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风监督
A. 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包括哪些具体的责任内容
一、党委主体责任:
1、统一领导责任:
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zuo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监督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一岗双责”。
2、选人用人之责:
把好正确用人导向,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选好用好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力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作风建设之责:
加强作风建设,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业)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反对“四风”的常态化机制,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纪委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之责: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
2、党内监督之责: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和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3、惩治腐败之责: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
(1)项风监督扩展阅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随后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强调,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又指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体制机制的制度保障,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些政策要求为强化“两个责任”指明了方向。
参考资料来源:南粤清风-一图看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求是网-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B. 基层风气监督员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1、担好咨询责任,积极建言献策。要积极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紧紧围绕全州纪检监察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当前全州反腐倡廉中的热难点问题等重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2、担好宣传责任,营造良好氛围。特邀监察员来自不同岗位,不同职业,不同层面,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同基层群众联系紧密,接地气。要充分发挥优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广大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及取得的成效,宣讲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和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等,加强舆论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营造良好氛围。
3、担好联系责任,转达社情民意。发挥信息来源广、渠道畅通的有利条件和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听取、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及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检举、控告、申诉等社情民意及时转达给纪检监察机关。对了解撑握的情况,收集到的反映社会风气和干部作风等方面的舆情问题,及时传递给纪检监察机关。
4、担好监督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发挥好双重监督作用,一方面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要立足本行业、本系统,对行业领域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2)项风监督扩展阅读
作为一个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要加强学习《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理论知识的学习,旨在提高自身修养,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提高自己的政治洞察力,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把握问题和识别问题的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使纪检监督在执行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为履行党风廉政监督工作奠定基础。围绕中心工作,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作为的一名监督员,要坚持以的发展为中心;
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和区队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特别是针对发展方面的有关政策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做到监督工作不越位、不错位,工作要到位,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
C. 如何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必须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力度。
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好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3)项风监督扩展阅读:
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归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纪委负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各级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落实监督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监督重点,注重加强对“一把手”教育的针对性、管理的经常性、监督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处理。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把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要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使全党同志逐渐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坚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督责任
D.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关于我厅落实党委(党组)
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意见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经厅党组研究,现就2014年我厅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厅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我厅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到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做到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坚持抓早抓小,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
(一)厅党组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1)带头廉洁自律。厅党组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已,廉洁从政,为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做好表率,作出以下“六项承诺”: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带头严格要求,决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借领导名义谋取私利;带头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头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水利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带头“一岗双责”,自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带头接受监督,切实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2)落实“一岗双责”。党组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各项水利业务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一”:年初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年中对分管部门、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分析;年底带队对分管部门、单位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向厅党组上报一份述廉报告(写明落实责任分工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3)明确责任目标。厅党组和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分别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精神以及有关反腐倡廉文件,研究部署我厅反腐倡廉工作。制定《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意见》,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厅党组成员、相关处室,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制定下发《2014年我厅反腐倡廉工作要点》,明确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召开全省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反腐倡廉部署要求,对抓好年度全省水利党风廉政建设作出安排部署。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五水共治”目标责任书、水利大禹杯评比重要内容,对各市、县进行党风廉政考核。
2、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1)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根据中央新修订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省委有关干部管理的最新精神,梳理修订水利厅干部管理制度,改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主要有:制定修订水利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则、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轮岗交流办法、不称职干部管理办法、干部考察办法、厅属事业单位议事规则等6项制度。
(2)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落实交流轮岗制度,结合年度考核、民主推荐情况和干部需求,推动领导干部跨单位、跨处室轮岗交流。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
(3)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厅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把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与班子结构、工作需要、干部一贯表现、平时了解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4)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要求,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党外代表、纪委等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3、加强水利政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1)深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加强基层水利站所标准化建设和行风建设,推进基层水利站所与村级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对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管理机制改革,规范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实施农村饮用水提升工程,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建立长效机制。
(2)加大涉水涉河案件执法力度。在全省开展河道采砂专项行动,制定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继续开展“清除河障,改善生态”暨“三改一拆”专项行动,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填埋占用水域等问题执法力度。
(3)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开展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用水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纠正违规行为。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制定厅属单位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对水利课题项目的监管,制定课题项目监管办法,规范课题资金管理。开展对厅系统及各市、县水利局年度考核清理,切实减轻基层水利部门负担。组织开展对厅属单位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定水利厅惩防体系2013-2017年实施细则,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到水利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研究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安排、建设市场、资金管理等制度,尽可能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3)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列入干部培训教育重要内容,要求厅里举办的培训班都有反腐倡廉内容,组织开展对厅管处级干部、中层干部以及各市县水利局长、分管水利乡镇长廉政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加强反面警示教育,剖析我厅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强党员干部勤政廉政意识。
(4)深化“阳光水利”建设。加大水利公开力度,对厅机关各处室公开事项进行整合,集中对外公开。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公开平台”监督检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减少围标串标行为发生。推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受益群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实施、监管作用。建立“水土保持中介服务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继续开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全国中小河流试点县竞争选拔机制以及水电资源开发权、河道采砂资源公开出让、拍卖等做法,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
5、严肃党的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违纪必究,支持驻厅纪检组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2)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信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结,争取件件有答复。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加强信访监督、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6、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抓好行业党风廉政建设
(1)建立联合预防机制。加强与地方纪委、有关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与检察、纪委、监察、审计等机关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同抓好行业党风廉政建设。
(2)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指导。针对当前我省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暴露出的问题,组织开展水利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调研,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二)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召开党委会及理论中心组学习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以及全省我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主体意识。
2、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以及按照“三书两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
3、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以及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
4、制定惩防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措施。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研究加强人、财、物和行政审批、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7、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8、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廉洁自律意识。
9、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党风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10、每年分别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递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情况报告。
(三)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党委(党组)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加强领导,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以及按照“三书两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
2、自觉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加强对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五水共治”水利建设项目、防汛防台工作纪律等监督检查,确保水利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3、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以及水利行业“六个不准”规定,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干部“四风”方面的问题。
4、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认真贯彻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干部选拔标准和干部考察方式,健全选人用人工作程序,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
5、加强水利政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水利窗口单位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活动力度,加强基层水利站所标准化建设,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定水利惩防体系2013-2017年实施细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水利行政审批、项目安排、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监管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大水利公开力度,推进“阳光”水利建设。
7、加大查处案件工作力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8、落实齐抓共管机制,督促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力。
9、加强与当地纪委、有关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与检察、纪委、监察、审计等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联合预防机制。
10、加强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等党风监督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11、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递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情况报告。
二、我厅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我厅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水利改革发展决定、“五水共治”水利项目实施、防汛防台工作纪律等监督,促进水利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2、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事项。
3、加强对水利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
4、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5、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
6、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
三、切实加强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
我厅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年初有工作部署,年中有跟踪督查,年底有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水利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步推进。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加强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
E.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纪委的监督责任又是什么
一、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有五个方面:
1、加强党的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提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让老实人吃亏的用人导向,集中贯彻和体现了我们党在用人上的一贯主张,是对党的用人路线方针政策的生动实践。要坚持党管干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学习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保证党的先进性,时刻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健全反腐败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求,就要积极解放思想,优化权力结构;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树立统筹理念,提高科学化水平。
4、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要遏制“四风”问题的发生和蔓延。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齐抓共管,引导和规范党员干部职工,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三是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公开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让群众盯紧“四风”问题,让违纪者无所遁形。四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5、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守得住底线,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二、纪委监督责任:
1、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五项经常性工作是指: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能力,增强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纪委监督方式,完善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探索对纪委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F.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哪些监督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4、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6)项风监督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性: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G. 纪检和监察有什么区别
纪检是党的机构,监察是国家的机构,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党内的违纪事件,视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理。而监察部门是以政府的角度给予查处和行政处分的。对于党员干部,违法和犯罪后不但要予以党纪处风,还要给予政纪处理。
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行政监察工作的目的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是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四是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
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
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
①方针、政策的领导;
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各项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行政监察法》第3条至第6条,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是我国行政监察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反映了做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带规律性的要求。
一、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有以下三点基本含义:
(一)依法监察。监察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法制建设的机关,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这样的法律地位,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自身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纪为准绳,妥善处理问题,做到依法监察。
(二)自主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机关是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主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它依法拥有自主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力。这是使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法律保障。
(三)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影响,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的行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为了秉公执法,就必须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做到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体现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的思想路线的精神,也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精神。贯彻实施这一项原则,对于搞好各项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尊重客观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应自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做出工作部署、进行工作指导、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坚持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材料,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和借鉴历史的和现实的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做好各项监察工作的规律,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克服在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盲目性。
(二)重证据。重证据,就是注重事实、重证据,就要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使政纪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确保案件质量。
(三)重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环节,是了解真实情况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监察机关在开展的各项监察工作中,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再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对监察事项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为做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依据。
三、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等工作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特权。这体现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我国宪法和《行政监察法》之所以要规定这一重要法制原则,旨在坚持平等,反对特权,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要求是:
(一)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
(三)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等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维护政纪的专门机构,通过严肃惩处违纪者,可以给监察对象以正确的导向,使违纪者及其他人员认识到政纪是必须遵守的,违反了就要受到惩处,从而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遏制和防范违反政纪行为的发生。这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政令畅通,严格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惩前毖后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因此监察机关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惩处,教育那些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工作,将功补过;同时,通过案件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教训,来对广大的监察对象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促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搞好廉政、勤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监察机关在办理所有监察事项中都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它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必须把履行职责同要达到的目的统一起来。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监察对象遵纪和守法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揭露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对违反行政纪律者给予应得的政纪处分。但是,发现问题和执行纪律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除了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之外,就是要通过发现问题、执行纪律,去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研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对策和措施,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有效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六、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监察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精神和要求,是做好新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保证。这是因为:
首先,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遵纪执法和工作情况的好坏最为了解;因此,监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的反映和意见,认真受理其控告、检举,从而,把行政监察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具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的权力,也有同各种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这种积极性。
第三,人民群众往往是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强烈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是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优良传统。而且,在这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找到了许多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一)建立举报和来信来访制度,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对检举、控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劳动模范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知名人士作为特邀监察员。特邀监察员的职责是负责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向监察机关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和法律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与研究或起草行政监察的法规、规章,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参加某些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
(三)在开展各项工作中,都要注意调动、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在查处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和核实证据,听取群众意见;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要把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问题列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及群众代表,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的行业风气进行评议,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中,都要通过各种形式请群众广泛参与。
(四)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将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案件的查处结果、重要工作情况等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应在监察工作实践中,探索依靠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H. 土地项目管理风险及监督的环节
为了与时俱进,更好地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管理,政府必须转变以往的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模式,尝试新的方法,利用社会资本通过社会化合作解决土地一级市场的持续开发.
I. 纪委的四大职能是什么
所谓四大职能,是教育、惩处、监督、保护。
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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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1993年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