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人员
Ⅰ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的工作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这是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牵制制度的需要,如果出纳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修改档案内容而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还有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在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时做假,所以予以禁止。
Ⅱ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怎么做到尽职免责
给你一个供参考:
怎样尽职才能免责?
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只有尽职才能免责”,很显然尽职是免责的前提,只有在尽职的基础上才能谈免责,这句话重点在尽职。
翻开历史的画卷,我们可以找到有关尽职的诸多词语,什么鞠躬尽瘁、尽职尽责、 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等。古往今来,我们有关尽职的解释太多太多。尽:就是全力做出,竭力做到最好;职:就是职责。尽职就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尽职是全身心地付出,尽职是挑战难题的勇气,尽职也是战胜困境的决心。尽职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是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也是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样的职业,要想做到免责,必须先做到尽职。而尽职,我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所在岗位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常常说“要找准位置”。这里的位置就是指自己工作的岗位。固然位置很重要,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之后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每一个参加工作的公民都有自己的岗位,这个岗位所对应的是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要想把工作干好,做到尽职免责,那么我们首先要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它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找到了自己所处的岗位,并清楚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避免行使超出这个岗位的权利或不行使这个岗位应当拥有的权利。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同样有对应的岗位,这些不同的岗位区分了我们每个监狱民警的不同工作内容,并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你没有找准自己所处的岗位,那么你很可能没有履行应该行使的职权,进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失职,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明确岗位职责 熟悉业务知识
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它与我们所在职位的工作息息相关,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出发点。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助于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提升工作效率。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我们只有在明确自己岗位职责并熟悉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强、做精。一个不明确岗位职责,不熟悉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把工作做好的,更谈不上尽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
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这是我们尽职免责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尽职免责的基本要求。它就如同万丈高楼的坚实地基,只有足够牢固的地基,才能承载起高楼的重量。
我们在工作岗位,要想做到尽职免责,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公平公正执法。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铭记自己宣誓的诺言,牢固树立崇高的使命感,这是我们做好自己工作的基本保证。不徇私不枉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常怀清廉之心,常思尽职之责,常悟正义之道。切切实实把违规操作扼杀在萌芽状态,把徇私枉法消灭在最初的摇篮。
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有责任感。责任感是对自己义务的知觉,以及自觉履行人生义务的态度或意愿。责任感即包括自己履行职责的过失和责任的态度,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意识。社会学家戴维斯说:“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生存的机会”。“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道出了责任感的重大意义。纵观古今中外,那些流芳百世的豪杰,无不将责任感视为一生追求的信念。在这种坚定的责任感鞭策之下,他们不断奋发前进,最终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丰功伟绩。我们更要有责任感,我们承担的是法律的责任,肩负的是人民的重托,支撑的是社会的和谐。唯有强烈的责任感才能不断的激励我们勇于进取,才能不断的鼓舞我们严把安全的大门。
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有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对职业的热爱而产生的一种全身心投入的精神,是社会对人们工作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个人最大限度地投入本职工作。爱岗敬业是我们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我们每个工作人员干好工作的必修课。“人是要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对监狱工作的敬业精神。人生好比海上的波浪,有时起有时落,它不是一帆风顺。但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这种情绪都不能影响我们的工作态度;无论在怎样的条件下,这种精神状态都不能滑坡;无论在怎样的环境下,我们都要敬业于监狱事业。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尽职尽责,才能为免责打下基础。
提出合理化建议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岗位上制定的制度都会逐渐的不适应现实工作。在熟悉业务,认真履职之后,我们会发现很多漏洞和弱点。这些漏洞或大或小,大多数不影响我们正常的工作。但工作无小事,任何一个细小的漏洞都可能引发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要真正的做到尽职,我们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漏洞”,并针对这些“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不断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处理事务的方式方法,最终避免“火山”的喷发,为我们的免责打好预防针。
追究责任是针对出现过错,而免责是针对没有过错。如果你能尽职尽责的把自己的工作做好,那么你就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自然就会免责。所以“只有尽职才能免责”这句话的重点在于尽职,唯有尽职才能把工作做好,唯有尽职才能做到万无一失、滴水不漏,唯有尽职才能获得真正的免责。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粒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最小的一颗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你生活的岗位?”这是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在日记中的一段话,它告诉我们无论在什么样的岗位,无论做着什么样的工作,都要发挥最大的能力,做出最大的贡献。今天,我们重新体会这段话的含义,发现它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那就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尽职尽责。对待本职工作,要常怀敬畏之心,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对待事业要有愚公移山的意志,要有老黄牛吃苦耐劳的精神,着眼于大局,立足于小事,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尽职,才能为免责提供强有力的前提条件,才能准确的理解尽职免责的实质内涵。
Ⅲ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有几条责任义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计划的实施及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参加新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4)检查企业单位的安全卫生状况,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企业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消除隐患;逾期不改的,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如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裁定。?
(6)开展安全卫生宣传和技术培训;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按国家规定发给合格证。?
(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单位及责任者有权给予处罚;对实现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权力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归纳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三大职权,即: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监管的职能,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发布《安全生产监管指令书》,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或有重大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存在隐患的部分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监督管理机构在有执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由此可归纳出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第五十五条);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第五十五条);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Ⅳ 什么部门监管公安人员
人民检察院、纪委和政府的监察局还有上级公安机关都可以对公安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Ⅳ 公安执法人员由什么部门监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Ⅵ 日常监管和双随机的区别
“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明确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推广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
具体而言,即把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按住所集中程度划分为若干片区,再把检查人员按来自不同基层分局进行组队,在确保本分局人员不检查本分局市场主体的前提下,对片区与检查小组进行随机匹配。应该说,姜堰区的试点是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的有益探索。
“双随机”抽查更公平公正 有效防止了“任性监管”“人情监管”
“双随机”抽查打破了过去属地监管模式,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的监管关系仅发生在此次抽查工作中,有效防止了“任性”检查情况的发生;“双随机”抽查因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间较少发生“交集”,破解了属地监管人员因熟悉辖区市场主体而进行“人情监管”的问题;“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来自不同的基层分局,营造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检查环境,较好防范了“说情风”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在本次试点中,不止一次出现属地分局配合人员为检查对象打包票,要求检查人员轻查的现象。如果不实施人员随机,而采取传统属地抽查,检查结果的公信度将大扣。大部分市场主体因对监管人员不熟悉而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检查,对检查结果的认同度较以往有大幅提升。而同期采用属地监管模式开展抽查工作的其他地区,抽查工作或多或少地存在因“人情说不过去”“辖区方方面面压力”等导致检查工作推进不理想,检查结果的认同度、真实度不高的情况。
Ⅶ 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应具备什么素质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文化素养和作风是:
一、 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作为一个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者,首先要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重视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问题上能正确使用决策权、否决权、惩罚权,在机构、人员、资金、执法、地位上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各级人员各负其责,提高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素质。具有安全生产决心,基础工作扎实的作风。否则,安全管理一团糟, 矛盾纠纷层层绕。
二、 较强的业务能力素质和雷厉风行的作风。主要表现在要有足够的安全法规体系知识,有多学科安全相关技术知识,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应付突发事件能力的素质,有解决安全问题说干就干,不拖泥带水的精神。安全工作有别于其它管理工作,无返程券、无后悔药,知识在这里就是生命的护身符,挡火墙。另外,知而不为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三、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真抓实干的作风。作为一名安全工作者,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进取、开拓、创新和实实在在工作的实干精神。只有拥有这样的态度,安全工作的基石才能夯实打牢,只有选择这样的安全工作者,企业的利益、人民的财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Ⅷ 国家监管机构人员可以直接去被监管单位任职吗
一、行政监察的含义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这一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二)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三)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四)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五)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二、中国行政监察制度为适应力口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二)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及人民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三)监察机关的权限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四)监察机关的设置监察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四人,定期召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及全国监察机关的重大事项。监察部部长由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监察部下设23个职能部门,其中:负责工业能源、经济监督、科教文卫、农林交通、政法新闻等中央国家机关监察司5个;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监察司4个;综合部门14个,包括办公厅、监察综合、案件审理、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访举报、执法监察、人事管理、理论研究等。根据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在所属部委和直属共50个单位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派驻的单位,设立了内部监察。(详情请参阅《应用写作》杂志)
Ⅸ 上市公司被监管人员都不能做什么
上市公司被监管人员都不能随意外出旅游,大笔交易
Ⅹ 废水收集管网监管人员是做什么的
废水收集管法,监测人员主要是做就是废材的一个监测呀,就比如说污水的一个环保质量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