特征3. 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掌握课本中所介绍的四个基本原则;而且要明确在每个原则中西方的宪法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对内容的差异。4. 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1. 简述宪法产生的条件2. 现行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3. 要初步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4. 我国三次修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 国家性质1. 什么是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 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3. 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内容。4. 初步了解我国的所有权制度和分配制度5. 什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国家形式1. 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2.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涵义是什么?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宜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3.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几种国家结构形式?4. 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我国法律关于取得国籍的规定2.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什么?3.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又有哪些基本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有什么含义? 第六章 选举制度1.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2. 简述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3. 简述我国选举的程序 第七章 中央国家机关1. 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什么不同?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有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6. 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国务院的职权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8. 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第八章 地方国家机关1. 宪法是如何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种类和效力等级的?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职权3.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⑽ 你认为我国现在法律监督体系还存在什么缺陷

缺陷很多来。例如,检察院监督公安自法院监狱,没有监督检察院的体制。公检法貌似独立办案,但是他们有个共同的领导政法委,政法委定了调子,所有的部门都围着这个调子走,所以许多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解决,另外执法部门上下级之间有问题也不好监督,有些上级领导兼任下级的职务,有问题也不想解决。人大的监督实际上是空谈,并没有任何机构和人员对执法机构进行直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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