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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增设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2-26 14:52:32

『壹』 纪检监察如何实现三转,其主要职能定位是什么,主要有那些职责,如何创行监督方式,实现对本单位领导干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实实在在的“成绩单”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转职能:收拢五指攥成拳,理清职责抓主业
2013年,各级党委不断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体责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规划》。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
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履行好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取消或不再参与各类议事协调机构111个,对确需参加的予以保留,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紧跟步伐,对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大幅精简。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平均减少60%以上。
为进一步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委部机关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新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撤销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新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增设第九纪检监察室和第十纪检监察室。通过调整,减少了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进一步向办案和监督工作倾斜。各地纪委也纷纷启动内设机构调整工作,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办案人员数占总数的22%。
转方式: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中央纪委监察部把查办案件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信访举报是发现腐败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强化问题线索全过程管理,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等各项制度。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线索,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对于发现的问题,坚持“快查快办”,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积极改进办案工作模式。
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创新监督方式,约谈派驻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省(区、市)纪委书记,督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是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节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住这些重要节点,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狠刹公款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年货节礼等不正之风,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反对“四风”。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通报、曝光查处结果,向全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不教而诛谓之虐。在严惩腐败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如,河南省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监督。5年来,全省共对21357人实施信访监督,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为更好地找出“老虎”和“苍蝇”,中央对巡视工作进行了加强和改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视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四个重点问题。工作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实行巡视组组长、被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加强对巡视成果的运用,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重点线索逐一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
目前,第一轮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第二轮巡视工作正在开展。
转作风:正人先正己,把自己摆进去
“中央纪委常委会要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作出表率,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在2013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出明确要求。
正人先正己。在改进作风过程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始终把自己摆进去,以实际行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3年,以中央纪委监察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有3个,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同时,会议活动的规模和时间也得到了严格控制,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会员卡专项清退电视电话会议仅用时20分钟,并且把会直接开到了乡(镇)。委部机关公文从原来的41种减少到19种,精简幅度达54%。机关各单位自有文号从原有的78个精简到43个,精简幅度达45%。“虽然会议数量减少了,时间缩短了,但效率更高,内容更充实,更有利于我们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纪委办公厅一名干部有感而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成于易”。中央纪委监察部从机关用水、用电、取暖等小事做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13年春节前下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俭朴举办年终总结活动的通知》,机关各单位取消了原定举办的总结、联谊等活动。委部机关会议费下降59%,招待费下降61%,印刷费下降13%。同时,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委部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次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8%和26%。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全部递交了零持有报告书。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在编干部职工100%填写了零持有报告书,唱响了教育实践活动“前奏曲”。
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委部领导班子密切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认真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征求到的161条意见逐一整改落实。从办案工作、队伍建设、后勤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务实管用的规定,推动机关作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纪检监察干部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纪检监察系统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工作漂浮、口大气粗、衙门习气、特权思想等现象,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围绕中心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党章、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三转”要求,更好地履职尽责。

『贰』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较少,成立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履行相应职能,应该由什么样的人来组成

对于内部监督都是由纪委的工作人员负责,如果纪委无法完成任务的话,就应内该向上级单位要容求外部监督,不可能出现在纪委没有办法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再从单位内部增设一个组织从事监督工作,所以你这种问题从逻辑上就不可能存在,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能问题上交,让上级领导来解决。
如果只是针对特定情况,需要内部解决的话,一般是由单位的主要领导挂帅,纪委的工作人员直接向主要领导负责报告,但这只是临时性措施,不可能常设什么内部监督小组,因为这种情况会导致架空监督部门,单位领导一言堂的情况。

『叁』 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重点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监督。党内监督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作用。
明确指出党内监督重点对象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贪欲+权力+机会=腐败。”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高官,大都曾担任过一把手,针对一把手贪腐高发的现实,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与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的“……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精神相一致,体现出现阶段党内监督的对象已经落实到上至中央高层、下至地方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身上。这必将进一步颠覆传统观念中“刑不上大夫”的旧思维,保证党内监督真正无禁区、全覆盖,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败斗争增设法规利器。
明确各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职权
在以往的党内监督实践中,党内监督的实体权力均被划归至各级党委的名下,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党内法规依据,导致党内监督实质上仍属于各级党委对自身的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这一规定不仅从党内法规层面指明各级纪委“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定位,最重要的是明确授予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职权,这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真正得到落实。
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监督力度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肆』 宪法为什么要增设监察机关

宪法来增设监察自机关是为了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深刻总结,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4)一是增设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伍』 在考虑信息的充分性时应增加监督样本量的情况包括

如果再考虑到信息的充分性适应增加监督样本量的什么情况?这个这一方面真的不是很了解。

『陆』 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新刑诉法从以下六方面,规范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

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

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

四、对于死刑复核, 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六、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柒』 急~~~~ 行政监督的法理基础

转贴自:《人民检察》2006-7(上) 原作者:吴步钦

【内容提要】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能一概取消,也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是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两人预设前提。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均未对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是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所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何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侦查监督实际上已经包含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受群众欢迎,为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宪政基础、法律基础、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
【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稿)》增设了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笔者试从法理基础角度,探讨是否应该由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

一、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预设前提
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必须预设以下两个前提。否则,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就无从谈起。
(一)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能一概取消
社会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人身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的肯定;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也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换言之,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仅在短期内难以取消,而且长期也不会取消。取消一切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在我国,按照法学界的通说,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种。其中,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正当性无庸置疑;而劳动教养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t’应当尽快予以废除。因此,现在真正值得探讨的是行政拘留的存废问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法律以行政拘留等手段对付各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不过分。
(二)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宜改由人民法院裁定
近几年来,为了提升人身自由的保护水平,许多学者主张,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改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实在国外,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决定权收归法官的现象也并不普遍。即使是在美国,卫生官员通常被赋予行政拘留权和监禁权,即关押和隔离那些被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人的权力,而不必经过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在驱逐外国人时也可以行使逮捕权。
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改由人民法院裁定,既不合理,也不现实,理由如下:
一是违背了权力分工与制衡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不论是否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都存在分工与制约。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均交行政机关行使,固然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与司法审查权均交法院行使,同样违背权力分工与制衡原则。换言之,“司法最终解决”与“一切经过法院”是两回事。
二是浪费司法资源。在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法院都面临案件压力。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负担,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各种途径实行案件分流。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非犯罪化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即非刑罚化处理。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案件,实在没有必要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何况,需要适用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很多,如果将他们都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将不堪重负。
三是不利于保障人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如果将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改由人民法院裁定,那么,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途径就只剩下一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显然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必要性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5918件,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37526件,占总数的49.43%;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9596件,占总数的12.64%。也就是说,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占行政复议案件收案总数的60%以上。因此,有无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主要取决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否已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适当的权利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否有力。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手段,具有简便、快捷、不收费等优势,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设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克服司法审查制度的程序繁琐和成本高昂,同时也是给司法机构“减负”。另外,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比法院管得更宽更深,解决问题更彻底更全面。但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缺陷,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作用有限:一是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中立性缺乏制度保证。虽然行政复议法将“公正”列为行政复议的原则之一,但是,行政复议毕竟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官官相护”,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不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变更的不变更。二是合理性审查存在制度障碍。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因原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瑕疵而作出变更决定的,将因此承担应诉成本,这使得复议机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和不愿当被告的心理,倾向于对所有涉及合理性权衡的案件一律作出维持裁判。例如,2003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8354件,审结行政复议案件62189件,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34644件,占总数的55.7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9958件,占总数的16.01%;2003年全国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587件,其中经过行政复议的12318件,占总数的27.63%;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只有2131件,占总数的4.78%。由于维持率居高不下,行政复议公信力下降,促使人们面对行政侵权时,更多地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非制度化的信访机构申诉。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虽然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司法审查的广度和力度不断加强,但是,与行政复议相似,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审判也没能有效地实现司法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行政案件少,诉权保护不力。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案件26844060件,其中行政案件只有463328件,仅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73%。与现实中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与各级信访机构收到和接待的来信来访相比,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二是撤诉率高,公正审判难。据统计,1990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811022件,其中撤诉351600件,撤诉率高达43.35%。有人分析,行政案件撤诉率高是由于非正常撤诉大量增加所致,而行政诉讼的高昂成本是非正常撤诉大量存在的根源。
上述情况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均未对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正因为此,在行政法学界,许多学者呼吁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的学者认为,当前,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政监督的范围还很少,权力也很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三、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可行性
在前苏联,根据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首先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其中就包括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如,1979年11月通过的《苏联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规定,检察长在实行一般监督时有权检察有关机关和公职人员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和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感化措施是否合法。在苏联的影响下,“二战”以后建立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在我国,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院)行使一般监督权;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将一般监督权列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之首。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也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限于刑事司法领域。与此相反,1979年11月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1982年宪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未限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这就为恢复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尤其是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提供了宪政基础和法律基础。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实际上已经包含对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并且以刑事侦查为名行行政强制之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有权实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这就为增设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提供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相比,检察机关没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不能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直接的保护,但检察监督也具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即比行政复议客观、中立,比行政审判简便、主动。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受群众欢迎的事实足以间接证明这一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被害人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立案监督,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通常会理性地选择第一途径;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当事人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常常选择前一种途径。可以预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为行政相对人再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肯定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换言之,增设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作者介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将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村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实行监督的职权简称为检察机关的村政执法监督权,并不是泛指检察监督范围包括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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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59

『捌』 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借用被监管单位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实实在在的“成绩单”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转职能:收拢五指攥成拳,理清职责抓主业2013年,各级党委不断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体责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规划》。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履行好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对参与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取消或不再参与各类议事协调机构111个,对确需参加的予以保留,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紧跟步伐,对所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大幅精简。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平均减少60%以上。为进一步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委部机关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新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公室),撤销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新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增设第九纪检监察室和第十纪检监察室。通过调整,减少了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进一步向案和监督工作倾斜。各地纪委也纷纷启动内设机构调整工作,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案人员数占总数的22%。转方式: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中央纪委监察部把查案件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信访举报是发现腐败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强化问题线索全过程管理,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案程序,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等各项制度。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线索,执行分类处置标准。对于发现的问题,坚持“快查快”,进一步严格时限要求、缩短案周期,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提高案质量和效率。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积极改进案工作模式。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创新监督方式,约谈派驻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省(区、市)纪委书记,督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是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节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住这些重要节点,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狠刹公款送月饼、贺卡、烟花爆竹、年货节礼等不正之风,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反对“四风”。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通报、曝光查处结果,向全党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不教而诛谓之虐。在严惩腐败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处理,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如,河南省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监督。5年来,全省共对21357人实施信访监督,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为更好地找出“老虎”和“苍蝇”,中央对巡视工作进行了加强和改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巡视主要任务,强调“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客观汇报就是渎职”。强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四个重点问题。工作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实行巡视组组长、被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一次一授权。加强对巡视成果的运用,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重点线索逐一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目前,第一轮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已移交相关部门,第二轮巡视工作正在开展。转作风:正人先正己,把自己摆进去“中央纪委常委会要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作出表率,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在2013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出明确要求。正人先正己。在改进作风过程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始终把自己摆进去,以实际行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3年,以中央纪委监察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只有3个,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大幅减少。同时,会议活动的规模和时间也得到了严格控制,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会员卡专项清退电视电话会议仅用时20分钟,并且把会直接开到了乡(镇)。委部机关公文从原来的41种减少到19种,精简幅度达54%。机关各单位自有文号从原有的78个精简到43个,精简幅度达45%。“虽然会议数量减少了,时间缩短了,但效率更高,内容更充实,更有利于我们提高工作效率”。中央纪委公厅一名干部有感而发。“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成于易”。中央纪委监察部从机关用水、用电、取暖等小事做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13年春节前下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俭朴举年终总结活动的通知》,机关各单位取消了原定举的总结、联谊等活动。委部机关会议费下降59%,招待费下降61%,印刷费下降13%。同时,进一步加强外事管理,委部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次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8%和26%。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了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全部递交了零持有报告书。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在编干部职工100%填写了零持有报告书,唱响了教育实践活动“前奏曲”。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委部领导班子密切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认真查摆问题,广泛听取意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征求到的161条意见逐一整改落实。从案工作、队伍建设、后勤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务实管用的规定,推动机关作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打铁还需自身硬。对纪检监察干部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纪检监察系统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纠正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工作漂浮、口大气粗、衙门习气、特权思想等现象,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干部队伍。围绕中心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党章、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和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三转”要求,更好地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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