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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背景

发布时间: 2021-03-05 20:24:35

㈠ 美国行政监察制度形成的主要背景是什么麻烦回答一下。。在考试。

美国的行政效能监察几个制度及其形成背景:(仅供参考) 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行政监察系统,行政监察的任务被分散在各个部门分别执行,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提出“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美国重视政府效能的评估和公务员绩效的考核,并且已经形成套完整的评估体系。美国对行政效能的监察,虽然没有专门机构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却称得上是“多管齐下”,政府绩效法案制度、行政公开制度、预算监督制度、道德规范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公职人员受到议会、法院、民众和舆论各方面强有力的监督,因而官僚主义和低效率等情况较少,工作效率较高。 1、政府绩效法案制度 美国《1993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指出“联邦项目中的浪费与无效破坏了美国人民对于政府的信心,也削弱了联邦政府充分满足重要公共需求的能力。由于缺乏充分的项目目标可操作性和关于项目绩效的信息,联邦管理者已严重无力于提高项目的效率和效力。对项目绩效与结果的不充分关注,严重障碍了国会的政策制定、支出决定和项目审定。”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机构向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和国会提交战略规划,包括下列内容:1、该机构的主要职责2、该机构的总目标与分目标3、对操作过程、操作技巧与技术以及为满足达成目标所需要的人力、资金、信息和其他资源等作出说明4、对关键因素作出申述5、项目评估的说明。战略规划对于提高政府的工作绩效意义重大,为政府机构制定了为期5年的行动指南。另外所有政府机构,还必须每年年初制定更加具体和操作性更强的年度绩效计划,年终必须上年度报绩效报告。《1993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作为推动政府再造的纲领性文件,为提高政府绩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政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 美国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阳光法案》,是美国行政公开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规定政府必须向公众公开决策的过程以及相关的文件。行政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官僚主义。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是行政民主化的产物。美国是行政听证制度规定最完善、使用最多的国家。美国的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包括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的听证。美国《联邦行政听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称为“行政法官”,行政机关无权自任命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在主持听证过程中,有“主持宣誓、记录证言或授权记录证言、掌握听证的进程、依法做出决定和建议决定”等九项权力,有力保障了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关于行政听证的参加人范围方面,只要不影响公共事务有条不紊地进行,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参加听证。完善的听证制度,保证了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使得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从而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3、财政预算监督制度 在美国,对行政成本进行监督是由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负责的,它虽不直接掌管财政资金,但它掌握了关键的财政预算程序和环节;只有得到该办公室的认可,财政部才可以给各部门拨款;它虽无直接的决策权,但它是总统的重要参谋,是总统协调和控制政府各部门的得力助手,是总统与国会联系的合法渠道,对推动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发挥着其他机构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的行政成本效能监察是与行政预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其主要任务是协调、控制、监督整个政府机关的行政支出和行政行为: 1. 协助政府编制年度预算; 2. 对各部门、各机构的管理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审评; 3. 对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及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政府的施政纲领进行监察; 4. 对政府部门的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监察。以上的预算和开支均包括人头费的开支。这样,一方面,其人员编制受到联邦预算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即使整个预算不成问题,也不能随意扩大人头费开支, 因为精简人员是历任总统的一贯要求, 否则可被视为不符合总统的政治目的而否决。 4、道德监督制度 美国在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的同时,还注重从道德上教育政府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的意识,从而从内在的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行政效率。美国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局,是1978年根据《政府道德法》而设立的独立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地位比较独立,它是美国政府道德管理制度化的产物,标志着美国道德监督机制的强化。美国联邦政府的道德规范项目往往更多依赖于预防,如制定官员的行为规范和实行财产公开制度,较少依赖于执法行动。政府每个机构中被任命的道德规范官员必须通过审核已公开的财产情况报告、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和培训、向雇员提供有关道德规范问题的建议和咨询,以及监督同道德规范政策有关的行政手段和奖惩措施。 5、舆论监督制度 舆论监督在行政监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遏制公职人员腐败和官僚主义方面意义重大。在新闻自由方面,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不准确,也免受司法追究。新闻自由的力量很大,对各种不同的声音,都要详加报道,让人民充分享有知情权。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美国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新闻自由保障了民众对政府监督的权利,使得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低效率行政行为,很容易被曝光,迫使政府机关努力提高自身行政效能。

㈡ 美国行政监察制度形成的主要背景

美国政府 联邦政府 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 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 因而将立法、司法, 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 互相制衡, 以避免政府滥权, 根据宪法: 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 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 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 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 并以副总统辅之, 下设几个行政部门. 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 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 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 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 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 如课税、财政、国防、 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 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行政 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 政府最高行政首长, 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 总统的任期是4年, 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 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 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 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经全民投标产生, 总统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发生, 不克行事时, 其残遗任期由副总统自动递补. 白宫是美国的总统府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为了辅佐总统达成其肩负的重责, 白宫内设有十余个因应时代需要而成立的机构, 如国家安全委员会, 经济顾问委员会, 通商交涉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等, 此外白宫内还有十余名助理顾问随时辅佐总统.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 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 他们是由国会设立, 以处理各种国家和国际事务. 各部首长均由总统提命, 通常称之为总统的内 阁. 除了12个主要行政部门之外, 尚有很多独立机构, 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独立之机构是因为它们并不属于那一个行政部门, 这些机构中有其独特的成立宗旨, 有的是管制机构, 如公务委员会, 会计总署, 总务署, 联邦储备局等, 有的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别的服务, 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退伍军人总署, 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国家航空太空总署、 国家科学基金会、武器管制及裁军总署、联邦邮政总局、美国国际交流总署等. 司法 美国的司法权力, 赋予一个最高法院, 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①最高法院: 为美国最高等法院, 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 设立于首府华盛顿D.C., 法官人数为九位, 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针立法的用意. 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 并非宪法特别规定, 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 并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进行解释, 显然是司法部的职权和责任. ②上诉法院: 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商法院的负担, 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 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 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顾名思义, 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③地方法院: 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 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 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 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④特别法庭: 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 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 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 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 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 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 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 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 退休或辞职. 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 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 并由参议院批准,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立法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 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参议院由每州二名议员组成, 众议院议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 每五十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 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 目前有六州: 阿拉斯加、内华达、德拉华、北达科他、佛蒙特及怀俄明等只有一名众议员, 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四十三名众议员. 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 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 宪法规定, 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 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九年, 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 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 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 每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 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 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州政府 早在联邦政府建立前便有个别殖民地的政府, 其后成为州政府, 在这之前又有县政府和较小单位, 甚至在一六○二年英国清教徒从船上登陆前, 他们已制定了五月花契约, 当这批拓荒者向西推进时, 在每一边远地区都建立起政府来处理事务, 美国宪法的起草人, 对此多层次的政府制度未加变动, 虽然他们使国家至高无上, 但他们也明智地认识需要有地方的政府, 更直接地与人民接触, 并且更热心于迎合人民的需要. 因此除了国防、外交、货币等全国性的事务划归中央处理外, 其他如教育, 卫生等地方性事务则划归地方政府处理, 美国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一样, 设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 州长是一州的行政首长, 由民众投票选举, 除了少数州任期二年外, 大部分的州长任期为四年, 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只有单一的州立法机关外, 其他的州都有两院制的州立法机关, 在大部分的州里, 州参议员任期为四年, 众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州立法程序与国会极相似, 州的司法组织并不附属于全国的法院体系, 它是由一组类似联邦司法机构形式的法院组成, 处理私人间或私人与州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并聆讯有关触犯刑法的案件. 许多州除了一般裁决权的法院外, 也有特别裁决权的法院, 例如:遗嘱检验法院, 监督遗嘱的执行, 青少年法庭处置未成年犯, 家庭关系法院处理家庭的不和案件;小额申诉法庭处理小额债款的纠纷. 市政府与其他地方政府: 美国曾以农村为主, 但今天已成为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 有四分之三居民现居住于城镇, 大城市或市郊. 城市直接照顾市民需要的程度较联邦或州为大. 从警察、消防到卫生教育、公共运输及房屋无一不包. 市政府是由州特许设立, 市政府的组织在全国有极 大的差异, 不过, 几乎所有市政府都有某类由选民选举的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预算, 订立财政课税率, 并拨款给各行政部门, 此外, 他们尚有权否决城市法令, 一位民选的市长担任行政部门的首长, 除了这类市长暨议会的市政府外, 尚有委员会和城市行政官的市政府组织形成. 此委员会是把立法和行政职务合并由一组官员负责. 这组官员的人数通常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由市民选举. 每一位委员监督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城市部门的工作, 其中有一位委员被任命为主席, 他往往被称为市长. 但他的权力与同僚相等, 城市行政官型的市政组织首先于一九○八年在弗吉尼亚州的斯坦顿实行, 在这种类型下, 由一个小型的民选市议会制订城市法令和拟订政策, 但雇用一名受薪行政人员执行这些政令. 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市政府外, 美国尚有县、自治市、镇、学校区及特别区等行政单位, 县通常是州的再分区, 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镇及数个乡村, 县设委员或监督委员会负责征收、税款、借款、贷款、监督选举、建筑及维持公路和桥梁以及实施全国性、州和县的福利计划. 总统的选举总统的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 日期为11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二那天举行选举, 十一月大选举行后, 总统的四年任期就在次年的一日廿日开始, 宪法规定总统必须由一个在美国出生而年龄至少35岁的美国公民担任. 由各政党在总统选举之前几个月的提名大会上选出该政党的候选人. 并草拟一份称为政纲的声明, 对不同的问题表示其立场, 因此选民不但要决定赞成或反对竞选人, 而且要决定赞成或反对候选人所代表之政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哲学. 虽然每次选择的花费不赀, 美国人依然乐此不疲, 因为两个世纪下来, 人们确信选举能使政权得以和平转移.

㈢ 古代监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作用分别是什么

楼主,古代监复察制度有很多啊,每个制朝代都有各自的监察制度,所以背景和作用也是依各代而异的,建议楼主去读一下钱穆大师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书并不厚,讲的很清楚,层次分明,相信楼主看后会对中国的政治制度有全新的认识。

㈣ 秦朝的监察制度及其背景

秦朝的监察制度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部分组成,监察回官员上卜答垂自领导、位卑权重,且朝廷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仃,这此特点和优点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总结秦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点。 1、监察官员自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监察、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

㈤ 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做什么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
(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三)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四)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五)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化。
(二)差异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四)脆弱性——“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归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㈥ 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清末监察制度改革中,最富有开创性的就是按照西方的三/权/分/立理念建立了准议/会/监察制度。这在当时主要体现为资政院和各省咨议局的设立,虽然二者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几年并没有能真正发挥议会监察的功能,而且有清一代也没有建立真正的议会监察制度,但就其实质来说,是迈出了现代议会监察的第一步。 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对原有的都察院进行了改革,净化其职掌,使之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监察机构。另外,设立各级检察厅,专司司法监察。这样,以议会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为主要内容的现代监察制度雏形就出现了。而这种监察体制构成即便在清朝政府覆灭以后,也基本上被保持下来,并在新的条件下曲折地向前发展。因此,就现代性(本文所称现代性是就当时而言,也就是当代视角中的近代性)这一点上说,清末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清末监察制度改革也存在着不彻底性和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性,但这毕竟是当时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造成的,这留给我们后人的将是深刻的反思和宝贵的借鉴。

㈦ 秦朝设监察机关的背景.

中国的监察制度是随着任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学界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虽然有监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

秦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
作为秦朝监察机构的御史台,在当时并不是仅掌纠察之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还掌管国家的图书秘籍,但以监察为主要职责。
御史大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掌讨奸猾,治大狱”(《资治通鉴》)即监察处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再如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史记·秦始皇本纪》)。
还有一个职责是“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即监督和举劾内外一切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秦二世时,赵高“日夜毁恶蒙氏,求其罪过,举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宫乘传之代”,以令杀蒙毅。这是中央御史举劾高级官员的例子。至于地方各郡的监御史,则可根据法律,“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到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史记·李斯传》)。即是说,郡守派遣监御史至各县巡察,监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并依法律论处,可论及县令与丞官。同时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为,其令、丞亦未认真察处的,就将令、丞上报朝廷治罪。

㈧ 概括秦朝的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分析背景和原因

秦朝建立后抄,以维护皇帝的袭专制权力主要目的,以“治吏”为主要内容,以“纠察”各级官吏的违法失职为主要职责的封建监察制度便在战国时代御史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
秦朝的监察制度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和言官规谏系统三部分组成,监察官员上卜垂自领导、位卑权重,且朝廷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仃。总结秦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点。
1、监察官员自接听命于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监察、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2、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监察官员虽然官职不高,但职权很大。特别是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但其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 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秦朝历任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既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政绩,还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索质。

㈨ 武则天时期监察制度的变化与背景

唐代监察制度的成熟与武则天有很大的关系,监察制度的很多变化及其实际运作是内在武则天时期完成的。容
铜匦,武则天所创,类似于检举箱,惟武则天可拆看,其他人无法打开。初为朝廷接受臣民投书反映
各方面问题的匣子,后逐渐成了匿名的揭发官员不当或不法行为的一个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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