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五项重点工作
A. 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要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政治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认真领会、贯彻落实曾版超群书记在全县作风建设推进权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作风建设无小事”、“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传导下去,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实下去。
要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好“三书”制度,抓好纪律审查、“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和“纠‘四风’、治陋习”两个专项整治、信访举报、联组巡察、作风建设等工作。
要抓好责任落实,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常态,协助督促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聚焦主责主业,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B. 如何强化新形势下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C. 主体责任教育制度监督与监督责任的监督执纪问责中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一、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概念和内涵
1. 监督:据《辞海》解释,监督为监察、督促。该词最早见于范晔所著《后汉书·荀彧传》。曹操极力主张由荀彧担任监军一职,他在上奏给汉献帝的奏章里有这样一句:“臣闻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谋而鲜过者也。”意思是,古代派兵遣将时一般任命监军一职,以便庄重地执行国家使命,避免和减少过错,起到监察督促的作用。《说文解字》将“监”解释为“临下也”,从上往下看,将“督”解释为“察也”,即察视的意思,大意是对派出打仗的军官是否严格执行皇帝的命令进行监察和督促。由此可见,此前我国就已有了“监督”一词,并且它明确有着监察督促的含义。监督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特定组织或个人行为拥有权力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活动。党章对纪律检查机关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2. 执纪:是指党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党纪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有一条始终未变,就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3. 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问责任。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矫正自古有之,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我国古代社会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已蕴含现代行政的理念、渊源和形式,但囿于历史条件、政治体制等因素,并没有真正形成具有现代民主和法治意义的“责任政府”,作为现代吏治习惯的行政问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在重大责任事故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立了许多责任追究制度。2003年“非典”以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明显加快了步伐,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本质上来讲,问责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最终目的在于保证公权力的运作始终遵循公共意志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诉求。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区别与联系
从区别来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 依据不同。监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执纪依据《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问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
2. 对象范围不同。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内部性,监督范围只局限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对党外组织和个人不具有监督效力;监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只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论其年龄、身份、职务、工作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只要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不论其单位性质、层次高低、人员构成如何,都属于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执纪对象包括所有党员和公务人员。主要针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问责对象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可见,问责的对象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包括一般党员和公务人员。
3. 决定机关不同。执纪的决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特有的程序作出。问责的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是承办机关。一般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4. 内容不同。监督主要包括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执纪主要是依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依纪依法纠“四风”、依纪依法惩治腐败、依纪依法开展行政监察。问责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为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 方式不同。监督方式主要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执纪包括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处分和执行处分等环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改组、解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问责方式一般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在实践中还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岗位调整等。
6. 作用不同。监督主要是对党员和党的干部采取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引导党员和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遵纪守法,体现了保护、惩戒功能。执纪是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决议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正确实施,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问责将有利于干部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落实。
从联系来看,“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监督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延伸。这三者体现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1. 监督是主线,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始终。监督是最基本的职能,也是执纪问责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监督,就发现不了问题,执纪问责也将无从谈起。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
2. 执纪是核心,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得失成败。执纪是纪检监察机关特有职权,是保证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没有执纪,只有监督,就没有纪律约束力、惩戒力、震慑力,也失去了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坚决查纠不正之风,重点查处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有力震慑。
3. 问责是关键,守护住纪检监察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问责和执纪相互补充、各自有所侧重,执纪是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责任制实施十多年来,之所以偏软且带有形式化的倾向,关键就是没有责任追究。实践证明,只有严格问责,才能传递压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切实将“两个责任”落实在行动上。
三、对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越来越严重,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威效果都在明显下降,造成“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现象。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找准定位,必须紧紧咬住本职,聚焦中心任务,必须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1. 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职责定位。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问题依然多发,纠正“四风”、防止反弹任务艰巨。一要更新思想理念。纪委要摒弃以往的思维定势、角色定势和工作定势,以跟得上、抓得住、用得好机遇的态度深入推进“三转”工作,从真正解决问题的角度定任务、用方法、添措施、强机制,重构和强化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工作理念。二要明确职责定位。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两个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都是职责定位的根本依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根据现阶段任务,把职责具体化,把更多精力调配到主业上来,实现内涵与外延的统一,做到监督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三要主动担当责任。纪委既不能代替党委行使统一领导职权,也不能代替部门担起具体责任,越俎代庖,冲到一线。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敢于碰硬,遇到矛盾和问题,不搁着、放着、躲着。
2. 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履行好监督责任,才能体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顺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趋势。一要严明党的纪律。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二要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抓源头治根本,建立改进作风长效监管机制,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久久为功,释放从严信号,坚决防止反弹。三要严查违纪案件。把严格执行程序贯穿于执纪办案全过程,使初步核实、证据收集、移交线索、案件审理等各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拓宽线索举报渠道,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和处置机制,认真核查各种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将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
3. 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内生动力。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接处信访能力、查案能力、调研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锤炼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品格,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一要加强学习教育。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跟班轮训、警示教育等方式,经常性地组织干部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腐倡廉长效教育新机制。二要坚持正确履职。从“执行主体”向“监督主体”转变,紧紧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围绕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五项职责,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执纪监督“铁军”。
4. 加强保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执纪监督问责的组织领导,是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有力保障。要强化协调配合。把主要力量放到对遵纪不够、执纪不严、违反纪律等现象的监督和案件查处上来,把工作重心放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执纪和曝光上来,把主要精力用到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来,推进各级纪委同转,以上转带下转,不搞上下一般粗。要完善体制机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根据实际需要,把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归纳提炼,上升为政策和制度。对现有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D. 纪委"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是哪些
三项主要任务如下:
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五项经常性工作如下:
一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是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是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述;
五是保障党员的权利。
(4)监督执纪五项重点工作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章程_共产党员网
纪委承担“三项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中国日报网
E.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地方,基层纪委分别受理和审查哪些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5)监督执纪五项重点工作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F. 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太长了,发不上来,这是全文的内网址容。http://ke..com/view/3531753.htm
G.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有哪些新规定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这方面,《工作规则回》答对初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情况报告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等。把这些规定执行到位,不仅可以有效增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始终遵循正确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