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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2-27 13:59:23

『壹』 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要收费吗

产品质量检复测有物价局核准的收费制标准,地区不同、产品项目不同收费不一样,广东省的有关收费标准见http://210.76.65.102/navigation/guide406.asp。

『贰』 质监局检测一次费用多少

质量投诉

  1. 向职能部门提出

  2. 职能部门的主持下,销售者、消费者共同封样内并签字

  3. 共同将封容好的样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

  4. 填写委托检验单(确定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并签字

  5. 垫付检验费(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6. 质检机构进行检验

  7. 在商定的时间领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依据)共同委托:销售者、消费者共同将未使用过的商品(食品须是未破坏预包装的完好包装食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

  8. 填写委托检验单(确定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并共同签字

  9. 垫付检验费(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10. 在商定的时间领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作为处理质量纠纷的依据)一般委托:将未使用过的商品(食品须是未破坏预包装的完好包装食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

  11. 填写委托检验单(确定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并签字

  12. 支付检验费

  13. 在商定的时间领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仅对所送样品负责,对处理质量纠纷的作用不大)

『叁』 到质量监督局进行产品标准备案 ,需要付费吗如果需要,费用大概是多少

我这儿是哈尔滨市,如果备案企业标准的话,费用大概要2000元左右。这里面涉及到回一个审标会的答费用,至少要找7个砖家,每个砖家的车马费200元,再加上会务费,迎来送往的,挺贵的。所以一般就把1400元给技术监督局标准处的人,再加上500元左右的备案费就OK了,其它的你不用管。专家评审签字什么的,人家就替你搞定了,到时候你会拿到一个盖有备案专用章的企业标准。不过,这个标准是有时效的,几年就作废了,到时候还得花钱,呵呵!

『肆』 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手机收费多少

1、产品质量检测有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地区不同、产品项目不同收费不一样,检测手机收费约50---200元不等。
2、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职能部门之一,以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1第48号文件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目前可能采取分级管理 。
3、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3)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4)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5)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6)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7)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9)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10)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11)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12)承办国务院、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建设银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区和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关于改革建>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条款,相继制定了质量监督条例,建立了质量监督机构,指定了质量检测站
,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为了协调地区和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共同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尚未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和建立监督机构的地区和部门,应于1986年年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

二、民用建设项目和市>建设项目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工交主管部门的质量机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困难的部门,可按建设项目的专业性质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的规定,以及国发[1981]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4]3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
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现规定,监督和检测费用暂按不超过委托监督工程的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本着"量出为入"的原则,在上述取费范围内拟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该项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但不得因此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总概算中的比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后,分期向质量监督机构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目前建设单位有能力承担质量监督任务的,亦可不委托。不委托监督的项目不交费。

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督员和监督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同时,要强化施工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机构,并保证质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性。企业内部的质检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组建和人员配备情况,逐步作到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请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时告国家计委施工管理局。

六、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凡与本通知相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

(5)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基本建设规模过大,项目过多,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情况比较严重,建设资金的使用浪费很大,效果很差。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和量力而行、循序前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国家对全国的基本建设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加强自上而下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国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规模,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以及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国家预算内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

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规模,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财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拟订并报送国家计委。

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州、县的建设规模由省、市、自治区批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州、县无权批准基建计划。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及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国家计委核定的建设规模以内,商同建委、银行等部门提出具体计划。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建委统一安排,不受原来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历史上的投资比例的限制。

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项目,必须正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并由国家建委批准开工报告后,才能正式开工。

(二)各种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根据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原则,明确使用方向。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我们扩大社会生产,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设、多铺新摊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进行合理的技术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质量,提高效率。

因此在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新项目,少铺或不铺新摊子,要切实安排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基本建设投资首先要安排好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

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从综合效益出发,对于那些采掘采伐工业弥补报废能力和递减能力必需的建设,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国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见效的收尾投产、配套项目的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设工期长的水电、矿山、铁路干线、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续建工程,要尽力安排。

在具体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筹等投资的使用方向时,应各有侧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例如大型煤矿、油田、电站、重大节能措施、铁路干线、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由中央投资为主,联合地方建设。

农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城市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商粮贸、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建设,由地方投资为主或由若干地方与中央部门联合投资兴建。

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宿舍、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改善品种质量等措施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

当前银行发放贷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能源、轻化工原料、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轻化工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和一部分生产急需、能当年见效、花钱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额贷款。

地方和企业凡属于挖、革、改措施的资金及贷款,当前应当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少数确需用于扩大再生产,搞基本建设的,

或属于基本建设性的挖、革、改项目应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和审查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审定的部门、地方基建投资或自筹投资总额计划之内,并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银行一律不予拨款或贷款。

一九八○年已经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

(三)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在信贷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和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切实做好信贷平衡,量力而行。

严禁用增加通货或挤占必需的生产流通资金的办法来发放基建贷款。各级银行发放各种基建贷款(包括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同级计委审核平衡并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为了控制各类基本建设贷款和引导其使用方向,应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偿还年限,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四)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信贷、出口信贷以及通过补偿贸易和合资经营等进行的基本建设,无论是国家统借统还或地方、部门自借自还,

都由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资管理委员会归口,按审批权限分级管理,经国家计委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批准后,统一纳入计划。

凡属国家统借统还的项目,必须事先经过建设银行总行审查签证。所有利用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都要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计划任务书

有些项目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都要落实外汇偿还能力、国内工程和配套项目所需的国内投资,以及原料、燃料、动力、供水、交通运输等项条件。必须经过以上工作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约。

(五)国防费安排的军事工程等要适当压缩。人防工程建设,当前主要搞好已开挖工程的维护,一律不开新工程。一九七八年颁发的关于结合基本建设修建人防地下室的规定,由全国人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家建委、国家计委重新制订。

(六)所有基本建设计划,必须认真落实所需的物资。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所需统配物资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属于一九八○年财政包干范围内确定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基数以内的,

也由国家物资总局统一安排;地方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设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除个别经过特殊批准的项目外,所需物资均由地方、部门自行解决。

(七)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和责任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所有新建、扩建大中型项目,不论是用什么资金安排的,都必须先由主管部门对项目的产品方案和资源地质情况,以及原料、材料、煤、电、油、水、运等协作配套条件,

经过反复周密的论证和比较后,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应有国家计委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和国家建委批准的设计文件。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小型项目分别由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在国家核定的投资额内审定。

任何领导人都不能个人决定上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各项条件及计算,如有错误或不落实之处,应由主管部门及承担协作部门负责,凡由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的财政、银行、统计、建设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综合基本建设计划,对各级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政监督、统计监督和业务监督。

对计划外的基建项目,和国家计划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施工,物资部门不给物资,银行不予拨款和贷款。凡未列入综合基本建设计划的都属于计划外项目,对于搞计划外项目的有关负责人和对计划外项目处理不力的人员,必要时给以经济和法律制裁。

(八)从基本建设工程造价中提取各种费用,必须由国家建委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都无权任意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提取费用,或变相向建设单位摊派资金。

国家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各种取费办法进行清理,并尽快拟订和修订基本建设各种定额和费用标准。对于不符合规定任意提取费用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陆』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怎么收费

根据检验项目核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内从事食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的最高权威机构。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产品检验范围覆盖了我国食品工业的大多数门类,包括焙烤食品、糖果、小食品、冷饮、饮料、儿童食品、罐头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洋酒、食用酒精、味精、酱油、食醋、豆制品等,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得到包括美国、欧盟等 36个国家和地区的4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的互认,最具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及有效的法律地位。参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每年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国家指定的食品及发酵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及市场准入产品检验,并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制修订和检验方法确认工作。

检验流程:

『柒』 安全监督费用如何收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部分)

受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部分)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种类:收费

受理依据:
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黑建经字(1986)22号;
2、《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第23号)

征收标准或征用补偿标准和条件:各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所收取的质量监督费按总额百分之十交地区或市质量监督部门;各市、地和专业质量监督部门按所收监督费总额百分之十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为全省性质量监督活动经费,省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经费参照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2‰标准收取;其它市(地)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的2.7‰标准收取;各县(含县级市)工程质量监督费仍按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产值2.5‰标准收取。哈市上调0.5‰和其它市(地)上调0.7‰,收费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用,各县(含县级市)所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也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用,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黑建经字[1986]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捌』 你好,我想问下国家规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费用是多少

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

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

员工人数在4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1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3000元;

员工人数在1001-4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5000元;

员工人数在4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8)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一)它代表现代企业或政府机构思考如何真正发挥质量的作用和如何最优地作出质量决策的一种观点。

(二)它是深入细致的质量文件的基础。

(三)质量体系是使公司内更为广泛的质量活动能够得以切实管理的基础。

(四)质量体系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整个公司主要质量活动按重要性顺序进行改善的基础。

任何组织都需要管理。当管理与质量有关时,则为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

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叫质量管理体系。它可以有效达到质量改进。ISO9000是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

『玖』 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标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网络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陕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政府部门,如果是监督性的检验(也就是他们主动来抽查你们的产品是否合格),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是不能收费的. 如果收费按照第66条规定,打12358向物价局投诉.或者向监察局投诉

2/如果是你们想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合格,委托他们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可以收费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进行收费,你可以打12358向物价局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http://www.chinawater.net.cn/guifan/cpjlf.htm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拾』 拿东西去质监局检测要钱吗

质监局的收费一般是根据物价局的核定来收的。

质监局检测程序:

第一步: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步: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第三步: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照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检测机构对收取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

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第四步:样品检测

企业在型式试验阶段应作的工作为:送试验样品、需要的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了解试验进度,如果出现不合格项要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及时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认证机构。

第五步:证书领取

认证机构主任签发证书。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到认证机构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10)质量监督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质监局职能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各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参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负责组织宣传贯彻IS09000族标准;负责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工作;负责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报及推荐工作。

(三)负责提出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组织实施;提出不定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督促和验收产品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管理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计量仲裁检定;负责受理质量、计量投诉,调解质量、计量纠纷;

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承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案件处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执行标准的登记工作;组织推行农业标准化、信息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

(五)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实施计量监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强制计量检定;指导行业、企业计量工作,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六)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质量、计量认证认可的规划、计划;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参与国家对企业认证后的跟踪监督;

对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负责实施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违反有关认证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负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及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实行证照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的监督;

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负责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组织制定本局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信息等工作。

(九)负责管理本局直属机构;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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