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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不受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2-28 09:54:34

A. 在中国,纪委受谁监督纪委违纪怎么办

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纪委只有在党委许可才可以调查党委成员,处理结果由党委公布。纪委成员由上级纪委或党委处理

B. 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是一回事吗

不一样的,一个是党内监督,一个是法律监督。

C. 中国纪检监察 不参与业务工作就没法有效监督了吗

中国"纪检监察"是中国党内持设的,法纪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主要职责是针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如遇涉及专业的案件,而机构内部又缺乏的专业人材时,可以临时选派相关专业人材参与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纪监部门在行使相关工作职权工作时,不一定参与其业务工作。

D. 纪委接受本级政府监督吗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纪委监督政府机构,没有明确的机构监督纪委,更多的是内部的自我监督 “谁来监督纪委”,这个命题准确吗?因为至少从本本上看,是有组织、有人来监督纪委的。从现行规定看,主要有党代会、党代会代表、各级党的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委员、各级纪委委员可以对纪委进行监督。当然,多年来党章中还一直规定党员可以对任何党组织任何党员进行监督,其中自然也包括对纪委的监督。但这毕竟是一个泛指的党员权利的范围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职责及实现途径的规定,因此当不在讨论之列。至于纪委内部的监督,尽管纪委本身有专门的机构以及相应的规定及运作机制,但这毕竟属于“自我约束”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讨论来自纪委之外的监督问题。直面现实,目前已有的对纪委的监督是否到位、是否可行、是否确有成效呢? 就党代会对纪委的监督来看,目前主要的监督方式就是在5年一度的党代会上对纪委工作报告的审查。这种监督方式周期长,基本上属于被动性认可性的事后表态,很难做到对纪委工作的有效监督。这些年来还未听说有纪委的工作报告在党代会上“未被通过”的情况。一位多年担任某省纪委书记的老同志很感慨地说:有不少尖锐问题、敏感问题是很难写进纪委的工作报告的,你不讲,人家不知道,有的即使知道也不便深问,工作报告怎么会通不过呢?至于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对纪委的监督,基本上形同虚设。由于缺乏党代会常任制以及党务公开、纪委立案审案的公开以及党代表介入及查询等制度机制的保障,目前党代表是很难发挥对纪委的监督作用的。 就各级党委对纪委的监督而言,有明显的局限性。在现行体制下,同级党委与同级纪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共同的利益取向,从严格意义上说,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主要是发挥领导作用而不是监督作用。但纪委的一个很重要很基本的职能即监督同级党员领导干部,则往往是举步维艰。而谁来监督纪委切实履行监督同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呢?靠同级党委是不可能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体制悖论。靠上级纪委则往往鞭长莫及。 至于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纪委的监督,在实践中也是难以实行。靠个别委员去监督作为一级组织的纪委,且莫说作为体制内的种种局限性,就是委员本身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由此看来,目前对纪委的监督虽然设置不少,但确有成效的不多,并没有真正回答“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 从理论上讲,监督监督者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永恒的命题。在现代社会,无论建立什么样的机构,都会产生自己的利益,因此都必须强调公众对其的监督。任何权力包括监督机关的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绝对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一般来讲,党内对纪检干部的党性要求要更高一些,但纪检干部并不先天具有道德优势及拒腐防变的能力。况且,制度永远比人强。一个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理应是一个权力相互制衡的体系,是任何权力都不能获得事实上的监督豁免权的体系,是监督者必须对公众尽责而又不可能擅越职权的体系。以此来衡量,目前对纪委少有监督、难有监督的问题就成为党内监督体系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党内监督中的一些问题也由此而生。实质上,强调对纪委的监督,是保障党内权力结构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纪委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从现实看,由于缺乏对纪委的有效监督,不仅使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及功能被明显削弱,而且纪委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解决。比如,一些纪检部门出现了执纪过软、党纪面前因人而异的现象,出现了一些瞒案不报、压案不办、以纪代法、重错轻处、轻错重处,甚至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也立案的情况,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发案率上升而立案率下降的不正常现象。这其中固然有纪检部门的难言之隐——有畏难情绪、利益纠葛、复杂背景、外在阻挠、纪检干部被腐蚀、领导干部明里暗里袒护等,但缺乏对纪委的有效监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又如,由于缺乏对纪委的有效监督,纪委的运作体系往往处于封闭化、神秘化的状况,查处案件往往处于自立、自查、自办、自定、自撤的自我作为状态,很容易受到非程序性力量及“人治”因素的干扰或左右,很难防止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在有的地方,纪委查处的案件,往往是结果公开、程序不公开,查了的问题公开、不查的问题(有的是该查不查)不公开,甚至小问题大公开,大问题小公开,敏感性实质性问题不公开。

E. 中纪委受谁监督

《中纪委机关报解读: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时,距离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刚刚过去5天。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改革试点,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务后,三省市立即开展试点。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监察委员会;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此后,各试点地区不断推动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贯穿改革全过程,对监委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讯问、留置等十几项调查措施先行先试、应试全试,并完善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和外部的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
本报记者在采访试点情况时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动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建立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动了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在开展改革试点的过程中,三省市还积累了一些重要经验: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各级党委、纪委切实担当起政治责任,负好主责和专责;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实提高涉改部门和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三是坚持内涵发展,实现改革效应最大化;四是加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执法机关的统筹协调,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开展改革试点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撤销行政监察,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将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过河”的桥和船。
做好人员转隶,重中之重是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这就要求必须做好思想引导和政策保障工作,减少转隶的摩擦和阻力。
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试点情况看,三地普遍出台有关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打消了转隶人员的思想顾虑,保障了转隶平稳有序进行。
转隶期间,还必须把握好动态平衡,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京晋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原则,明确了转隶前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按原有程序办理,转隶后新立案调查的按新的领导关系办理,保证了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既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在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有些问题不能简单比照刑事诉讼法,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运行机制。
用留置取代“两规”,正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立法对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严格限制,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的基础工作做扎实,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同时,监察委员会将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也不会成为所谓的“超级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试点情况有力印证了这一点。一方面,三省市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相应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既协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还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请示报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规定,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报告和备案制度,形成了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张磊)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方案》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方案》强调,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全国各地推开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有利于加快改革步伐,确保改革有序深入推进。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方案》要求,要加强党对试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试点地区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试点地区纪委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如期完成试点任务。

F. 谁说自己不能监督自己

一个关系到现行体制成败的关键问题:现在对党力的监督主要依靠体制内的监督机构,如果监督机构本身也了,把监督权力当作以权谋私的资本怎么办?
审计、公安、检察部门都无法监督纪委——当监督机构本身腐化时,权力监督就出现真空。这种体制下游的真空很快会蔓延到上游,使对权力上游的监督形同虚设,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如果再设置新的监督机构对原来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新机构也可能腐化,又需要增加新的监督机构。如此延伸下去,需要增设的机构将无穷尽。这种链条每延伸一环,监督效力就减弱一分,成本却增大一分,最后将演变成监督效力衰减到徒有其形,权力横行无忌,监督成本却扩大到全社会难以负荷,引发各种危机。
因此,要解决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问题,不能遵循在体制内增设机构的思路。当下,的办法是让纪委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与制衡,所以虽然在加强对纪委的垂直领导,却始终未同意对纪委实行垂直管理——如果纪委摆脱了同级党委,只服从上级纪委的领导,由于山高皇帝远,拥有超越现行法律程序的“”之权的纪委很可能成为最不受 限制的特权部门。
但这种“党委管纪委”的体制虽然避免了纪委成为绝对强势,却也导致了纪委监督能力的弱化——如果与党委领导成员有关,作为下级机构,纪委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进行利益交换才是符合切身利益的选择。体制内权力的互相制衡,其结果往往不是如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走向相互监督,而是演变成利益的相互交换。
要走出“体制内权力制衡变利益勾结”的怪圈,只能从体制外寻求突破。国内一些城有效的交通管理方式似乎为此提供了成功示范。交通管理权力在交警,为防止交警滥用权力或者运用权力不当,设立了交通督察,专门监督交警的执法行为;但督察也有可能滥用权力或者,如果再遵循原来的途径增设“督察之督察”显然已不可取,于是一些地方辅之以交通台监督,将监督权力交给广大司机与民。
因此,对权力实施监督的已经不仅仅是被权力所管理的对象,同时还有在旁边倾听、观看、暂时还没有发出声音的交通台的无数听众和观众。这种公共参与的压力,才是监督生效的最终动力。
这种交通台模式完全可以引入普遍的公共权力监督中。如果对权力的监督能够公开、透明进行,而不仅仅是在狭小的圈子内暗箱操作;如果民众有公开表达、反映的渠道,那么权力及其监督机构就被置于无数双眼睛的监督之下。这种公众普遍参与的监督远比“少数人监督少数人”的体制内监督有效,因为在这里,监督者是无法被收。也不会,因此不需要再延伸监督的链条。这样的监督机构才是真正建立在磐石上而不是沙滩上。
更重要的是,这种允许公众参加的互动式只会对官员的滥用权力和权力运用不当构成压力,而不会防碍权力正常的自上而下行使。比之西方的竞选与言论模式,交通台模式自下而上的方式与力度更适合中国国情,可以与现行体制实现无缝对接,在制衡权力的同时却不用担心撼动现行体制。

有一句名言:“物质的力量只有靠物质的力量才能摧毁”。将此话套用到权力问题上就是:“权力只有靠权力来管束”。权力,靠没有权力的人是管不住的;大权力靠小权力也是管不住的;只有权力才能管住权力,更准确地说,只有大过、超过某种权力的权力才能管住这某种权力。
这些年,社会各方面都在大力提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监督包括众监督和监督。监督的效力如何暂且不说;实事求是地说,众监督的效力却微乎其微。这并不是众不想监督,不行使监督的责任,而是众赤手空“权”,被监督者根本不理会这种监督。所以,真正的监督只能是上级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

G. 纪委如何对不属于党员又不属于监察对象的干部实行监督

纪委不对其进行监督。不属于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干部触犯法律后应由司法机关处理。后果应比纪委监督要严重些吧。

H. 民间组织受纪委监督吗

  1. 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版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权单位、基金会和涉外社会组织四类类社会组织。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 民间组织不是国家组织,不受纪委监督。

I. 纪委归谁监督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的简称。属共产党的纪律检回查机关,属党委的职能部门答,不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我国,全称为“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综上所述,纪委主要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具体来说,就是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J. 政治生活 为什么说“政府部门受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的领导与监督”这句话不对 选择题里遇到的

就目前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部门,受到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的监督,有上下版级和审计部门监权督。
外部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党的监督等。
本选择题的主要错误在于,政府部门不受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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