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银行监管
A.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标准
四条监管目标: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
公开原则是指监管活动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具有适当的透明度。公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管立法和政策标准公开;二是监管执法和行为标准公开;三是行政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公开。
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银监会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者。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公正,要求平等对待监管对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监管对象不同而有差异。
标准:
①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对各类监管设限做到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这一监管理念内生于中国的银行改革、发展与|{盔管的实践,是对当前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经验的高度总结。
(二)理念、指标体系和主要内容
1.监管理念
所谓风险监管,是指通过识别商业银行固有的风险种类,进而对其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评级标准,系统、全面、持续地评价一家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重点关注银行的业务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涉及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全面、动态掌握银行情况的监管。
风险监管框架涵盖了六个监管步骤:了解机构、风险评估、规划监管行为、准备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实施风险为本的现场检查并确定评级、监管措施效果评价和持续的非现场监测。
2.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包括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请参阅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关章节);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迂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请参阅信用风险相关章节);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3.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根据定性和定量指标确定风险水平或级别,根据风险水平及时进行预警
二建立高风险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判断和救助体系
三建立应对支付危机的处置体系
四建立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及金融安全网
对单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而言,监管部门也高度关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以及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
①管理信息系统的形式和内容应当与商业银行营运、组织结构、业务政策、操作系统和管理报告制度相吻合,构成商业银行成本核算、产品定价、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力支撑。
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状况的监管
B. 什么叫银行监管帐户怎么知道一个帐户是监管帐户
就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房给业主的首付款或全款打到业主或中介公司在银专行开设的监管账户,银属行把这部分资金冻结起来,谁也没法动,交易成功后资金划给业主,交易失败的话划回给买方。这样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正常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的风险。
C. 地下银行是什么回事啊
现在所谓的民间贷款 称地下银行 。
地下银行原来是指没有受到银监会内等先关部门监管的容假“银行”,他最大的缺点就是不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到时候出现一些问题可能无法用对于银行的相关法律手段处理。信誉得不到保障。也就是这是非法的。
D. 三方银行监管 托管 存管各指什么
三方为投资者、券商、银行
三方银行监管指:
(1)一些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客户的资金不能由金融机构自己保管,因为这样就容易形成监管自盗,客户的资金不安全。
(2)必须由第三方机构,也就是银行来监管。钱必须要存到银行的账户,银行可以监管到银行账户里的客户资金。
(3)客户的资金只能客户自己存取,别人是动不了的。监管,托管,存管其实都是一个概念,只不过各方金融机构叫法不一样。
第三方存管模式:
(1)XX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
(2)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XX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
(3)通俗一点说,也可以认为,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
(4)换句话说,是将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
以证券公司为例,
(1)客户开立股票账户后,股票账户还要和 银行账户挂钩。资金才能自由进出。
(2)投资股票的时,钱从银行卡转到股票账户上进行买卖股票操作。
(3)赚钱后,从股票账户转回银行账户,才可以取出来,股票账户是不能领取资金的。
这个过程,对于银行来说,就是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和客户来说,就是托管,客户资金托管在银行账户上,而不是股票账户上。
E. 中国政府是怎样实现对银行的监管的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监督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市)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银监会成立时间在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F. 银行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在哪里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君认为,银行股东,无论大小,无论有否政府背景,都应该毫无例外地接受银行监管当局依法作出的审慎规章和监管决定。银行监管当局已经作出了监管决定,并且这一决定已经受到公众的关注。银监会已经没有退路,必须咬住不放。否则,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必然荡然无存 【背景】在经过对葫芦岛商行3.7亿元国债案的详细调查后,银监部门依法做出对该行行长王学伶等人取消任职资格的决定,却因地方政府反对而无法执行。 辽宁省葫芦岛市有关领导坚持认为,取消王学伶的高管任职资格会影响到该行的稳定,“破坏葫芦岛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并称“暂时没有合适人选可以接任”。经过三四天的交涉无果后,辽宁银监局的有关官员陆续从葫芦岛返回沈阳。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君认为,银行股东,无论大小,无论有否政府背景,都应该毫无例外地接受银行监管当局依法作出的审慎规章和监管决定。本案的问题实质是,银行监管当局已经作出了监管决定,并且这一决定已经受到公众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已经没有退路。他们已经露出了牙齿。他们必须咬住不放。否则,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必然荡然无存。 他解释说,假设整个案情报道都是真实的,也假设银监会的调查结果属实并且处理案件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个案子非常怪诞。银行最高监管当局取消某人的任职资格,说明这个人或因人品、或因能力、或因过失,已经不具备担任银行高级管理者的资格。如果继续让这样的人留在银行领导岗位上,银行的资金安全将受到威胁。银行监管者及时果断地采取监管行动,既是法律授与的权力,也是一种责任。监管当局取消了某人的任职资格,他却能够继续留任。这样的咄咄怪事不仅在中国罕见,在世界范围内也闻所未闻。如果任凭银监会的监管行动继续遭受抵制,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也就是说,如果银监会因为遭到某个银行大股东的阻挠,便退下阵来,那对银监会的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是致命的打击。 王君进一步指出,从本案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一个规模不大的地方银行居然能够抵制银监会的关于取消任职资格的决定,足以说明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并非那么理想。它表明,银行监管当局发执照易、肯定某人的任职资格易,但是吊销银行执照难、取消任职资格难。而在理论上,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应该是对称的。我能发给你执照,我也能吊销你执照;我能肯定你的任职资格,我也能取消你的任职资格。当然,依法行政的银行监管当局,是不会滥用上述权力的。如果滥用,则必然会发生不对称的结果。 其次,从程序和技术上考虑,银行监管当局依法取消某个人的任职资格,是不需要跟别人协商的。你可以并且应该事先进行周密的调查。但是一旦作出了决定,就必须按照既定程序对外公布。这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正常的做法是,你只要发一纸通知,限定当事银行在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职和选定接替的人选。这样性质的问题没有妥协的余地。实际上采用的协商形式发出的信号是银行监管当局的决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是错误的信号,而后果也是可预见的。这一案件也表明,中国的银行监管当局,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监管者。 第三,当地政府的行为本身,说明他们不是称职的银行所有者。他们身为银行最大股东,关注的却不是银行的安危,而是个别人的职位与福利。如果中国银监法不是儿戏,那么敢于抵制银监会决定的人,事实上已经触犯了法律。至于所谓撤换某人银行的稳定就会当地的改革稳定的大好局面云云,纯属无稽之谈。稍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撤换了人品与能力不符合银行行长任职要求的人,换上人品与能力符合要求的人,才是维护银行稳健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找不到替换者”,也许并非全部是在撒谎,也许按照他们选人的标准,在一定的行政级别和狭窄范围内挑选,结果可能真连履历和学历这样一些表面的条件都满足不了。时至今日,难道不需要对种种陈规陋习作出深刻的反思吗?银行负责人出了这么大违规行为,这些大股东的代表不闭门思过,反省他们如何把不称职的人任命到银行管理者的岗位上,从而置公众存款于危险之地,反而固执已见,一错再错。■
G. 银行存管和监管有哪些区别
银行存复管又称为三方存管制,是指储户在证券签订协议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协议到柜台网点办理的手续。办理成功后才能买卖股票。储户要先将现金存到签约的建行活期帐户中,再由此帐户转账到证券帐户中,之后才可以买股票。反之亦然;卖完股票钱在股票帐户中,储户不能取道现金,只有再转回建行活期帐户中才能取到现金。此举就是为了让银行监管券商,不能擅动股民的钱。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H. 什么是银行监管账户
资金监管即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专款专用,买卖双方一旦达到成版交意向,并完成交权易,市场银行接到双方成交指令,放款给卖方,很好的规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的风险,真正解决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互相担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货的问题。
I. 银行的监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银行的监管单位是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 。但是不受理客户业务投诉 ,要投诉的话就打银行客服,一般还是会积极处理问题的。
如果对于银行的某些产品或服务有意见,应先行与该行联络,这样做可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一般情况下,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客户投诉的渠道(如客户服务中心)和处理流程,以便应对客户投诉展开全面及时的调查,并使投诉获得妥善解决。银行也应向客户说明投诉的程序。
若认为银行有违规行为,或对银行处理投诉的方法等感到不满意,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寻求帮助。尽管他们在处理银行客户投诉方面的权责有限,但仍会尽力给予协调处理。
若需要向银监会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应先向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提出。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
一般来说,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银监会都不便受理。在处理投诉的时候,银监会对所有投诉都绝对保密,只会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向有关银行透露其中的细节。
收到书面投诉后,银监会会把投诉转发有关银行处理,并要求银行迅速调查及直接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事件重大,银监会也会要求银行对投诉事件作出详尽解释及回应。
需要提醒的是,银监会不能直接介入那些只牵涉银行服务收费或质量、银行的商业决定或投资表现等方面的投诉,但可以敦促银行迅速彻查及解决客户投诉。投诉人应清楚的是银监会无权裁定投诉是否合理或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要求,尤其是不能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
若投诉涉及银行违法违规等审慎监管方面的事项,银监会将另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查明实情并按需要规定银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无论银监会对银行采取任何措施,均不会改变银监会无权指令银行向投诉人作出赔偿的事实。
拓展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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