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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监察权

发布时间: 2021-03-04 11:49:36

Ⅰ 想知道世界各国的廉政程度..我分数全部出了!

最腐败的国家是缅甸`俄罗斯,最廉洁的是芬兰,瑞典,瑞士等国,专值得一提的是,腐败国家最属多的是在亚洲,其次是非洲,欧洲,尤其是北欧,廉洁程度很高,而美国基本在第10和20位之间,并不算很廉洁,但也是排在上游。意识形态分布的话,民主国家中最廉洁的还是欧洲,芬兰等国虽从社会主义转变,但正因为如此,人民对廉政非常渴望,制度制定也是从廉洁着手。民主国家最腐败的是俄罗斯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俄罗斯现在可算是半民主国家。半民主国家还有新加坡,不过其廉洁程度很高。社会主义国家中廉洁的一个都没有,最腐败的当数我国了,当然这是制度造成的,也因为本身世界上就没有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了,不过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是不可能不腐败的。独裁国家中,最腐败的是缅甸,同样没有廉洁的政府。

Ⅱ 世界各国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包括哪些方式

金融监管的定义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编辑]金融监管的目的和原则[编辑]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编辑]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编辑]金融监管的方式1.公告监管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2.规范监管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3.实体监管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编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现代货币制度演变。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信用创造。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将使一国国内金融危机对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作用表现的更为直接迅速。[编辑]金融监管的对象与内容1.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金融监管的传统对象是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逐步扩大到那些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集体投资机构、贷款协会、银行附属公司或银行持股公司所开展的准银行业务等,甚至包括对金边债券市场业务有关的出票人、经纪人的监管等等。目前,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2.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编辑]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而出现,但金融监管并不是中央银行的产物。;一、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1.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自然发轫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特点具有自发性、初始性、单一性和滞后性,对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与主观认识不足,处于金融监管的初级阶段。后果:自由经营银行业务造成的投机之风盛行,多次金融危机给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这一阶段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是全面而严格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限制以及对利率的限制等方面。影响: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健康发展,恢复了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了经济的全面复苏与繁荣。并且,金融监管的领域也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始形成各自不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3.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便是放松管制,效率优先。客观背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加大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汇率风险;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资本出现了相对过剩,银行经营日益国际化,全球性的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失灵。理论背景: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学派从多个方面向凯恩斯主义提出了挑战,尊崇效率优先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对3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提出了挑战。4.20世纪90年代至今——安全与效率并重90年代以来的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征是安全与效率并重。背景: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与自由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并具有国际传染性。有效的金融监管要求政府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二、《巴塞尔协议》与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使有效监管跨国金融机构并非易事,这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4年成立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协议,约束、引导着各国金融监管行为。(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路径《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神圣公约”,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三个版本。每一次演变都体现了金融风险的变化,蕴涵着金融监管的新方向。1.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是以跨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为8%)、以信用风险控制为约束重点的单一资本充足协议。主要内容: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规定核心资本要占全部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同时,对不同资产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换算为风险资产,银行资本(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最低为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意义:1988年版本使国际银行业监管有了可以共同遵循的统一标准。实践证明,资本充足率这“一条铁律”适用于全世界所有银行,深入人心。2.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产生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十分活跃,银行业深深介入其中,金融市场的波动风险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仅仅强调8%这“一条铁律”很容易导致银行过分注重资本充足率,从而忽视银行业的赢利性及其他风险。主要内容: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思路,强调从银行申请设立到破产倒闭的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的风险监管,将源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债券、股票、商品与期权头寸中的市场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3.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产生背景:1997年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许多金融机构濒临破产,其主要原因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的风险。主要内容:将“一条铁律”扩充为“三道天条”,首次将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利用市场机制压缩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突出特点之一:强调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的作用——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它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突出特点之二:注重借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除继续保留外部评级方式外,更强调银行自己以市场为基础衡量风险状况,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信用风险,新协议提供了三种循序渐进的方案供银行选择:由监管当局利用外部评级结果确定资本水平的标准化方案、初级和高级内部评级法。意义:新协议决定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各国的监管理念将由单一的严厉政府管制走向与监管对象协调和配合的协同监管,注重让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的经营。(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新时期的金融监管呈现以下趋势:1.监管理念方面,发生重心转移。注重加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变“猫鼠对立关系”为“脑与四肢的协同关系”。2.监管机制方面,走向多元化。由偏重于国家监管机制向监管机制多元化转变——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银行内控机制及自律机制的齐头并举。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的关键在于引入市场约束,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便于存款户、投保者、股东等多方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监管模式方面,向功能型监管转变。功能型监管是指在一个统一的监督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其优点主要是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在于协调过多,程序复杂,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风险确认速度比不上机构型监管模式。但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金融信息网的建成完善,功能型监管的不足之处将会降到最小的程度。4.监管技术方面,出现了一种激励相容的新方案。激励相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银行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水平,为该期间内可能出现的损失做准备,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积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就对其进行惩罚,如交纳额外资本费给中央银行。5.监管范围方面,有所扩大。从单纯的表内业务,扩展到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还通过并表监督来加强监管。

Ⅲ 其他国家有没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当然有了,在发达国家,法制更健全,监察保障更到位。
劳动监察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化大生产和工人运动要求政府为改善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福利,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干预。从那时起至现在,劳动监察已走过了一百多年的风雨历程。
关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一个焦点。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通过的第5号建议书(关于健康服务的劳动监察)是第一个专门有关劳动监察的文件。之后,在1923年的第20号建议书——“劳动监察建议书”产生,为25年后的公约奠定了基础。1947年,产生了第81号公约《劳动监察公约》,该公约是国际劳动标准中关于劳动监察问题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补充该公约的还有两个建议书,一是第81号建议书,是对81号公约的补充,对劳动监察的职责,对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卫生和安全上的合作,劳动争议情况和劳动监察的年度报告等作出了建议性规定。二是第82号建议书,是关于矿业和运输业的劳动监察问题。在1969年又通过了《(农业)劳动监察公约》和相应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对劳动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的内容、劳动监察的职能,劳动监察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世界各国也都在劳工部设立了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日本政府为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这些机关主要负责调整劳动关系和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日本设立了上下垂直领导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最高的劳动行政机关是劳动省,它负责审查由劳动标准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劳动条件标准的执行情况。劳动省内部设立5个比较大的局,主要有:劳动政策局、劳动标准局、妇女少年局、雇用保险局和职业训练局。各都、道、府、县等地区均设有劳动标准局。各都、道、府、县辖区内都设立劳动标准监察署。主管劳动工作的大臣,如认为有必要时,还有权决定设立地方劳动局。由它管辖几个都、道、府、县的劳动标准局。各级劳动监察机关都受劳动大臣直接管辖,并设有劳动标准监察官和官员。各级劳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审查工作地点和设备的安全情况;检查工作记录和文件;向雇主和劳动者询问和了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劳动法的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日本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是根据劳动立法的要求而设立的配套机关。如对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由省劳动标准局、地方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察署负责的;对职业安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职业安定局和地方职业安定主务课及其所属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
俄罗斯也专门设立有对劳动法和劳动保护规则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有专门授权的,其活动独立于企业、机关团体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上级机关的国家机关;有工会及根据有关条例在其内部设立的技术和劳动权益监督机关。地方议会、国家权力执行和管理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劳动法执行情况实施部门内监督。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官对俄罗斯境内统一、正确地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最高监察。俄罗斯联邦国家工业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及其地方机关(及工会的技术监察机关)负责对工业领域和某些工程项目中遵守安全生产和施工规则的情况实施国家监督。
新加坡根据工厂法的规定,劳工部长可任命一位主任检查员和他认为需要的此类其他检查员和官员。每个检查员的任命通知应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规定了专职检查员的13项职权。而且每个检查员应持有一份他的任命证书,在检查工厂或者有关场所时,如果必要,应向该厂的占有人、工头或其他负责人员出示上述证书。新加坡又规定了现场检查及检查人员的权限、文件检查、安全检查等检查内容,相应规定了被检查人员的义务。
1971年美国劳工部为了加强国家监察工作,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它是贯彻实施安全卫生法,并进行监察工作的核心组织。该局的宗旨是:1、促使雇主和雇员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以及充实或改进现行的安全卫生计划;2、为获得更好的安全卫生效果,确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既独立又相关的义务和权利;3、为了对工伤和职业病进行监督,建立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及档案制度;制定了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并有效地予以执行;督促各州努力建立并执行其各自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计划。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审查及重新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在其工作的各个阶段,从标准的制定一直到标准的实施,保证雇主和雇员充分享受其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在劳动立法中非常重视劳动监督监察,不仅有专门的规定,而且也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从早期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童工和女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监督,逐步扩大到劳动合同、工资、休息休假等方方面面,加强了劳动监察的力度,趋向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Ⅳ 芬兰为什么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芬兰何以成为当今世界最廉洁的国家;芬兰一向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政府官员和公;有关专家认为,芬兰之所以能成为当今世界上腐败程度;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芬兰法律专家认为,芬兰腐败案件少与公民的道德水准;芬兰人说话算数守信用,朋友之间相互信赖程度相当高;良好的教育环境使芬兰公民普遍具有法律常识,知法守;社会的透明与开放;透明和公开是芬兰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
芬兰何以成为当今世界最廉洁的国家
芬兰一向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少见。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最近,总部设在柏林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公布了2003度世界各国腐败指数排名,芬兰连续第四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有关专家认为,芬兰之所以能成为当今世界上腐败程度最低、腐败案件最少的国家,应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的透明与开放、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芬兰法律专家认为,芬兰腐败案件少与公民的道德水准以及民族的历史传统有着密切关系。长期以来,在北欧严酷自然环境中得以生存的芬兰人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性格:坚韧不拔、内向自律、善良宽容、诚信忠厚。至今,芬兰仍保持着纯真古朴的道德准则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例如,在芬兰各地超市里购买蔬菜、水果和糖果,普遍保留着自选、自称、自贴价签的自我服务购物方式,令初来乍到的外国人惊讶不已。人们在公共场所遗失的衣物几乎不会被过路人拿走,而是被放在明显之处等待失主自己来寻认。
芬兰人说话算数守信用,朋友之间相互信赖程度相当高,在口头上达成的君子协议如同正式签订的合同一样有效,使许多事情运作起来既简单又高效。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无形中会感到心灵得到净化与升华。相比之下,在芬兰,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非劳动所得如同偷盗抢劫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芬兰公民历来鄙视行贿受贿、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等丑恶行为。人们不愿投机取巧,通过歪门邪道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是习惯于通过脚踏实地的劳动和正当的努力去创造和获得财富。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的手段。为达到某种目的向他人行贿,或替他人办事而索取钱财,都不符合芬兰人的思维方式。在他担任法官的30年里,没有一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他行贿。
良好的教育环境使芬兰公民普遍具有法律常识,知法守法。芬兰儿童在初级学校就学习社会学课程,在高中学习法律知识。这样,青年人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已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在芬兰,具有法律知识是各级政府部门录用工作人员的必要条件。所有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官员,一律要宣誓守法,并在任何时候都能清醒地意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并准确地把握社交和腐败的界线。

社会的透明与开放
透明和公开是芬兰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共部门一切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督。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不仅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而且也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同时还提供资料查询、借阅和复印等服务。芬兰公民在需要时可以通过这一途径了解政府部门的有关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现象。
芬兰国家虽小,但社会的透明程度很高。在芬兰,不但不能开匿名账户,税收当局还有权了解全国所有账户的情况。此外,每个芬兰公民和团体的收入及财产(资产)每年都要在纳税表上加以公布。在公车管理方面,政府的透明度也相当高。芬兰政府机构公车数目极少,除总统外,在政府各部,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专车的待遇,而且专车只限执行公务时使用。上下班用专车属于额外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入,要照章纳税。其他部长在执行公务时,由秘书向政府办公厅申请用车。政府部门有义务定期如实地公布官员使用公车情况,媒体也有权查询。如果某政府官员多次使用公车办私事,将会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
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
制定法律、严格执法,是防止和消除腐败的最有效手段。芬兰有一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2002年6月,芬兰议会一致通过有关禁止议员接受贿赂的法律,该条款被纳入芬兰刑事法。如果议会议员接受他人贿赂,并答应按照行贿者的要求在议会中行事,就会被视为违法,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行贿者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受贿者和行贿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4年徒刑。
芬兰的公务员法和刑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受贿赂,绝对禁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任何好处。如果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和其他好处,将以受贿罪处以罚款直至两年徒刑。其犯罪行为表明已不适合担任原职务者将被解职。如果公务员接受的贿赂和好处价值很大,或因受贿而给行贿者很大好处、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和伤害,将以严重受贿罪判处4个月到4年的徒刑,并免除其职务。向公务员和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某种目的、获得很大好处者,根据情节轻重也将被处以罚款直至4年徒刑。所有行贿受贿的钱物和其他好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上缴国家。
芬兰的法律还禁止工商界在国内的经营活动中行贿和受贿,并同时禁止芬兰公司在国外通过行贿来促进其产品出口。芬兰公司在接待客户时,通常只向客人赠送价值不高的小纪念品。这样既可避免客人涉嫌受贿,自己也不会因行贿而违法。在某些腐败成风的国家,芬兰公司通常因不行贿而失掉许多项目和机会。即使如此,芬兰人也不会因眼前利益因小失大触犯法律。 但是,如果真要以身试法,芬兰的法律也是铁面无私的。2003年8月29日,芬兰海运局3名高级官员因受贿罪被赫尔辛基上诉法院判刑。这是近年来发生在芬兰的少有的严重腐败案件。据报道,这3人在1993年至1999年间代表芬兰海运局同挪威DSND船舶公司
签订出租多功能破冰船合同时,以极低费用出租两艘芬兰破冰船,使国家蒙受很大损失。而他们则在此期间接受对方贿赂,利用挪威DSND船舶公司提供的款项进行私人旅游,总金额达到近10万欧元。涉及此案的芬兰海运局总经理屈厄斯蒂·韦斯特里宁和副经理埃罗佩卡·科伊武迈基分别被判处4个月的监禁,缓期执行,韦斯特里宁同时被开除公职;原海运局运输部门负责人莱纳特·哈盖斯坦因接受贿赂情节较前两人严重,被判处10个月的监禁,缓期执行。他们3人还必须将其所获得的好处全部退给国家。

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芬兰的违法案件少,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起着重要作用。芬兰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体制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三个方面。
政府监督:议会督察员和政府司法总监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司法总监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同时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并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司法总监还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团体对官员及公务员的举报;对官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提出起诉。司法总监还可以根据舆论和媒体透露的有关情况立案调查。
新闻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芬兰国家小,有一点小事很容易被新闻界抓住。如果政府官员有不体面的事被媒体曝光,就会威信扫地,甚至被起诉。2002年5月,芬兰《晚报》披露,文化部长苏维·林登利用职务之便批准向奥卢市一家高尔夫公司提供17万欧元的政府赞助,帮助其扩建高尔夫球场,而她和她的丈夫及其数位亲属在该公司拥有股份。这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立即遭到公众的强烈抨击。芬兰政府司法总监帕沃·尼库拉闻讯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就此事进行调查。一周之内,林登便被迫辞职。
公众监督:在芬兰,官员的行为皆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公民都有权自由地检举和揭发违法的政府官员。芬兰政府为公民提供了各种机会,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对政府官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有人发现政府官员有渎职行为可向警方告发,或向其上司检举。如果这样做仍不奏效,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另外,国家在采购物资和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尽可能公开招标,使行贿受贿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

Ⅳ 各国廉洁奉公的做法

制定法律 规范行为

反腐败是当前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防范、遏制和惩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各国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严厉惩处公职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美国在1978年修订的《文官制度改革法》中,对政府雇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新加坡政府先后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财产申报法》。《现行反贪污法》、《没收非法利益条例》等。还有一套五卷本《指导手册》。这些法规和条例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一一作了规范。韩国相继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洗钱法》和《政治资金法》。菲律宾在1989年推出《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英国、瑞典、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对公职人员经商、兼职、受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

关于限制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许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有专门章节作出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营副业与工商业,其家属也不得开办餐馆、咖啡馆等。法国《公职总法典》规定:“公务员有义务把全部职业活动用于完成所赋予他的使命,因此,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在行使职权或在任职期间如犯有过失,给予惩戒制裁”。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员不得兼任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公司和其他团体的负责人、顾问或评议员,也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第二款规定:职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营利企业中应允或担任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系的职务。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所有职员必须做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时应竭尽全力,专心致志。”

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索贿和受礼,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要求所有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赠。奥地利《公务员法》规定,不许索贿、受贿和随便受礼,即使是名誉性礼品。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公务员接受价值3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作出说明,并将礼品上交。

韩国2003年2月18日公布的《公务员保持清廉行动纲领》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之内接受与本人业务无关的礼品的总数不得超过15万韩元;公职人员可以接受茶水、咖啡、公共聚餐等一般性招待,但不能接受与本人职业有关的礼金和礼品;公职人员赠送红白喜事的礼金不能超过规定的范围,并需向“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如实申报。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独立、有权威、体系完备、强有力的国家廉政机构,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为了保证廉政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许多国家都是成立了相应的廉政机构,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进行防范和打击。美国有“公务员风纪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日本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韩国有“反腐败委员会”,新加坡有“腐败行为调查局”。这些都是国家级廉政工作机构。为了强化廉政法制的权威性,各国对廉政机构赋予了很大权力,并从工作机置、人员配备、领导体制等方面加以规定。与此同时,芬兰、丹麦、奥地利、法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8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监察官制度,主要目的是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确保公民的自由权利不遭侵害。

加强防范 遏制腐败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预防性立法,制定了回避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和轮换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地位和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谋取好处或优惠。国外立法一般都规定,不允许官员雇用、提升或推荐自已的亲属到该官员执掌或控制的任何机构及部门工作。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夫妻关系、直系亲属或不超过三代的旁系亲属关系以及有过继、连襟、联姻或承嗣等关系的公职人员,遇到管理钱账或一方对另一方有直接指挥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不得安排在一个具体单位工作。瑞士规定,有联姻关系或有父子、兄弟、叔侄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有隶属关系的职务。法国规定,当公务员的配偶以职业身份从事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时,该公务员必须向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声明。

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反腐败举措。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分清其取得财产的手段是否合法。许多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要求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一般都包括财产申报对象、财产申报时间、财产申报内容、对财产申报违法处罚等方面,既全面,又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以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接受、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人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收人,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法国1988年出台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数量、来源、增减等情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作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即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惩处。墨西哥2002年在互联网上建成“政府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接受和处理系统”。公务员可通过网络向该系统发送个人财产资料完成申报,那些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公职人员,可提交附有个人签名的打印文本。2002年,墨西哥国家审计局对1万名没有按时在政府指定的网站上申报财产状况的国家公务员作出了停薪留职15天的处罚。

轮换制度主要是培养公务员适应各类工作场合的能力,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使政府官员很少有机会通过长期控制某个部门,得以结成营私舞弊的关系网。日本政府规定,国家高级公务员一般两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中初级公务员,一般3年左右调动一次工作,这些调动主要在不同科室之间进行。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各机关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也相互进行公务员岗位轮换、交流。这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十分普遍。美国每4年政府换届时,都有3000名至5000名联邦政府官员易职。易职的方式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人员交流。这种交流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

触犯法律 严肃查处

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以权谋私行为,在各国的公务员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许多国家将以权谋私作为廉政法制的主要内容,对这种行为实行严厉制裁。一般除了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

美国联邦刑法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里根政府中担任白宫办公室副主任的迪佛曾为美国政府官员和议员拉大笔生意,从中谋取私利,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

德国规定,公务员接受礼品不能超过50马克,否则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其中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和开除公职。此外,德国政府从刑法角度制定条例,严厉处罚在经济活动中违法的官员,例如公职人员在政府招标过程中违反自己的职责,让给自己好处的某投标方中标,这种受贿行为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处罚的第一个等级是坐牢3年(如果当事者是法官就要坐牢5年),第三个等级是坐牢10年,同时还要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况从公务员一个月的工资额至10年的工资额之内判定。英国规定,公务员有贪污受贿、滥用政府基金行为的即被开除,并丧失领取退休金资格,构成犯罪则予以刑事处罚。

在各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中,对公职人员的住房、用车、医疗、公务接待等待遇一般都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在公务员用车方面,许多国家按照官员的级别,提供专车或公务车。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配备专车的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立即取消其使用专车的资格。德国各级官员办理公务时,用车一般不受限制,但限定用车范围。比如,柏林的官员一般只可在柏林市范围及其附近地区履行公务时使用专车。如果到外地出差,应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芬兰专车只限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使用专车上下班也可以,但这属于额外的待遇,等于增加了个人收人,应该照单纳税,如果隐瞒不报,将视情况受到轻重不一的处罚。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许多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专门就此作出了相应的预防性规定,其中包括亲属回避制度。同时,各国还对公职人员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韩国总统金泳三之子因贪污于1997年被捕人狱。在金大中任韩国总统期间,其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为名,大肆收受钱财,被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 中的“斡旋获利” 条款进行起诉,最终双双被判刑,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Ⅵ 各个朝代的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是各国政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回和整肃,对防止和惩答治贪污腐败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的管员,称之为“御史大夫”,官位相当于副丞相,对朝廷和地方的官吏负有监督和纠错的职责,但这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

到了汉代,朝廷正式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最高长官称“御史中丞”。

到了武周时期,武则天将“御史台”改为“肃政台”,权力范围更大,不但有监督百官的职能,还负有整肃朝政的使命。

到了明代,朝廷有把此机构更名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权力更大。“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官位正二品。

到了清代“都察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提高,机构已比较完善,分工更加明确,增设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与朝廷的六部相对应。首席监察官称“左都御史”,官位一品。

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下设五院,其中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审计权和弹劾权。 现在,不仅政府设有监察局,而且在检察院还设置了反贪局

Ⅶ 西方司法机关包括什么

1、大陆法系一般有检察院,法检都算司法机关。
2、英美法系一般没检察院,只有法院是司法机关。检察权或附于行政权(如美国的司法部),或附于司法权(就是在法院内设置检察部门)。
简介;
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广义还包括检察院。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互不从属。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国家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主要指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严格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包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Ⅷ 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都是什么

只说公检法:原则上应该是检测察院行使监督权.法院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专行使侦查权..权力由公检属法依次递曾!但我国现实中.公安确成老大.一个案子在审前先开三长会议(局长.检察长.院长).局长说了算.当然其中政法委参与就他说了算!其他部门我知道的模棱两可~希望对楼主有用

Ⅸ 各个国家的三权分立相同吗

当然不同。主要表现是:
其一,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其二,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至上制,在英国,议会是至高无上的,没有谁可以限制其权力的行使。英国的行政首脑即首相乃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产生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而司法权则掌握在议会上院的“勋爵”们手中,由此可见,议会在英国式的三权制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这个“三权”并不构成制约,而是在议会控制下的三权分立;
其三,法国式的三权制,法国在1958年修宪以后,总统权力得到极大增强,总理为首的内阁实已沦为总统权力的附庸,以致时人皆称其权力已接近美国总统般的权力,故亦称“半总统制”;
其四,俄国式的三权分立。总统权力极大,可以解散国会,否决议会法案,选举议会议员等,应此不应算作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
而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共和又不同于西方式的三权,可以说孙先生的五权论乃是考虑到了中国的历史状况,即历史上存在着的监察制度和科举制度及他们的可取之处而提出的,具体包括立法院(掌立法之权)、司法院(掌司法之权)、行政院(掌行政之权)、监察院(掌监察百官之权)、考试院(掌官员的考核等权)五权之间相互平衡、相互制约。

Ⅹ 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

一、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结构和特点
(1)、结构
英国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主要结构有国王(地位和作用课本23页)、议会(职责课本25页)和内阁。其中,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扮演立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从议会产生,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国王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承担国家元首等礼仪性职能。
(2)、英国政体运行的特点
①国王、议会和内阁之间虽有分权,也有制约,但分权界线不是很清晰,权力交叉情况突出。②英国法律赋予议会至尊无上的地位。但20世纪中期以来,权力重心逐步向内阁和首相倾斜,首相成为英国最有权势的人。
二、英国的议会和政府
1、英国的议会、内阁和政府
(1)、英国议会是“议会之母”:
①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议会制的国家。1688年“光荣革命”后,议会逐步获得至尊无上的地位,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
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良后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效法英国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议会制,因此英国议会被称为“议会之母”。
②英国议会的地位及上、下两院的权力
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主要有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英国议会下院历来有“至尊议会”之称,拥有极大的权力,包括立法权、一定的财政权和司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上院在议会体系中只起辅助作用,表现在监督下院工作、协助下院立法、通过行使“延搁权”修改或否决议案等方面。它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20世纪以来,英国议会的实际权力不断萎缩。内阁在决策、立法、财政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议会的工作日程也受内阁左右。其主要原因在于:由下院多数党组成的内阁,要求其议会党团服从党纪,议员很难自己做出决定;随着社会发展,专业性立法越来越多,议员受到专业限制,多数是根据内阁的提案作出选择。
(2)、内阁与首相
①内阁
内阁的地位:内阁是英国政府的核心领导机关。
内阁的产生:按照惯例,议会大选后,即由国王召见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组阁。该党领袖从本党议员中提出内阁人员名单,请国王任命。
内阁权力很大,主要有:制定内外政策;向议会提交议案以及需要议会审议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门职权;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采取紧急行动;必要时宣布提前大选。
②英国首相的权力虽然很大,但仍受到种种制约
首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如果内阁和议会党团中的多数人认为首相已经不能胜任,他就必须下台;议会有权监督内阁和首相;国王对首相有磋商权和警告权;舆论和反对党随时关注着首相的一举一动,制约其“过分”行为。

1,法国的国家机构
(1)法国国家机构由总统、政府和议会组成
(2)法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各自行使不同的职权。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在行使立法权方面,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有同等的权力。
2、法国政体的运行及特点(★★)
(1)法国政体的运行
①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总统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在法国政治舞台上发挥主要作用:总统通过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主持内阁会议,直接领导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尤其是在国防和外交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国家遇到重大问题时,总统可以通过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控制国家局势,决定国家命运。
②总理领导政府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由于总统和总理都有行政权,人们把法国行政领导体制称为“行政双头制”。一般来说,总统和总理有基本分工: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行政;总统占主导地位,总理听命于总统;总统的施政重点是国防外交,总理的施政重点在内政经济。
③议会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在国家政治体制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多方面:政府施政纲领及各项改革方案、立法修正案和提案,必须经过两院议会通过才能生效;年度财政预算须经议会通过;议会可以通过“政府对议会负责”的规定制约政府活动,可以通过质询、投不信任票甚至弹劾等方式,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
(2)、法国政体的特点
①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在法国政体中,总统处于很高的地位,权力很大,但不能说法国是“总统制国家”,因为总统权力受到一些结构性制约。尽管总统任命总理并主持内阁会议,但宪法规定政府应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限制政府的行为或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从而使总统权力大打折扣。议会对总统有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权。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要有总理副署。这些限制使总统的实际权力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人们把法国称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②左右共治 法国“左右共治”现象出现的原因是总统和总理权力来源不同,来自于不同的党派。总统由选民直接选出,议会无法制约选民。总理虽由总统直接任命,但总理要对议会负责。因此总统任命总理时,必须接受议会多数党推举的总理候选人,否则总理领导的政府就无法正常运行。议会多数党不一定与总统是同一党派,因而会出现总统和总理不是一个党派的“左右共治“局面。
③多党制 多党制也是法国政体的一个特点。这种多党制的主要表现是:始终未能形成两个左右政治局势的大党;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党派林立;随着中间阶层壮大,左右翼政党都出现向中间靠拢的趋势。
四、英法政治体制的异同
1、比较英法两国政体的异同(★★)
(1)异:英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政体,法国是民主共和制中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政体。从政体结构看,两国存在以下明显的差异:
①、从权力机关看——英国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法国议会只是立法机关,其地位和作用都不能与英国相提并论。
②从国家元首看——英国国王一般只承担“礼仪性职责”,是“虚位君主”;法国总统则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中心。
③从政党制度看——英国是两党制,由议会多数党组阁;法国是多党制,议会中有许多党派,往往是几个党派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党派并组成多党联合政府。
④从政府首脑看——英国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权力很大;法国总理由总统任命,权力较之英国首相要小得多。
(2)、英法两国政体的共同点
①从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来看,英法两国的政体都属于资本主义的统治形式。两国的政权都是资产阶级政权,执政的根本目标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②从执政党的性质和作用来看,英法两国执政党的阶级性质相同。英法两国的右翼政党始终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号称代表下层人民利益的左翼政党也已经公开充当资本主义制度的捍卫者,与右翼政党没有本质区别。
③从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来看,英法两国都出现议会权力萎缩、行政权力加强的趋势。
④两种政体都渐趋成熟,但是也都面临着诸多困扰和弊端,这些都是由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所导致的,无法通过调节政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2、英法两国政体不同的原因: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政治文化传统不同。
(1)两国资产阶级革命阶级力量对比不同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结成联盟,形成比封建势力更强大的力量,迫使封建贵族在革命后走妥协的道路,因而英国最终以革命加改良的方式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大革命前的法国封建势力特别强大,封建势力对资产阶级和农民采用高压政策,资产阶级、广大民众几乎无法与他们达成妥协,只能采取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方式推翻封建王权,废除君主,建立起民主共和制。
(2)政治文化传统不同
英国政治文化传统比较保守,善于妥协,政体变革往往采用渐进方式。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展开了猛烈批判,形成了法国激进的革命政治文化。

一、美国的联邦制
1、邦联制的特点:联邦制下的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
(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政府行使宪法“列举的权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2)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2、联邦制的利与弊
(1)联邦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
(2)美国联邦制的最大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运转之中。
二,美国的两党制
1,政坛上的“象驴之争”
(1)美国是实行资产阶级两党制的典型国家。自19世纪60年代,民主党和共和党通过竞选在美国轮流执政,被称为“象驴之争”。美国的两党制主要表现为两大政党通过竞选争夺执政地位。
(2)美国两党如何控制国家政权:在总统选举中,民主党、共和党分别提名本党的总统候选人,最终获胜的党成为执政党,败北的党则沦为在野党。在美国,政党能否成为执政党,关键就在于能否获得总统选举的胜利。执政党通过由本党中坚人士组成的行政部门掌握政治权力。
在国会选举中,民主党、共和党也分别推出本党候选人,竞争议员席位。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多数党,获得少数席位的政党为少数党。多数党议员担任国会领袖及国会各小组委员会主席,并借此主导国会事务,但少数党仍能发挥重要的制衡作用。
2、美国政党的特征:①政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选举,包括组织初选、提名候选人、筹集竞选资金。两党竭力为本党争取尽可能多的职位,以维持其对政治权力的控制。但20世纪初以来政党的组织职能已经逐渐衰弱。②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组织均为四个层级,包括基层选区委员会、县委员会、州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但各委员会之间没有上下级的垂直领导关系,只有工作上的联系。③党员党纲不固定,没有约束党员的党纪。
3、两党制的实质(★★)
(1)、(本质没有区别)美国两党在意识形态、阶级基础方面,没有本质区别。它们都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都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都赞同美国现行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推崇个人主义价值观。
(2)、(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政策和主张有明显的区别)民主党和共和党在一些具体议题上的政策和主张,虽有明显差别,但这些政策上的差别,不过是充当着使两党制得以运行的基础。其结果是互相牵掣,避免任何一方走向极端,背离美国的基本价值观。
(3)(两党竞选的实质)①在选举中,两党为争夺民众,不得不竞相提出符合选民利益的政策主张,客观上反映了一定的民意,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渠道。但实质上,两党制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互监督和制衡的机制保障。在施政过程中,由于有在野党的监督和制约,执政党一般不敢过分滥用权力。②美国的竞选是有钱人的权力游戏,有权人的金钱游戏。
(4)美国两党制的阶级实质: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政党制度,是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一项政治制度。
三,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1,美国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1)确立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也是由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三权分立原则的地位与核心内容
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3)三权分立
中央政权机构由彼此平等而又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组成,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各级法院。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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