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义务监督
① 去交警队或者当地派出所怎么调取监控,需要什么手续有兄弟知道吗
去交警队或者当地派出所无法调取监控,只能申请警方调取,作为普通公民无权调取监控。只有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或违法刑事案件时,才可以调取。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可以调取发生事故路段的监控视频,以便进行调查取证。
(1)网吧义务监督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如果对交通事故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② 互联网上网管理条例
互联网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未成年人不得进网吧
记者赵荣君 李军
本报讯 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版网服务营业场所管权理条例》今起实施,从此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网吧也将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绝迹。
《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时间都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且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所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对于网吧营业时间严格限定于8时至24时。为确保未成年人不进入网吧,有关部门要求网吧查验有效证件以确定消费者是否未成年人。此外,文化部门还聘请义务监督员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监督巡逻,随时向管理部门反映网吧的营业状况,市公安局计算机监管部门也将运用技术手段监控网吧是否在24时停止营业。
③ 我想查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方面的东西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经 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合理布局。
鼓励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积极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应当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并具备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将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公示。
第七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完成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筹建工作。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设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企业,应当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获得筹建批准文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设立规定数量的直营门店后,向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取得省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发展特许(加盟)连锁店。
第十条下列区域或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小学、中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二)居民住宅楼(院);(三)不符合公共场所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按申请设立的程序,经原审核的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网络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到原审核的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手续时,应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终止互联网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危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不得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脱网游戏项目,不得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并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限时经营标志。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不得中断运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书面登记并保存60日。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经营场所内巡视检查,引导上网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进行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履行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消防安全和网络安全知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队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实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实时监督检查。
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及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和被撤销批准文件的,作出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出相应处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受到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被撤销批准文件的,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接入服务。
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暂停接入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为会员的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可聘请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学生家长、教师以及其他志愿者作为义务监督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或者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的,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部门侵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违法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不查处的,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二条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或者擅自修改、变更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或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局域网内播放非网络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500元至
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责令停业整顿;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或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以来,累计有10%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连锁经营企业予以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以来,累计有10%以上的连锁店受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省文化行政部门除对连锁经营企业予以前款处罚外,并撤销连锁经营资格批准文书。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列》规定给予处罚的,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对其设立或变更的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④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自查报告怎么写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在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根据国务院、文化部及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作部署,在工作中紧紧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全面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我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 确定了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了网吧市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尽快实现我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把网吧的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确定为严厉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及超时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在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的行为;切实治理网吧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
二、 具体的措施
2、重点开展了打击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整治行为
今年元月和4月份两次召开网吧经营业主大会,对网吧经营业主传达了上级关于对网吧进行清理整顿的文件精神,并将网吧违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通报;与网吧签订了《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为了贯彻落实文化部提出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制定了由县政府转发并执行的《霍山县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霍山县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周行动方案》,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在4月26至30日、6月14至18日开展了两个整治周活动,查处网吧违规行为近20 起,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还联合乡镇、街道开展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另外我局还根据市场特点调整了市场检查时间,采取每日下午16点上班20时下班,午夜搞零点行动等方式不定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加强市场的监管。通过这一系列的整治活动,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现象有了明显好转,群众反映不再如以前强烈。对群众举报,做到了受理有反应,处理有结果,结案率达到100%,到得了社会的认可。6月份还把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43家网吧予以曝光,让其在整改过程中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金额达10万余元。
3、抓住重点,有效防止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网吧的违规行为,最大的问题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问题存在不仅有网吧经营业主法律意识谈薄、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的因素,还有我们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责任性不强,工作中满足一般性的检查有关。为此,我们在7月7日又召开了一次网吧业主大会,组织网吧业主继续学习网吧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强调暑期来临是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高峰期,要求他们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同时,制定了《霍山县暑假期间开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特别行动方案》,现正按方案要求进行实施。我们还将加大处罚力度,把那些多次(三次)违规的网吧吊销一批,腾出市场空间,扶持守法经营的。同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学习,提高执法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紧紧围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个重点做工作,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予以从严、从重打击,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4、解决难点,杜绝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经过我们对市场监管,调查研究发现,经常接纳未成年进入的网吧,主要是那些偏僻,小型,环境差,地处偏僻,电脑陈旧老化的网吧。这是网吧市场管理的一个难点。如,一些乡镇的网吧,离中心城区远,管理人员一个月难得检查一两次,是未成年人特别是小学生经常光顾的场所,经常是一群一群的进入。经过几年的管理,我们认为,大型网吧比小型网吧好管理,集中经营的网吧比分散经营的网吧好管理。大型网吧要违规,所担的风险大,不要说经济处罚,就是责令其停止整顿的行政处罚,它的损失也很大,所以就不敢冒这个风险。集中经营的网吧一家违规受到处罚,对其他的场所会起到震摄作用,只要管住了其中一两家经营违规的,其他的就管住了。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宁大勿小。对那些小、乱、差的场所要慢慢让他们退出市场。
5、长效管理,为未成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有效地管好网吧,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准入门槛。整治期间不审批新的网吧,防止网吧过多过滥。一手抓整顿规范,一手抓改造提高,扶持规模化经营,促进市场整合,引导网吧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整顿结束后,发展时要提高准入门槛,中心城区少于30台的不发展或少发展;二是调整网吧市场检查时间,紧紧抓住每天中午、下午学校放学以后、晚上以及双休日、节假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高发期,对网吧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监控巡查,不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三是严格执行第一次发现网吧有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经济处罚;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予以停业整顿;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经营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而超时经营问题,文化部门要与网络信号接入部门密切配合,以从0-8时时间段切断信号方式来控制超时经营;7、对网吧实行行业自律,成立行业协会,由文管办牵头,提高上网价格,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四是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教育、消防、电信部门等职能部门综合执法,加大执法的力度;五是不断加快网吧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实施网吧监控管理平台的科技管理措施,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科学技术监控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六是采取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责任追究;七是加强对网吧经营业主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养成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良好习惯;八是广泛发动群众,聘请业余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继续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九是进一步按照专项整治的措施,加大对违章违规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三、存在的问题
1、网吧业主守法经营意识谈薄。自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文化部门每年都要组织网吧业主进行法规培训,但是网吧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淡薄,唯利是图,铤而走险,更谈不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网络文化是高科技文化,在全社会理应得到全面推广,但是与未成年人上网又是一对矛盾。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使用电脑,在这庞大的人群中,中学生所占的比例不在少数,一方面要普及,别一方面又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而学生在学校上网的机会几乎没有,网吧无疑是玩电脑的首选去处。网吧有其好的一面,例如方便、快捷、知识领域大;也有坏的一面,例如游戏,不健康网站等。我们认为有必要推广电脑,提倡上网查资料,但不应该去网吧,尤其是一些自治力较差的人。
3、全社会都应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青少年是互联网最积极、最能动、最活跃的力量,如何在青少年中大力倡导网络文明,培养青少年良好的网络道德,是一个带有紧迫性的现实问题。进入现代社会,社会环境愈来愈为人们所关注,进而成为一个普遍性的世界话题。全社会都要培育强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既要注重灌输,发挥青少年的主体作用,又要积极引导使其走向健康成长的道路,光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去保护未成年人是不现实的,应当充分调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议人大、政协各级党政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教育,开展有益活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四、下一步打算和建议
1、规范网吧发展,严格准入,积极稳妥地推动网吧连锁。力求向连锁网吧发展,统一品牌,统一价位,统一经营方式等,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缓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这一突出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网吧市场。
2、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网吧业主的法律意识谈薄,对网吧业主及其管理人员应加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通知》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与此同时,结合网吧市场实际状况,就规范市场经营和管理签订《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守法经营责任书》,通过这一形式约束其经营形为。
4、主动与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配合对网吧进行检查。
5、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的保卫科长及社会各界热爱文化事业建设的同志做文化市场的义务监督员。
6、建议县政府建议对网吧超时经营采取切断网线的管理办法,杜绝超时经营行为。
⑤ 你想对五老 网吧义务监督员 说些什么
竟是些色情问题 就不能管管么?
⑥ 身份证在网吧没见了 网吧有义务给我看一下监控录像吗
可以。你找网管或店主,请他们查查。
⑦ 义务兵的身份证正在被监控么 我哥今年去当兵了.我拿他的身份证去网吧上网可以麽会不会有事呀. 有没懂得
不会被监控的,但是你哥的身份证号已经从公安网上查不出信息了,因为当兵之后户口暂时被注销了,你拿去上网没什么事。
⑧ 网吧电脑需要3C认证,但是在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证时,他们是否有告知的义务知道帮忙告诉一下!
3C认证是针对电器、电工、电动、玩具等产品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一个安全产品认回证,这个认证是针对答一些生产厂家来做的强制性认证,你网吧里用的电脑没有CCC认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技术监督局在查时对网吧没有影响,要是没有CCC认证的话,到时会查到生产厂家。
⑨ 公安机关网吧巡查管理规定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2]10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装内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软件,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凡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凡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证照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证照不全的,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对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取缔。重新审核登记合格的或予以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终审后,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反对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每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八、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要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倡导网上文明行为。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学校、家长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 一次问一个问题吧,太长了回答不了。
⑩ 符合国家规格的网吧有什么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思路,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法规,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取得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尽快解决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充实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精干、高效、廉洁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队伍。 三、努力推进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建设。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针对网络文化市场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建立、健全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控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同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装内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软件,增强对各种有害信息的检测和封堵能力,提高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和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的活动,坚决清除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网络游戏。凡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应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五、根据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决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清除各种有害信息,重新审核登记。 凡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证照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证照齐全,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证照不全的,限期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一律关闭。对无证经营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取缔。重新审核登记合格的或予以取缔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主管部门一并向社会公告。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县(区、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终审后,统一换发由文化部监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从严审核、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反对一哄而起,盲目发展。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每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但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直线距离200米内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集中经营场所或集中经营街区。 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地巡查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上网。凡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该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场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八、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规范经营、文明服务。要严格审核经营者的从业资格,凡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因违反文化市场法规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一律不得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电信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对网络文化市场要实行专职专人专门管理,对所辖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得推诿、扯皮。凡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积极开展文明上网工程建设,倡导网上文明行为。联合工、青、妇等社会各界,大力推进“文明网吧”、“放心网吧”等网络文明活动,形成文明上网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环境。学校、家长要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各地可以聘请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热心教育的人士作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义务监督员,监督“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引导中小学生树立积极向上、求知好学的上网风尚,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真正成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精神的文化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