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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3-01 16:12:42

㈠ 各县市残联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有哪些

转发: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国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中国络亟待建立。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中国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 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中国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 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 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 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 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更多残疾人到达。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 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 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 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中国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 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 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 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 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 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 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 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 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 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 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 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㈡ 康复治疗专业能报考哪些类型的公务员

你好 可以的,只要符合报考职位相关要求都可以报考,建议进入国家公务员职位信息库查询与你专业相符合的职位,作为参考;也可以选择报考职位要求专业不限的进行报考;具体情况可以看下招考公告,会写的很详细的。

㈢ 康复科是干什么的

促进患者康复的,主要的诊疗对象:1、中风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脑外伤及回其他的答脑损伤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2、术后康复:骨折、软组织损伤(肌腱缝合术后)、术后伤口痛等 国内有一家自主训练的平台康复帮,是利用人工智能AI技术,世界领先的语音训练、视频 指导、自适应互动技术,通过海量的康复素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 目前研发视频超过3000多个).这个就是康复帮

㈣ 康复科是什么

康复科是现在二级以上医院都必须设立的一个医技科室,分住院部和治疗中心,住院部版主要接诊病情比权较稳定需要康复治疗的病人,而康复治疗中心则是实施康复的部门,主要接诊中风,截瘫,骨折及骨关节疾病,周围神经损伤,颈椎腰腿痛等等疾病的康复,当然具体的病种也因医院而不同

㈤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可以考哪些证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可以考中医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等证书。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培养在具有必备的康复治疗技术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适应康复治疗技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技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康复治疗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中医按摩师考试内容: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按摩知识、按摩基础知识(正常人体解剖基础知识、中医基础知识)、按摩专业知识(按摩的作用原理、按摩的种类、掌握15种常见不适症、15种病症的保健康复按摩、按摩基本手法)、常用按摩递质(粉剂、水剂、膏剂、酊剂、油剂)等。

(5)康复监督扩展阅读:

康复治疗师考试内容:基础知识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等;相关知识包括临床医学、诊断学、常用仪器相关知识等;专业知识包括康复评定、康复治疗学、专科康复学等;专业实践能力包括常用康复评定与康复治疗的技术方法和注意事项、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常见技术故障和错误操作后果的分析和处理。

健康管理师考试内容:考试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题分两部分,一是单选题共70道,二是多选题共30道,单选多选的分值都是每题1分;技能操作考题分两部分,一是共用题干单项选择题、二是案例分析题,共60个单选,40个多选题,每题1分。

㈥ 请问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育医务监督、体质与健康、运动与营养、运动与健康促进这五个专业哪个更好点

运动与营养比较好找工作,前提是你要拿到营养师证书。 现在人们都注重健康,肥胖的人想减肥,瘦的想增肥,不胖不瘦的想增肌,这时候他们最需要的就是合理的营养搭配,而专注此项的你,可以给这些人群提供帮助。
一个好的营养师收入很可观

㈦ 后期在家康复好还是在康复中心康复比

肯定是康复中心好了,专业,并且仪器也专业,还有专人指导,在家就算家人学习也是没有人家护师专业的

㈧ 康复科是干什么的

康复科帮助患者康复的目的,就是恢复功能。因为伤病暂时丧失或下降了的功能,通过版康复,一个个捡回权来。

康复:康复英文rehabilitation的原意,便有“复原”“重新获得能力”之意。世界卫生组织对此定义是,“采取一切措施,减轻残疾带来的后果,提高其才智和功能,以便重返社会”。

值得一提的还有“健康指导”。它不仅包括前文提到的一份详尽“康复处方”,也包括更细节的指导,比如如何防伤,如何根据呼吸、脉搏等评估自己的运动是否合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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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开展的治疗手段

1、运动治疗:帮助运动障碍患者恢复已丧失或减弱的运动功能,并预防和治疗肌肉萎缩、关节僵硬。

2、物理治疗:利用声光电磁热等物理效应,可消除炎症、缓解疼痛。

3、作业治疗:对日常活动(如职业劳作、文体活动)减弱了的功能,有针对性提高其技巧,使患者能真正回到社会。

4、除此,言语、药物治疗也是康复科的手段。

㈨ 运动康复与健康(运动伤病防治与治疗.运动员义务监督)这个专业好吗女生能学吗

运动康复与健康这个专业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运动人体科学专的基本理论、属运动康复与健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在各级医疗部门、体育科研机构、运动训练基地、疗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从事运动康复医疗服务、运动健康促进指导、运动伤害防护、运动保健与营养指导工作的应用性较强的高级专门人才。

我个人觉得非常适合女生学习。当然也要你个人喜欢爱好才可以。

㈩ 医院归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医院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地方各级卫生局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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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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