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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发布时间: 2021-02-28 06:38:59

A. 人大要对什么起监督作用

在我们的政治体制中,人大要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起监督作用。

B. 人大的职能是什么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内
(三)制定和修改刑容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C. 人大质询权监督是什么性质的监督,有什么意义

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由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版员在人代权会上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提出,质询的对象是“一府两院”。质询案必须载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带有批评性质,主要是对“一府两院”某项工作不满意而提出,由主席团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口头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发,口头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出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

D. 如何看待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法律设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足以制约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使其按照人民的意愿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但遗憾的是,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付诸于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的发挥,导致监督主体在监督活动中不能起到主导作用。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作了规定,但比较原则,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性质、对象和监督的形式,但对监督的内容、手段、程序与效力缺少具体的规定。如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重大问题决定权,但法律对重大问题的界定、审议的方法和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后的效力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人大监督是有很高权威的国家监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进行,而且一点不能马虎。因此笔者认为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和需要运转。实施人大监督,必须有一套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
人大监督的主体。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是指监督由谁来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等,都不可能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实施监督权,因而才有资格成为人大监督的主体,这就是平常所说的“集体行使职权”。从监督的实践看,还应重视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等方面的作用,让它们在一定的监督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机构可以受人大或常委会委托,从事有关监督事项的具体工作。
人大监督的对象。人大的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权的性质,所以人大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由人大选举任命、对人大负责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来说,人大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同级人大对它的常委会,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过,这种监督不是产生和负责关系,而是纯粹的法律监督关系。
人大监督的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形式有多种,如质询、询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撤职等。这些监督形式,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由于多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监督形式还没有被广泛采用。近年来,采用较多的监督形式是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听取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个案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制、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查等,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些监督方式已经逐渐成熟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的监督内容按其性质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大类。重点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对“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监督,主要是审查“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和人大的决议、决定的情况,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与宪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关法规与法律的一致,保证各种规范性文件与人大的决定、决议相符合,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二是执法监督,主要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公正执法的情况,督促他们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监督,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贯彻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做到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总体的监督;二是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人事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政务类官员进行监督,包括选举、任命和免职、撤职等。

E. 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人大是我国的复权力机制关,人大分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但无论哪一级都是其同级政府的产生机关.各级政府也都分别要对其人大负责(即人大分别监督其所产生的各级政府).又因为人大负责法律的制定(人大是立法机关),所以人大又负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责任.目前出现的法律执行不力,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甚至贪污腐败现象多现,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人大监督不力有关,所以要扭转目前的这些想象必须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不过这都是理论上说说的,人大又不是总开会,平时只是常委会,哪有精力监督啊,另外还有好多没法说的原因,还是不说了吧....

F. 如何发挥人大在监督平安创建工作中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的使者、群众的代言人,在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的同时,积极参与平安宁陕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形势下,在推进平安宁陕建设中发挥人大代表的重要作用,是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在此,本人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推进平安宁陕建设中的作用做以浅显探究。

一、人大代表推进平安宁陕建设的作用体现

平安宁陕建设是构建和谐宁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而在平安宁陕建设中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维护社会风清气正;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推进平安建设,为宁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人大代表在平安宁陕建设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中,许多代表是各行各业中的佼佼者,其言其行对群众都有较大的影响。常言说模范的力量是无穷的,模范的作用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因此,在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只要充分发扬人大代表在改革开放中干事创业、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争做“三个文明”建设的模范,就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只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带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宣传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就能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宪法、尊重法律、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只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带头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敢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就能在社会上树立一面旗帜、一个标杆,有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推动平安宁陕建设健康发展。

(二)人大代表在平安宁陕建设中具有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代表在平安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是指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联系中所起的中介作用。其实质是通过人大代表的中介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人大代表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又是人民群众中的普通一员。他们来自基层,拥有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既可以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形式,及时向政府提出意见、批评或建议,帮助政府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遗漏与不足,便于政府改进工作、防止出现大的失误,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政府在开展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人大代表又可以发挥其“维稳”作用,向人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求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化解社会变革时期不断出现的各类矛盾,促推法治宁陕、和谐宁陕建设。

(三)人大代表在平安宁陕建设中具有监督协助作用。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从法律规定上看、从理论上讲,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监督权力。但是代表通过自身的履职,却时时表现出这种作用。比如人大代表可以旁听法院庭审,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旁听,督促和改进法院庭审,确保司法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通过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和视察社会管理工作、参与调研并列席常委会,促进常委会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确保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外,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必须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为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还可以通过代表广泛搜集民意,向政府提出一些关于建设平安宁陕的合理化建议,促使平安建设各项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更加顺应民心、体现民意,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极大的发挥代表协助作用,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营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依法推进平安宁陕建设。

二、人大代表推进平安宁陕建设的实践思考

平安宁陕建设是一项紧迫而又长期的工作任务,是一个需要调动全社会方方面面力量共同参与的一项系统工程。从人大代表推动平安宁陕建设的角度看,在理念思路、监督机制、能力建设、方法创新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人大代表应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提升能力、转变作风,不断适应平安宁陕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一)提高素质,夯实代表在平安宁陕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础。

人大代表只能提高自身素质、打牢基础,才能在平安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是要强化自身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学习是更新理念,创新思路的重要前提。要从提升代表综合素质入手,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切实增强人大代表学习社会管理有关法律和知识的自觉性,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履职能力。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注重知识的更新和积累,自觉加强对社会管理知识的学习,掌握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管理的相关理论;掌握科学分析社会形势的方式方法,把握社会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并悉心倾听群众呼声,关注民情,集中民智,努力提高服务社会管理的能力,当人民忠实的代言人。二是要改进工作作风,听取群众呼声。

人大代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克服“飘”在上面、“坐”在机关的陋习,深入基层开展视察调研,加强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呼声和要求。对群众提出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听取、仔细归纳、及时反映、加强监督、力求实效,特别是对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走在群众中间,掌握真情实况,认真分析事物的本质,敢于为民谏言疾呼,用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果,来体现参政质量,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三是要增强群众观念,化解社会矛盾。

人大代表应把群众观念贯穿到工作各个方面,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特别是在生产生活中,应坚持以信访工作作为一条关注民生、了解民意、维护民利的重要渠道,主动、热情地接触信访群众,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倾听、及时反映、督促落实。特别是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认真调查了解案情实况,及时与行政司法机关联系,督促信访案件有效解决。对因政策等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赢得信访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尽心尽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二)引导履职,搭建代表在平安宁陕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平台。

要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向代表展示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窗口,引导代表积极履职,为其投身平安宁陕建设搭建工作平台。如:引导人大代表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凝集各方面的力量破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难题;引导人大代表积极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的情况,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化解社会变革时期不断出现的各类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引导,不断激发代表依法履职的热情,并使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自觉将平安建设视作己任。

在日常工作中,“一府两院”应发扬民主经常邀请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听取意见,使其有权说话,发挥其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作用;应组织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治安民调、接访走访、群防群治工作,理顺群众情绪,钝化社会矛盾,预防事态扩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不安全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应组织代表深入调研,积极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出谋献策,提出有质量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议案、建议,促使“一府两院”改进相关工作,推进平安建设。

(三)突出优势,发挥代表在平安宁陕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平安建设中自身的优势,促使代表紧密联系选民、认真收集群众意见、积极谏言献策、自觉为平安建设贡献力量。

一是要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要督促代表做到上情下传。代表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群众全面正确看待当前形势,正确对待深化改革、社会转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教育引导群众遵纪守法,通过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径来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力构建维护社会稳定的广泛群众基础;另一方面要督促代表做到下情上达。代表要认真分析研究、归纳整理选民提出事关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反映民意,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和建议,做到下情及时上达,让政府及时了解社会动态、未雨绸缪钝化社会矛盾。同时,要畅通代表反映民众诉求的渠道,通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等活动,帮助代表将群众诉求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使代表们在平安建设中起到“预警器”和“安全阀”等独特作用。

二是要充分发挥代表在调节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联系,他们更了解、熟悉所代表的群体,对自己身边的、基层的事情更有发言权。因此,代表的调解、说服、沟通,特别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可以化解一部分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的矛盾纠纷,从而减少信访量。

三是要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协助作用。要引导代表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己任,督促其通过参加工作座谈会、视察、调研、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从关心群众利益入手、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入手、从关心弱势群体入手竭尽全力做顺民心、解民意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在民生、治安、就业、物价等方面,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化解不和谐的各种因素和矛盾,促进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解决,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制度,提供代表参与平安宁陕建设的保障。

突出制度建设,为人大代表参与平安宁陕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健全完善代表参与处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逐步建立畅通无阻、运转协调、规范有效的民意反映机制,让代表准确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便于人大代表及时把事关稳定的信息传递给“一府两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使之成为了解民情、化解矛盾、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有力抓手。

三是建立代表监督议案、建议办理制度,促使“一府两院”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在促成民生问题解决的同时,提高代表在群众中的威信,使其真正成为值得群众信赖的社会管理中坚力量。同时,通过监督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妥善解决事关稳定的难点问题,保障一方平安。四是建立代表联动制度,促进平安建设在多层面形成合力。应进一步加强市、县、镇人大之间工作联系,通过召开由代表参加的理论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总结平安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形成推进平安宁陕建设的整体合力。

G.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监督权的重大意义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环境保护法,保证我国法律能够落到实处/人民当家作主;内
监督“一府两院容”的工作,促进依法合法展开工作/依法治国; 听取民声民意/开展专题调研/深入调查,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
监督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促进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好地履职/提高人大代表履职水平。

H. 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民主监督功能,它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监督并保障宪法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
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国家政治秩序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抵触。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三,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一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切实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认真执行体现为宪法法律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依法行政,建设廉洁、高效、行政为民的法治政府。三是国家司法机关切实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规定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具体案件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四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保证它们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既不失职渎职,也不越权、滥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五是教育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素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使法治逐步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生活方式。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监督的职能,更好地保证国家政治秩序的和谐稳定,还应当依照社会主义宪政原则落实人大的宪法实施监督权、有关编制的人事权、有关国库开支的财政权,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编制法定和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预算决算审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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