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城管服务 » 行政监督纠纷

行政监督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3-05 07:57:35

行政诉讼与行政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申诉是部门内部人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比如,对单位的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诉讼是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
1班26号

⑵ 行政司法的民事纠纷制度

行政裁决制度:按法律规定,主管行政机关可对诸如土地、草原、森林等民事权属争议作出裁决。其中商标、专利的裁决由特设的评审、复审委员会作出。它们还处理商标、专利方面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民事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其中经济合同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科技合同仲裁与著作权仲裁不同,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法院、议会参与裁决行政案件:法院、议会等国家机关以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争议,也属于行政司法的一种。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英美法系国家称为司法审查,实行普通法院制,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普通法;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行政法院制,即在普通法院以外,设专职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适用行政法院的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在人民法院内设行政法庭以管辖行政案件的制度。议会参与行政案件的裁决始于瑞典的议会督导制度〔见议会督导制度(瑞典)〕。议会督导专员有权受理一切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申诉案件,有权进行调查、视察、批评、建议直至提起公诉。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后,有很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但大都仅限于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议会督导专员不能直接对案件作出决定,但由于议会具有权威性,它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一般都被采纳。从广义上说,也可以把这一制度看成是行政司法之一。

⑶ 能否对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是抄个范围挺袭广的概念,似乎并没有专门法来明确执法监督的具体内容,也不是一个法定的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像问题中提到的情况,监督机关其实已经履行了监督的职责,但并没有所谓“强制执行”的程序。通常这种监督更直接对应的是问责,即追究被监督机关责任的问题。事实上,如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直接以该机关为对象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个人认为就监督机关的监督不力提起诉讼似乎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

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根根哪项法律哪条哪款准许媒体介入监督

一般要经过法院同意才可以。

⑸ 行政诉讼法对监督行政的直接功能体现在

1.监督公权力,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而新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均改成了“行政行为”,这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障碍。新法第十二条将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项扩大到12项,以列举的形式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以及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官民纠纷等12类情况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保障公民诉讼权利,解决民告官“立案难”问题。在原则要求上,新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在具体程序规定上:一是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新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是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三是明确人民法院的相应责任。新法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指出救济途径。新法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延长诉讼期间,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原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新法将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科学设定诉讼程序,保障原告诉讼权利。为保障民众诉权,新法在方便原告诉讼方面新增了行政附带民事和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等规定,以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规定:

一是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所作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申请可以对民事争议一并审理。

三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案件审理须以民事诉讼裁判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行政诉讼。新法增加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新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范围为: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是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四是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新法还增加了调解制度。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侵权要担责。新法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内容。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新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这一规定将有效防止规范性文件侵权越位,否则,因文件制定出错侵权,制定机关将承担法律责任。

6.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破除“告官难见官”现象。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告官难见官”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新法第三条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为确保这项规定落到实处,新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7.设定惩戒措施,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保证法院判决得到落实,新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情况予以公告;四是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了“空前严格、空前严厉的措施”。

8.复议机关成共同被告,督促复议机关依法履职。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修改有利于加强、促进复议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主动纠错,对该撤销的予以撤销,该变更的予以变更,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监督作用。

9.干扰法院判案,罚款判刑追责。为了增强行政诉讼审判的“抗干扰力”,新法在总则第三条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新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存在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地方干扰法院审判,还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同时增加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完善证据制度,明确举证责任。新法规定:一是明确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新法增加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二是完善被告的举证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为了查明事实,新法增加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三是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原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原告不举证,就难以查清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

因此,新法增加规定:在起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和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四是完善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新法增加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五是明确证据的适用规则。新法增加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⑹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媒体可以出席法庭现场监督吗

这是完全可以的。可以公开。

⑺ 在招标投标争议中,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形式有哪些

【答案】D
【答案解析】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审理中的基本制度有:(1)公开审理制度;(2)合议庭制度;(3)回避制度;(4)不适用调解制度。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⑻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有哪些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同样会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
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
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
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⑼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⑽ 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1、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实施
(1)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概念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 法律 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
(2)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
(3)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②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放弃应尽的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要旨。因此,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理应属于政府行政范畴,应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而这两个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就是行政机关监督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对招投标领域而言就是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目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状的客观必然要求,是符合招投标工作 发展 的客观 规律。
(4)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贯彻执行,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二是有利于保证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稳定性,有利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及招投标活动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有利于减少监督执法中的纠纷、矛盾、不公、错误和违法,有利于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效率。四是有利于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
2、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经过几年的发展,随着《招标投标法》等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各地方规章制度的健全,各地方的招投标工作的规定已经较详细,但是随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出现,新的法规漏洞的被利用,我们应“与时俱进”,针对新的问题,制订新的规章制度,以遏制实践中出现的规避监督管理问题。
(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场外监督管理,要从监督程序合法和向监督实质合法的转变。控制论中,将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工作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可以说目前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比较注重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几乎没有事后控制、全过程控制。
招投标监管工作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更有把监管工作固定在从开标到定标程序上的。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只在召开开标会时才到现场,察看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和评标专家按照规定程序的“表演”,直至定标结果出来,只要“表演”没有纰漏,监管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招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和中介服务人员在事前事后的场外个别活动,则不屑去管了。
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的违法犯罪特点,招投标监管工作应在深化和规范上下功夫。首先,监督机制应提前介入并向后延伸,把监管贯穿于从项目立项到完工的全过程。其次,应扩大监管范围,把监管从场内推进到场外,并实行内外并重、内外互动、内外结合。
对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纠纷、问题的监督管理,一可以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 历史 状况来处理、解决这些争议、纠纷,二可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经验 总结 ,来指导日后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实很多争议、纠纷都是当时招投标过程中留下的隐患,如果在招投标过程中就去除掉这些隐患,显然可以大大减少争议、纠纷的出现。
(3)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市场不均衡,这个不均衡,一是很可能造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易,二是会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都可能产生招投标过程中的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产生。如前文所述的招标人违规操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投标人的“钓鱼工程”,陪标、围标、抬标、串标等等违规行为。
作为市场的一个独立经营主体,不管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在追求自身最大 经济 利益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而目前情况是,当事人一方或政府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或者追索和惩罚的成本太高。
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之类的问题。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