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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3-01 07:29:52

① 社保局内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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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单位上一年度法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专项审计的思路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单位在一年缴纳年度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基数、是否按照法定基数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否有基数差额造成的社会保险差额、是否有人员漏缴问题等。
社会保险专项审计一般审查的资料包括工资资料、劳动关系资料、社会保险缴费资料、财务管理中的相关付款凭证、托收凭证,以及单位的相关资料三个部分。根据会专项审计结果要求单位对于欠缴的法定社会保险进行补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应的处罚。
社保审计对于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在法律层面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每年的社保审计一般会在4,5月份开始,具体参照个地方的通知,我们城市的大致流程如下:
1,企业接到劳动局、社保局的审计通知;
2,企业填写人员过录表,表中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信息等;
3,HR带着资料去社保局,审计人员对于企业所填写的“人员过录表”进行审查,并与财务帐目进行比对;
4,对于有疑义的数据,审计人员将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取证;
5,审计人员根据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结果;
6,审计结果经企业确认后,将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计查出存在以下情况,社保局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和《整改须知》,通知企业整改
1.原申报工资总额与审计结果不一致
2.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审计结果不一致
3.存在应参保未参保人员

② 请问各位大大,内审和监督有什么不同呢!

企业内审一般是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侧重于对事项(业务或者制度流程)内事后的一种检查容、审查

你说的‘监督’?倒是没具体听说过有叫这个职位名称的。。如果设置的职位是监督的话。侧重于对事项的事中的监管

简单说 内审是事后检查(业务完成后),监督是事中检查(业务进行中)。

③ 如何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要从独立性方面考虑。
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自主地、客观地开展工作,以取得内部审计工作的预期效果,帮助企业实现目标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对此,必须加以保证。
措施:
1.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逐步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已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理念成熟的表现。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较高的层次,可以保证内部审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2.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地位。抓紧制定内部审计的法规条例,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规定内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3.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首先,必须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修养和政策水平,牢固掌握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对企业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审计和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生产经营决策的科学依据。其次,要使其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外贸、金融、基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
4.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增强,重在自身的有所作为。常言说:“有为”才能“有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依靠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自身良好的工作成效来争取、来确立。要“以为争位”,就应当做到:一是审计的务实性要强。内部审计要抓住单位或企业经济活动、经营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使内部审计能够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铺路搭桥的作用。二是审计过程要规范。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国家的法规、企业的制度要求,按照企业经营管理及领导者的要求开展审计业务。三是审计结果实效性要突出。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效益审计,能否通过审计规避经营风险、促进经营发展,是衡量内部审计有效性的关键,只有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才能在监督和服务中做到“眼睛明”、“监控灵”。

④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2.5.2.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2.5.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

3.2.10.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2.11.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2.15.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2.15.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3.2.15.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6.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6.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2.16.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3.2.16.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3.2.16.4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2.17.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3.2.17.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2.17.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3.2.17.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2.18.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3.2.19.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2.2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2.22.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4. 审计机构权限

4.1.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4.2.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4.3.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络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资料。

4.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4.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4.6.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4.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4.8.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9.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4.10.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5.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5.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5.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5.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5.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5.4.2.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5.4.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4.4.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4.5.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5.4.6.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5.4.7.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5.4.8.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5.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5.7.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8.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

5.9.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5.10.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5.11.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5.1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6.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6.3.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4.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复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6.5.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信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7. 档案管理

7.1.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8. 监督管理与罚则

8.1.监督管理

8.1.1.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1.2.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8.2.罚则

8.2.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8.2.1.1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8.2.1.2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8.2.1.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8.2.1.4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8.2.1.5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8.2.1.6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8.2.1.7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

8.2.2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8.2.3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2.4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仅供参考!

⑤ 如何规范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1.4.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公。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2.5.1.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2.5.2.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2.5.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10.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3.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信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项目等;3.2.10.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3.2.11.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1.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3.2.11.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3.2.11.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3.2.12.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3.2.12.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3.2.1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2.1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3.2.14.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3.2.14.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3.2.14.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3.2.14.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3.2.14.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3.2.15.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⑥ 监督和内审有什么区别

监督员和内审员的区别。 比较项目 监督人员
内部审核人员
目的 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专,对检定/
校准属/检测的质量状况实施连续的
监督
对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有效性审核
对象 检定/校准/检测活动
质量活动
任务 对负责领域的检定/校准/检测质量
进行监视/验证/记录/分析。对操作
规程/检测数据/结果报告进行监督 在分工范围内审核文件/完成现场审核/收集客观证据/对纠正措施进行确认验证
任职条件 熟悉检定/校准/检测方法程序;了解检定/校准/检测目的;知道如何
评价检定/校准/检测结果
经过培训(熟悉考核规范/体系,掌握审核要求/程序,具有能力技巧);具备资格(学历/经历,专业知识,证件/授权);公正、客观、正直
独立性(工作领域)
在其所在领域,一般是该领域的“工头”或技术权威 只要资源许可,应独立于被审核领域 方式(时间间隔)
日常的、连续的 按计划/据需要,断续的

⑦ 如何建立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一、什么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二、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现状目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民营企业还比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机构设置模式等问题未能形成内部审计氛围。主要原因有:对那些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企业,主要是认识上有问题或自身管理上存在问题,一种是仍然认为内部审计可有可无,他们认为设置了财务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为企业的内部控制、经营决策服务的,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创造价值的部门,作用不明显,不用设置或可有可无;另一种是认为有了社会审计组织,不用设置内部审计,他们认为已聘请了专业的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公允性的鉴证,而设置内部审计需要支付一笔机构和人员的费用,在经济效益上不划算;再就是因为内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内部制衡靠的是血缘和亲情,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甚至于没有充足的力量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三、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的必要性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矛盾。一方面涌现出大量相当规模的子(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层次增多,地域不断扩大,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家庭企业管理模式发生剧烈变化,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主已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内部管理失控,导致漏洞增多,风险加大,效益下降。在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就很必要,因为内部审计可以在会计管理之后进行再监督、再控制;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他们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同时,企业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部门,通过监督与检查促使这些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项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是最合适的。内部审计作为民营企业内部一个具有超脱性、独立性特点的职能部门,为企业发展担当着“经济卫士”的独特职能,可以通过独立、公正地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评价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上,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再者,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也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四、如何建立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讲确实还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外乎如下几个环节:首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些超大型企业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报告直接提交委员会。对下属企业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以便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当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也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其次,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来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既要通晓会计、审计、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门知识,同时又要具有更新(综合范文http://www.)知识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主任)选用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和任免,对一般审计人员选用应由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聘用或选用,对主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要求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务资料的处理和存储方式,这就要求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审计人员。再次,制定和颁布《企业内部审计条例》及《实施办法》等规章,以对内审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和对内审机构人员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规可,有规必。国家的发展要靠法治,内部审计发展同样也要靠制度来管理,一个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很难对下属部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设较弱的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还应结合民营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内部审计条例》等规章制定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程序应贯穿于审计立项、审计组织、审前准备、审计查账、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执行反馈、档案管理以及后续审计等全过程,由于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审计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审计程序和选用哪些审计方法才恰当并不容易确定。如果审计程序和方法选择不当,会造成审计时间延长,成本增加;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审计内容[1] [2] 下一页《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出自:YJBYS,未能觉察重大的错弊行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五、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现在,部分民营企业出于维护自我产权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但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民营企业很多未能良好运行,主要原因有: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不合理或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约束。这种民营企业要不是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总经理甚至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结果造成了内部审计倒成了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结果事与愿违;要不就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循私情或害怕担当责任,故意放弃对重大问题的追查和揭露,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结论。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营纺织企业,虽然年营业收入已达几十个亿,业务范围涉及纺织、房地产、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还是家族内部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更是家族骨干,这实际上就形同虚设,无实际审计监督权,使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生产、管理、财务等数据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类企业往往会不自觉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败。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第一、从思想上提高民营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让他们真正看到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作用。要他们明白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仅仅指对国家政策、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审计,还包括对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等等。这种内部审计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评价、分析、判断为决策层出谋划策,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发挥参谋与助手的功能;可以通过参与某些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的制订,发挥提供相关的审计建议的建设功能;可以通过查错纠弊,发挥为本企业的平稳发展保驾护航的保护功能;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还具有企业内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监督”,只有超脱、独立的内部审计才能实施有效制衡、监督。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门可以代替的。而且内部审计还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的内向服务特点,内审人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都比较熟悉,可随时了解企业经济动态和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督促纠正和改进。而这种随机的服务和监督,恰恰是社会审计组织所不能代替的。第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规定审计工作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人员)干预,同时还要保证在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独立性,从而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第三、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第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网上培训及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等。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计算机水平、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等综合素质。第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进行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第六、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除继续搞好传统项目审计外,还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增加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资产重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等。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转变,突出风险评估。总之,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更新观念,自立自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自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民营企业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⑧ 监督和内审的区别

监督员和抄内审员的区别。 比较项目 监督人员
内部审核人员
目的 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检定/
校准/检测的质量状况实施连续的
监督
对管理体系持续运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有效性审核
对象 检定/校准/检测活动
质量活动
任务 对负责领域的检定/校准/检测质量
进行监视/验证/记录/分析。对操作
规程/检测数据/结果报告进行监督 在分工范围内审核文件/完成现场审核/收集客观证据/对纠正措施进行确认验证
任职条件 熟悉检定/校准/检测方法程序;了解检定/校准/检测目的;知道如何
评价检定/校准/检测结果
经过培训(熟悉考核规范/体系,掌握审核要求/程序,具有能力技巧);具备资格(学历/经历,专业知识,证件/授权);公正、客观、正直
独立性(工作领域)
在其所在领域,一般是该领域的“工头”或技术权威 只要资源许可,应独立于被审核领域 方式(时间间隔)
日常的、连续的 按计划/据需要,断续的

⑨ 质量监督和内审有哪些区别

1、岗位性质不一样:内审员一般为取得内审员资格证书的员工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专职岗位,一般从经验丰富的质检员或工艺技术员中选拔产生。

2、工作范围不一样:内审员定期(一般每年一次,每次3-5天)参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质量监督员主要是日常监督产品质量判断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纪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等。

3、职业发展方向有差异:内审员的职业发展方向为:内审组长、外审员、管理者代表;质量监督员的职业发展方向为:质量管理员、质量技术员、质量主管、技术主管等。



(9)内审监管扩展阅读:

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

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内审: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框架、内容及其所体现的理念的发展,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将视野扩展到组织外部、增加组织价值以及重视风险管理。这些,对于发展我国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些启示。国际内部审计;审计准则;理念发展;启示应届生内部审计就业误区

⑩ 为什么说内审监督既保护公司、更保护员工

想保护自己,你就要了解《合同法》,不能有明显的对企业不利的内容,如:能不回给预付款答的一定不给预付款,能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不在前付款,能送货到家的不自提等,否则必须提供依据。另外在物料选型、采购价格等也必须拿出采购证据来(本部门应当有一套严格的采购流程)。总之,既然领导让你干内审就必须对企业负责,同时对自己也是很好的保护,在满足这些要求后你当然应当签字,往往在签名的同时最常见的签字内容是:“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或注明不符合要求具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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