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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侦查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06 00:09:54

❶ 浅谈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张怡君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侦查过程中所作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监督的部门,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准是否逮捕。侦监部门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纠错防漏,保证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试如何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进行简单分析。 一、转变执法理念 要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养成客观、全面的思维习惯:既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要坚决依法追捕,防止打击不力;同时又要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要依法不批捕,防止殃及无辜。 二、切实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核实、判断证据能力 一是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首先对提请、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采信有证明排除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材料。再次,对采信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大小。二是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有一定数量、必要的合格证据,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三是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进行讯问和观察。 三、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承办人负责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做到有证据证实,且该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有效证据。为此,承办人做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去审查案件,按照逮捕条件和法定程序办案,不能主观臆断。 2、进一步落实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通过发挥集体每个人的智慧,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地分析、判断,杜绝错捕或错不捕。 四、与公安机关多沟通联系,确保案件质量 1、坚持适时介入,搞好引导侦查。为了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案件适时介入的力度。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介入的侦查监督干警通过认真了解发破案和侦查取证的情况,慎重提出提取固定相关证据的侦查建议,帮助确定侦查方向。 2、建立定期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利用联席会议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和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分析研究。 3、充分发挥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作用。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从引导侦查入手,制作好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制作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对捕后公安机关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在侦查监督部门形成爱学习、善学习的风气,使办案人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准确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者单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❷ 浅谈如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活动行驶监督权,在刑事诉讼活动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个地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高低,基本能够反映当地的社会法治环境的好坏。因此如何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课题。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干警,就如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当前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因素及现象。 (一)个别地方少数检察办案干警政治素质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缺失,办案质量不高,导致错案、冤案发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如近期网上热炒的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以及之前被曝光的河南商丘赵作海杀人冤案,办案检察官存在明显的执法过错,对犯罪证据审查不实,把关不严,工作责任心严重缺失,在间接证据尚未形成锁链的情况下,仍然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有罪推定的思维根深蒂固。这些冤案的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损害了当地政法部门的威信和执法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这种影响在短时间内都难以消除。 (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执法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少数公安机关在侦查执法中存在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甚至以侦查行为介入民事纠纷,在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诱供、诱证,违法扣押款物的情况也时有曝光,这些侦查违法行为,不仅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时这也和当地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监督不力有较大关系,这些行为的发生,也是当地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必然会影响当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个别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同样或多或少存在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缓刑适用比例较大,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如果监督不到位,也必将降低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三)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待提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较为强势的权力,在党和国家惩治腐败,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对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涉案关系网日益复杂、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虽然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处工作还有更高的期待。少数检察机关特别是部分基层检察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警力不足,存在办案力度不够、查办案件数量少,查办大要案件特别是要案数量少,“打了苍蝇,老虎打得少”,对当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被调查人非正常死亡事件也时有发生,同样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四)检察人员个人因素对执法公信力的影响。虽然从整体来说,全国检察机关队伍是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是让党和人民放心的队伍,但部分地方个别检察人员意志衰退,理想信念淡漠,有的作风霸道、说话牛气、以耍特权、逞威风为荣;有的经不起诱惑、受不住清贫,利用手中的权力搞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吃请、收受贿赂,损害司法公正;还有的存在行为不检自损形象,出入歌厅、按摩店等场所,饮酒无度、行为失态,这些现象的存在,也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方法和途径。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确保办案质量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最有效的途径。要提高一线办案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力争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程序合法、实体正义,经得起证据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要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在公正优先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以办案质量为核心的检察工作评价体系,从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效果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和完善保障办案质量的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 检察机关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要重点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扣押款物等侦查违法行为敢于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绝不姑息。对人民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该抗诉的要坚决提起抗诉,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要认真对照刑法、刑诉法的规定,适用缓刑不当的,也要坚决提起抗诉,保证刑事法律的统一准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责任意识和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提高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要配强职务犯罪侦查力量,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着力解决和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着力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着力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既查苍蝇、也打老虎”,以查办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向人民群众昭示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提高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同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干警要规范初查和侦查行为,树立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注重人权保护,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杜绝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四)、规范办案行为,强化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要以《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依据,建立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则、制度,要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范、质量标准做出严密细致的规定,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每一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防止执法随意性;二是完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个岗位,特别要明确案件主办人员责任,积极推行执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切实维护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强化和完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加强来自外部的监督: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撤案案件、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以及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增强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征求人大、政协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执法工作,发挥好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定期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关科室庭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强化内部的执法办案监督,控申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强化对案件的日常监督;纪检部门、检务督察部门以案件管理部门为平台,定期对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案件、公诉案件进行抽查评议,抽查以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通过规范的办案行为和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大对检察干警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1、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强化对检察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模范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树立检察干警良好形象。 2、强化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培养检察干警良好的生活情趣,多交良师益友,不结交酒肉朋友。管住自己的嘴:不该说的不说,严守检察工作秘密,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住自己的腿:高档饭店、娱乐场所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收的坚决不收。 3、加大干警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对利用检察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对违反社会基本道德的行为要严肃依纪处理,对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检察队伍,保持检察队伍的廉洁性和纯洁性。以良好的队伍形象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兰云)

❸ 浅析如何做好刑诉法修改后的审查逮捕工作

内容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就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这一方面增加了审查逮捕的工作量和难度,另一方面也对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掌握逮捕条件的适用,准确执行逮捕措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逮捕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关系到如何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这一刑诉法的基本任务。1996年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条件中对逮捕必要的规定过于宽松,实践中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自由裁量权太大,同时长期形成的“构罪即捕”的理念也极易导致逮捕的滥用。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但1996年刑诉法修改前,各地对逮捕的把握仍多停留在“构罪即捕”的层面,往往忽视必要性条件,导致逮捕功能异化。因此,修改后刑诉法在保留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的基础上,将“逮捕必要性”论述为“社会危险性”,并对逮捕的情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办案人员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全面分析和判断案情提供了依据,这也是进一步贯彻逮捕的谦抑原则,禁止滥用逮捕权,最大限度的控制逮捕,尽可能少捕原则的体现。 一、 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工作的相关规定 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修改后刑诉法结合了多年司法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刑罚理念,既巩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动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是逮捕条件细化。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修改后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修改后刑诉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项重要的修改:一是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二是对“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应当”逮捕修改为“可以”逮捕。将必要性审查与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三种情形相结合,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在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会危险性能否通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两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逮捕这种羁押性手段去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样的司法理念使得逮捕措施得以慎用,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 二是审查逮捕程序完善。第一,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此规定在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讯问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又规定了“必须”讯问的情形,防止错误批捕。第二,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证人、律师的参与。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规定增设了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行政审批色彩,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彰显程序正义。 三是增加了羁押必要性条款。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改变了多年来必要性审查仅停留在案件审批过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不必要的关押,又可以避免羁押期限长于所判刑期的变相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逮捕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事关逮捕制度本身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正当,事关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被滥用,事关被羁押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司法规律的角度看,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细化和羁押必要性条款遵从了无逮捕必要推定原则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有利于减少司法恣意,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其准确掌握审查逮捕条件,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逮捕条件把控面临修改后的考验。与以往相比较,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使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量大大加重,特别是在当前案件数量多、检察官少的情况下,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办案人员还要综合案件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群众反映等因素,及时化解各方矛盾,促进和解工作的进行,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较短期限内完成,是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极大考验。首先,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这一用语。何谓“社会危险性”,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但对这五种情形没有明确界定和提出证据要求;其次,如何理解逮捕条件中“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尽管最高法和地方省高法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但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在逮捕阶段与审判阶段的不同,以及检察官和法官不同的法律裁量(西方称自由心证),导致了逮捕阶段认为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时判处了轻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时判处了拘役、缓刑等,这增大了检察官判断的难度,对案件捕后是否能判轻刑难以把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有时候难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存在脱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甚至发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犯罪的情况。监视居住由于操作困难,在实践中往往演化成在宾馆羁押,成本过高,执行机关还要时刻监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采取非羁押措施后,一旦发生危害事件,不被羁押后又犯罪,那么不仅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会成为众矢之的,公众对非羁押制度也会失去信心。 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修改后的细则保障。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初所面临一个新课题。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平台,但此项规定原则性强,并未就具备的实施时间、启动方式、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这需要检察机关去完善。 三是审查批捕风险评估面临修改后的探索。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使得部分矛盾凸显,一些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这样就让审查逮捕案件的风险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但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特别是在修改后刑诉法作出了关于逮捕的新规定后,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不理解,因而对风险评估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另外部分案件在逮捕后发生变化,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轻伤害案件,逮捕阶段没有进行和解,审判阶段达成了和解。如果逮捕阶段不批捕,被害方不认同,往往会激发社会矛盾。 三、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审查逮捕工作 面对修改后刑诉法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修改后挑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严格逮捕”转变。逮捕措施的适用,一是要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不能只关注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认真审查与正确判断,通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二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严格控制,保障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收集完善,确保刑事追诉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离,有效防止可能发生修改后的社会危害,避免加剧、扩大矛盾,不能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将逮捕证据标准一律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保障措施的运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化解社会对抗,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建立健全逮捕审查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严格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逮捕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检察机关要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同时提供关于适用逮捕的相关理由说明。相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帮教环境、是否累犯等影响社会危险性判断的事项更为了解,由公安机关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样既可以使检察机关更为全面地掌握影响逮捕判断的各项因素的具体情况,提高审查针对性和准确性,也有助于防止对明显无逮捕必要的盲目报捕,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细化工作流程,建立捕后审查跟踪机制,明确批捕环节案件承办人对逮捕后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义务。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应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范围包括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缓刑的,达成刑事和解的以及其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情形。审查程序为主动审查与申请审查相结合,即通过建立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档案定期审查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审查。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实体审查方式,既要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侦查取证的新情况,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审查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查方式;最后,应当建立切实有效、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提供的监督平台,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以及同院公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确保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才能把捕后跟踪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这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能对一些可能会判处轻刑的案件在批捕阶段做出可捕、可不捕或不捕的处理,从而提高逮捕的质量。 第四,在工作中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与侦查说理有机结合。针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的案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这既是对相关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期隐患的提前通报,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提醒,警示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后续工作,案件矛盾隐患还需要进一步化解。风险评估机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不但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也需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侦查说理工作,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消除人民群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当然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超越简单的就案办案,需要将办案与法律相结合,把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结合在一起,做到办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总之,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的适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具体办案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一案一分析,贯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全面提高逮捕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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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时的我,在“锄禾日当午,汗滴何下土”的诗歌声中长大,每次端起书,看着那毫无生命的方块字,我总是大喊没意思。读书是我最头疼的事了。
渐渐长大了,我感到了知识的缺乏,每次作文,我都不知从何说起。爸爸、妈妈为我不喜欢读书而烦恼,常常买许多书让我阅读。直到有一天,那天晚上,我们家里开展成语比赛,该我说成语,妈妈说意思,我翻开成语词典,说道:“金蝉脱壳(ké)。”刚一说完,爸爸、妈妈都哄堂大笑,我感到奇怪,不知道他们笑什么,妈妈看我一脸的惊诧,说:“自己看看拼音,到底读什么。”“噢!是‘金蝉脱壳(qiào)’!”我恍然大悟。爸爸严肃的对我说:“以后要注意多读书,那才能积累知识呀!”于是,我便暗暗下决心,一定要多读书,懂得好多好多的知识。
从那以后,我真的喜欢上了读书,因为书给我带来了无穷的乐趣。当读到安徒生的童话集——《卖火柴的小女孩》时,我曾为卖火柴的小女孩的命运做过祈祷;当我看到《狼牙山五壮士》时,我为狼牙山五壮士的悲壮流过眼泪;当我读到《三国演义》时,我为诸葛亮的雄才大略钦佩不已。我深深地陶醉在书的海洋中,
曾经在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读书能医愚,读书能治穷,读书能疗病,读书能砺志,读书能致远,读书能练达,读书能聪慧,读书能知道怎样交友,怎样识人,怎样说话,怎样做事,怎样活着才身心健康,读书能明白什么样地人生称得上完美无憾。”是啊!读书得好处无穷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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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审判监督权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享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之在。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工作,拓展各项业务,都必须紧紧抓住法律监督这一重心,把立足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上来。我国检察机关大量的工作是实行刑事法律监督。刑事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又是审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意义
审判机关既是市场经济矛盾冲突的裁判者,同时又处于市场经济矛盾冲突之中。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审判机关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机关为追求社会影响,可能忽略或简缩程序;受利益的驱动或金钱的腐蚀,可能以牺牲程序来达到其违法目的等等。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现象,影响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审判官是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职业。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思想情操,还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遗憾的是,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法院审判人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平均素质尚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和需要。尽管审判机关有内部监督机制如错案追究制等加以约束,但是,仅有其内部监督机制是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强化外部监督。
二、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权的途径
(一)抓住出庭公诉环节,依法有理有据行使审判监督权
法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形式,审判人员的各项审判活动主要是在法庭上表现出来的。出庭公诉的公诉人,不仅要有配合意识,服从审判长的庭审指挥,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犯罪进行有力地公诉活动。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如合议庭人员缺席或中途退席等,要敢于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只“强调配合”、“怕伤感情”而置法律与原则而不顾。但是提出纠正意见时要把握好时机,方式上恰当。严格执行公开开庭审判制度,积极建议和协调多开观摩庭和大庭,将庭审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也有利于审判监督权的有效发挥。
(二)突出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发动重新审判的法律手段。抗诉以后,人民法院必须对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抗诉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检察官在收到判决、裁定后,要及时审查。特别是对被害方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要耐心倾听被害方的意见,仔细审查被害方的理由,从中发现审判活动有无违法。
(三)直接立案侦查方式
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等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要果断立案。通过这种方式监督,虽然司法实践中数量不是太多,受体制、经费、手段等方面的制约,成案率也较低。但此种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是一致的,依据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这种监督方式对审判人员震动较大,监督效果最好。
(四)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要树立“大监督”思想,形成监督合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审判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构的民主权利。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遇到重大问题或事项,可以向人大报告,借力用力,取得人大的支持,帮助检察机关排除一定的阻力和干扰。同时要加强与侦查监督、监所、反贪、法纪、控申等部门的内部密切联系,形成内部监督网络,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对审判监督的监督合力。检察机关还要加强与党政、纪检、监察部门,包括人民法院纪检部门的横向联系,发挥综合作用。
三、当前刑事审判监督权工作还存在的问题
(一)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一审判监督途径较好操作,有规范的程序和具体操作的规定。而对庭审过程的监督较难操作,并且是庭后监督,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实际作用。
(二)对公诉人没有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和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对庭审的监督一片空白,形成真空。实践中,基层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相当大一部分。案件移送法院后,对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有无侵犯或剥夺了当事人合法权利,无从监督。这类案件虽然事实比较清楚简单,被告人也认罪,实体违法的可能性较小,但是,程序上却往往存在“过过堂”的现象,损害程序公正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还受到更高层面上司法解释冲突带来的限制。实践中,当这样的冲突、矛盾反映在对案件的看法上、处理上时,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检察机关司法解释的效力已成为尴尬的现实。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的支撑,检察人员往往就以“反正是司法解释冲突的事,也只能这样认定了”的心理,放弃了对指控的坚持。应有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出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
(四)实践中,争议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违反程序先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作出无罪判决或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有重大改变的判决,检察机关抗诉后,事先已经就下级院的请示有倾向甚至决定意见的上级院的二审,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出于维护本系统的权威该改判也不改判。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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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浅析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相关问题

刑诉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几乎占了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1条,主要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诉工作,这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公诉部门的应对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法理念方面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就促使公诉部门干警要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而只有通过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才能落实执法理念的更新。因此公诉部门要尤为重视新刑诉法的学习,不断开展并积极参加各种新刑诉法的学习活动,积极组织公诉人原原本本地学习研读,深刻领会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掌握修改内容,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公诉人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做到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二、机制建设方面(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机制。公诉人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公诉人是一个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树立强化量刑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在具体诉讼行为当中是要有所表现的。比如说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在审查时要加强这些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当中,要反映出对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屡次提出司法建议,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这实际上会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公诉人应当与法官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在进行充分的探讨后,在情理法的基础上,达成较一致的观点,在此观点基础上,由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在办案中,公诉人应当牢固树立严格审查意识,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有可能违法的证据予以重点审查。借鉴其他省市的作法和经验,公检法移送故意杀人等五类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取得的材料,不仅可以固定言词证据,而且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独立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明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范围,应当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到庭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惩罚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与此同时,新刑诉法还对证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的危险,采取了坚决的保护措施,包括因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但是,强制证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适用不宜操之过急,应当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辉提醒,证人出庭率过低,不完全是因为法律滞后,还有着丰富的国情因素。目前公诉部门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多数采取积极劝说、说服的方式,在此方面仍有待改进。当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的口供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实践中,当证人的口供与之前的证言相悖时,以证人当庭的口供为准,这对于公诉工作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要加强庭前与证人的沟通,庭中问话技巧的运用及庭后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及其亲属不受威胁。(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公诉部门通常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捕后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四)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刑诉法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变化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的保障制度,我们作为公诉工作者,在法庭上处于与辩护人职责相对立的立场上,落实这一规定,首先要消除两个误区: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会给公诉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其次,要积极面对,认真贯彻执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待辩护人的合理要求不推脱,不刁难,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力求“三效结合”,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为了在检察公诉环节求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结合和充分体现,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机制应当至始至终作为公诉改革工作的重点长抓不懈。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重点实施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和“亲情会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结合案件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告知其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适当情况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是专门办理制度,结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分类督办”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诉人承办。三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当宽则宽,以教育挽救为主。此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三个适用原则:一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新刑诉法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先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这种特别制度,而应当由其自愿处分。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公诉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选择;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公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二是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个限定条件比较宽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首要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该制度不被滥用。三是必须坚持监督制约原则。为增强透明度,保证适用的公开、公正,必须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三、能力建设方面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热点案件、涉众型案件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现实中,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使得大部分公诉办案人员疲于应付办案,放松了业务学习。此外,部分公诉人由于客观环境限制及个人的原因,也忽视了对新知识、新政策的学习。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要求的提高,执法理念的转变,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现公诉人素质的全面提升,才能使公诉部门在应对更重的任务时从容不迫,游刃有余。要改变公诉人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特别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所需要的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加强公诉能力建设。(一)建立公诉人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公诉人的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公诉人出色开展公诉工作的有力支持。具有全面精深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及正确酌定犯罪情节、手段、结果诸要素的轻重、性质、因果关系等有关问题。为此,要大力提倡公诉理论研究,通过多种途径为公诉人提供学习机会。如可以通过开设公诉论坛的方式,邀请司法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召开讲座,使公诉人能从优秀法学工作者的身上吸取新的知识和经验,不断拓宽视野,启发思维。(二)深化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培养专家型公诉人。公诉工作是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承办案件时的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法庭辩论活动,不仅要求公诉人具有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雄辩、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公诉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新时期的公诉人,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理案件,还要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要提高公诉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转变思想,破除旧的执法理念,不能简单地把公诉权定位在追诉犯罪这一个方面,要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恢复性司法和源头治理的理念等,使公诉人充分认识公诉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其次,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将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作为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着力提高公诉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能力,提高公诉人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诉人与各部门、各当事人的协调能力。(四)通过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增强诉讼监督的实效。公诉部门除了打击犯罪之外,还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任务。但现实中,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重视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导致诉讼监督权的弱化。此外,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也是制约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方面。为此,公诉部门要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消除监督盲点,增强监督效果。在侦查监督方面,针对案件质量逐年下降的情况,通过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追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等方式,及时、全面、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通过推进捕诉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监督漏洞。(五)拓展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和空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考量公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均不相同,当事人的司法诉求不同,案件当中所涉及的社会矛盾也各有不同,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也自然不同。四、人员保障方面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责任加重、出庭公诉难度加大等问题使得公诉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保障公诉部门的人员配备,并且从财力、物力方面加以辅助。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公诉人需要参加庭前会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也需要出庭公诉等等,这无疑又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因此,对待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公诉人在保证司法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简化庭审方式来节约司法资源。公诉人办案过程中,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审查报告、量刑建议和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从长远考虑,建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一些有能力、有才干的人员帮助公诉人从冗杂的文书工作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办好案,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效率。

❼ 浅议如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孟华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重大执法活动和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进行探讨,以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从端正执法理念入手,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解决好“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重大问题,以执法理念的更新推动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切实体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把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作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检察改革的重点,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一、建立健全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案件管理流程。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以及《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全院各个业务部门规章制度进行汇编,在此基础上,由各业务部门统一办案流程,紧紧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重点部门和环节,从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力求达到执法办案工作项项有规定,事事有标准, 以办案流程规范办案行为,使每个执法环节和每个执法行为都处在严密的制度规范和监督之下。细化证据收集标准及取证要求。通过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办案安全责任检讨制度,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健全业务工作规程,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定期不定期向地方党委、地方人大汇报工作。对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和重大人事任免进行汇报。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认真执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检察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案件、重要人事安排积极向县委汇报,始终依靠县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同时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主动向人大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事项,邀请县人大代表视察检察机关工作,获取最广泛的支持,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畅通与人大代表联系渠道,通过走访、简报、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二是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就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时向政协通报,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工作,通报工作开展情况。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虚心听取执法执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更加自觉地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按照上级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七类案件或事项,适用高检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统一监督程序。并为人民监督员订阅、寄送《检察日报》等检察业务资料,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同时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邀请参加执法监督检查,广泛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落实,明确责任。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定期报送、备案和归档。力争人民监督员工作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 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首先,探索办案过程和理由公开。积极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全椒县检察院2009年度办理的李某某重访信访案件中,举行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三员”代表作为该申诉案件的听证员,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听证,经听证,确认涉检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量刑上并无不当,申诉人当场表示息诉服判。做法得到安徽省检察院崔伟检察长充分肯定并对此作出重要批示。通过此种形式,以案释法,加大了检察工作的宣传。通过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重点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对刑事审判特别是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继续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等犯罪,切实加强对司法不公不廉的监督。正确处理政法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关系,改进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注重自身监督,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加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积极尝试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附条件逮捕、附条件暂缓不起诉等工作,施行办案质量评价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健全办案公开机制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通过举办公诉观摩庭推行“阳光检务”,邀请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等“三员”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参与,以便于外界能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业务。积极拓宽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五、强化检务督察,并向办案环节延伸。着眼于建立业 务、队伍与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管理机制,推动形成以纪检监察部门为组织协调中心,以执法办案为重点,以信息网络为平台,以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务督察机制为保障,管案与管人并重、同步实施的执法监督体系。重点抓好抗诉、不批捕、不立案、取保候审等边缘案件的监督,建立滚动台帐,促进规范执法。从全椒县检察院的工作实际来看,该院坚持每月向县委政法委报送“边缘”案件进行备案,同时向上级院进行报备的“双报批、双报备”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由地方党委统一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自身监督。六、加强检察机关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提升干警素能。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把干警的“自身水平、兴趣差异、个性特点”作为确定岗位练兵的内容。每一位干警都根据自身特点和兴趣,选择自己学习的门类、内容或学习的方式,做到学有所需、学有所爱、学有所用、学有所长,凸显干警的专业专长。根据工作特点和岗位要求多形式、多角度开展专项业务或专门技能岗位练兵活动,开展优秀侦察员、优秀公诉人、法律文书点评,精品案件评选、办案能手评选,注重在办案一线摔打和锤炼干警,努力促进干警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加大培训力度,要求干警熟练掌握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和软件。加大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传、帮、带”等形式使新进人员早日融入检察队伍。使检察干警将“强素质、练技能、上层次”深入内心,能够自觉学习各类知识、自觉参加各类培训争当复合型人才。正人先正己,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面对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要高点定位,更加自觉地增强规范执法理念。检察工作的根本职责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目的就是确保司法公正,而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执法的规范性。 作者系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❽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宜斌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规范化执法水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笔者认为要在执法能力、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一、提高执法能力,为执法规范化打好基础(一)端正执法理念。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司法实践中既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又要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检察干警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执法理念,不断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始终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坚持客观公正,慎用执法权力;始终以平和的心态对待群众,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耐心听取诉求,真心解决问题,诚心接受监督;始终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始终遵循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严格依法,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二)增强队伍素质。通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三)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把检察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发现违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监督能力。注重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情应对和引导能力,努力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质的提高。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在实践中锻炼。基层院要根据每个人的素质分配任务,为大家提供施展才华、锻炼提高的机会;干警要自觉的把岗位当作舞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真正通过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撑(一)完善办案软件系统建设。通过设定精细化的办案流程,将案件受理、审查、侦查、出庭公诉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部在软件应用上得以体现,把工作职权、责任和要求数字化、流程化,让执法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都能对应到软件中的具体步骤,实施执法全过程自动控制。对于违反办案流程的操作,办案应用软件将根据呈现出的数字特征的异样性而拒不实行,并发出警示信息,使办案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业务应用软件的程序性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二)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督查。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将每个办案人手中的执法信息,统一在网络化信息系统中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可以设置让不同用户根据查询权限的大小,查阅不同内容的执法信息。院领导或其他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管辖范围内的执法信息,既可以对案件办理的实体性内容进行督导,又可以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性、制度性内容进行监督,使执法过程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的程序之中。同时,这些存储的办案信息,可设定查询权限以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相关信息,接受他们的监督,促进执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三)加强执法信息的综合管理。以信息化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需要我们利用信息化的整合性特征,推动执法的一体化,强化宏观管理与指挥。如建立线索信息库,形成统一的线索资源,强化线索的调度和初查工作的管理;建立案件信息库,形成统一的案件资源,全面掌握检察机关各类案件的有关信息,加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执法人员信息库,形成统一的执法人力资源,便于调度精干力量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类执法信息资源,强化执法工作的上下领导、横向整合和对外协调,形成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充分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执法工作中的内在要求。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制度保障(一)规范办案流程机制。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加强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职责范围,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同时,要注重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到权责制定分明、内容清晰易懂、操作简便易行。(二)完善案件考评机制。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衡量办案质量优劣的质量考评标准,主要根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综合评定,并细化为可供操作的具体指标,使其具体化和制度化。案件质量考评应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奖惩机制是执法工作好坏的一种直观体现。为了有效激发基层检察院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积极性,增强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奖惩机制。每月进行执法之星的评选活动,表彰优秀办案干警,激励办案干警自觉学习,增强执法办案水平。季度进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评选,对办案干警形成压力,人人争取办好案。年终就所有干警在执法质量上进行评选,实行排名通报。对规范化执法工作执行到位、落实好的干警在职级、职务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规范化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干警给予批评、教育,激发干警的上进心,促使全体干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四、强化自身监督,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执法保障(一)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广大干警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主动接受监督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基层检察院要把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的执法程序、职责权限、办理主体、工作要求、办理时限、结果、记录和审批环节作出具体规范化的规定,使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加强干警目标量化管理考核,确保考核目标与干警的评优、评先、奖励相挂钩。通过依法办案,规范管理,严格考核,有效杜绝办案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二)加大查处力度。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应着眼于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核心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将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放在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上。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建立职责分明、统一规范的执法责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政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三)强化检务督察。严格落实纪检监察人员跟踪办案、“一案三卡”、执法档案、案件评查、一案一事一监督等措施,坚持不懈地落实案件流程督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监督,真正把制度机制转变为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推动力,有效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案件质量。

❾ 浅谈如何做好诉讼活动监督工作

近年来,公诉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当前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变不愿监督为主动监督,保持经常化监督意识 正确的监督意识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当前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认识,一种是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法律定位不准不去监督,一种是重配合轻制约不愿监督,一种是重打击轻保护不正确监督,一种是重关系轻原则不依法监督等,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所以,必须在思想根源上加强对公诉干警的理念教育,切实在其头脑中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失职,随意监督、滥用监督是渎职的观念,并贯穿于整个公诉工作全过程,保持监督意识的常态化,推动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变随意监督为规范监督,建立规范化监督机制 规范化的监督机制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保障。目前,公诉部门就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而言,还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上,一是机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操作性、针对性的问题比较普遍,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二是机制建设不科学、不严谨、不完善的问题影响较大,不利于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公诉部门应从检察机关特有的工作机制入手,从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入手,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监督机制规范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支持、指导、督办。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同自侦、侦查监督、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外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介入侦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做法,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立足预防开展诉讼监督,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跟踪报告制度,对违法人员和单位的纠正情况要建立监督台帐,逐件督促并监督及时回复。五是要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工作机制,注意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进行研究、总结,集中开展监督,督促侦查、审判机关整改,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出现。 三、变不善监督为专业监督,提高职业化监督水平 当前,由于有的公诉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掌握和运用政策法律水平不够高,有的从事公诉工作时间较短,办案实践经验较少,执法办案能力不够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不能有效采取监督措施,以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结果导致监督工作被动,监督效果不佳。因此,公诉部门必须在提高公诉队伍素质上下功夫,重点在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上下功夫,要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公诉干警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审查抗诉案件的能力,努力提高公诉队伍专业化的监督水平。 四、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突出重点化监督效果 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头绪很多,涉及面较广,但当前最重要、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的,当属刑事抗诉。因此,公诉部门要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就必须突出重点,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在抗诉的精细化上做文章。一是要明确提出抗诉的原则,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法院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作出的裁判,应当予以支持,对违反这些政策原则作出畸轻畸重裁判的,要依法提出抗诉。二是要确定提出抗诉的重点,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把抗诉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侵犯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上。对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裁判不公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三是要规范提出抗诉的标准。公诉干警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把握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幅度,认真审查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而从轻、减轻幅度较大的,要综合考虑案件所有因素,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准确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不仅敢抗,而且要会抗、抗准,保证刑事抗诉工作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上的有机统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石璞 魏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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