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专员宣誓
⑴ 民国时期山东行政区划的介绍
民国时期山东行政区划: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孙中山于1912年元月1日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布告中外,称民国元年。是年2月,袁世凯窃国,民国临时政府移驻北京。此间,山东行政区划沿用清末旧制,为3道、10府、3个直隶州、8个府辖州,96县。至1913年(民国二年)1月,北京政府废除清朝的府、州,但沿用道制,为省、道、县三级。山东由原“济东泰武临道”“兖沂曹济道”“登莱青胶道”三道,改为岱北道、岱南道、济西道、胶东道等四道,共辖107县。1914年(民国三年)6月3日,内务部奉袁世凯申令,公布各省、道区域名称,将山东的岱北道改为济南道、岱南道改为济宁道、济西道改为东临道,胶东道依旧。各道辖区是:
济南道(驻历城县)辖二十七县,即历城县、章丘县、邹平县、淄川县、长山县、桓台县(原名新城县,1914年前后改为耏水县,1914年6月改为此名)、齐河县、齐东县、济阳县、长清县、博兴县、高苑县、博山县、泰安县、莱芜县、新泰县、肥城县、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滨县、利津县、乐陵县、沾化县、蒲台县、商河县、青城县。
济宁道(先驻滋阳县后驻济宁县)辖25县,即济宁县、滋阳县(兖州县)、曲阜县、宁阳县、邹县、滕县、泗水县、汶上县、峄县、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兰山县(后改为临沂县)、郯城县、费县、蒙阴县、莒县、沂水县、菏泽县、曹县(原名曹州)、单县、城武县、定陶县、巨野县、郓城县。
东临道(驻聊城县)辖29县,即聊城县、堂邑县、博平县、茌平县、清平县、莘县、冠县、馆陶县、高唐县、恩县、临清县、武城县、夏津县、丘县、德县、德平县、平原县、禹城县、陵县、临邑县、东平县、平阴县、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濮县、朝城县、观城县、范县。
胶东道(驻福山县烟台)辖26县,即福山县、蓬莱县、黄县、栖霞县、招远县、莱阳县、牟平县、文登县、荣成县、海阳县、掖县、平度县、潍县、昌邑县、胶县、高密县、即墨县、益都县、临淄县、广饶县、寿光县、昌乐县、临朐县、安丘县、诸城县、日照县。
北伐以后,1927年(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废道制,存省、县两级。
1928年(民国十七年),济南发生“五三惨案”,山东省政府在泰安成立,孙良诚任主席,“未到任之前,着石敬事代理主席”,于6月1日“在泰安省政府宣誓就职”。
1929年(民国十八年)省政府驻地复设济南,陈调元任省政府主席。同年,济南划为市,青岛划为特别市。
1930年(民国十九年),青岛特别市划为中央直辖市,并从英国手中正式收回威海卫。是时,全省辖108个县。
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之派出机构。1936年(民国二十五年),国民政府又颁发《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同年,山东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分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规程》,将全省划分为12个行政督察区,各区设专员兼本区保安司令。但当时仅在济宁、菏泽、临沂设立了3个专署,次年,又在临清、惠民、聊城、牟平分别设立第四区、第五区、第六区、第七区等4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其余各区未及设立,芦沟桥事变爆发,是年底,省政府流亡鲁西。
“七·七”事变前七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其辖区如下:
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济宁县;领济宁县、汶上县、东平县、嘉祥县、鱼台县、滕县、邹县、滋阳县、曲阜县、宁阳县等10县。
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菏泽县;领菏泽县、曹县、定陶县、城武县、单县、金乡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等9县。
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临沂县;领临沂县、沂水县、郯城县、峄县、费县、莒县、日照县、蒙阴县等8县。
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临清县;领临清县、清平县、馆陶县、丘县、平原县、禹城县、齐河县、恩县、德县、高唐县、夏律县、武城县、长清县等13县。
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惠民县;领惠民县、阳信县、滨县、商河县、青城县、高苑县、桓台县、长山县、邹平县等9县。
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聊城县;领聊城县、博平县、茌平县、堂邑县、冠县、朝城县、观城县、濮县、范县、寿张县、阳谷县、莘县等12县。
第七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牟平县;领牟平县、荣成县、文登县、海阳县、福山县等5县。
其余各县,仍直接隶属于省。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军不断南犯,很快侵占济南。韩复榘不战而逃离省城,沈鸿烈任山东省政府主席;省政府也迁离济南,先后在曹县、东阿、惠民等地流亡,尔后,流亡到沂水县的东里店。此时,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成立有鲁西、鲁北、胶东三个行署,并划分为十七个行政督察区,于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至1942年(民国三十一年)间,各区先后成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第一行政督察区,辖邹县、滕县、宁阳县、滋阳县、鱼台县等5县;
第二行政督察区,辖济宁县、嘉祥县、巨野县、郓城县、寿张县、东平县、汶上县等7县;
第三行政督察区,辖临沂县、蒙阴县、莒县、日照县、沂水县等5县;
第四行政督察区,辖平原县、恩县、德县、禹城县、齐河县、长清县、丘县、高唐县、夏津县、武城县、临清县、清平县、馆陶县等13县;
第五行政督察区,辖无棣县、利津县、沾化县、乐陵县、德平县、临邑县、陵县等7县;
第六行政督察区,辖茌平县、博平县、堂邑县、冠县、阳谷县、莘县、朝城县、肥城县、平阴县、东阿县、聊城县等11县;
第七行政督察区,辖荣成县、文登县、牟平县、福山县等4县:
第八行政督察区,辖昌乐县、安丘县、益都县、临朐县、潍县等5县;
第九行政督察区,辖栖霞县、蓬莱县、黄县、招远县等4县;
第十行政督察区,辖滨县、阳信县、惠民县、商河县、青城县、高苑县、桓台县、长山县、邹平县等9县;
第十一行政督察区,辖曹县、金乡县、单县、城武县等4县;
第十二行政督察区,辖章丘县、历城县、齐东县、济阳县、淄川县、博山县、泰安县、莱芜县、新泰县、桓台县等9县;
第十三行政督察区,辖海阳县、莱阳县、即墨县、平度县、掖县等5县;
第十四行政督察区,辖蒲台县、博兴县、广饶县、寿光县、临淄县等5县;
第十五行政督察区,辖郯城县、峄县、费县、泗水县、曲阜县等5县;
第十六行政督察区,辖菏泽县、定陶县、范县、濮县、观城县等5县;
第十七行政区督察区,辖昌邑县、胶县、高密县、诸城县等4县。全省共辖3个行署区,17个行政督察区,107个县。
行政督察区
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何思源任省政府主席时,鲁西、鲁北、胶东三个行署被撤销,而设立鲁北、鲁西北、鲁西、鲁南、鲁中、鲁东6个政府办事处。鲁北为第一办事处,领第五区、第十区、第十四区的3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西北为第二办事处,领第四区、第六区的2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西为第三办事处,领第二区、第十一区、第十六区3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南为第四办事处,领第一区、第三区、第十五区的3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中为第五办事处,领第八区、第十二区、第十七区的3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东为第六办事处,领第七区,第九区、第十三区的3个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与此同时,成立烟台行政区(隶属于第七督察专员公署)、利广沾棣垦区(隶属于第五督察专员公署)、临冠丘特区(隶属于第四督察专员公署)。全省共辖6个政府办事处。17个行政督察区,107个县,1个行政区,2个特区。
日本投降后,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9月,济南市划入第十二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设在济南。
是年10月22日,何思源调离,王耀武任省政府主席。
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3~8月间,王耀武调整了山东行政区划,撤销6个政府办事处,设鲁东、鲁西南2个行署。鲁东行署辖第七区、第十三区、第十七区等3个行政督察区;鲁西南行署辖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十一区、第十六区等5个行政督察区。撤销第九区、第十二区2个行政督察区,并调整了其余各区的区划。调整后的区划是:
滋阳县、曲阜县、邹县、滕县、泗水县、峄县、鱼台县等为第一行政督察区;
济宁县、嘉祥县、汶上县、东平县、巨野县、郓城县、寿张县等为第二行政督察区;
郯城县、临沂县、沂水县、日照县、费县、莒县等为第三行政督察区;
长清县、齐河县、平原县、禹城县、高唐县、丘县、馆陶县、临清县、武城县、德县、恩县、清平县、夏津县等为第四行政督察区;
乐陵县、德平县、沾化县、陵县、临邑县、商河县、阳信县、无棣县、利津县、惠民县、滨县等为第五行政督察区;
东阿县、平阴县、茌平县、阳谷县、冠县、朝城县、莘县、博平县、堂邑县、聊城县等为第六行政督察区;
福山县、海阳县、牟平县、荣成县、文登县等为第七行政督察区;
潍县、昌乐县、安丘县、益都县、临朐县、昌邑县等为第八行政督察区;
历城县、章丘县、淄川县、博山县、齐东县、长山县、济阳县、青城县、邹平县、高苑县、桓台县等为第十行政督察区;
曹县、金乡县、单县、城武县等为第十一行政督察区;
即墨县、莱阳县、黄县、蓬莱县、招远县、栖霞县等为第十三行政督察区;
寿光县、临淄县、广饶县、博兴县、蒲台县等为第十四行政督察区;
泰安县、莱芜县、新泰县、宁阳县、肥城县、蒙阴县等为第十五行政督察区;
菏泽县、濮县、定陶县、观城县、范县等为第十六行政督察区;
胶县、高密县、平度县、诸城县、掖县等为第十七行政督察区。
济南、烟台、威海等为省辖市,同时设立临冠丘政治局和利广沾棣垦区。青岛市属中央直辖。全省共辖2个行署区,3个省辖市,15个行政督察区,107个县,1个政治局,1个垦区。
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6月,鲁东、鲁西南两个行署被撤销。行政督察区只有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四区、第五区、第八区、第十区、第十一区、第十四区、第十五区、第十六区等部分残留,其余各区均因其专员公署溃散而消亡。
1948年9月24日,济南解放,山东省政府主席王耀武被人民解放军活捉,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垮台。
我是卫生监督员,是大众健康的卫士,我郑重地宣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无愧于闪闪的国徽,不负人民的重托。
⑶ 为什么举行人代会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由宪.法具体表现出来的。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⑷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人大任专命的审判属员、检察员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于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决定》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培养领导干部对宪法的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