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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厂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3-04 18:44:32

A. 卖冷冻食品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黄赤交角变大,会有以下变化:

1、当黄赤交角变大时,太阳直射点季节移动的范围变版大。“热带权”气候的范围增大,但是温度降低不再炎热。

2、“寒带”气候的范围增大,但温度升高,不再寒冷,温带气候区的范围相对减小。各带季节变化都很大。

3、如果黄赤交角变大到40度以上,那么热带和寒带反转,平均气温赤道带最低,两极最高。

4、如果黄赤交角变小,那么热带和寒带都会变小,温带变大。因为黄赤交角是23度26分,如果变小,那么南北回归线也会离赤道更近,则热带变小。

5、同样地,寒带的纬度是南北纬66度34分,就会变大,那么温带就会向两极扩展,因此温带变大,寒带变小。

B. 上海浦东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上海市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张虎明企业内类型:有限责任容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虎明
成立时间:1993-04-08
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1500001182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01号

C. 国内冷链主要存在哪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冷链经营技术要求高、投资大。由于食品冷链是以保证易腐食品品质为目的,以保持低温环境为核心要求的供应链系统,所以它比一般常温物流系统的要求更高,更复杂,建设投资也大。而目前我国的冷链系统还只是一个早期的冷冻设备市场,掌握的冷链技术在很多食品种类上还不能完全应用,相对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很大。

二是冷链设施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国内冷链设施设备严重不足。目前,我国易腐物品装车大多在露天而非在冷库和保温场所操作,80%-90%的水果、蔬菜、禽肉、水产品都是用普通卡车运输。仅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上损失率就达25%-30%,损耗量居世界首位。造成这种窘境的直接原因是我国冷链设施和冷链装备严重不足,原有设施设备陈旧,发展和分布不均衡,无法为易腐食品流通系统提供低温保障。我国冷链的实施没有国家或行业的专项标准,只有一些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己制定的一些标准,诸如冷藏链中对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没有强制要求执行。因此,在监管上也是空白,缺乏具有执行力的食品质量监控体系。

三是第三方食品冷链物流发展滞后。中国易腐食品除了外贸出口的部分以外,大部分在国内流通的易腐食品的物流配送业务多数都是由生产商和经销商完成。食品冷链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十分滞后,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大大影响了食品物流的在途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食品冷链的成本和商品损耗很高。食品冷链缺乏上下游的整体规划和整合,易腐食品的时效性要求冷链各环节必须具有更高的组织协调性。目前,我国缺乏供应链上下游之间的整体规划与协调,缺乏食品冷链的综合性专业人才。在冷库建设中就存在着重视肉类冷库建设,轻视果蔬冷库建设;重视城市经营性冷库建设,轻视产地加工型冷库建设;重视大中型冷库建设,轻视批发零售冷库建设等现象。(详见正航软件官方网站文章)

D. 有关于小型冷库兴建和使用的法律法规

理论上来说得需要一定的安装资质!但个人一般都不用资质,单位做冷库都得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因为牵扯卫生部的卫生安全问题,可以参考一下以下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宾馆、招待所餐厅、食堂及大中型饭店的餐(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餐饮消毒;小型饭店的餐(饮)具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次消毒;无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饮)具,应当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四)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 (五)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加盖,并定期清洗; (六)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七)贮藏食品工具、冷库、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安装企业必须拥有国家认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包装材料的塑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食品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萤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纸用蜡应当使用食品级石蜡;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长途运输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设施。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八)蜜饯、糕点、食糖、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出售; (九)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指甲油; (十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工具售货。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应当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外,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 (一)不符合国家关于兽药残留量规定的肉类及肉制品; (二)含未经允许使用农药、保鲜剂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其制品;农药、化肥浸泡过的粮食、油料及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农畜产品; (三)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以及毒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 (四)含有囊虫等致病性寄生虫的肉、禽、水产品; (五)注水、掺水或使用色素的冻肉、鲜肉、禽类、水产品、鲜奶、水果、蔬菜等; (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肉类、豆制品及其他食品; (七)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用于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 (九)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市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第八条 出口转内销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规定。由国外、境外转回的出口食品,按进口食品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卫生部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范畴的; (二)为防治某种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的; (三)符合国家《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 (四)按合同规定加入药物的出口食品,转销国内市场时,应当符合我国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禁止使用无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 经营、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设专店(柜)和专库。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四章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或车间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二)生产食品工具、冷库、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食品包装用纸禁止添加萤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纸用蜡应当使用食品级石蜡; (三)不准用废塑料、酚醛树脂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使用的有毒物质制作食品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工具或设备;用回收铝生产食品用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购、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制品和涂料。 第三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部门、企业制定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食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时,其卫生标准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其他食品卫生标准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和各类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检查《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三)改善企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设施和卫生条件; (四)对企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和定期培训; (五)了解、掌握企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状况。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设立卫生考核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卫生检验科(室)。现已批准的食品生产企业,无检验科(室)的,应当限期建立。暂不具备设立检验科(室)条件的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可委托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批次检验。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检验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组织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组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制止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上级和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检验或者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签发卫生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前,不予批准开工、投产。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利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尚未批准的新资源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和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在生产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上款所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和洗涤、消毒剂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使用未经审批的上述产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卫生许可证,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时,其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食品卫生业务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培训,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复训一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凡患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产品投产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述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让者是市(行署)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委托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后,向有关单位办理广告事宜。无《食品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代理或发布。 第二十九条 制作盒饭的原料、工具、设备、加工场所及生产、销售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要求。 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其产品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时,应当执行《北京市食品采购销售索证管理办法》。生产者、批发商应当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第三十二条 外埠食品(包括定型包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指定品种进行抽验审批,检验不合格的严禁销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上述食品及产品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进口食品及上述产品,应当索取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销售。 第三十四条 出口转内销食品,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四章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 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包括综合市场中的食品交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畜禽及其副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畜禽检疫证明和印章标志后方可在市场销售。 第三十八条 临时在集市出售的有自产证明的自产食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性食品卫生检查后方可出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市场选址时,应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食品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避开交通要道、医院和有毒、有害场所,25米内不得有垃圾堆、粪坑、污水沟等污染源;综合市场应当合理布局,划行归市。 第四十条 食品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售货台、防雨、防晒棚、果皮箱等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有条件的食品市场,可设餐(饮)具集中消毒场所。 第四十一条 街头食品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生产经营,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所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所,有相应的防雨、防晒、防尘、防风沙棚; (二)销售的食品应当新鲜,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生熟隔离,有防蝇、防尘设备,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做到用工具取拿食品,货、款分开,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 (四)凡使用餐(饮)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备足与销售量相适应的经过洗净消毒的或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携带卫生许可证、职业健康认证从业,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服、帽; (六)切配、制作、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刀、板等应当清洗消毒;其它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及货架、厨、柜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制作街头食品的原材料应当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无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第四十三条 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经营者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二)血肠、血豆腐、皮油和熟制的蟹、虾、喇咕、甲鱼等食品; (三)血环蛋、黑斑蛋、腐蛋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蛋品; (四)发霉甘蔗等有毒动植物食品; (五)仅用糖精、香精、色素配制的饮料; (六)宣传疗效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用醋酸兑制的食醋和非发酵法生产的酱油; (八)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自制糖果、棉花糖、吹制糖人及搅糖稀等儿童玩具食品; (九)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小食品。 第五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派驻机构可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四十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照规定无偿采样,并收取监测检验费。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的行为,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查员无处罚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食品卫生监测频次和采样数量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卫生、营养指标的监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国家统一部署的抽查除外。 第四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应当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予以解封。 第五十一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可疑食物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四)(五)(九)(十一)项、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二)(三)(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十)项规定的,给予每人每次2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八)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七)项和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标注品名、产地、厂名、批号或者代号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未标注中文标识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及内外包装未按规定内容印制,未粘贴标签或标签、说明书内容与该食品不符的,未标注规格、配方或主要成份、食用或使用方法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虚假标注或不标注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项、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有毒有害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3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伪造或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采用查封、没收食品用工具、设备及产品的方式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3万元罚款。涂改或者出借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涂改者、出借者、受借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5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者超过审批证明有效期限而生产经营的; (二)更改、伪造、骗取审批证明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已被撤销审批证明继续生产经营的; (四)已取得审批证明,但其产品功能和成份等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内容虚假的; (五)生产经营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未依照审批证明内容使用的; (六)未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要求生产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二)(三)(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500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查不清的,处以1000元至5万元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食品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有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中现场制作经营(不含熘炒等食品)的直接入口食品。

E. 卖冷冻食品需要办什么证

需要办: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许,职工个人的健康证。专

F. 速冻食品厂需要办理哪些证件需要多少钱

速冻食品厂属于食品行业,应该办理的证件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版许可证(原来权叫QS,现在叫SC)、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具体办理流程是:
先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到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然后再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税务和质监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现在的行政许可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等一般都不收费(其他特殊项目除外),所需要费用均列入同级财政支出。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
一是现在国家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并为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如果当地已经实行了,则可以只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则不必再去税务局和质监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是速冻食品厂,如果只是把从海里打的鱼或海产品进行冷冻或冷藏,而不深加工,则属于食品经营,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不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深加工,或者做速冻水饺等食品,则一定要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G. 冷冻、冷藏、制冰、冷冻产品销售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任何流通领域的食品销售,都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跟食品是两个概念,例如农产品和畜产品的流通不属于食品流通范畴。所以,要确定冷冻的是什么产品,如果是冰的制作与销售,还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新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⑥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⑨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二)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H. 冷链监管怎样做到智能化

药品冷链建设
1.硬件建设
库房:2010年,公司投资***新建冷库群5000立方米。
车辆:自有冷藏车13辆,负责全省冷链配送及大批量的省际运输。
保温箱、保温制剂:采用最新的聚氨酯的保温箱(聚氨酯的导热系数低)、保温制剂运输。配备了主动制冷保温箱和被动制冷保温箱。
冷柜:保证冷链运输的需要,冷柜达到1500升。
温湿度监控设备完善:专业的数据采集器,传感器,触摸屏、现场人机界面、不间断电源等。
发电机组:两组独立的发电机组保证库房的温度正常。
2.软件建设
冷链意识培养:对仓储、运输及销售人员等进行冷链培训。加强对冷链各个节点的监管。每辆车配备两个进过专业培训的驾驶员,保证运输途中的温度监控。每位销售人员都配备专业的保温箱和保温器材,保证急救药品的第一时间送达。
计算机软件的建设:公司冷链方面计算机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四部分:药品仓储冷链监管系统、车载冷链监管系统、小批零冷链监管系统、冷链追踪系统。对公司的冷链的各个环节的实时关键点数据监控管理、物流轨迹管理、后备报警自检体系等信息管理的功能,实现了对自身冷链体系的系统化和智能化管理。 所有的信息都与省药监局、市药监局实时连接,为了显示数据的准确性,并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数据文档的管理。
3.应急预案的建立
(1).库房的应急预案:库房经过电力部门的核准,配备两组独立的发电机组,保证24小时的不间断电源。 建立专用的机动冷库,当应用的冷库出现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开启机动冷库紧急移库。
(2).车载的应急预案:当车辆的制动系统出现状况,严禁开启冷藏车厢的库门。采用外接电源制冷,并通知调度中心及时调配相近的冷藏车辆进行救援。
1. 仓储环节:
★ 接收及验收节点: 在库区建立独立的“缓冲间”。温度保持在13度左右。当需进货出货时,缓冲间制冷设备启动并保持在接收货物所要求温湿度环境内。通过“缓冲间”建立了库区与到货冷藏车之间的冷链保障通道,构建了仓储冷链环节接收过程的无缝衔接。
★ 在库节点: 对影响在库冷链安全的潜在风险点进行系统的在线监管,包括:
▲ 温湿度在线监管: 温湿度的超高限预警、超高高限报警、超低限预警、超低低限报警。
▲ 制冷设备故障在线监管: 冷风机故障、制冷系统故障、压缩机设备故障等;
▲ 仓库出入库在线监管: 库门开启时间过长预警及报警、出入库监管;
▲ 现场电力故障在线监管: 对现场市电停电报警、发电机组运行状况监管、后备电源故障报警;
★ 发货节点: 针对每一批次冷藏药品的发货过程,发货前首先根据发货单、冷藏车配送顺序编制相应的“配货任务单”,实现每一批冷链配送任务的数字化管理。采用条码管理技术核查发货过程中,冷藏药品发货对象及装货数量的准确性,如出现装货不符情况,冷藏车载冷链监管系统自动发出报警。
2. 车载环节:
★ 在途节点: 对冷藏车厢运输过程中车厢内高温敏感点、低温敏感点和最大不均匀度敏感点进行实时在线监管,通过对运输过程中风险点的在线监管,确保在途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 对冷藏车行进中的地图轨迹和GPS信息进行实时在线监管,实时跟踪冷藏车在途行驶路线,掌握冷藏药品的配送状况。当出现冷藏车故障时,可准确定位并采用最有效的“应急方案”进行及时处置。
★ 配送节点: 提供冷藏车配送过程中货物配送信息核查,对同一辆冷藏车多站点配送,每一件冷藏药品进行卸货扫描确认,如出现卸货冷藏药品与客户不匹配,将通过报警提示。 针对同一辆冷藏车多站点配送,对每一个配送点的在途运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了解冷藏车每一个配送站点的配送时间、卸货操作间隔时间,提供远程冷链质量管理的依据。 针对同一辆冷藏车多站点配送,针对每一个配送站点的卸货准确性、客户信息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如出现卸货错误时,及时发出报警通知,实现冷藏药品的精确配送。
★ 客户签收节点: 每一辆冷藏车配备实时打印设备,当在每一个配送站点完成冷藏药品卸货时,对运输过程中的在途温度进行现场打印,并完成配送方与客户的现场确认交接,实现对配送过程的冷链安全保障承诺。
3. 小批零环节:
★ 签订冷链配送协议: 与外地的客户签订相应的冷链运输协议,在无法使用冷藏车配送的情况下,用专业的保温箱进行配送(事后是要返回的)。这一类的专业保温箱都进过专业的数据验证,一般预计24小时能到达的路线,用48小时保证的保温箱。并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到货温度的跟踪及回访。

I. 冷藏车在运输过程中怎样实现数据的监控求大神!

冷藏车在运输过程中要实现数据的监控可以加装温湿度记录仪。

看是储运版什么物品,如权:一般海鲜类的要求在速冻后-18度以下储运为合格,如果是新鲜蔬菜水果等就要在小于4度大于0度的范围,要求是不一样。 但是作为一辆冷藏车来说就要有很宽的调节范围以便用来储运不同的物品。 能够在-30到10度之间可调就可以适应不同的食品储运要求。

只有正确的使用和操作好冷藏车,才能够保证货物的完好运送和保存;

因为冷藏车是专门用于对温度敏感的产品所使用的,因而温度的保证是冷藏车的关键。如果使用或操作不当,都会导致货物不能在完好的状态下保存或运送。

常见的几种冷机如下:
国产凯达;国产凯雪;进口冷王;进口开利机组等其他.

(9)冷藏厂监管扩展阅读:

冷藏车是指用来维持冷冻或保鲜的货物温度的封闭式厢式运输车,冷藏车是装有制冷机组的制冷装置和聚氨酯隔热厢的冷藏专用运输汽车,冷藏车可以按生产厂家、底盘承载能力、车厢型式来分类。

冷藏车常用于运输冷冻食品(冷冻车),奶制品(奶品运输车)、蔬菜水果(鲜货运输车)、疫苗药品(疫苗运输车)等

J. 进口冷冻食品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什么要求

外贸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相同,能体现企业具有出进出口权的只需在营业执照中加入一句话:“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其他的经营范围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范围添加,只要不涉及国家限制的行业都可以添加。
进口食品所需资质:
1.经营食品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可证
3.酒类需提供酒类流通许可证
进口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
1.官方原产地证书
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份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

进口食品主要发生的费用如下,

1.国外当地提货费、港口费、报关费
2.国际空运费或海运费
3.保险费(如需上险)
4.到港报关等费用
5.食品要法检的还有法检费
6.进口要做标签还有标签费
7.具体还可能会产生很多港杂费用
8.代理公司的代理费及服务费
9.税金及货值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的手续:
1.如果是第一次进口,必须提货口岸的商检局做收货人进口备案。
2.做中文标签备案,因为食品类进口产品必须要贴中文标签。
以上两个步骤可以在货到港前做好。
3.准备相关清关资料,货到港开始到海关申报。
4.通关后,凭税单缴税。
5.海关放行,入海关监管仓抽样。
6.检验检疫,合格颁发卫生证书。

食品进口前需要提供证明/许可文件
1.官方原产地证书
2.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
3.生产商成份列表
4.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
5.产品在其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
6.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
7.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
8.货代公司的服务费及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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