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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监督员

发布时间: 2021-03-02 14:26:58

A. 公安局督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三条 规定: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拓展资料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B. 什么是监管民警

问题;”什么是监管民警?“
一般指对在押人犯管理人警察。如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

C. 督察是什么样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
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
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
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
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
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警察都有什么职位都干什么工作

1、治安警察: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2、户籍警察: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以上两种在各地派出机构都有专职人员)

3、刑事犯罪侦查警察: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挥交通;预防、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5、巡逻警察:这个警种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并的,叫交巡队巡警,设置的目标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务范围十分广泛。巡逻警察执行任务的形式就是巡逻(另外,防暴警察属于这个警种,有的地区成为“巡逻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触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务的警察。通常是公民办出境通行证、因私护照(因公不是在此)并执行管理等。

7、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独立警种):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经济案件。

8、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监察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

9、缉毒警察(独立警种):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

10、警务督察:监督监察内部纪律的特殊警察,有着“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称呼。

11、监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监狱!!)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门内专门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由于我国体质的特殊性,这部分人也称为警察,但是其正式称呼前要冠以“专业技术”一词。

13、公安法医:有一部分从事司法医学勘验工作的法医是公安部门的编制内成员,是有警衔的,也算是警察。

14、武警:内卫、边防、消防

15、片警:在社区划定一定的区域归一个警察管,主要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16、特警:安全保卫,抓捕,处置突发、暴力事件

16、国保:国内安全保卫(以前叫政保)

18、内勤:负责文件编辑、传阅、各种数据的上报下达,建立各种档案等

E.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F. 民警主要职责是什么

1.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 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 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 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 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 维护国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 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 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G. 民警的工作是什么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7)民警监督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H. 具备什么资格才能考警察监督员

警校招生的标准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从事公安保卫工作,毕业分配能服从组织安排。
2.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条件。
3.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其中公安专业(边防方向)年龄不超过20周岁,未婚,应(历)届高中毕业生或中专、技校毕业生,具有本省常住户口。
4.身体健康,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含4.8),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体型匀称,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文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5.无传染病,肝功能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6.必须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照标准如下:男子:50米,7〃1以内(含7〃1);1000米,3′55〃以内(含3′55〃);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远2.3米以上(含2.3米)。
公安学校公安类专业招生条件
(一)招生对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在二十二周岁以下。
(二) 身体条件
除严格执行和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的体检标准外,要求左右眼裸眼视力4.8以上(含4.8),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轻于45公斤;体形匀称,体重与身高比例应在[(身高cm-105)×(1±20%)]范围内;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皮肤外表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疤麻、对眼、斜眼、斜肩、斜颈、鸡胸等),无;嗅觉不迟钝,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足,无断、缺手指或多指及其他残疾。肝功能检查正常。面试时,考生要进行体能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标准附后)。
(三)政治条件
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并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较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政审不合格:
(1)考生本人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
(2)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国外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直系亲属或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处死、关押的罪犯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四)女生的录取数不超过招生总数的10%。
二、公安学校公安类专业招生程序
(一)报名参加全国高等、中专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二)填报志愿。
(三)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省招生办公布分数后进行)。
(四)政审(由各地公安机关负责)。
(五)录取。
三、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子 50米 7〃1以内(含7〃1)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 2.3米以上(含2.3米)
女子 50米 8〃6以内(含8〃6)
800米 3′50〃以内(含3′50〃)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 1.6米以上(含1.6米)
四、工作承诺
为了加强对公安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严肃招生纪律,维护考生利益,确保招生质量,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原则。
(二)规范招生程序,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现象。
(四)对蒙混过关被录取的公安学校学生,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对违反招生纪律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I. 公安局民警的职责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专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属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
110的职责范围
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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