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监督
A. 澳门的检察院和大陆的检察院职能有什么差别
从基本法律特征看,澳门特区检察制度应当归属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范畴,但与典型的欧洲大陆检察制度相比较又有所区别,实际上是介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与内地检察制度之间的一种独特的检察制度,其法律性质和地位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
澳门的检察院和大陆的检察院职能差别如下:
首先,检察机关的设立和地位与典型的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明显不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内部,实行“审检合署”,但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权力隶属关系上仍然属于政府的行政序列,一般都受辖于政府的司法部,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行政派往司法的代表。例如,德国的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内,但检察机关仍然是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最上层是司法部长,主要执行官是总检察长。澳门在回归之前,基本上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设立相同;而回归后则采取了类似内地的设立形式。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澳门特区检察长并不像内地检察长那样,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之,澳门特区检察机关不像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那样,受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也不像过去那样附属于法院,而是单独设立,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次,在权力属性上有别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检察权。大陆法系检察权虽然不像英美法系检察权那样属于典型的行政权,在职能上表现出明显的司法属性,但从宪法和法律的定位上看,它仍然不是像审判权那样属于名正言顺的司法权。检察权的行使要么隶属于行政权,要么依附于司法权,而它是介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一种权力。根据《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司法组织纲要法》(以下简称《纲要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检察机关是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司法机关。《基本法》在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时,也是将检察机关归列入第四节“司法机关”的序列。同时,《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条第1款(b)项明确规定,澳门特区的司法当局包括法官、预审法官及检察院。可见,澳门特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很明确的,其司法权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检察权内容的独特性。从澳门特区检察机关法律的地位和特点来看,既表现出了与内地检察机关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其相似点是两者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都属于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但其权力的内容与内地检察机关仍然存在差别。内地检察机关是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内地检察权的本质特征。相比之下,澳门特区检察机关虽然在具体业务中具有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基本法》和《纲要法》并没有像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且检察权的监督范围仅局限于诉讼监督,这些监督权只是来自一般法律的规定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B. 明朝是怎样对澳门进行管制的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珍藏的明清两代皇家档案中,有关澳门问题的史料内容相当丰富。其中明朝档案有10余件,数量虽然不多,但仍清楚地反映出明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管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上,明政府在澳门采取了特殊的管理制度。澳门开放之初,明政府派出守澳官员,负责验查贸易船只,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负责该地区的备倭、巡海道官员每年“临澳查阅一次”。若发生较大事件,两广总督等封疆大吏直接过问处理其政务。对于岛上澳葡的管理,则参照少数民族地区“以土司治土民”的土司制度,任命葡萄牙人为“夷目”官,授予其管理澳门的一些权力,明政府通过设立议事亭,向“夷目”宣读明政府之命令。同时严格限定澳葡的活动,对“阑出牧马游猎、扬帆驾奖、偷盗劫掠等项”,管理澳门事务的广东香山备倭参将,有权“擒拿解究”。 在司法方面,明政府采用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分别对待的方法。当澳门葡萄牙人触犯中国政府的法律规定时,予以治罪,驱逐澳门。立于澳门议事亭中的《海道禁约》,就是针对葡萄牙人历来的违法行为,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制定的,其第一款明文规定:禁止蓄养倭奴;中国官员发现违反此条款,“勒令尽数驱除”,逐出澳门,当澳门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时,明政府允许澳葡依照他们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治罪。如果涉及中国人,不论属被告还是原告,都由中国官员审理。特别是发生杀害中国商民的人命重案,就要将杀人凶犯带往广州,按律处决。 在贸易税收的管理上,设立“澳关”,负责盘验,征收税银。万历二年(1574年),明政府在莲花茎设立关闸,凡省城供应澳门的酒米船只,以及澳门运往广州的香料船等,必须经香山县令亲验抽盘,防止违禁物品混入,并查对报税。正德十二年(1517年),明政府已确定船货十分抽二的“抽分”方法。针对葡萄牙人勾结中国奸商,买通“抽分”官员,造成关口执法不严,隐漏税大量增加的现象,明政府采取了由市舶提举司、海道衙门及香山县令一同对商船进行“丈抽”的收税办法,按船只大小和载货多少伯验收税,若发现船上有“走匿”货物,除补征税银外,“仍治以罪”。依据明政府征税标准,澳葡每年应向广东市舶司纳税2.6万两,后增至4.6万两。 在军事戌防方面,明政府设置广东香山备倭参将直接管理澳门水陆防务。据天启四年(1634年)七月兵部题行稿载,该官管辖“陆则雍陌、塘基湾、澳门、前山等处。水则十字门、九洲潭、石龟潭、虎跳等处”。此外,广东巡视海道史也负有“驭澳防矮”的重任,对“与奸徒私通,按济夷倭等,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拿问”。还有广州海防参将,“统领水兵三千名”,担负着“弹压香山、濠境(澳门)等处夷船,并巡缉接济私通船只”之责任。万历二年(1574年),在澳门与大陆相连的咽喉要道莲花茎的中央,修建关闸一座,派有把总一员率官兵把守。为加强澳门防务,万历年间,明政府将广州海防同知衙门设在距澳门仅有一日路程的雍陌,调兵千人成防并设参将。天启元年(1621年)又把参将官署移至莲花茎西面数里的前山寨,戍守官兵大大增加,这样水陆两栖都可以任意出入澳门。澳门成为明政府军事防务的一个特殊地区。 在宗教传播方面,明政府禁止葡人到内地传授洋教。葡萄牙传教士几乎与葡萄牙商人同时进入澳门,他们带着“征服华人思想的目的来到澳门,陆续在澳门建造了众多的教堂、修道院以及培养传教士的神学院。但是,明政府对此防范甚严,禁止传教士擅自进入内地传教,传教士的活动范围受到了限制。于是,在澳门传教士们不得不改变传教方针,纷纷学习中国的语言、文化,了解中国的风俗习惯,传播西方科学技术知识。因此:明朝时期,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对社会未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明朝政府在澳门的行政、司法、税收、防务、宗教等方面建立了特殊的管理制度,充分行使着国家主权,而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在这块中国的土地上必须接受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C. 澳门籍华人在中国的社会体育协会造假,有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澳门籍没有华人,澳门也是单一户籍,所以不会出现外籍华人的情况,澳门特区有体育协会,也有协会的规章制度,造假肯定不符合协会的要求
D. 想学英语,然后去澳门工作,但怕坚持不下去,靠近拱北附近有没有什么英语机构,可以监督我们学习的
澳门工作不一定要英语的,我司有招聘,有意可留简历和意向工作
E. 中国内地居民如何取得澳门户籍(或澳门身份)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5)澳门监督扩展阅读
一,技术移民
有非常好的专业技术知识,可以申请澳门公司,如果他们接受的话,他们会帮你办理申请移民手续。
二,投资移民
投资物业,3年前办的时候只需要100万以上就可以了,当时在澳门买套房子才110万左右,现在房价都涨上去了,所以如果选择投资的话,需要用多点钱别忘了,一定要投资后7年才可以拿到“澳门永久公民身份证”。
但只要申请投资后,可以先拿到“行街纸”,这个不是很方便,然后你可以拿到“澳门非正式公民身份证”就是我们国内的类似暂住证一样的,同时你可以拿到香港旅游护照,可以多次往番香港,大陆,澳门三地。
三、结婚或假结婚
结婚是合法的,但假结婚是不合法的,要小心选择,就算结婚也不能马上得到公民身份的,也要过2-5年才行的好像,但可以多次往返。
F. 澳门司法制度的简介
论文摘要:澳门特区与香港特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司法机关均自成体系,但是两地在司法机关的范围、法院体系、审判原则、法官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内地司法制度都是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但从本质上看,前者是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后者则是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它们在具体制度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差别。
在澳门即将回归祖国之际,探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地区司法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入理解“一国两制”的方针具有现实意义。
一、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香港特区司法制度的比较
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司法机关均自成体系。但是,由于法制传统的不同,两地在司法制度上存在着不少差异。
(一)司法机关的范围不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只包括各级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除各级法院外,还包括检察院。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是以英国的司法体制为母本的。由于英国历来是将刑事检控职能归于行政系统,不设立独立的检察机构。因此,在原香港,主管刑事检控的机关一直属于港英政府的律政司管辖。这样,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的变化外,予以保留的精神,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司法机关就只包括法院,而行使检察职能的律政司仍旧纳入行政系统之列。澳门现行的司法体制则是建立在葡萄牙的司法体制基础之上的。葡萄牙设有独立的检察官公署,检察官公署作为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享有自主权和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秉承葡萄牙司法体制的传统,澳门不但有检察院的设置,而且检察院被列入司法系统。这样,澳门基本法仍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组织中设立检察院,检察院得立于其他机关之外。
(二)法院体系的不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一方面是按地区设立的,另一方面又按法院的功能设置。在地区一级,设立有裁判司署法庭和区域法院;在全港范围内设立了一个高等法院,在高等法院之上,设立有一个终审法院。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根据专属管辖原则依法设有独立于其他法院之外,受理某一方面诉讼案件的专门法庭,如土地法庭、劳资审裁处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原则上是按审级设置,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只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在初级法院内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按法院功能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同时保留了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层次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层次多,这是由两地地域、人口的不同状况决定的。而行政法院的设置和刑事起诉法庭制度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色,这些制度具有大陆法系司法体制的一贯传统,在澳门已运作多年,为广大居民所熟悉,因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中得到了保留。
(三)审判原则的不同
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奉行的某些审判原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中所不予要求的。
1、遵循先例的原则。长期以来,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的司法制度。普通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成文法只是法官可予适用的法律的一部分,以判例法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法、衡平法,也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由于普通法、衡平法都是法官在司法判决中积累起来的司法原则,因此,法官在判案时,就应当遵循过去法官在判决同类案件时所确立的司法原则,这便是普通法系国家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所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即遵循先例的原则。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仍应坚持这一原则。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属大陆法系,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制定法,无须奉行遵循先例原则。
2、陪审制度的原则。香港基本法第86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由陪审员参与庭审并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其原则包括:担任陪审员有资格的限制和要求;原则上,只有最高法院原讼庭受理刑事诉讼案件时才实行陪审;香港居民有应召出任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上述陪审制度的原则作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了保留。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中不实行陪审制度,自然不会遵守陪审制度的有关原则。
(四)法官制度的不同
1、法院院长资格的不同。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而对于出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者则无此限制。香港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是针对英国政府单方面搞“居英权”计划而作出的,目的在于限制取得居英权及其他国家居留权的人士,担任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门的情况则不同。根据葡萄牙国籍法,凡在澳门出生的居民均有权取得葡萄牙国籍。相当一部分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具有葡萄牙的居留权。鉴于这是历史形成的问题,澳门基本法没有要求终审法院院长在就职时,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但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双重效忠问题,澳门基本法采取了变通性的措施,即终审法院院长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就使得终审法院院长在任职时不得使用或利用外国的居留权,不致产生双重效忠问题。与之不同的是,香港基本法没有规定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应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已经达到了这一目的。
2、法官任免的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类似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其任命的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并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予以决定。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也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命无需取得立法会的同意,其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也不必征得立法会的同意。3、法官任用的不同。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均可留用。而澳门基本法无类似规定,因为中葡联合声明并未规定原有法官可以留用,澳门现在的法官也基本上都属葡萄牙编制。
二、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内地司法制度的比较
从性质上看,澳门特区司法制度与内地司法制度都是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制度。从本质上看,前者是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后者则是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它们之间既有共性,又有差别。
(一)审判制度
1、法院的法律地位。我国内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与政府、检察院具有平行的宪法地位,但处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之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则与政府、立法会、检察院均处于平等地位,不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或受其他机关监督。
2、法院体系。内地法院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区域还设立了农垦法院、林区法院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等)和专门人民法院(含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可见,我国内地法院审级完备,建制完整。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仅包括初级法院(另在一审层次设有行政法院和刑事起诉法庭)、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三个层次,且均为单一设置。
3、法院职权。就法律解释权而言,在内地,仅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其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但这种解释不是指法官个人在个案审判中对所适用法律的解释,而是指最高法院就审判实践中所遇到了法律适用问题所作出的指示性解释,并且这种解释通常产生于对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个别请示的批复。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均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这种司法解释实际上是法官个人在具体判案时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解释,但它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此外,内地法院享有的司法建议权(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若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为,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处理)和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权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所不具有的职权。
4、审判原则。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均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但其含义有所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显然,法院行使审判权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此外,在法院内部,独立审判并不表现为法官个人在行使职权上的完全独立,并且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监督,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要统一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对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审判不仅意味着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意味着法官在依法进行审判时,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在法院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也无权过问,只有在上诉时才能对该案发表意见。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职权时的独立性是绝对的。
5、审级制度。内地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的判决和裁定除法律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外,都是终审的判定和裁定,不得上诉。但如果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者不抗诉,那么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实行三级三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如果不服中级法院对上诉所作的裁判,还可向终审法院上诉。当然,终审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裁判都是终审的裁判。
6、法官条件。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将担任法官的条件法定化,由法律保障实施,以保证法官的素质。但在具体要求上存在差别。内地法官的任职条件包括政治条件和专业条件,前者要求具备纯正的政治品质,后者要求相当程度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的选用则以其专业资格为首要标准,在学历及经历方面均比内地要求高。在国籍要求方面,内地法官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除终审法院院长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法官无严格限制。
7、法官任免。内地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在地方两届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该级人大常委会认为有正当理由需要撤换法院院长,须报请上一级法院报经该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官则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免,终审法院院长和法官的任免还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任期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除非无力履行其职责不能留任,或行为与其所职务不相称不宜继续任用以外,不能被罢免。对内地法官的任期,《法官法》未予明确规定,但各级法院院长是有任期限制的(每届5年),到期必须换届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澳门特区终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区终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享有终审权的法院,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是,这并不表明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具有与最高人民法院同等的地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审判权,但它仍然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虽然澳门特区终审法院有权受理当地各级法院的最后一级上诉,但它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仍处于地方性法院地位。
(二)检察制度
1、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在两地,检察院都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但在内地的国家机关体系中,检察院居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政府、法院互不隶属,相互独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制架构中,检察院与政府、立法会和法院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检察院的体系。内地检察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还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其他专门检察院)。可见,内地检察院体系完备,且其设置与各级法院是平行对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并没有参照法院的组织体系设置,而是采取单一系统的运作形式,只设一间检察院。
3、检察院的领导机制。就在政治体制中的领导关系而言,内地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统一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存在检察院对其他机关负责的问题;同时,由于检察院是独一设置,所以也不存在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就检察院内部领导关系而言,两地均由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此外,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内地各级人民检察院还设有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定,检察院应当执行。这种领导体制既考虑了检察长在检察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又力图避免一长制的弊端,有利于发挥民主,加强集体监督,保证正确行使权。检察委员会的设置是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澳门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的具体组织形式,但澳门检察制度中没有集体领导的传统,由此可以推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也不会设立类似检察委员会的集体领导机构。
4、检察院的职权。(澳门基本法没有具体列举检察院的职权,但笔者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职权的推定,是根据澳门基本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及澳门现行检察院的职权作出的。)两地检察院均具有审判监督权、侦查和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参与民事诉讼权等职权。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解释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无权解释法律。在法律咨询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负责向行政长官就有关法律方面的事情提出意见或建议,而内地人民检察院无此项职权。
5、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两地检察院均奉行法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公益原则(维护国家或社会公益利益)、独立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但在独立原则的具体体现上不尽一致。在内地,检察院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其检察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就是说,检察院不可能以绝对分立于权力机关的形式而运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享有和行使高度自治的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监督,也无须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6、检察院的组成。内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则由检察长1人和检察官若干人组成。
7、检察人员的任免。内地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而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该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外的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均须报所属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的任免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长官的提名或建议决定。检察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在任期上,两地的检察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或辞退。但内地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是有限制的,即每届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澳门特区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澳门特区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中国的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从本质上看,前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检察机关,后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机关。从地位上看,前者是地方性的检察机关,后者是全国最高检察机关。在运作上,前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干涉,后者要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在管辖上,前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职能,后者在内地履行职能,二者互不干涉。
G. 澳门有没有外汇监管
在澳洲,任何从事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司,均需获得ASIC的金融服务牌照,包括澳大利亚版联邦银行,澳大利亚证权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澳大利亚分行等。如果一家外汇交易商在ASIC完成了注册,并且属于FOS的会员,那么,它就被计入我们的选择范围。但是,这只是资质扫描的第一步。AETOS是近几年进入中国市场的澳洲主流外汇交易商之一,目前AETOS在国内的代理商也越来越多了。第二步:了解其监管许可经营范围在ASIC的官方网站上可以详细查询到各个交易商接受监管的时间,公司名称以及地址。还可以查询到该交易商受ASIC监管的许可经营范围,上面注明详细。任何超范围经营的外汇交易商,均是违法经营。与这些交易商合作,客户的资金是得不到保障的。一定程度上,越是丰富的经营范围,显示了该公司的实力。具体可以对比汇丰银行和中国银行在ASIC的监管信息。经查询得知,AETOS与中国银行在ASIC的监管资质接近,但相比之下汇丰银行拥有的经营权限。如果你对英文不熟悉,可以到谷歌翻译去翻译一下。第三步:核实收款银行是否是受监管的国度,收款人是否与受监管企业一致。
H. 澳门各部门投诉电话
教青局:(853)
2855
5533
体育发展局:
2823
6363
运输局:(853)
8590
3800
印务局:(853)
2857
3822
入口网站: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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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香港和澳门是怎么被分割出去的
1、香港
1842年8月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
1860年10月24日,中英签订不平等的《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南地区给英国 。
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俗称“新界租约”),强行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区,以及200多个大小岛屿,租期99年(至1997年6月30日结束) 。
通过三个条约,英国共占有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总面积达1092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也就是现在整个香港地区的面积。
2、澳门
1887年葡萄牙政府与清朝政府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和有效期为40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至1928年期满失效)后,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澳门成为葡萄牙殖民地。
1623年,葡萄牙政府委任马士加路也为首任澳门总督。澳门历史上以中西文化交流驰名于世,明末清初的西学东渐在地区上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曾在世界经济的运转中发挥重大作用。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革命成功,实行非殖民地化政策,承认澳门是被葡萄牙非法侵占的,并首次提出把澳门交还中国。
(9)澳门监督扩展阅读:
香港、澳门的回归
1、香港的回归
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方承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基本法开始实施。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 [8] 。
2、澳门的回归
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首次公开提出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
1986年,中葡两国政府开始为澳门问题展开了四轮谈判。
1987年4月13日,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两个附件。
联合声明说,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和路环)是中国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承诺向澳门实行一国两制,保障澳门人可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权利。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
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J. 香港、澳门怎么样防止基层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压制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搞背后打击报复,秋后算账
您好这涉及港澳廉政暑建设可参看香港及澳门设计了几种重要的监督方式,除成立四大委员会(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外,更成立投诉机构,处理市民投诉廉政公署滥权事宜。这些委员会及投诉机关,均独立于廉政公署之外,甚至拥有廉政公署的预算决定权,监督权力甚大。
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的政策事项。廉署的职责是调查和搜集证据,但无权指控与《防止贿赂条例》有关的罪行。一切所调查的材料均交由律政司全权决定是否检控。这种程度亦保障廉署不致滥用权力。廉署在行使某种权力前,须先获法庭许可,只有法庭才能对案件做出判决。在做出审判前,廉署会听取法官因顾及调查所用的方法而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从而谨慎地研究并对执行程序予以检查,以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按法例规定,廉署须向立法会呈交年报,汇报其工作,立法会议员亦可在需要时就重要事项传召廉署人员回答提问。由社会各界贤达40人组成四个独立的委员会,专责监察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并向廉署提出意见:负责审议廉署整体政策的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负责监察执行处工作的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负责各项防贪研究并向廉署创建处理程序的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负责对市民传播反贪信息、提供意见、争取公众支持、打击贪污的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四个谘询委员会每年均提交工作报告,有关报告亦须向市民公开,便于市民监督各委员会的运作。为确保运作独立和公正,各谘询委员会主席职位均由非官方人士出任。除四个谘询委员会外,还另设一个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专门监察及检查任何对廉署的工作程序或廉署人员所作的投诉。该委员会由非官方人士担任主席。香港享有高度的新闻自由与公开性,这使广大市民通过大众媒介更加明了廉署的工作,以增加廉署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市民监督。制度防贪和舆论监督也使得廉署制度得以延续,发挥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