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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易服务

发布时间: 2021-02-27 23:56:48

1.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考质检类公务员必须是党员么还有这专业到海关容易么,是不是需要英语特别棒,再

考质检不一定要求是党员
海关的话有部分岗位会招录,如果没提示要考外语,那么考试的时候外语不是重点
进外企的话肯定需要外语好,即使不好,进去后的外语环境也逼你学好外语

2. 什么是海关数据

海关数据抄就是海关履行进出口贸易袭统计职能中产生的各项进出口统计数据,指各国最真实的,买方和卖方的海关交易记录,很多人也叫海关提单,数据字段包括:商品名称、详细的商品描述、品牌、品种、数量、金额、单价、计量单位、港口、通关日期,运输方式、贸易方式、付款方式等等,当然每个国家公布的都不一样。

海关数据是各国的进出口贸易资讯及各国各地区海关关单、提单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内容的深度挖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全面、可观的掌握市场动向,分析海外市场商业情况。

海关数据的真实性:100%真实准确。

海关数据的用途:
1、你的产品进出口数量、金额和单价?
2、客户分布在哪些地区?
3、客户都从哪些口岸进出口?
4、您的产品在这个国家市场中所占比例?
5、您的客户是否忠诚呢?
6、您的客户进出口的频率?
7、您的全球竞争对手都有哪些?
。。。。。。

3. 海关数据哪里可以查询到

免费的肯定是有,一般各国海关网站,或者很多外贸论坛、社交网为了吸引人气都有一部分。不过 多半是历史数据,而且只是目录 不新不全不详细的话 ,作用始终有限。

4. 海关数据如何查找客户

很多客户来电时第一句话会问:你们的国外客户有没有Email?
第二句话会问:没有Email我怎么联系客户?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据此判断这个客户一定是新入外贸行的新人。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一个成熟的外贸人员,一定知道从海关提单中提取出来的客户资料是没有Email的,因为报关单并不要求填写。其次,真正的老外贸业务一定知道,要做成一个国外客户,绝对不是发一封Email那么简单的一件事。

老业务会问几个问题:
1、买家是否真实?
2、联系方式是否准确无误?
3、联系时机是否合适?
4、联系人是否恰当?
5、销售信函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

具体分析如下:

1、真正买家分析
一个有意向的买家仅仅是有意向,但是一个真正买过或正在购买的买家一定是一个值得花更多时间关注的潜在客户。这个潜在客户至少证明了两点:他真的买了;他有钱支付。
同时,在这些买家中,老业务还会分析各个潜在客户的采购量、采购周期、采购价格、产品规格等,看看是否适合自己。

2、有效联系方式
有电话、传真就可以说是有联系方式,但是,这样的联系方式是否能找到你想找的那个人?很多大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很复杂,你要的联系方式可能只是前台的电话。前台离采购部可能很近,也可能很远,甚至不在一个国家或不在一个城市。因此,你要通过现有的联系方式深入了解这个企业内部,从而顺藤摸瓜,找到具体采购的决策人。

3、销售时机分析
买家与供应商之间肯定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合作不稳定,比如价格、质量、供应能力等等,大多数买家一定会有若干备用供应商。
暂时没有回复的原因千万种,有可能目前合作正稳固,有可能目前正忙。但绝不要轻易放弃,很可能买家已经将贵司列入其备用供应商系统,一旦时机成熟合作的可能性便会大大提高。

4、如何打动买家的心?
你的产品有什么独到之处?你的价格有多大的竞争力?你的供应能力是否足够?你的品质是否胜人一筹?你的服务是高人一等?你的开发能力是否强大?这些都是你打动买家的主要方面,你如何写就非常有学问。

综上所述,你是否还停留在,仅仅简单进行邮件群发的阶段?是否还停留在广种薄收的水平?

5. 海关数据真的管用吗

市场上销售的海关数据是违法获得的,管不管用先不说,你的权益是没有保障的,也就是说,买到真的是违法,买到假的你就认倒霉吧

6. 船舶交易的步骤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7. 我想注册一家为中国的企业提供点对点的外贸咨询并提供交易服务的咨询公司,重金悬赏公司名称、字号。

类似上海特X 跟 X牧之类的卖海关数据的公司?

起点资讯、支点资讯、完美资讯、盛大资讯、阿里资讯之类的。

关键是这年头 XX海关数据的垃圾太多了,市场都被做死了。

8. 国家海关部门招收什么方面的人才

如果是在公务来员招考中,尤其是国自家招考那次,会有很多海关的职位,这些职位需要的专业有很多种类,但最多的是:计算机、国贸、会计,这几个专业招的最多,另外也有外语、工商管理等,所以最好是前面那三个专业。
目前海关是没有那么容易进的,也不是一般人能进的。

9.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暂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方式,开展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心同步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仍独立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中心统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交易手段、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要求制订,并报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管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办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监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通过无锡(网上)感知监察系统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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