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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3-04 11:24:49

Ⅰ 如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需要身份证的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住房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拿到行政中心烟草窗口去就行了

Ⅱ 如何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
的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卷烟经营的“通行证”,是让顾客放心消费的“身份证”。尤其是实施零售点合理布局以来,有效提高了零售许可证含金量,规范了市场卷烟经营准入机制,卷烟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通过加强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可以合理配置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同时对卷烟零售户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维护行业“两个至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加强以及行业的营销网络的构建与运行,卷烟零售市场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不尽到位就是其中之一,具体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对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认识不够。一些专卖管理部门或者专卖管理人员对许可证审批发放高度重视,但未认识到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同样是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往往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偏向。
二是对持证户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缺乏对零售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有些停业、歇业、注销等零售许可证手续办理不及时,使得部分零售许可证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有的零售户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存在,甚至还存在有些人证不符、证照不符等现象。
三是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具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一些现有的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在理解界定上尚未统一明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后续监管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执行。
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和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做好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为主体、辅以其他行政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将关系到行政许可相对人、证件管理相对人的内容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专卖人员以及广大卷烟零售户对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职责。专卖管理人员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摸清所有片区线路零售户的情况,全面掌握零售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基础信息。作为各辖区稽查员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台账。同时还应该规范停业、歇业户的管理,履行停业申请、歇业申请和恢复营业申请等手续。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证件主体不符、地址发生变更等情形的要及时整改。同时专卖稽查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还要重点检查零售户是否无证经营,是否亮证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过期,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销售卷烟是否全部为真品卷烟、卷烟上所喷码段是否和零售许可证号一致,以此进一步加强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力度。
三是逐步完善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深化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对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运用后续管理措施,既可以弥补市场管理手段的不足、加大管理力度,又能够借助政策引导零售户守法经营。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该因地制宜,从《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中探索实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后续监管制度,规范各项管理措施的适用条件、幅度标准和处理程序,最终形成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以此提高工作质量与监督管理的效率。
总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是事关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卷烟市场规范经营保驾护航。

Ⅲ 如何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存储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拟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政、交通、铁路、民航、城管监察、邮政、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的经营项目。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经营地所在的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许可证;经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具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和经营期限依法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变造、伪造、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 经营者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所经营的卷烟应当明码标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牌匾上标注的名称应当相一致。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手续。 因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手续。 经营者需要歇业时,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本市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购进的卷烟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供货标识,并实行一户一码制度,禁止零售业户之间相互串码销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烟丝、烟叶。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假烟、走私烟、非烟、烟叶以及烟丝经营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证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 (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存储场所,根据举报,可对非法经营场所实施强制检查; (三)查阅、复制、摘抄、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和其他资料; (四)在火车站、客运站、机场、配货站、公路、收费站、邮政所、港口等地,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涉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处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截留、私分烟草专卖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许可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借、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责令持证人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一)被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的; (二)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三)申请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连续一个月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八)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法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途径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当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干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涉及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所称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所称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

Ⅳ 烟草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如何开展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准确分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初步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延续申请的审查及决定。2、变更申请的审查及决定。3、停业申请遥审查及决定。4、恢复营业员申请的审查及决定。5、歇业申请的审查及决定。6、补办申请的审查及决定。

Ⅳ 如何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办证申请一份,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或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场所合法的书面资料(出租房屋需提交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地处乡村没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或资料的,需提交加盖有村民委员会的房屋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需提交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6、残疾人、特困户、烈属等特殊人群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在提交以上书面资料时,均需将原件随同复印件一并提交。原件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复印件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流程
1、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
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Ⅵ 那个部门在监管烟草专卖证办理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如何监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何退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构建的探索与实践王世平 张家辉 随着浙江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压力急剧上升,加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总量“虚高”、许可证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如何解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易退难,进一步优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结构,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构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审批与发放等相关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许可证的使用和监管,特别是对许可证的撤销、撤回、注销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中,往往存在重发证轻监管的现象,导致“空壳证”、“无效证”、“低效证”出现。因此,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的监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直接表现。 构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必将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典型表现为:该退出的许可证没有及时退出,受卷烟零售点总体规划的限制,一些新的申请者无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增加了无证经营的隐患。该退出的许可证没有退出,经营能力弱的不能及时退出市场,经营能力强的不能变强,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构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是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必不可必的重要举措。 构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是提升零售终端建设水平的重要保障。促进零售终端建设上水平是烟草行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零售网点的业态、营业面积以及整体形象,都是零售终端建设上水平的重要表现。如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量过多,随之而来的便是管理跟不上的问题,导致零售终端建设水平低下。因此,通过构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可以有效提升卷烟零售终端建设水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基本框架 在退出机制构建中应遵循依法合规、注重效率、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笔者认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的基本框架可概括为:注重“三个环节”,把握“三条途径”,解决好“三个问题”。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应注重“三个环节”。 日常监管环节。卷烟零售市场的日常监管是专卖管理所的主要工作职责,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管是卷烟市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构建,首先应重视专卖管理所对卷 烟市场的日常监管,突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管在卷烟市场监督中的基础性地位,通过专卖管理所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人证不符、证址不符、停业歇业等现象,及时进行调查处置。 在管理实践中,已关门停业但被许可人不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这类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已经停业,可依职权注销被许可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理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此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地址发生变化,属于新办证的范围,不属于变更的范围。如果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即使准备另选他址继续经营,其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是无效的,必须重新申办。 许可证延续环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许可证退出机制构建应重点关注的环节。该环节工作做得好、做得精、做得细,可以依法淘汰经营能力差、经营 条件差、守法经营差的卷烟零售经营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是指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行政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延续的事由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上述法定事由,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条件细化环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与许可证退出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关联度较高、相互影响的两个环节,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工作,可促进退出机制的构建,且烟草制品经营资金要求、经营场所要求等可以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衡量是否予以延续的标准。经营场所要做到可识别、可衡量、可操作,可以通过规定经营场所面积或卷烟陈列面积,用于衡量许可申请人的经营能力。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应把握好“三条途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根据是否由被许可人主动提出,可分为强制退出、主动退出和说服退出。 强制退出。强制退出是指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发证机关自身原因或因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发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撤回、撤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注销、不予延续等引起的许可证退出形式。 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撤回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撤回的法定事由是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修改、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回许可证造成被许可人经济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撤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撤销的法定事由中,要么是许可机关存在过错,要么是被许可人存在过错。因撤销而起的许可证退出在实践中是不多见的。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正是由于这些事由同时可能引发两种不同的结果,且两种严厉程度相差甚大,虽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由裁量的范围,但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执法的公正性,对以上事项进行分类和细化,缩小自由裁量空间。 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予延续。在实践中,到底是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还是不予延续,关键要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什么时候发现的。如果是在延续时发现的,应不予许可;不是在许可证延续时发现的,则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主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主动提出注销申请所引发的许可证退出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虽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但并没有否定被许可人在发生注销法定事由时,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说服退出。说服退出是指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由于经营能力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希望其停止经营,但被许可人又未发生强制退出情形,也未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情况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说服持证人主动歇业所引发的许可证退出情形。有的人认为,只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人没有强制退出情形的,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本来就有强有弱,经营规模有大有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便动员被许可人退出卷烟零售业务。只要我们帮助其算好经济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还是有可能取得成果的。当然,对这部分被许可人,决不能用强制或非正当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其退出。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应解决好“三个问题”。 解决好部门间联动问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工作涉及多岗位、多部门,如何形成工作合力,专卖、营销、配送、法规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特别是需要形成“三员”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管理员、客户经理、送货员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管理,配套“三员”连带责任制考核办法、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等制度。借助配送员和客户经理高频率的市场走访、配送服务,加强联系和沟通,通过“三员”协同,及时掌握客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擅自停业等动态异常信息,达到信息互通、提高市场监管和加强许可证管理的目的。 解决好应急处置问题。为了保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维护零售客户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在许可证退出过程中,做到情、理、法相结合。 解决好责任追究问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过错责任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与日常监管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零售客户的合法权益,应当相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以此防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出工作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发生。

Ⅷ 浅议如何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

造成这些原因一是原持证人已去世,再也无法从事烟草零售业务;二是受经济影响,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导致门店关闭;三是原持证人改行从事其他职业;四是租赁合同到期转让屋主经营。2、部分经营户无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造成的原因是由于原办理许可证时未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给今后换证工作带来不便。3、停歇业经营户随意性比较大。主要是经营者坐店经营不固定,有时营业一天歇业几天,像这类经营户管理起来非常难。4、取缔有证经营户难度大。一旦换发新证时,若按照烟草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要求规定,有大部分原持证人不符合换证要求,意味着无证经营户陡然上升的趋势,增强了专卖管理工作的难度。 鉴于以上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对所属辖区经营户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 2、做好政策性的宣传工作。把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做到人人知晓,充分得到广大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 3、建立考核考评机制。通过考核组抽查出的问题,对照片区专管员的辖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底评优、评模的重要依据。 4、实行年检制度。要求每个专管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有痕迹化管理,以所(队)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登记,为年检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字号:大中小 | 颜色:浅深红| 打印】

Ⅸ 如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1、对有关售卖人员多进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
2、建立抽查制度,经常性进行检查和抽查。
3、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事件抓紧依法处理。
4、从根源上管控,从严打击走私香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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