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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7 19:53:47

1. 如何有效地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预防、保证、参谋、促进作用,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效能,推进公司廉政建设,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率、效益以及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正确性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管理的再管理,是监督的再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 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 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 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 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政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由总经理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实行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直接对总经理负责,部门、项目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管理人员对部门、项目负责的层层负责工作机制。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确定公司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事项和人员,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建立健全公司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为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八条 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审计、物资设备、成本控制、技术质量、总经理办公室、财务、人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效能监察工作部署和立项,实施方案、终结报告、监察建议书的审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培训动员、抽调人力及重大问题,做出奖惩决定等。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处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效能监察立项意见,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六)完成公司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向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效能监察实际情况和需要,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依据总经理的授权,具体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 监督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以及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严格执行部门、项目相应的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加强指导;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监控,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制度、决定、文件的执行、维护指令畅通;
(二) 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经济损失;
(三) 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安全特大、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公司纪委处理,督促公司依法经营和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五) 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 列席、召集被检查单位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人员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帐目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 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五)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 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七) 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 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可以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 针对公司、项目、场、站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章 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 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处罚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或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公司纪检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 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 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十七条 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 积极采纳效能监察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五章 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十八条 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二十条 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公司和本部门、本项目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质量、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二十三条 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六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
(一)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 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活动;
(三) 人力资源、教育管理活动;
(四)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管理活动;
(五)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活动;
(七) 在建项目管理活动;
(八) 行政后勤、职工福利、厂务公开、廉洁自律工作情况;
(九) 其他管理活动及上级部署、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ISO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公司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人事、教育及机关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贯彻执行民主管理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和归档立卷等。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二十八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 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以纪检监察处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 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三) 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 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项目、场、站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项目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 向被检查的部门、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 听取检查的部门、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三) 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经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四) 深入现场,通过查阅有关帐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五) 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六) 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场、站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七) 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条 为保证效能监察顺利进行,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报公司党委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对涉及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应当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抄送给公司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应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年底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效果统计和成效评定,年度书面工作总结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上报集团纪检监察部。
第八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 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 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 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 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 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六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报批后,作出监察处分决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国有资产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监察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 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应当采纳或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或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采纳或执行情况要书面报告公司纪检监察处。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处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九条 效能监察奖惩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效能监察奖励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奖励形式。可分为:记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一条 效能监察惩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也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实行层层责任追究;造成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经济处罚。防止或挽回了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处罚比例进行奖励。
四十四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三)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有突出贡献的;
(四)廉政、勤政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效能监察工作人员;
(五)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六)其他应当奖励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被检查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 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 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 阻挠、拒绝纪检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 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 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八) 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 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 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六) 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将适时地根据需要,不断地充实、细化和完善。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会讨论通过试行。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 行政效能监察的开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成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会议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明确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党组成员配合抓,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做好这项工作,完成上级赋予的任务。
2、拓宽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为使效能监察工作深入人心,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一是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讲清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二是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办公会议,进一步部署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强调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全心投入,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科室、本单位有议程、有位置。三是召开科务会议。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普遍召开一次会议,结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动员部署,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讨论,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四是利用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制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法行政,推进勤政廉政”等标语口号在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让广大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都能广泛了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3、组织参观学习,制订工作计划。为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主动与上级沟通,共同研究,共同探讨,工作按计划实施,稳步推进,并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先进地区参观学习。
(二)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契机,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制定管理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正确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本部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到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方式、程序和措施等进行细化。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制定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印发到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明确机构设置、职责、投诉受理范围、办理方式和程序、结果处理等,这些办法为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修改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在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中,把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梳理,编印管理规定手册。主要包括党组议事规则、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考核制度等,将手册发至干部职工手中,便于大家学习和遵守执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效能,制定出《效能考核制度》,明确了效能考核的内容、计分方法、标准、组织实施、考核等级的设定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等。使效能考核工作有明确的操作方法,行政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3、修订岗位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党组成员和局领导调整的情况,及时修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岗位职责。修订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制规定党组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推动业务工作,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三)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重点,不断创新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
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注意创新监察形式,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1、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处理机制。在办公楼一楼设立效能建设意见箱,在网站上公布投诉电话,局效能监察办公室内设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中心主要是受理来人、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投诉。一般投诉件规定为30天办结,情况复杂的投诉件可延长15天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成立督查小组,开展明查暗访。成立督查小组,每个小组由3人组成,人员从机关各科室抽调。每月进行一至两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简报形式印发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督查的形式有时是明查,即督查组何时前来督查,事先通知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有时是暗访,即督查组何时督查事先不通知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不论是明查还是暗访,对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有一定的约束力,都能起到监督和促进作用。
3、发挥监督员作用,加大监督力度。从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20名社会监督员,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增补。注重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与其保持经常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局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别是详细了解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办事作风、工作效率等情况。通过监督员提意见和建议,掌握情况更为真实、可靠,对进一步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四)以转变工作方式为切入点,促进业务工作科学发展
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转变工作方式为切入点,更好地促进业务工作效率高、成效大。
1、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使同志们能够换位思考,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不论认识还是不认识,都一视同仁,热情款待。工作人员能热情接待每一位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咨询认真解答,对办理业务者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当办事人员提供的资料不齐时,详细地讲清楚。热情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
2、增强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后,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深化认识,在上下班问题上严格遵守办公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增强工作人员的时间观念,提高办事效率。
3、建立便民通道,扩大服务成效。为提高行政效能,设立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不断扩大服务项目,提高行政效能。

3. 效能监察台账

根据工程项目全过程抄涉及的管理(流程)节点要求和对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履职要求设置相应的监察台账。有针对事务划分和针对管理职能划分的两种形式。其中,针对事务划分的一般用于立项的效能监察工作,围绕某一件事务或某一类管理任务而设置;针对管理职能划分的,可延伸于其他工程项目的长期监察。
以上是应用较普遍的,建立效能监察台账的办法(并不是所有单位都要求建立没有具体管理行为指向的“效能监察台账”)。
如果你单位对效能监察管理有自己的具体要求,应该以符合本单位要求为准进行台账设置。
年末很多单位都在忙于结项、发布成果,祝大家都顺利“过年”。

4. 写公司通知,详情请看下文,高悬赏谢谢

通知
由于周末,各部门加班不一,为方便门卫管理,需要统计加班人数,加班时间,以及加班结束时间,望有关负责人及时统计,将名单上交我处,谢谢!
人事部
大概就这样,再组织,详细写一下。望采纳。

5. 效能监察是不是必须要下整改建议书

提问1的回答:这就要看你们单位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有的单位错误地要求效能监察工作就是做效能监察项目,就是要搞年终大会操,没得整改建议书就不好看,就是行政监察工作者不作为——这是错误的认识,是损害企业利益、破坏团队凝聚力的对企业不负责任、只想自己脸上贴金的错误认识。
效能监察工作不是为了下达整改通知书,不是为了激化企业团队矛盾,效能监察工作应立足于各级管理履职质量和管理能效,立足于管理工作中的较深层次——能效管理,应从企业角度出发,督查各级管理的履职能效,做出判断和评价,发现错误或重大管理疏漏的,需要指定时间、指定责任人完成整改时,才下发整改通知书,除此而外不宜滥发整改通知书。对于管理能效发挥较好的应根据督查结论予以适当形式的肯定。
提问2的回答:整改建议书代表该级权利人对下级的决定,应通过该级权利人的认可或符合该级权利人明确的授权发布条件——就是说,整改建议书可以通过上级领导个人署名签发和企业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据规章制度签章发出。效能监察是一种组织管理,自身就应该完善行为规范,减少无序量裁的人治分量,讲究管理授权和有责管理,在法制的环境里、在权责明晰的环境里高效运行。建议你们规范一个整改建议书格式和制定相应规则,签发人具有相应授权和制约力就可以了。具体接收整改建议书的对象,应该是该管理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不要以基层单位一概而论,这是效能监察工作的本质决定的——解决管理问题,而不是给基层单位找事,企业效能监察的管理定位应该是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督查企业各级管理问题,部门发现的管理问题,需上升到企业决策层解决的,不能对总经理和董事会隐瞒。

6. 求~~~~~~~~关于效能监察室(优化办)方面的试题 高分悬赏

单位: 姓名: 职务:
一.填空(每题0.5分)
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
的 和 ,做到 、 、 、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谋求利益的不正之风。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个人服从 ,少数服从 ,下级组织服从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 和 。
3、党员领导干部要 ,勤俭节约。
4、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 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5、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 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6、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
持 和 、 的方针。
7、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 。
8、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
和 的一项重要内容。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 、 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 的意见。
10、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 ,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或者 。
12、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13、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串供或者 、 、隐匿证据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4、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 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 和 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5、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 本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 的党员领导干部。
17、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主动 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 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 。
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 。
20、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控告人、 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其他 、 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2、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 、 、 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 、 、 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3、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 ,再 。
24、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 。
25、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26、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 。
27、 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
2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 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29、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中规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 、 、 及其他 经营。
30、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i不得以 名义存储公款。
31、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32、中央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 。
33、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 办公楼。
3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在 、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35、违反 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提拔任用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 、 或者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或者 处分。
36、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 、化公为私。
3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 的婚姻变化情况。
38、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以 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39、 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40、中央规定禁止利用 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41、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 、 、 、 证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2、对监察建议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裁决。
43、非因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的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之一。
44、监察机关对 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45、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 人民政府决定。
46、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必须按照管理权限 决定。
47、公务员不得散布 、 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 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8、公务员不得 、行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 。
49、在 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 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工职。
50、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当予以辞退。
二.不定项选择(每题0.5分)
1、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下列哪项属于其中内容:( )
A、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B、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阻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C、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D、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党员有义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 )做斗争。
A、不正之风
B、消极腐败之风
C、违反党纪党规行为
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 )参加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解。
A、无权 B、必须 C、有权
4、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A、思想路线 B、组织路线 C、群众路线
5、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员外,都由( )产生。
A、上级决定 B、集体决定 C、选举决定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通过( )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A、群众大会 B、党员大会 C、支部大会
7、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哪几方面:( )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C、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D、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8、党内监督以( )为指导。.
A、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
B、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9、以下哪些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
A、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B、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C、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10、《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哪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
A、下一级 B、上一级 C、同一级
11、以下哪几项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履行的责任:( )
A、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B、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C、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12、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 )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职责。
A、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B、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C、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
1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要应当协助( )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A、上级 B、同级 C、下级
14、党的各级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包括那些( )
A、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B、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C、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15、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
A.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B. 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C. 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D. 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1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 )的重要依据。
A、组织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
B、工作评定,业绩突出,选拔任用
C、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
17、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 ),报上级党委、纪委
A、党委总结或工作报告
B、纪委总结或工作报告
C、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18、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
B、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19、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收受礼品之日起( )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
A.半年 B.三个月 C. 一个月 D. 二个月
20、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 )责任的情况;
A.刑事 B. 民事 C. 行政 D. 赔偿
21、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应当追究该( )的责任。
A.子女 B. 领导干部 C. 配偶 D. 父母
A.一 B. 二 C. 三 D. 四
22、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上半年申报个人收入的时间是( )
A.6月1日至20日 B. 7月1日至20日
C. 8月1日至20日 D. 9月1日至20日
23、 受理登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 )公布。
A.社会 B. 本机关内 C. 社区内D. 下级机关内
24、 中央对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有( )
A.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B.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C. 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D. 用工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25、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该( )
A.转移 B. 赠送 C. 登记 D. 上交
26、党员领导干部禁止( )
A.个人经商 B. 兼职取酬 C.办企业 D. 有偿中介
27、 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向组织报告的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私房情况包括 ( )
A.出租 B. 买卖 C. 借用 D. 营建
28、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
A.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B.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C.外商、私营企业主
D.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9、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 )
A.申报 B.改正
C.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D.视情节轻重党纪政纪处分
30、 党员干部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属于( ) 的行为。
A.假公济私 B.不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
C.化公为私 D.职务允许
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有()。
A、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B、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C、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D、村委会成员
32、监察人员(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滥用职权 B、徇私舞弊 C、玩忽职守 D、泄露秘密
33、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 在选人用人方面如何实行效能监察

在用人选人方面要实行有效的监察时,必须要对其相应的管理和处理。

8. 纪委行政效能监察立项依据、监察内容目的、实施计划、方案,怎么写

9 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监察部关于2005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等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监察部还于今年9月在广东召开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座谈会,总结交流情况,研究探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办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维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城乡规划是带有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关系到城乡建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于解决当前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水平和能力,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紧贴部门业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推动行政监察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作,大力支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开展工作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以城乡规划工作为特定内容的专项效能监察,专业性、业务性、政策性都很强,不仅涉及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工作难度很大。各级监察机关要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以保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取得实效。

各级监察机关主要应从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的角度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摆正位置,及时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交流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既要积极参与,更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派驻监察机构的作用,绝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各级派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力量会同驻在部门承担起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具体的城乡规划业务方面的问题,要依靠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先从专业角度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们再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当前,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都很繁重,要注意加强工作统筹,合理调配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否集中办公要视工作的需要,不要搞一刀切;要注意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作的综合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的着眼点归纳起来就是两个,一是看是不是依法行政,二是看是不是有效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监察机关要围绕这两个着眼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紧贴城乡规划业务工作,从群众关心的热点入手,围绕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改革的难点、重点以及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权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监察机关要围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部署的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和汪光焘部长提出的四个重点,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扎扎实实搞好对照检查。监督检查中,要对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并注意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二是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行政纪律,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手段,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级监察机关要通过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着力解决城乡规划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问题。重点是要查处那些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顾实际,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查处那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监察机关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通过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认真查找城乡规划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管理,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效能监察的成果。

四、注重学习探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无论对监察机关,还是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都是一项新课题,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个熟悉情况、探索提高的过程。监察机关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加强学习,不仅要深入学习掌握效能监察的业务知识,也要认真学习掌握城乡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依法依规实施监察;要注意学习借鉴有关效能监察和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思考,研究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不断创新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提高效能监察水平,为今后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探索路子,为不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积累经验。

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意义重大。各级监察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为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为保障城乡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9. 如何做好规划监察工作

监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

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下发的《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监察部关于2005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等文件,都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监察部还于今年9月在广东召开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点座谈会,总结交流情况,研究探讨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办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维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城乡规划是带有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关系到城乡建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于解决当前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水平和能力,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紧贴部门业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推动行政监察工作与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监察机关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作,大力支持、配合建设、规划部门开展工作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以城乡规划工作为特定内容的专项效能监察,专业性、业务性、政策性都很强,不仅涉及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工作难度很大。各级监察机关要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以保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取得实效。

各级监察机关主要应从协调配合、监督检查的角度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摆正位置,及时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交流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既要积极参与,更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派驻监察机构的作用,绝不能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各级派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力量会同驻在部门承担起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具体的城乡规划业务方面的问题,要依靠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先从专业角度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我们再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当前,各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都很繁重,要注意加强工作统筹,合理调配力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否集中办公要视工作的需要,不要搞一刀切;要注意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对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作的综合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的着眼点归纳起来就是两个,一是看是不是依法行政,二是看是不是有效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监察机关要围绕这两个着眼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紧贴城乡规划业务工作,从群众关心的热点入手,围绕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改革的难点、重点以及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权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监察机关要围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部署的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和汪光焘部长提出的四个重点,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扎扎实实搞好对照检查。监督检查中,要对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尤其是要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并注意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二是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维护行政纪律,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手段,是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级监察机关要通过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着力解决城乡规划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问题。重点是要查处那些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顾实际,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那些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查处那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监察机关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通过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会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认真查找城乡规划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管理,改进工作,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效能监察的成果。

四、注重学习探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无论对监察机关,还是对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都是一项新课题,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个熟悉情况、探索提高的过程。监察机关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加强学习,不仅要深入学习掌握效能监察的业务知识,也要认真学习掌握城乡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依法依规实施监察;要注意学习借鉴有关效能监察和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实践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理论思考,研究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不断创新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提高效能监察水平,为今后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探索路子,为不断深化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积累经验。

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意义重大。各级监察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为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为保障城乡建设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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