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保障
㈠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述
1、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专是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㈡ 劳动保障监察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㈢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版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权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如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等。
㈣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总结: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哪些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不是公务员单位。
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6)劳动监察保障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㈦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
一、职责是:(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㈧ 如何推进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当前的劳动保障工作形势,结合阳新实际,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要在五个方面谋求新突破。
一、要在劳动保障工作理念上谋求新突破。XX县(区、市)是一个人口大县(市、区),同时也是全国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目前,有人无事干与有事无人干的矛盾并存,社保资金支撑能力弱与发放需求大的矛盾并存,现行保障能力脆弱与群众要求高涨的矛盾并存,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环境的矛盾并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劳动保障工作观念。一是要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建立健全与XX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切实让老百姓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居乐业。二是要树立“保障是稳定之基”的理念。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对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要树立“劳动保障促和谐”的理念。紧紧抓住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等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在扩大就业再就业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服务业、小型加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援助困难群体就业。要落实好社保、培训、职介、岗位等四项补贴政策,不断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要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要建立健全鼓励全民创业兴业的政策机制,充分激活县内民间资本,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成“能人办企业、群众兴家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要把社区服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推进城乡就业一体化。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和培训基地的龙头作用,促进劳务输出和转移就业。三是要积极实施就业帮扶。要继续加大“零转移、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援助工作力度,对就业困难劳动力积极开展援助工作,继续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强化基础,实行动态管理。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和再就业基地,想方设法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四是要夯实基层服务平台。要积极实施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聘任制,加快乡镇基层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我县驻温州、中山等地劳务机构作用,加强劳务协作,扩大劳务交流,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组织化程度。要努力打造在省内外叫得响、走得出去的培训专业品牌,提高我县劳务输出的层次和质量。
三、要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面的对象要向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拓展,扩面的主体要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扩面的范围要以养老保险为主线逐步向工伤、医疗等险种延伸,坚持以大险带小险、以强险带弱险的办法,促进社会保险良性推进。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按“五险一单”统一申报核定的要求,核准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搞好集中申报和强制申报。要按“一票征缴”原则依法征收,加大催收清欠力度,特别对“钉子户”要强制执行。三是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积极推动我县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不断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新思路。
四、要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切实规范用工行为。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发挥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要强化劳动监察,重点开展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劳动监察活动,认真做好查处案件的落实工作。二是要积极调处劳动纠纷。要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协调机制,做好调解仲裁工作,建立“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企业带有普遍性、隐患性的问题开展协商,对个别的劳动争议及时协调、解决,对仲裁案件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减少群体性劳动纠纷和争议。三是要落实劳动保障制度。要求企业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有关女职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五、要在完善工作机制上谋求新突破。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工作政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二是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财政部门要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地税部门要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发改、规划、建设、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把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与部门管理职能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都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机制。要把劳动保障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检验经济增长质量、社会发展效果的重要指标,加大督办考核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单位要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社保扩面征缴专项督办力度,不断促进劳动保障工作良性发展,筑牢劳动保障基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请结合自身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