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路监察
Ⅰ 唐宋时期宋代派什么监察
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朝历代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在讲究监察严密的情况下,还力图达到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情况,以避免出现同流合污的情况。
风闻制度
Ⅱ 宋代路制监司具体包含哪些帅司属于监司吗
监司包括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分管刑狱),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分管版常平新法),权转运司(简称漕司,一开始为一路最高官员,后来逐渐分管财赋)。帅司是指安抚司(分管一路治安和军政)。帅司不属于监司。监司顾名思义是监察一路地方官员的有司,由于帅司通常是由一路所驻的地方知府或者知州兼任,注定其不能监察其他州(府,军,监)官员。在地位上,一开实际上转运使是一路最高官员。后来宋朝统治者看到了转运使是汉朝的刺史、唐代的藩镇在新时期的翻版,就陆续把安抚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依次从转运使那里剥夺,避免了路级绝对权力的出现。而且,监司之间,监司与帅司之间还可以互察。所以说,后来四使是平级的。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所在的路的辖区范围,数量都是不同的。如果你有兴趣,你可以去看《细说宋朝》里的“三大纲领”这一章,我是以前看过之后,给你简略的打出来的。
Ⅲ 宋朝的地方监察机构是什么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把路(省)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
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四个机构掌领。
Ⅳ 秦汉唐宋元的监察机构分别是什么
1、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秦代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秦代中央官制是三公九卿,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
由于御史大夫要协助丞相处理朝政,所以监察的职能主要由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去完成,其中御史中丞具体执行监察大权。御史中丞经常跟随在皇帝身边,负责监察朝中文武官员。
2、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3、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4、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5、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4)宋路监察扩展阅读:
1、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特征:
(1)单线垂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2)由皇帝任免。
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官员的任免全由皇帝决定。
Ⅳ 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是怎么样的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专仍设三院。地方如属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
Ⅵ 在宋朝 路这个行政单位是什么意思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
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
Ⅶ 北宋监察地方行政长官的官职是什么
监司
宋代在中央与府、州、军、监之间,设监察区“路”(见两宋路制),路级机构专有转运司、提点属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区划或有不同,各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职事务外,各司都兼有监察本路各级地方官吏之责,通称为“监司”。
Ⅷ 宋朝监察制度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内院。地方如设通判容,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Ⅸ 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专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属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
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9)宋路监察扩展阅读: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
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