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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事件怎么看

发布时间: 2021-03-04 07:36:08

1. 城管殴打瓜农致死案最终结果如何政府如何处理

对涉事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临武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地瓜农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冲突中邓正加倒地死亡。事发后,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员被刑拘,城管局局长胡郴、党组副书记邹红卫被免职。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被害人邓正加及其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被害人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上诉人遂夺抢秤杆,并对被害人殴打,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诱发了被害人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犯罪中,廖卫昌、袁城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四上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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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2013年7月17日,湖南郴州临武县瓜农邓正加的意外之死把临武县推进了风暴眼。

邓正加是临武县南强乡莲塘村人,56岁(2013年),卖的瓜也是自己家种的,平时为人很老实,还曾经被临武县农业局评为种植劳模。

有网友称,湖南临武县莲塘村瓜农两口子在县城文昌路桥头卖西瓜,丈夫被临武城管暴力执法打死,老婆被打住院。

事发当天下午,临武县政府网站发布通稿称,临武发生一起群众意外死亡事件,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网上的说法则与官方消息在细节上大相径庭。邓正加侄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县摆摊卖西瓜,期间两次与执法城管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邓正加当场死亡。其家人正在寻找能证明城管围殴邓正加夫妇,包括用秤砣打邓头部的目击证人。邓的侄女称,已找到5-6名目击者。

事发地位于湖南郴州临武县文昌路桥头,多名目击者称,事态随着警察“抢运尸体”、停电、殴打记者等消息连续见诸网络而持续发酵。而临武式维稳,让局势一度临近失控。

当天上午,邓正加夫妇在临武大道摆摊卖西瓜,被城管以无着装、无证经营的理由罚款100元,并从邓三轮车上搬走一些西瓜。邓正加的妻子上前阻拦,与城管发生推搡。随后,邓氏夫妇将西瓜摊转移到舜峰镇政府门口。

目击者何先生称,上午10点左右,邓氏夫妇准备将小车上的西瓜卸下时,10多名城管赶到,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邓先生夫妻俩遭到七八个城管殴打,随后邓先生躺地上一动不动”。

2. 城管打人说明什么

小摊小贩做的买卖都是小成本生意,占道经营也是为了生存,挣点微薄收入养家糊口,城管把人打了,国家又把小摊小贩惩罚了,说明老百姓已经没有活路了。。。

3. 最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发生城管打人的事情,你如何看待城管打人

城管打人显然错误。有的是暴力执法,有的构成违法犯罪。但也不能一概而论。版有的就是被当事权人辱骂殴打、恫吓威胁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我认为当事人应当遵法守法,服从管理;城管应当严格执法,文明管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和谐、城市美好。

4. 城管打人还手是否合理

城管仅仅是城市行政综合管理执法机关,并不是暴力机关,所以无论如何城管打人都是违专法的,对于城属管打人的,当然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要注意防卫的手段和结果不要过当,否则也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 重庆一城管追打店主被砍伤,事件始末是什么

女店主叫杨漓,26岁跟老公在重庆南岸区涂山镇租了间90平的店卖水果,她的水果店又分了两部分给别人分别是猪肉和蔬菜。9月7日上午9点多,杨漓的店铺外面来了十几个城管,喊了一声老板杨漓答应以后城管并未回应,正好有顾客买西瓜,杨漓便去给顾客挑西瓜。顾客走后杨漓打算出去收拾水果的。当时城管先是跟蔬菜店老板起了争执。随后一名城管将她放葡萄的板子搬进店里,当时杨漓说板子摇摇晃晃葡萄摔坏了城管赔,城管回答:“赔啥子赔,凭啥子要赔你?” 随即双方发生争执。

我觉得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的是给我们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应该支持。城管维护环境秩序是义务,但这并不是你发泄,欺负老百姓的权利。同样的话为什么不能好好交流呢?为什么一直有城管暴力执法和商贩和冲突的事件,这些人还是不吸取教训呢。

6. 城管故意打人造成什么刑事责任

城管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不得打骂他人。如版果因殴打他权人造成轻伤以上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予以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7. 城管暴力打人,事后说心情不好所致,我们怎么讨伐他

那心情不好,所有人都可以无关在打人吗?你心情不好你打人了就要受到惩罚呀,报警处理啊。

8. 如何看待城管抽打商贩被行拘

6月20日晚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区分局通过社交媒体公布,万柏林区行政执法局千峰中队城管安某因对摆摊商贩常某实施殴打,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应该承认,以中国发展的现实,以及发展不均衡所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差异,都会体现在对权利、权力和秩序等等观念的不同上。这些不同,难道不正是所谓“国情”么?罔顾这个现实存在的“国情”,将秩序理解成一律一样,去近乎偏执地追求整齐划一,再据此行使权力,则必然导致社会冲突。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9. 城管局打人事件我该怎么办

您好。你们可以要求城管赔偿所有的医疗费和住院的一切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准备好所有医院的单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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