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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招标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05 18: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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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合法的资质,就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信用报告。云南大华信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0871-63185855,费用低。

『贰』 云南省工程偷工减料怎么举报

工程偷工减料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正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 楚雄州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法条例
3.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4.楚雄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肆』 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监督办法有哪些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
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
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
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
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
指导工作。
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州(市)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
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
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
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
行了不低于投标价
1
%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

(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
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
,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
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

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
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伍』 谁能提供份《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云南省招标投标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建设、水利、交通、铁路、信息产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侵犯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四)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 煤炭、焦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五)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六)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八条本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不招标,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理由,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本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核部门核准。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核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项目审核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邀请招标,由州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招标:(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申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时,一并报送符合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第十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除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投标条件。第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施工、设备招标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应当采用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确实需要采用有标底招标的,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干预其确定标底。第二十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陆』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里投标报名怎么报

到建设厅办理CA锁,插上锁在系统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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