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网
A.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是哪个单位管的
由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管理
B. 珠海政采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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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1-17,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马俊锋,公司地址是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381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440400MA52T9WB4U,行业是建筑业,登记机关是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政府采购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及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档案管理技术服务和咨询;物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信息咨询;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海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44000300061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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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是属于哪个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日常审计范围;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将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作为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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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什么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到财政部门具备相应的职能和监督管理条件。
第一, 是政府赋予的职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
第二, 是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能。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可以说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行为是财政支出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过程,由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和其他形态,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第三, 其他部门不能替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的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拨付等事务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
第四, 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
(6)珠海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G.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
对政府采来购自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汇总政府采购预算
受理采购人采购实施计划的报备
审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的变更
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
受理采购人的合同报备
依法处理投诉与行政复议
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
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管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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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志高
成立时间:2003-05-12
注册资本:5751.707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40000011185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景园路10号七楼706室
I. 政府采购招标监管的十个重要环节有哪些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应当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特别是在现今政府采购工作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非规范的招标行为、非规范的采购人行为和非规范的采购管理者行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又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十点。
一、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采购执行能够顺利、圆满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其结果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深受其害,而采购项目也大部份成为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和“半拉子”项目。因此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要将已经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详细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二、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时,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防止化整为零,力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公开公正。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或是有意为行自身各种“方便”,对采购项目化整为另,另留一手,事后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致使该公开招标的往往形成邀请招标,所招标的项目和金额又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使政府采购流入形式。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公告信息时,要明确规定发布面,努力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采购信息的规范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就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是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的现象,使各地供应商得到更多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项具体的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应明确规定其发布面,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媒体上发布信息。
四、审核招标文件时,要将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贯彻其中,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信号。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代理机构独立操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赋予了通常性的招投标活动之政府采购制度要求,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因此其招标活动应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精神。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和最基本、必须加以明确的包括:1、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2、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3、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4、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5、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6、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7、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五、审核评标办法时,要防止倾向性的不公平条款,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目前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不够规范。其主要问题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许多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更有甚者,有的招标活动把具体的评标办法当成密而不宣的秘密,而少数“有门道”的投标人又可以从“口头语言”上获得这一“秘密”,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在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其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六、确定专家评委时,要坚持管用分离原则,消除与政府采购宗旨相悖的评标动因。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的种种禁区和暗箱操作,让政府采购行为阳光普照。作为招标活动重要一环的评委确定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一方面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机构本身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评委问题可谓炙手可热。笔者认为,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对此作出了有效的规范,评审专家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评委的管理权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七、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必须赋予标底测算行为以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测算行为的正确性,又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对管理机关的责任要求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对采购人负责又对管理机关负责的约束机制是必须之举。
八、具体评标时,要现场监督。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论。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第四位“侯选”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笔者认为,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过程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以此类推至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授予合同时,要摒弃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维护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采购人往往强化自身利益,忽视法规要求。有的一味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精神,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有的提出新的采购项目或新的采购标准要求供应商“搭车”和承受。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进监管机关备案,并最终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通过支付资金得以实现。在此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关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坚持原则,让政策精神和法律要求体现到具体的维护供应商权利中。
J.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般省市财政局/厅 都有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而政府采购中心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的管理,具体各省不一: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属于财政厅管,北京属于国资委,浙江省属于商务厅,黑龙江、安徽、内蒙古属于省/自治区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