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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1-22 17:31:43

A. 执行裁定错误如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有确定的证据证明裁定错误,可以进行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1)执行监督案件扩展阅读: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B. 具有哪些情形时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

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C. 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根据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第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三、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D. 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期限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行动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 检察院对执行监督案件受理后如何操作

一般就是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再对检察建议进行答复。实际效力很小。

F. 执行裁决监督案件立案多长时间

一、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可中止的是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若发生在6个月之前,则分两种情形处理:
1、若在最后6个月前中止事由消失的,则不发生中止的法律效果;
2、若中止是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待将来中止是由消失后在接着计算6个月。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
(一)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此外,下列事项之一,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权利主张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三)义务人承认。主要包括:义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四)除上述情形之外,尚包括两类特殊情形: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综上所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但可能因为中止或中断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导致实际经过的时间长于2年。

G. 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到底中止执行吗

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7)执行监督案件扩展阅读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H. 法院纪检部门如何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进行监督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不例外。但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自身的工作性质,准确地定好位,并摸索出一套符合法院纪检监察实际的工作方法。作者认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进行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
一、从审判执行权特性角度探索有效监督的途径
1.从程序性特点出发,利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现监督
案件流程管理是法院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的方式。网络根据不同层级的领导权限范围,分别给予不同的授权,便于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及时了解案件运行情况并根据不同需要进行审批、管理、催办,网络也可对将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2.从统一性特点出发,统一案件裁判标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审判实践中,同类型案件事实类似甚至是完全相同的情况比比皆是,但由于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合议庭、不同法官或者同一法官在判决时均会出现裁判结果差异,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要改变这一现状,有效防止审判执行权被滥用,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与正义的期待,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的目标,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最好的途径。由省法院各主管业务庭深入研究各类常见、多发案件的纠纷特点和审判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审判指导意见,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原则,以使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型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保持基本平衡,有利于限制审判执行权被滥用。在实施统一裁判标准后,纪检监察人员仅需要掌握和熟悉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裁判标准,再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就可相对简单化,容易发现疑点,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
3.从权威性特点出发,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对审判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和对审判进行指导决策的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查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必然在被监督、检查之列。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应当采用有选择地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侧重对主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权过程中进行监督。借鉴我国诉讼法中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规定,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显得十分必要。
4.从中立性、公正性特点出发,认真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只有在审判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委员会作出是否有违法审判的判断的基础上,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才能对审判执行人员是否负有责任作出判断和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因此,要进一步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和阻止违法审判行为,就必须认真落实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各级领导、法官对此要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只有狠下决心,真抓实干,才能收到效果。

I. 已执行完毕案外人能否提请监督改判案件

从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中来讲,关键要看最终裁判如何了,如果是的话,这属于执行回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J. 如何加强对民行抗诉案件原判决执行环节的监督

民行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原审判决执行环节的监督是民行审判监督工作的一个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必须中止执行。但是,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检察机关抗诉,原审法院仍继续执行原审判决、裁定,或上级法院已经裁定中止执行,但原审法院托故仍继续执行等问题,致使已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仍被执行,不但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检、法部门的公信力,而且也给案件的再审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一、检察机关的抗诉应当影响法院对民事案件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抗诉是否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这一问题,一些地方的法院把检察机关的抗诉与当事人的申诉等同起来认识,以“申诉不影响执行”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澄清这一问题十分必要。 法院的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首先,等同看待,无法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即是“申诉不影响执行”的法律依据。但是《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设置“抗诉不影响执行”的法律规定。可见,法院的认识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二者在法律规定上有明显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见,申诉再审与抗诉再审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申诉引起的再审存在法院驳回申诉的情况,抗诉引起的再审则无此事宜。因此,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是必然的,原判决、裁定必然中止执行;二是法院裁定再审的时日不同,一是三个月,一是三十天,后者是能较快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力的。从而可见,检察机关的抗诉应该影响案件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判决、裁定应当是自抗诉之日起即失去执行的法律效力。 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修改为:“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如该案件正在执行中,应自动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自决定再审之日起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以案件性质区别对待,体现“人民检察院抗诉即能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力”的法律权利。 二、对已抗诉民事案件原判决的执行监督应重点把握的内容 对已抗诉案件的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的监督工作,实际是一种程序的监督,但由于执行了案件的实体权利,也可以认为是对实体执行工作的监督。如吴桥县检察院监督的一起案件:该县某演出团体负责人宁某与另一演出团体发生合同纠纷。宁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申诉。抗诉后,沧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本案指令吴桥县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但是该县法院没有执行中级法院裁定,仍强制执行原判决,从宁某的工资账户划扣工资发还给执行申请人。对此,吴桥县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执行中院裁定,返还已执行财产,并查明原因及责任。从而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法院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因抵触情绪,原审法院在得知检察机关抗诉后,故意紧锣密鼓地执行原判决,以获取相关材料支持原判决中的错误。二是因顾及颜面或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原审法院故意在再审开庭前继续强制执行原判决,以执行完毕的即成事实给申诉人制造压力,企图规避抗诉案件的改判。三是在执行中,故意混淆上级法院在再审裁定中关于中止执行的指令与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发出的中止执行裁定的法律效力,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指令,或以执行部门没收到、当事人是否收到裁定为理由,歪曲执行上级院的裁定,导致违法执行的发生。 上述问题应是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原判决执行环节检察监督的重点:一是以执行依据为视角,把各类法律文书的效力作为关注的要点,以文书的生效期日为依据,看该文书是否被新的法律文书中止或撤销;二是以执行行为为视角,主要是把执行行为作为监督要点,看这种执行行为是否遵照执行了上级院或本院的裁定,任何在执行中止裁定作出或撤销裁定作出后的执行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予以监督,已执行的案件标的应悉数返还被执行人;三是以监督对象为视角,主要是把执行人员及案件的原审法官作为监督对象,对其违法执行要进行综合分析,看是否是单纯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是否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行为有联系,以决定使用不同的监督措施,维护司法公正。 三、对已抗诉民事案件原判决执行的监督程序应进一步探索完善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检察院对执行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对这一解释,有些地方法院延伸理解成了法院不接受检察院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的法律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包括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但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已就如何接受执行监督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有效地促进了检、法工作的顺畅衔接,维护了司法公正。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不断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开展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程序,使其纳入正规。 就当前的法律现状,开展好这项监督工作,应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检、法两院协商沟通程序。检察院与法院应该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商情地方人大法制部门就民事执行工作如何开展法律监督问题进行协商,就具体应该监督的方面进行沟通,双方制定科学可行的操作办法,作为监督程序遵照执行,避免法律冲突。如,检、法两院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化解抵触情绪。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裁定,根据抗诉程序的进展,就建议法院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设立受理办法,法院则要接受并认真对待检察建议,适时中止判决的执行。二是纠正违法程序。在民事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仅存在程序性的不当执行时,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自行进行纠正。法院对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在收到后采取积极地对应措施,及时把纠正、采纳的结果书面反馈给检察机关。三是案件查办程序。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执行官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作行政追究。如果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由渎检部门立案查处,以遏制民事案件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保障民事执行活动的正确运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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